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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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

第十二章会计、税收及相关法规

第一部分:

夲章概述

一、本章复习要求

本章包括三个内容:

(1)会计法规;

(2)税收法规;(3)相关法规。

具体说来,会计法规包括会计法规构成、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税收法规包括三大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及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法规涵盖预算法规、政府采购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

通过复习,本章要求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理解和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规定,运用法律规定分析、判断违法会计行为的界限;理解和掌握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和总会计师的基本要求,分析、判断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界限;掌握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及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2)理解和掌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违反税收征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正确计算应纳税款。

(3)理解和掌握预算、政府采购、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公司以及证券法律制度等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

二、历年考情分析

2004-2007年分别出了一道案例分析题,分数为13-15分;按照惯例,2008年必出一道案例分析题。

三、教材新变化

本章变化较大:

增加了公司法律制度和证券法律制度,增加了较多内容,在考试中较重要;根据新所得税法对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也应作为考试的重点。

第二部分知识点列表

12.1

会计法规

12.1.1

会计法规构成

大纲P136

了解

12.1.2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大纲P136

了解

12.1.3

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大纲P136

掌握

12.1.4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大纲P137

了解

12.1.5

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大纲P137

了解

12.1.6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大纲P142

了解

12.1.7

违反《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大纲P145

重点掌握

12.2

税收法规

12.2.1

增值税

大纲P146

掌握

12.2.2

消费税

大纲P148

掌握

12.2.3

营业税

大纲P149

掌握

12.2.4

企业所得税

大纲P150

掌握

12.2.5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大纲P151

掌握

12.3

相关法规

12.3.1

预算法规

大纲P152

掌握

12.3.2

政府采购制度

大纲P153

掌握

12.3.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制度

大纲P155

掌握

12.3.4

公司法律制度

大纲P158

重点掌握

12.3.5

证券法律制度

大纲P164

重点掌握

第三部分:

知识点详释

12.1会计法规

12.1.1会计法规构成

 1.会计法律。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立法程序颁布施行的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总规范。

2.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以国务院令公布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会计法规。

3.会计规章。

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制定会计规章。

12.1.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有关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但需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

12.1.3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主要承担以下会计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12.1.4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各单位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5.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6.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

7.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必须进行财产清查,并对账实不符等问题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8.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和销毁。

12.1.5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政府会计监督。

政府会计监督,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会计监督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及处理、处罚决定。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检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并不得泄露在检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的检查。

②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③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④对单位会计从业资格、任职资格情况的检查。

⑤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的检查。

⑥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⑦对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检查。

⑧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报备情况的检查。

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的检查。

⑩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检查。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形式。

①对单位遵守《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②对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者抽查。

③对有检举线索或者在财政管理工作中发现有违法嫌疑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④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定期抽查。

⑤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抽查。

⑥依法实施其他形式的会计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可以在被检查单位的业务场所进行。

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必要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②财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社会会计监督

(1)社会会计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会计工作的监督也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

①审计业务。

第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的关系

①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都履行对经济活动,尤其是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的审计监督职能,都属于外部审计。

二者的主要区别:

第一,法律依据不同。

国家审计主要依据《审计法》实施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审计事项。

第二,审计性质不同。

国家审计是强制性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受托审计。

第三,审计对象不同。

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国家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对象则包括一切营利及非营利单位。

第四,执业规则不同。

国家审计执行国家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执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五,审计关注的重点不同。

国家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关注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客观、公允,以合理保证审计报告使用人确定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可靠程度。

②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有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展开。

二者的主要区别:

第一,审计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则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第二,审计方式不同。

内部审计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注册会计师审计则是受托审计,必须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实施审计。

第三,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对社会公众不起鉴证作用,不对外公开;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4)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

①法律规范。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是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重要法律。

该法律对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基本性质、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规则、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及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②政府监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并依法履行有关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

③行业自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5)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承接。

①审计业务承接的基本要求。

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而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②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是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具有法定约束力。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审计业务约定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公章。

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主要内容: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管理层对财务报告的责任;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审计范围;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审计收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6)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①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前需要完成的工作。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前,需要根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填制审计工作底稿,评价审计结果,并取得有关方面的声明、证明。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有权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与核实。

②审计报告的种类。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于对被审计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

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还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根据审计意见的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一般包括标准审计报告(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即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已经按照审计准则和审计计划实施了审计工作,在审计过程中未受到限制;不存在应当调整或披露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或披露的重要事项。

第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在总体上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其一,会计政策的选用、会计估计的作出或者会计报表的披露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虽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仍然影响重大;其二,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虽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但仍然影响重大。

第三,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未能从整体上公允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四,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一般可说明: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受到广泛而重大的影响,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7)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①会计责任。

第一,会计责任的概念。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第二,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责任的声明。

除审计业务约定书外,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认定会计责任的重要书证。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在审计期间向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各种重要口头声明的书面陈述,一般应由被审计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如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送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提供必要的书面声明,或拒绝就重要的口头声明予以书面确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其视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从而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内容。

声明书一般包括:

已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管理当局负责;财务会计资料已全部提供给注册会计师;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会议记录已全部提供给注册会计师查阅;被审计期间的所有交易事项均已入账;关联方交易的有关资料已提交注册会计师检查;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均已向注册会计师提供,重大的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均已在会计报表中作相应的调整或披露;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所有重大调整事项已作调整;无违法、违纪、舞弊现象;无蓄意歪曲或粉饰会计报表各项目的金额或分类的情况;无重大的不确定事项;其他需作声明的事项。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注明的日期一般为审计报告日,以确保其具有与期后事项和或有事项审计相关的声明。

②审计责任。

第一,审计责任的概念。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审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

审计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现阶段,审计责任以验证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性为主,同时也要求揭露被审计单位的重大错误和舞弊。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责任的方式。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态度,按照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必要的和适当的审计程序,将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与舞弊揭露出来;由于选择性测试方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难以保证能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只能合理确信会计报表中不存在重大错报与舞弊;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时,应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应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确定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存在错误或舞弊时,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的,注册会计师应视情况分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或免除。

12.1.6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1)规模较大、业务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2)规模很小、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单位,可以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实行代理记账。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机构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国家考试制度。

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申请人,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办理注册登记;离开会计工作岗位应当办理备案。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调转登记制度。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手续。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信息变更登记制度。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发生变更,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等情况,应当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3.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总会计师的设置要求

(1)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总会计师的地位

①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

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3)总会计师的职责

①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

组织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对本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等提出方案;组织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等。

②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的工作:

协助单位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问题作出决策。

③需总会计师参与的工作:

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等。

(4)总会计师的权限

①对违法违纪问题具有制止和纠正权。

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处理。

②对建立健全本单位经济核算制度等具有组织指挥权。

即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③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权。

即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④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签署权。

即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等,需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经济业务、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⑤对本单位会计人员具有管理权。

即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

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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