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期末重点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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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除去请求权:
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留之外的其他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排除。
妨害的形态:
对物的实体的侵害;
可量物的侵入;
不可量物的侵害;
无权使用他人之物;
妨碍所有权的行使;
土地登记的错误、遗漏或不实。
等等妨害防止请求权:
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危险
与债权请求权的不同:
1、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物:
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
债:
弥补受害人已经遭受的损害。
2、过错要件上的不同物:
采取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
原则上要求加害人具有过错。
3、后果举证上的不同。
并不要求证明实际损害的存在。
必须证明已经遭受了损害。
4、时效适用上的不同。
物权的类型:
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
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不允许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创设。
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1、物权以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者为限。
2、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
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新的物权类型,即“类型强制”。
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内容,即“类型固定”
物权的学理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我国物权法的分类
所有权:
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物权变动:
是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物权变动的原因:
①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是基于合同产生的物权变动。
在物权变动中占重要地位。
②非因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如先占、埋藏物的发现、混同等。
依法律规定:
如公用征收、没收等
物权变动原则:
①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各
种变动必须采取法律许可的方法向社会予以展示、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法律保护理由:
物权的对世性。
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公示方法:
不动产:
登记。
动产:
占有或交付②物权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后,对物权变动和第三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物权公示对第三人的效力,称为物权公示的公信力。
理由:
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来换取交易的安全
物权的变动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直接发生物权变动。
代表:
法国民法典具有使交易敏捷的优点,但不能从外部认识其变动,不能保障动的交易安全,且法律关系不能明确化。
2、登记对抗主义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发生物权变动。
不登记(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代表:
日本民法典
3、债权形式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
奥地利、瑞士、韩国民法典
4、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
德国、台湾地区
我国物权:
在物权变动上采取了混合模式,即区分不同情况而分别采取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般原则:
公示为生效要件:
2、例外:
登记为对抗要件
(1)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3)地役权的变动(4)特殊抵押权的设立
(5)因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事实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
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确定物权归属,解决物权冲突、保护交易和维护交易秩序、减少交易费用和提高效率、实现国家对不动产交易的宏观监控
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全面性:
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恒久性:
永久存续性。
弹力性:
他物权的限制一旦除去即回复其圆满状态。
社会性:
受法律的限制以维护公共利益。
原始性:
非派生性。
所有权的权能(内容0积极权能
1、占有:
权利人对标的物为管领之事实。
2、使用:
依物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活或生产需要的事实。
3、收益:
指收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处分:
为改变标的物法律命运之行为,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权能可以与所有人分离,归非所有人。
消极权能:
在法令限制内排除他人干涉。
所有权取得:
原始,继受、特殊取得方式1、依据取得原因划分依法律行为的取得非依法律行为的取得
2、依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以前所有权或前所有人的意志为转移:
原始取得;
;
继受取得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劳动生产:
由生产者所有。
收取孳息;
国家强制;
先占取得;
拾得遗失物;
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
参照遗失物的规定。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归国家或集体。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与遗赠
孳息:
是相对于原物而言。
先占取得:
先占是指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构成要件:
须为无主物;
须为动产;
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动产;
先占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效果:
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
拾得遗失物:
1、须为遗失物、须为动产、须非无主物、须无人占有2、须有拾得行为发现并占有
拾得人的义务:
通知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
返还义务、拾得人的权利、费用偿还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
留置权;
遗失物取得权。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物与物之间的偶然结合或物与劳动力之间的偶然结合。
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的一项确认产权的重要规则,也是物权变动的一种重要规则。
添附的三种形态
1、附合两个以上的有形物相互结合,在
交易上可以认为是一物的情况。
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与动产附合
2、混合:
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合,成为一物,不能识别或识别花费过巨,因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3、加工:
就他人的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使其成为新物
添附的归属规则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2、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三、所有权的特殊取得:
时效取得、善意取得
一、时效取得
概念:
又称取得时效或占有时效。
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功能:
保护因长期形成的权利归属的事实状况。
确定财产归属;
提高财产的利用效率;
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
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构成要件
须为他人之物;
须为自主占有、和平占有、公然占有(是否以善意要件?
);
须经过法定之期间
法律效力:
非权利人取得权利。
我国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
善意取得:
是指无权处分其占有物的动产占有人将该物转让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即时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意义:
牺牲一定程度的所有权静态安全,保护所有权的动态安全。
我国物权法上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将其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他物权的取得。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构成要件1、让与人须无处分权。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
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2、受让人须为善意受让人善意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
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让与人为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须以合理价格有偿受让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有偿交易行为。
4、受让人须已取得动产的占有或已登记。
公示方法的完成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
法律效果:
原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
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性质上属于原始取得。
动产上的第三人权利,自善意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之时消灭。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5、盗赃或遗失物善意取得的特别规定盗赃或遗失物的无偿回复:
占有物为盗赃或遗失物,其被害人或遗失人,有权向占有人请求回复。
(自被盗或遗失之时起,2年以内—保护被害人及遗失主的利益盗赃或遗失物的有偿回复:
占有人以善意买得(由拍卖或公共市场等)的,非偿还其支出的价金,不得回复—保护善意买受人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用益物权:
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相互之间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管理权而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特征:
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内容的复合多样性;
(权利本身的统一性、专有权主导性)权利客体的整体性;
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性共有权:
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
内容:
权利:
有权按照共有部分的用途进行使用;
有权分享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
经多数同意可进行改良。
义务:
不得分离处分共有部分的权利;
不得请求分割共有部分;
按本来用途加以使用;
负担正常费用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限制物权。
确保债权的实现;
设定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
具有担保性:
优先受偿性特征:
从属性:
指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
在。
以主债权的发生为前提;
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随着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不可分性:
指担保物权本身不可分,与担保物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可分无关
物上代位性;
权利标的物虽变化其原有之态样或性质,但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则依照抵押权之本质,抵押权之效力能追及至该变形物或代表物上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特征是他物权。
是限制物权。
以物的利用为内容。
独立物权。
标的物以不动产为限。
主要在他人土地、建筑物上成立。
原因:
动产价值低,容易取得;
动产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是所有权行使的一种方式。
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不能随意取消。
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不得随意变更用益物权人对所有权的义务内容。
优先于所有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确保债权的实现
设定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或权利上具有担保性:
优先受偿性
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物权的特征
从属性指担保物权必须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以主债权的发生为前提;
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随着主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第172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可分性指担保物权本身不可分,与担保物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可分无关。
担保物权以担保标的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部,以担保标的物的各部担保债权的全部。
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
物上代位性
刑法分论
第一章刑法分则概论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1、含义: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类型:
(1)简单罪状:
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
(2)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
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1、类罪名:
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
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
1.概括功能;
.2.区分功能.;
3评价功能;
4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
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1、注意规定:
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
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2、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三、法条竞合
1含义:
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适用原则
(1)特殊优于一般原则
(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二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1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反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暴乱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而故意实施。
四、叛逃罪
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五、间谍罪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只是轰击目标的行为;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第三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3、对放火罪的认定:
(独立燃烧说)只要目的物处在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构成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
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产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3、刑事责任:
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危险驾驶罪
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4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
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
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须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1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构成本罪,但是构成相应的罪。
3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1精神上的鼓励,不追究;
2给予物质帮助,原则上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
3若直接动手,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从轻。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
1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但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1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没有实施教唆、帮助、诱使,不追究;
2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杀死自己,未死亡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
3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提供条件,对方利用条件自杀的,比照帮助自杀。
4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的,诱骗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
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合法条件:
1病人身患绝症,死亡不可避免;
2病人无法忍受精神、肉体的痛苦;
3有患者的真实嘱托和承诺;
4医生安法定程序,以解除其痛苦为目的,采取适当方法。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必须发生死亡结果,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3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
4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故意伤害罪
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重伤、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