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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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黄平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黔东南交运[2019]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黔东南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外,还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构建或者利用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经车经营者,是指构建或者利用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
鼓励发展无障碍网约车,为特殊需求乘客的出行提供服务。
第四条网约车经营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黄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市场供求关系、运力饱和度、社会稳定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有序投放网约车。
第五条黄平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县网约车管理工作。
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发改、工信、公安、人社、商务、质检、金融、税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非本县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县有相应的分支机构或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二)在本县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应当同步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申请在本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县有固定办公场所以及相应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等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事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应当书面向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
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终止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依法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经营场所的,应当向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换发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由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七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在本县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二)本县注册登记为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车辆,配置参数(车辆轴距、发动机排量、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等)不低于服务所在地现有主流巡游车配置参数。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网约车经营时未满3年。
(五)按照行业规定配置,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实时监控摄像(不少于30日的存储容量)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车辆营运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
(七)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其名下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所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具有取得本县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意向接入协议。
第十九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申请,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入户通知单。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入户(变更)通知单,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第二十一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自车辆初次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以车载卫星定位记录数据为准)。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三条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达标的,可以办理车辆报废更新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提出车辆更新申请: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行驶里程的。
(二)因车辆自燃、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原因受损,经有关部门认定无法修复达到报废标准的。
(三)因车辆被抢、被盗灭失的。
(四)自愿提前更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车容车貌及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无异味。
(二)提供互联网无线接入、手机充电器等供乘客使用。
(三)使用嵌入式车载终端,不得在车内悬挂或者影响行车安全的设施设备。
(四)车载实时监控摄像,车辆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施设备完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在本县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黔东南州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本县户籍或者取得本县有效居住证的。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到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注册驾驶员应当为车辆所有人本人,由车辆所有人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承担承运人责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运营安全和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三)承担对所属驾驶员及车辆运营服务、教育培训、投诉处理等经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四)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应当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五)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情况,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并同步向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传送。
(六)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及营运信息实时共享致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部门反馈的管理信息。
(七)提供网约车服务前,应通过电子协议等形式向乘客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应当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运输服务、安全管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责任。
(八)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向乘客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平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完成服务后,应向乘客提供本县出租汽车发票。
乘客在预约时明确出发地及目的地的,应预估车费并告知乘客。
(九)公开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或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
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不得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网约车平台公司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计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十)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采集驾驶员、网约车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须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网约车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不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违法信息传播。
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二)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三)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服务。
(十四)不得利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条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出租汽车调度服务站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车辆外观和车内整洁卫生。
(三)按规定使用相关运营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方可营运。
(四)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
(五)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七)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的人员营运。
(八)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进行运营服务。
(九)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十)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十一)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三)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四)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第三十三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运营服务。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者拼车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三十四条当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县人民政府有权对网约车数量、价格等实施临时行政管制,确保道路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五章服务质量考核
第三十五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按照部、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一)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二)出租汽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四)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群体性事件的;
(六)严重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七)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八)擅自终止经营被责令限期改正而又逾期未改正的;
(九)违法开展网约车经营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的。
第三十七条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网约车单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相应的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发生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并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发生辱骂、殴打、敲诈勒索乘客;以欺行霸市、强拉强运等方式扰乱城市公共交通秩序;故意利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堵塞交通;聚众滋事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
第三十九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作为延续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考核等级在经营期限内为AA级及以上的,可以批准其继续经营;
(二)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应当督促其加强经营管理,整改合格后准许其继续经营;
(三)为B级的一律停业整改;
(四)连续两年考核为B级的一律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公安机关应当负责查验网约车驾驶是否有暴力犯罪记录和驾驶员信用等情况。
第四十一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经营者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公布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相关档案,并接受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同时将网约车经营者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四条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经营者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监控视频资料、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和依法向网约车经营者调取的信息资料,认定违法事实。
第四十五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用户有关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国家网络安全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黄平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六条网约车经营者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
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县道路运输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所称新源汽车,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燃料电池中小客车。
第五十条巡游出租汽车提供电召、网约服务,以及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本细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