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处罚标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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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处罚标准规定

水矿(集团)公司

老鹰山煤矿

安全监督检查惩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3页

总则

第一节劳动纪律管理

第二节技术管理

第三节隐患整治贯彻

第四节资格征管理

第二章采煤﹒﹒﹒﹒﹒﹒﹒﹒﹒﹒﹒﹒﹒﹒﹒﹒﹒﹒﹒﹒﹒﹒﹒﹒﹒﹒5页

第一节顶板安全管理

第二节两道及隅角安全管理

第三节安全办法管理

第四节文明生产管理

第三章掘进和巷修﹒﹒﹒﹒﹒﹒﹒﹒﹒﹒﹒﹒﹒﹒﹒﹒﹒﹒﹒﹒﹒﹒﹒﹒8页

第一节暂时支护安全管理

第二节永久支护质量管理

第三节安全办法管理

第四节文明生产管理

第四章火工品及放炮管理﹒﹒﹒﹒﹒﹒﹒﹒﹒﹒﹒﹒﹒﹒﹒﹒﹒﹒﹒﹒﹒﹒﹒11页

第一节火工品管理

第二节放炮安全管理

第五章“一通三防”安全管理﹒﹒﹒﹒﹒﹒﹒﹒﹒﹒﹒﹒﹒﹒﹒﹒﹒﹒﹒﹒﹒13页

第一节通风管理

第二节瓦斯治理

第三节防突管理

第四节防尘管理

第五节防灭火管理

第六章机电安全管理﹒﹒﹒﹒﹒﹒﹒﹒﹒﹒﹒﹒﹒﹒﹒﹒﹒﹒﹒﹒﹒﹒﹒﹒﹒﹒﹒21页

第一节供电安全管理

第二节硐室安全管理

第三节排水安全管理

第七章运送、提高安全管理﹒﹒﹒﹒﹒﹒﹒﹒﹒﹒﹒﹒﹒﹒﹒﹒﹒﹒﹒﹒﹒﹒23页

第一节立井提高安全管理

第二节斜坡提高安全管理

第三节轨道运送安全管理

第四节胶带输送机安全管理

第五节刮板运送机安全管理

第八章防洪、防治水、防雷电﹒﹒﹒﹒﹒﹒﹒﹒﹒﹒﹒﹒﹒﹒﹒﹒﹒﹒﹒﹒﹒27页

 

第九章附则﹒﹒﹒﹒﹒﹒﹒﹒﹒﹒﹒﹒﹒﹒﹒﹒﹒﹒﹒﹒﹒﹒﹒﹒﹒﹒﹒28页

 

水矿党发[]2号文《水矿集团安全生产事故及安全违规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水矿发[]8号文《水矿集团强化安全生产规定》

水矿党发[]40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补充规定》下井反三违罚款

水矿发[]323号文《水矿集团关于强化提高运送安全管理规定》

水矿发[]438号文《水矿集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突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总则

第1条依照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狠反“三违”,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自觉性,做到有章可循,规范“三违”经济惩罚原则和程序,杜绝随意惩罚不良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合用于老鹰山煤矿全体员工,全体员工必要遵守本规定,凡有触犯本规定行为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惩罚。

第3条“三违”行为认定须精确,事实清晰。

对待有异议“三违”行为,由公司安检部门组织分析,予以准拟定性,作为惩罚根据。

第4条规范“三违”惩罚,防止浮现多次重复惩罚现象,“三违”惩罚在精确认定事实后由安检科统一下发罚款三联单,一份交被罚本人或单位、一分交财务、一份安检科留存,惩罚原则严格执行本规定。

发生本规定未列举“三违”现象,依照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进行惩罚。

第5条浮现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留用等情节严重“三违”,惩罚意见由安全办公会或矿领导班子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履行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程序。

第6条二级单位党政重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配合“三违”调查分析,贯彻有关负责人员,贯彻贯彻惩罚意见和防范办法。

第7条本规定中非安检员、瓦检员违背条款,但属安检员、瓦检员应把关而未把关,以相应罚款额惩罚安检员、瓦检员,如若安检员、瓦检员明知违规不制止或解决,加倍惩罚安检员、瓦检员,情节严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8条凡违背本规定,应整治而未整治,加重50%进行惩罚;构成安全事故或与其他因素合成后构成重大安全隐患,恶意刁难执法工作,以及其他情节严重,加倍惩罚;情节特别严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节劳动纪律管理

第9条各种培训班、关于单位未告知关于人员准时参加,对单位责任领导处以10元/人罚款;受培人员接到告知不参加培训(请假例外),罚款20元/日。

第10条被追查事故单位不告知受追查人员到商定地点追查,罚单位责任领导20元/人次,被追查人员接到告知不参加追查(请假例外),罚50元/人次。

第11条酒后下井者,罚款100元;经调查核算酒后下井人员是通过井口入井,而未被检身工查出,罚检身工50元/人次。

地面酒后上岗者,罚款50元。

第12条未佩带矿灯或自救器下井者,罚款200元;携带烟火或其他火种下井者,第一次留矿察看,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13条矿召开各种会议、无端不参加者(请假例外)罚款50元,迟到者罚款20元,应参加而没有参加安全大检查者(请假例外)罚款50元。

第14条安检员、瓦检员、变电工、瓦斯泵司机、主扇司机脱岗、睡岗,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特殊工种脱岗、睡岗,罚款100元/次(上级及集团公司有规定严格按上级文献执行);从业人员脱岗、睡岗,罚款50元/次。

脱岗:

是指未在责任范畴内或未在责任范畴内交接班。

违规或未经允许找她人代岗者,罚款50元。

第15条安检员、瓦检员交接班时必要在指定挂牌地点进行交接班,否则对交办和接班人员各罚款20元/次,超过指定挂牌地点200m进行交接班按脱岗论处。

第16条除执行井下职工十项权利外,不服从安全生产指挥者,罚款100元/次;在井下打架斗欧者,各罚款50元。

第17条打击报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一经查实,对负责人罚款500元,并停班到安全科学习,结识到位,写出深刻检查后才干恢复上班;情节严重,同步按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交派出所解决。

第二次予以负责人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节生产、技术管理

第18条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报告”制度者,每少报告一次罚款10元/人次。

第16条规程办法必要进行会审,对不组织会审,罚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100元/次;对无办法指挥生产罚责任者100元/次;有办法而不传达到施工者并签字,罚技术员50元/次;现场发既有未经传达并签字施工人员,罚工区技术员20元/人次、当事人20元。

 

第三节隐患整治贯彻

第20条井下各施工单位不按规程、办法规定施工,检查人员规定整治而不及时按期进行整治,罚负责人员100元/项。

第20条矿领导下井查出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未按期、按规定完毕整治,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100元/项。

第20条矿各类安全大检查查出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未按照通报规定贯彻、按期完毕整治,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200元/项,对督办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项。

第20条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或集团公司来矿查出安全隐患,责任单位未按照限期和整治规定贯彻、完毕整治,对责任单位区长、书记各罚款400元/项,对督办部门负责人罚款200元/项,对分管矿领导罚款200元/项。

 

第四节安全培训及资格证管理

第12条各单位无端不组织每周二、五安全活动,对责任领导款50元/次。

第13条所有工种持证上岗惩罚规定:

(1)、安排无证人员从事6大特殊工种(瓦检员、安检员、井下爆破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高机司机)作业,罚安排人员200元/人次;6大特殊工种无证、未持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罚上岗人员200元/次。

安排无证人员从事其他特殊工种(主排水泵司机、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皮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工、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防突工、锅炉工、焊接工、变电工)作业,罚安排人员100元/人次;其他特殊工种无证、未持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罚上岗人员100元/次。

(2)、从业人员无证、未持证或持过期证上岗,罚上岗人员50元/次。

(3)、特殊工种调换岗位不通过政工部门和分管宣教矿领导批准擅自调换,导致有关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对二级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4)、经培训考试合格在上岗证下发前可与政工科联系办理暂时上岗证,但暂时上岗证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第11条

 

第21条业务科室或矿领导安排工作,在规定期间内无端完不成,每次对负责人罚款50元。

(2)工作面跟班区队长、班组长必要在小班交接班必要在下出口进行交接,否则对班队长罚款30元/次;

 

第二章采煤

第一节顶板安全管理

第23条采煤工作面上下两道备用材料必要达到规程、办法规定,数量局限性罚责任单位跟班区长50元/次,种类缺项罚责任单位区长100元/项,无备用材料停止工作面作业。

第25条禁止进入无支护区,违者罚款100元,并对当班跟班区长和安全员各罚款50元,不按办法规定挂梁、支护贴帮柱进入煤壁区攉煤,按进入无支护区规定惩罚。

第26条禁止在工作面切顶线侧或工作面上隅角休息、逗留,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元。

第27条卸基本支柱作撑柱,盗用基本支柱或特殊支柱,失效支柱重复使用,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50元,导致安全事故,严格按关于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28条工作面支柱必要严格按办法规定架设,严格穿笆背顶质量,发现缺棚一惩罚50元,少柱一根罚20元,背顶质量不合格一惩罚20元,工作面浮现持续三棚不铰接一惩罚责任者50元,工作面失效支柱超过3根以上,按每根支柱罚责任者20元,支架间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负责人10元/处。

第29条超过办法规定最大控顶距回采,每次罚跟班区长200元。

第36条工作面特殊支架及木垛必要严格按办法架设,一架或一种不合格罚50元,缺一架或一种罚100元,由工区贯彻到关于责任者。

第37条必要按办法规定距离打设贴帮柱,少一根罚现场责任者20元,煤帮伞檐超过规定未安排解决,对当班管理人员罚50元/处。

第38条不按规程、办法规定挡矸,导致串矸每惩罚20元。

特殊状况除外。

第41条端头支护使用不符合规定或端面距离超过规定,未按作业规程进行暂时支护,一惩罚责任者20元,同步罚当班管理人员20元,现场专职安检员监督不到位,对安检员罚款20元。

第42条采面支护、回柱放顶、打眼与装药等工序平行作业达不到规定距离,每次罚责任者20元,罚当班管理人员40元。

第43条现场不按规定配齐使用水平楔或用其他材料代替水平楔,查出一次罚责任者50元。

水平楔数量局限性罚责任单位生产副区长100元。

第44条梁柱局限性而未及时补充,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生产副区长100元。

第45条采高超过规定不及时采用办法减少采高,每次罚跟班区长100元。

第二节两道及隅角安全管理

第2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两道安全出口高度必要达到规定规定,出口20米内达1.6米,达不到高度组织生产罚技术科科长及分管副科长各50元,同步惩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限期内未完毕整治停止工作面回采。

第30条工作面上下两道超前支护必要达到作业规程,办法规定,少一米或失效一根对责任者罚50元,由工区贯彻责任者报安全科。

第31条两道回柱绞车必要达到规定安全距离,特殊状况达不届时,必要拟定安全办法方可使用,违章使用绞车罚司机50元/次。

第32条上下隅角必要按规程、办法规定回撤,滞后超过规定,工作面停止回采,并且滞后一次罚工区跟班区长100元。

第34条回撤上隅角以及进行独头巷道回收支架前,必要经瓦检员检查瓦斯不超,瓦检员在现场监督,方准进行回撤,并且必要使用板皮等包扎,使用象鼻须穿螺杆上螺帽,违者罚款100元,瓦检员监督不到位罚50元。

第33条工作面上隅角风障禁止擅自拆除或损坏,发现一次罚责任者100元,导致瓦斯超限仍进行作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35条工作面机头大棚及出口大棚必要坚持一梁三柱,缺一根罚50元。

四对八梁不成对使用(或不合格)一棚,罚工区50元,由区长贯彻责任报安检科惩罚。

第46条使用断丝超过规定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以及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之外就启动绞车回料,每查出一次不合格,罚责任者50元。

第47条未按规定及时回收设备部件及工作面回出物料、导致堵塞工作面两道及安全出口,每次罚责任单位管理负责人50元,并限时转运到指定地点,否则,每拖一天,加罚50元。

第48条未按筹划规定组织修复巷道,导致工作面两道严重失修而影响安全生产,罚技术科科长50元、分管副科长100元,罚责任单位党政主管各100元。

第50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设备、材料、煤(矸)块等堵塞上下安全出口1/3及以上时,对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第51条工作面两道端头无关门柱,罚款负责人20元,提前回柱或留有超档料,罚款50元/排(应打隔离墙影响除外)。

第55条不按办法规定施工上隅角隔离墙或隔离墙不合格,罚现场施工负责人100元/次,罚现场安检员、瓦检员各50元/次,导致瓦斯超限加倍惩罚。

第三节安全办法管理

第39条采煤工作面禁止移死溜子,每发现一次移死溜子、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53条无特殊状况人员不得在工作面机道内行走,否则罚违章人20元/次;特殊状况需在溜子内行走时,必要制定安全技术办法,停止溜子运营。

第40条正常生产期间,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值、压力批示器失灵、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查出一项不合格,罚机电二液压泵司机50元。

第四节文明生产管理

 

第三章井巷掘进和维修

第一节暂时支护安全管理

第56条凡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作迎头暂时支护掘进工作面,掘进3米后现场未准备齐全前探梁及挂钩,惩罚工区区长200元;未按规定使用前探梁,按空顶作业惩罚当班班排长200元/次;使用不符合规定前探梁罚工区区长50元/根;前探梁上未用木料接实顶板者,每发现一次,对负责人罚款50元;前探梁及挂钩当班损坏不报告工区值班领导,罚当班班排长50元/次,工区值班领导未安排下一班及时更换,罚工区值班领导50元/次;前探梁、挂勾不够组织生产,罚当班跟班区长100元/次。

第59条架棚巷道开工前必要将适当防倒器准备到现场,开工前未安排调剂或加工好适当防倒器组织施工,罚技术科科长50元、分管副科长100元;开工前未将适当防倒器准备到现场组织施工,罚施工单位区长200元,并停止施工;防倒器当班损坏不报告工区值班领导,罚当班班排长50元/个,工区值班领导未安排下一班及时更换,罚工区值班领导50元/个;能用防倒器而不用少用一种罚当班班排长50元。

防倒器必要按办法规定持续使用(巷道转弯除外),不持续使用或使用坏防倒器被查出不及时进行整治,按每个50元进行惩罚。

第57条凡作业规程规定用点柱作迎头暂时支护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打设暂时支护点柱,罚当班班排长50元/根;现场无暂时支护材料或数量局限性,罚区长50元/根;迎头采用点锚作暂时支护必要严格按办法规定布置锚杆,否则每项罚负责人50元/次。

第57条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罚款200元/次。

第58条井巷开挖基本、扩帮、挑顶、换棚过程中,未按规定采用暂时支护,罚当班班长50元,支护数量不够,每差一米罚30元,现场无暂时支护材料罚该区区长50元;规定有躲避硐而未施工罚负责人50元/处,导致冒顶事故另追查解决。

第72条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而中断工作,罚当班班排长100元。

第二节永久支护质量管理

第60条架棚巷道搭凉棚(两棚以上空顶超过0.3米)施工罚款100元/次。

架棚巷道空顶超过0.3米(搭凉棚)、空帮超过0.2米,每棚罚50元,并从查出之日当班起及时整治,迟延一种小班每棚加罚50元。

第61条巷道施工,有下列状况者,予以惩罚:

(1)架棚巷道不按办法规定施工,缺撑木或拉杆,每缺一惩罚10元;帮顶背不结实,一处松动罚10元;迎山角度达不到规定,每架棚罚10元;棚子跨角超过规定每架罚10元,棚子构件不齐,每架罚10元;梁腿之间无木垫板每棵罚10元;棚距超规定,每架罚10元。

(2)锚喷巷道不按规定布置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按每棵锚杆10元罚款;角度达不到规定期,按每棵10元罚款;所铺金属网不紧贴顶板,网间连接达不到规定期,按每块网10元罚款,锚杆托板松动,每棵按10元罚款并及时安排解决;浮现兜网,每平方按50元罚款。

(3)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管锚)使用,一经查实,对责任者罚款300元/根。

第62条施工锚索未按办法规定将锚固剂手工送到眼底就进行搅拌,发现一次惩罚施工负责人员各2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合格。

锚索施工超过2天未用张拉机具紧固托板,惩罚工区区长、书记各200元、生产副区长160元。

经检查锚固力达不到规程规定规定,罚工区技术员120元,罚施工负责人50元/根,并重新紧固。

第62条锚(索)网(喷)支护巷道必要按规程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按规定距离设立观测点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罚技术科科长50元/点、分管副科长100元/点。

技术科至少每头每月必要认真组织一次锚杆(索)拉拔力实验,缺少一次罚技术科科长50元、分管副科长100元。

第62条从开门口至工作面迎头所有支架,每班掘进前必要检查解决好所有错牙棚子和补齐撑杆,查出错牙一处超规定,罚当班负责人50元,缺一根撑杆罚10元。

梁腿搭接处垫板必要按规定使用,每缺一块罚当班班排长10元。

第64条U型支架上下卡栏未兜好,每个罚20元;卡缆必要用特制套筒、加力杆拧紧牢固,力矩搬手加力检查,查出一根螺丝松动罚款20元,用错不同型号卡缆一付罚50元,并重新更换;腿子无垫板,不容许下井使用,否则每棵罚50元。

第65条初喷、复喷距离超过办法规定,一次罚区长100元,并停头解决,直到喷浆达到规定后方准恢复施工,若强行进尺(修复)每次罚区长200元。

第67条顶板破碎时必要及时挂网,该挂网不挂,超过5㎡,每平方米罚20元,挂网也控制不住顶板必要及时研究制定支护办法控制顶板。

第63条及时修复断梁柱棚子,关于领导及各业务部门查出后安排时间内解决而不解决,每架罚责任单位区长50元。

第76条放炮崩倒支架后不执行由外向里顺序逐架恢复棚子者,对违章作业人员各罚款200元/次。

 

第三节安全办法管理

第68条上、下山掘进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计躲避峒,应设躲避峒而没有设一律不批,不按设计施工躲避峒必要停止掘进,直到躲避峒施工完后才干正常掘进,强行进尺每班罚区长200元。

第69条上山掘修采用自滑出货,必要安设挡板把行人和排货分开,保证行人安全。

凡设立挡板高度、强度及到迎头距离不符合规程办法规定,查出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并限期整治达到规定。

第70条扒装机使用浮现下列状况之一,对相应负责人员进行惩罚。

⑴、不使用专用操作把或无挡绳杆,罚扒装机司机50元/次;

⑵、各部件缺少连接螺丝;罚当班维护员20元/颗;

⑶、卸料槽无支柱,上下山坡度达到5°以上无防跑装置(不齐或不起作用),罚跟班区长200元。

⑷、主副钢丝绳磨损超限或打结超过2个,罚机电副区长100元;

⑸、扒装机距迎头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罚生产副区长100元;

⑹、扒斗运营区间有人停留或工作;对信号工和扒装机司机各罚款50元。

⑺、导向轮拴在锚杆上使用,罚施工负责人50元。

第71条独头巷道修复不由外向里逐棚进行,有两组或两组以上人员同步施工,查出一次,罚当班跟班区长100元,违章班排长100元。

第73条斜巷修复上下段同步作业时,没有采用挡矸办法或不按办法施工,罚当班跟班区长和生产副区长各100元。

第74条开、透窝巷道不按办法规定加固支护,罚工区管理干部100元,因而而导致冒、漏顶,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75条两巷对掘不按规定距离停止一头掘进,罚工区值班干部200元,经追查分析对负有管理责任有关部门及领导罚款50-200元。

第76条掘进迎头或后路积矸超过巷道断面1/2不解决,每次罚班排长50元,并责令停头出货;强行掘进,罚班排长200元/次。

第78条解决堵塞喷射管路时,喷枪口前方及附近有人员,每发现一次惩罚责任者50元,导致严重后果追究有关责任。

第79条不按办法规定备足支护材料查出一次罚责任单位区长200元,因而而影响安全生产或导致事故,由安监处严肃追究责任,从重惩罚。

第四节文明生产管理

 

第四章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一节火工品管理

第81条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罚放炮员50元/次;药库发放员发放炸药雷管给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放炮员,每次罚款50元。

第82条存储有炸药、雷管专用箱未上锁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罚负责人50元/次;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次,乱扔乱丢火工品,按炸药10元/节、雷管100元/发对放炮员进行罚款。

第83条从井下擅自携带火工品出井者,一经查实,交矿保卫科解决。

第86条井下用车辆运送炸药无专人押送者,罚负责人100元/次,导致丢失,加倍惩罚,情节严重,对负责人予以留矿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87条未经公安部门批准销毁失效炸药雷管,将负责人交公安部门解决;经公安部门批准销毁失效炸药雷管时,无专门办法罚责任者1000元/次,不按办法贯彻,罚责任者500元/次。

第二节放炮安全管理

第84条浮现下列违章放炮状况者,均进行惩罚: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罚瓦检员10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责任者500元/次;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警戒区域内人员未撒到指定地点、警戒不到位、不挂警戒旗就响炮,罚负责人200元。

放炮致人伤亡,对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2)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罚装药工20元/孔。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罚放炮员100元。

(4)放炮母线接头不用接线盒连接,罚负责人20元/个;母线与雷管脚线、雷管脚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或包扎不好,罚放炮员10元/处;母线有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使用非放炮器放炮、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步放炮,对负责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6)毫秒雷管跳段使用或煤巷头按串联之外其她方式联接,罚责任者20元/次。

(7)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放炮员20元/次;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罚责任者50元;用非放炮器钥匙放炮,对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8)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20m以外,罚班组长、放炮员各50元。

(9)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罚打眼工、装药人员各50元/人。

(10)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办法(短路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以及瓦斯检查员及现场安检员末监督、末制止,罚200元/次/人。

(11)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装药,罚装药者50元/次。

(12)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火工品交回药库后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罚保管员50元/次。

(13)采掘工作面乱扔乱放及丢失炸药,按一包惩罚50元,雷管一发按50元惩罚,故意隐藏加倍惩罚,违背火工品领用、退核销制度,一次罚负责人50元。

(14)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未待足30分钟就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初次起爆或补爆时不执行“一炮三检查”和关于规定罚负责人100元/次,情节严重解除合同。

(15)无封泥罚负责人50元/孔;封泥局限性或不实罚负责人20元/孔;瓦检员、安检员在现场不制止,各罚100元。

因其因素直接导致事故,解除劳动合同。

(16)未制定安全办法,炮眼深度不大于0.6米进行装药放炮罚负责人100元/次;安检员、瓦检员不制止、不报告各罚100元。

因其因素导致事故,解除劳动合同。

(17)放炮地点附近20米内矿车、未清除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进行装药、放炮,罚放炮员100元/次;安检员、瓦检员不制止、不报告各罚100元/次。

(18)煤层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工作面往外30m内巷道中未洒水降尘罚现场负责人50元/次,安检员、瓦检员在现场不制止,各罚50元。

(19)放炮后,未将母线端头扭接形成短路,罚放炮员50元/次。

(20)放炮线未按规定进行吊挂,罚放炮员5元/米。

(22)非放炮员进行放炮线连接和通电工作,罚操作者100元。

因其因素导致事故,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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