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说明书-慧金408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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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说明书-慧金408号.doc

信托计划说明书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新时代信托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新时代信托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新时代信托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新时代信托·【慧金408号】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2009年6月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并更名,注册资本金5亿元人民币。

公司2004年以来成功发行城市基础设施、企业股权投资、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教育产业、机械制造、房地产等多个信托计划,并顺利完成到期信托计划的本金兑付及所有信托计划收益分配。

1信托计划名称

新时代信托•【慧金408号】非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集合起来,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用于受让福州誉信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的1500万股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锦州银行)股权收益权,全部股权收益权共计4500万元。

3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整。

本信托计划项下每一信托单位价格为人民币壹元整。

4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2个月。

5发行期

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6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

6.1委托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符合中国银监会对于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要求和条件,享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6.2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6.3受益人的资格:

参与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6.4最低认购金额:

人民币100万元,按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6.5加入方式:

委托人须在新时代信托指定的银行网点交付信托资金,并到新时代信托指定场所签署信托合同,加入本信托计划。

7信托资金代理收付机构

8信托计划成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信托计划可宣告成立:

(一)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份数达到法定要求;

(二)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规模达到4200万元人民币;

(三)信托计划发行期结束;

(四)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

9信托合同中已载明以下事项:

9.1信托目的;

9.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9.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规模;

9.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9.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和安排;

9.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9.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9.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9.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9.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9.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9.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9.13风险揭示;

9.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9.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10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

10.1委托人指定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方式为: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用于受让福州誉信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锦州银行1500万股股权收益权。

10.1.1受托人受让股权收益权转让方股权收益权所对应的特定股权明细见下表,具体股份数、每股价格、受让金额,以受托人与股权收益权转让方签订的《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为准。

单位:

股东名称

股票名称

股数

备注

福州誉信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

15000000

合计

15000000

备注:

实际质押的股数依据最终募集的信托资金来确定,实际质押股数≥(最终募集信托资金金额÷标的股票每股收益权之购买价格)。

标的股票每股收益权之购买价格为3元。

10.1.2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期限:

12个月。

具体起止时间以受托人与股权收益权转让方签订的《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

10.1.3股权收益权回购:

本信托期满前10个工作日内为股权收益权回购日,股权收益权回购方应按《还款(回购)协议》的约定无条件回购股权收益权。

10.1.4如股权收益权回购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则受托人有权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出售、司法拍卖或其它有效方式处置融资方所质押的股票进行信托清算,并将清算所得分别支付给受益人。

10.1.5股权收益权回购的风险控制

10.1.5.1受托人与股权收益权转让方在相关工商管理机构办理特定股权的质押并在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若股权收益权回购方不能如约履行回购义务,受托人有权处置质押特定股权。

如受托人主动变现质押股份遇到障碍,其有权凭质押合同的公证书及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出质人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将自愿放弃申请诉讼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10.1.5.2受托人受让股权收益权时,标的股票股权收益权之购买价格=3元/股。

10.2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10.2.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受托人负责,受托人承诺开设独立的信托账户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该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信托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账户。

10.2.2信托资金须由信托财产专户直接划入股权收益权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10.2.3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信托业务以外的活动。

10.2.4为本信托计划保管人。

11信托计划风险揭示与承担

11.1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11.1.1信用风险:

本信托计划到期时的还款资金来源为股权收益权回购方以现金形式进行股权收益权回购,故涉及股权收益权回购方的信用风险。

对策:

特定股权质押担保,股权收益权转让方将特定股权在相关工商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对回购方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若股权收益权回购方不能如约履行回购义务,受托人有权处置质押股份。

11.1.2市场风险:

若股权收益权回购方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受托人有权处置质押股份,则特定股权的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到期清算后收益不足以支付投资者约定投资收益或不足支付以投资者初始投资本金。

对策:

1、质押足值,设定质押标准;2、较好的流动性:

目前资本市场逐渐向好的趋势下,迎来证券行业整合的良好时机。

同时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锦州银行在2011年底完成了增发工作,增发价格为3.5元/股,从增发的效果来看,市场反应较为积极,目前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

所以对于锦州银行这样优质股权项目,流动性相对较好。

3、增值空间较大:

锦州银行上市进程明显加快,一旦上市成功,每股将实现较高的资本公积,股权价值存在较大增值空间。

11.1.3质权实现的操作风险

若股权收益权回购方不能履行回购义务,受托人有权处置质押股份,则本信托计划面临处置质押股份的操作风险。

对策:

1、质押及质押登记:

本信托计划以股权收益权转让方持有的特定股权提供质押担保,且质押的股份将在工商管理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出质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质权人可处置质押股份获得还款资金。

2、强制执行公证:

本信托计划所涉及的《股权收益权买卖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将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经公证后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如受托人主动变现质押股份遇到障碍,其有权凭质押合同的公证书及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出质人申请强制执行,出质人将自愿放弃申请诉讼的权利并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11.1.4利率风险:

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

对策:

本信托计划投资收益相对较高,对抗利率风险能力的较强。

11.1.5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在本信托计划持续期内不能提前终止。

对策:

本信托计划投资期限为12个月。

其投资期限较短,同时投资者可在信托存续期内按信托合同规定进行转让,因此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十分有限。

11.1.6其他风险:

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信托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安全。

对策:

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11.2风险承担

11.2.1受托人依据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11.2.2受托人违背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11.2.3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2.信托收益及费用

12.1信托收益的计算:

12.1.1计算方法:

信托收益=信托收入-信托费用。

12.1.2信托收入:

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

本信托计划下受益人预计年收益率为9%。

信托预期净收益=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预期净收益率×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0。

信托期限未满1年而本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按信托实际存续时间计算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预期净收益。

12.1.3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2.1.3.1信托报酬;

12.1.3.2资金代收付银行的代理收付费用;

12.1.3.3保管银行的保管费用;

12.1.3.4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财产需交纳的营业税及附加。

12.2信托费用计提标准及支付方式:

12.2.1信托报酬:

2.9%。

12.2.2资金代收付机构的代收付费用:

根据与资金代收付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收取。

12.2.3保管银行的保管费:

根据与保管银行签订的保管协议相关约定从信托财产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12.3信托税费的缴纳:

12.3.1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2.3.2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就其各自所得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另行依法纳税,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2.4信托净收益及信托财产的分配:

12.4.1受托人应向本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12.4.2信托净收益以货币形式发放。

信托净收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信托净收益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信托财产于信托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返还信托受益人。

信托期限未满1年而本信托提前终止或延期的,按信托实际存续时间计算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预期收益。

1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捐赠)、继承和质押

13.1信托受益权转让(捐赠)

13.1.1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3.1.2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应持资金信托合同及已生效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亲临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受托人视原登记的受益人为合法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13.1.3受益人转让(捐赠)信托受益权,转、受让双方无需缴纳转让登记手续费。

13.1.4受托人在认定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生效的日期最新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表》中的记载为准。

13.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按拟继承信托财产(受益权)的0.1%缴纳变更登记手续费。

13.3信托受益权质押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所合法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质押等担保事宜。

14信托变更、终止及信托财产的归属

14.1信托计划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计划终止:

1、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2、本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5、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6、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7、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8、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9、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10、信托计划存续期满一年后,若股权收益转让方提前回购特定股权收益权,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11、受托人认为需要终止本信托计划的其他情况;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14.2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并以在书面形式或受托人网站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4.3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依信托合同相关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并按规定划付至受益人指定账户。

15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与临时披露。

15.1信息披露形式

1书面形式

2电话告知

3新时代信托网站上刊登

对于书面形式,本信托将按照有关规定,以下列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1、新时代信托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后邮寄方式递送。

15.2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5.2.1受托人应在信托成立后,披露信托计划成立的时间、募集资金规模、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信托财产专户。

15.2.2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个季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作信托财产季度管理报告,遇到重大事件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

15.2.3如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则受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将相关事项进行披露。

新时代信托将在上述信息披露事项基础上,严格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政策规定和要求,忠诚履行受托人全面告知义务,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

  16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终止。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信托计划终止后,新时代信托将妥善处理好下列事项:

(一)信托财产的保管;

(二)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三)对信托财产进行分配。

  17信托计划的税务处理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8信托财产的专人管理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运作主要由受托人的以下人员负责:

信托执行经理:

周峰,男,41岁。

从事信托业务理论研究多年,具备系统的金融学理论和外资银行金融从业经验。

2010年11月加入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计划的产品设计与管理。

成功操作并参与并管理了“慧金系列”信托计划、北京银行以及建设银行等国内多家银行的信托计划,业务领域涵盖房地产、能源、基础设施、证券等领域。

目前管理多个信托项目,并取得了优秀的管理业绩。

信托执行经理:

冯子涛,男,36岁。

山东大学MBA,国际金融理财师(CFP)。

金融从业14年,先后在建设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任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心主任、行长助理等职务,银行工作期间成功运作发行信托理财产品达230亿元。

2011年10月加入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计划的产品设计与管理。

信托执行经理:

刘钦,男,27岁。

中南大学法学院民商系信托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执业律师。

具备系统的信托理论知识和从业经验,2010年12月加入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信托计划的产品设计与管理,业务领域涵盖房地产、能源、基础设施、证券等。

成功操作并参与并管理了“慧金系列”信托计划、兴业银行等国内多家银行的信托计划。

目前管理多个信托项目,并取得了优秀的管理业绩。

19信托计划的法律审查

对本信托计划事项已出具法律审查意见书,同意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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