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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

学时安排:

2学时

教学目的: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新闻传播法规的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

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法制

教学难点:

新闻传播法规、法制与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启发式教学、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提问式教学、师生互动

教学手段:

传统讲授、多媒体教学、影视

教学内容:

法的基本概念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概说;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法制

一、法的基本概念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概说

(一)法的基本概念

法是什么?

就其本质而言,法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社会控制手段,是人类社会用来指导、约束社会上各种个体与群体的一套行为规范。

社会控制的三大基本功能:

确立标准;规范行为;制止冲突

法、法律与法规的区分

法的基本内涵(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是掌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是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法制与法治

A、法制是法的规范化、制度化

B、法制的基本特征:

根本性。

普遍性。

相对稳定性。

阶级性。

C、法治是一种治国理念

D、法治理念的提出

E、法治与法制的关系

法与政策的关系

A、法是政策体系的一种表现形式

B、法在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概说

1、宪法制度:

A、国家的根本制度B、公民的权利与义务C、宪法的解释、修改与监督实施制度

2、立法制度: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立法/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立法/特别行政区立法

3、司法制度:

检察制度:

是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和活

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管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审判工作制度:

A、公开审判制度B、辩护制度C、两审终审制度

D、其他制度

二、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法制

(一)新闻传播法规、法制与法律关系

1、新闻传播法规及其渊源:

新闻传播法一词,通常有狭义的和广义的两种解释。

狭义的新闻传播法,是指专门适用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一部法律。

在我国,近十几年来新闻界内外呼吁早日出台的新闻法,是指从狭义上理解的新闻传播法,即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

广义的新闻传播法,即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要不要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专门法律?

即:

要不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

2、新闻传播法规与新闻传播法制

新闻传播法制:

是掌握着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将本集团的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通过国家机关制定的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与制度的总和。

新闻传播法制的类型:

以立法形式制定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传播案件,即判例法。

3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界定: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是指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特点:

国家意志的体现;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属于思想社会关系的范畴。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它必须具备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即具备能够享有参加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和承担新闻传播活动义务的资格。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以下几类:

新闻传播媒体;新闻传播从业人员;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或自然人。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新闻传播行为和智力成果。

(二)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原则

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

世界各国都在很大程度上对言论出版自由给予宪法和法律的保障。

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条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1948年12月,《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

“任何人都有通过一切手段不受国界限制寻求、接受、传达信息及实现的自由。

依法保障言论出版自由:

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

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学中被表述为新闻自由。

依法限制滥用言论出版自由

各国宪法都在对言论出版自由给予宪法和法律的保障的同时,作出不得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性规定。

依法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主要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事后限制原则;

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

不可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

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自由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限度的。

新闻事业及其从业人员在行使新闻自由这项权利时,必须注意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和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新闻传播违法行为的界定:

新闻传播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主观过错的支配下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要求和法定行为模式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据其违反的法律的不同,可以分为新闻传播刑事违法行为和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两大类。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

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

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是指新闻传播媒介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触犯民事法律规范、不履行民事法律义务、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

认定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的依据: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对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事范围内的人身关系。

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

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

国家发展新闻传播事业;国家对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

作业练习

1、根据《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原则有哪些内涵?

2、网络传播媒体需要接受行政管理吗?

课后反思

第二章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概要

学时安排:

4学时

教学目的: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我国新闻传播法制内容基本要点。

教学重点:

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教学难点:

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启发式教学、课堂讨论、案例教学、师生互动

教学手段:

传统讲授、多媒体教学

教学内容:

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一、新闻传播与行政管理

(一)报刊管理

1报刊的出版管理:

照法定程序出版;报刊审读制度;质量评估制度;报刊年检制度

2报刊内容的监管

报刊出版禁载内容管理

关于报刊坚持真实性原则的规定

3关于使用信息的规定

不要公开引用内部信息的规定

互联网信息使用的规定

使用境外媒体信息的规定

4有关报纸出版内容的其他规定

关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报道

司法案件的报道

关于突发事件报道

关于气象、汛情、震情、疫情等信息发布规定

关于证券信息的报道

5禁止非法出版

非法出版

非法出版行为及处罚

二、广播电视管理

(一)我国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禁播规定;审查规定;限制播放规定;直播节目规定

(二)广播电视网络管理

ü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有线广播电视管理;卫星广播电视接收管理

(三)互联网信息管理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2互联网登载新闻业务管理

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

4互联网出版管理

5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

(四)新闻记者管理

1新闻记者从业资格管理:

新闻采编人员从业资格认证;新闻记者证资格认证。

2新闻记者证件:

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加盖新闻出版总署印章、新闻记者核发专用章、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专用章和本新闻机构钢印。

二、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

(一)禁止发表煽动言论

1煽动、分裂的含义

2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ü 煽动分裂国家罪

ü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ü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ü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

(二)禁止泄露国家秘密

1国家秘密及其范围

ü 国家机密的密级

ü 国家机密的范围

2新闻保密制度

ü 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

ü 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ü 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由主管机关批准制度

ü 新闻发布制度

3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ü 泄露国家秘密罪

ü 为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ü 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

(三)禁止破坏民族团结

1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定义

2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三、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

(一)禁止散布谣言

1散布谣言的定义

2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ü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ü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ü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二)禁止宣扬邪教

1邪教的定义

2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三)禁止传播淫秽、色情内容

1淫秽物品及认定标准

2淫秽、色情内容的界定标准:

构成淫秽出版物的要件;色情出版物的界定;夹杂淫秽内容出版物的界定。

3刑法中的相关罪名

走私淫秽物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四)禁止渲染凶杀、暴力内容

1“宣扬凶杀暴力”出版物的界定

2相关规定

四、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

(一)新闻传播与名誉权

1名誉与名誉权的定义

2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侮辱、诽谤

3新闻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直接指向受害人、行为人传播的内容确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事实、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内容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

(二)新闻传播与隐私权

1隐私与隐私权的定义

2侵害他人隐私的情形

公布、宣传他人的隐私

窃取个人资讯

侵入私生活领域

侵入互联网的私生活区域

3侵害隐私的抗辩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

社会知名人士与公众兴趣原则

政府官员克减隐私原则

权利人同意原则

使之不可辨认原则

(三)新闻传播与肖像权

1肖像与肖像权的定义

2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3肖像的合理使用情形

(四)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1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

2著作权中的邻接权:

图书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权

3著作权与公共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

4信息网络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四个特点

五、新闻传播与司法独立

(一)新闻传播与司法的关系

1新闻传播与司法的一致性

2新闻传播与司法的矛盾性

3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满足公众知情权

监督公权力

新闻传播媒体职责所在

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应适度

1新闻传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要保持一定的

“度”,谨防“媒介审判”

2媒介审判的两大负面影响

3防范媒介审判

(三)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十条原则

1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的十条原则

2新闻传播媒体监督司法要注意的事项

作业练习

简要分析传媒监督司法的必要性。

课后反思

n第三章新闻传播媒体的行政管理

学时安排:

2学时

教学目的: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新闻传播媒体的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

教学重点:

新闻传播媒体的审批与调整

教学难点:

新闻传播媒体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管、记者站与记者身份的规范管理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课堂讨论、案例教学、提问式教学、师生互动

教学手段:

传统讲授、多媒体教学、影视

教学内容:

新闻传播媒体的审批与调整、新闻传播媒体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管、记者站与记者身份的规范管理

一、新闻传播媒体的审批与调整

(一)新闻传播媒体的创办

批准登记制是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实行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

设立新闻传播媒体或接纳境外新闻传播媒体的派出机构与记者、建立新闻传播网站等都必须向相应的政府部门履行申请登记程序,获得许可。

未经批准,即属非法行为。

(二)新闻传播媒体的调整

1987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先后五次采取行政手段对报纸结构、规模进行大整顿。

(三)境外新闻传播媒体派出机构与记者的管理

1外国记者与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2香港、澳门、台湾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

香港、澳门记者来内地采访,向中央政府驻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后,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携带并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即可进行采访报道活动,不需再进行书面申请手续。

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

因采访报道需要,在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后,记者可以临时进口、设置和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

台湾新闻机构申请在大陆驻点采访,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台湾记者来北京驻点采访,向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申请;来大陆其他地区驻点采访,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申请。

获准在大陆驻点采访的台湾记者,可申请三个月以内的采访期限;如有需要,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驻点期间可多次往返。

二、新闻传播媒体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管

(一)报刊出版秩序的监管

从报刊出版违规的实际情况看,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是擅自改变刊期、随意改变开版或版数、临时增版(上午版、中午版或下午版)、增刊(专刊或专版)、增出“号外”,或是将专版、专刊、临时增版增期转由社外编辑部或个人承包,或是用一个刊号办多份报纸(如出版名称不同的子报或多种版别如地方版),或是故意把专版、专刊名的字号放大并让其占据报头位置,造成一种假象。

(二)广播电视播出秩序的监管

1设台的主体资格确认

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登记事项变更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变更任一事项,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3频率的指配规定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不得擅自改变各项技术参数,并不得出租转让频率、频段。

4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主体资格确认

可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主体仅限于两类:

一类是合法成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另一类是经过省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5转播的规定

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电台、电视台的主要节目。

6限制播放的规定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以及播放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7节目上星下地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8引进境外电视节目规定

各级电视播出机构引进、播放境外电视节目实行申请审批制,国家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由引进单位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详细、明确的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查批准。

9电视节目内容管理

严格控制渲染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剧目,各级电视台所有频道播出含有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涉案题材电视剧、电影以及用真实再现手法表现案件的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必须在每晚23:

00以后播放,特殊需要的须向国家广电总局专项报批。

(三)网络新闻传播与播放视听节目的监管

1互联网传播新闻信息的管理

从事登载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络媒体机构实行申请批准备案制度,未经审批,不得从事此项业务。

对于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机构,必须要求是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对于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机构,要求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2互联网播放视听节目管理

国家对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广电总局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3广播电视播出安全的管理

安全播出,是指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传输过程中的节目完整、信号安全和技术安全。

节目完整是指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完整并准确地播出、传输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信号安全指承载广播电视节目的电、光信号不间断、高质量。

技术安全指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和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4节目日常管理方面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编排、节目交接等环节应当执行复核复审、重播重审制度,避免节目错播、空播,并保证节目制作技术质量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直播节目应当具备必要的延时手段和应急措施,加强对节目的监听监看。

5广播电视传输设施的管理

广播电视传播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使用主体:

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企业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三、记者站与记者身份的规范管理

(一)记者站与设立记者站的主体

记者站是新闻机构根据新闻采访业务的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的派出机构。

记者站不是独立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记者站应接受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设立记者站或其他类似机构。

(二)设站的审批与管理体制

记者站设立必须经报社申请并得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记者身份的管理

记者证是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编号并核发。

新闻机构中非采编岗位的各类工作人员,新闻机构以外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以及非新闻类报刊的工作人员均不具备核发记者证的条件。

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新闻机构解除与所属采编人员劳动关系,未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记者证注销手续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新闻机构擅自扩大记者证发放范围、私自仿制或者使用无效记者证的,由相应的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作业练习

查阅并了解记者站、记者证管理的有关规定。

课后反思

第四章新闻、广告等各类信息的发布

学时安排:

4学时

教学目的:

使学生了解并掌握新闻、广告等各类信息的发布的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

重大新闻的发布与新闻发布会制度的建立、特殊新闻与信息的发布与报道

教学难点:

境外新闻在境内的发布与境外报刊的进口、广告的发布及其规范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启发式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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