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道德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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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道德法规
第一章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
一、基本概念
•法: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质:
规范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新闻法制:
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泛指现行的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和制度。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
•宪法中的相应条款
•部分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条款
•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颁布的自律性法规和条例
三、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
•社会效益第一原则
•言论出版自由原则
四、法制与道德的区别
•道德:
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评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统一体。
•法制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道德是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
•法制以权利为为本位;道德以义务为本位。
•法制有一定的行为禁止和惩罚;道德更多表现为人们行为的劝阻和示范。
•我国是否有必要出台《新闻法》?
《新闻法》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一个法律的类别,不是相当成熟的国家中,都没有《新闻法》,很多人不是崇尚美国的新闻自由吗,美国就没有《新闻法》,恰恰相反,美国禁止出台《新闻法》,对宪法的条文做了解释,他们认为出台《新闻法》就是对某一方面新闻自由的干涉,所以不允许出台《新闻法》,世界上多数国家也没有《新闻法》,为什么?
新闻立法的难度是很大的。
你是保护公众的新闻自由、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新闻自由还是保护当事者的新闻自由,这个角度是很难选的。
柳斌杰说,就目前我们国家要求新闻立法,我认为从我接触到的情况有三种:
有人呼吁新闻立法是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他不愿意让你曝光、采访、监督,他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显然也不恰当。
有一种立法的呼吁是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是我们宪法上已经保障了的,不需要再用法律去规定。
有一种要求新闻立法的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冲击、受到影响的这一类人员,强调呼吁由《新闻法》管管新闻单位,这又不利于我们加强舆论监督,因为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所以鉴于这样一种情况,大家在认识上还很不一致。
加之目前我国的传媒事业正在发展,依赖于计算机、互联网、数字化这些新的技术,传媒也正在发展,正像胡锦涛总书记所讲的那样,像互联网新媒体这样,未知领域远远大于已知的领域,你还不了解它,你还不掌握它,它将来会是一个什么局面,会对我们整个传播带来哪些深刻的变化,你还没有规律性的认识,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想任何一个负责任的人都会感觉到这是相当困难的。
所以,不如我们暂时让它再发展一段,利用国家的其他法律、政府的管理条例,让我们这个事业更加成熟、更加发展,在更加恰当的时期再来谈论这个问题,会更合适一点。
第二章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
一、审批登记制
•设立新闻媒体或接纳境外新闻媒体的派出机构与记者、建立新闻网站都必须向相应的政府部门履行申请登记程序,获得许可。
•报刊须有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
•刊号:
“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它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
二、日常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管
•遵守有关部门审定的媒介创办宗旨与编辑方针、追求社会效益的传播内容的监管
•版面、网页、播出时段的日常运作是否有序化的媒介运作秩序的监管
三、日常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管
•遵守有关部门审定的媒介创办宗旨与编辑方针、追求社会效益的传播内容的监管
•版面、网页、播出时段的日常运作是否有序化的媒介运作秩序的监管
四、常见报刊违规现象
擅自改变刊期、随意改变开版或版数、临时增版、增刊、增出“号外”,一号多刊,故意把专版、专刊名的字号放大并让其占据报头位置,造成一种假象。
直接或变相转让、出卖报刊号或版面行为。
非法出版。
案例一:
1997年7月1日,《广州日报》擅自增刊97版,罚款98.5万元。
《报纸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正式报纸需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社应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三十天前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十天前申请的,须经特别批准)。
中央单位的报纸,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单位的报纸,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版。
案例二:
《大众消费报》系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下属报纸。
2003年和2007年该报自行编辑出版了报纸《金手指》和《股民参考》。
这两种报纸均利用《大众消费报》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采取单独报头、单独定价、单独发行的方式进行出版活动。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一个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只能对应出版一种报纸,不得用同一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出版不同版本的报纸。
案例三:
《青海青年报》系共青团青海省委主管的报纸。
2005年6月,《青海青年报》与上海东东传媒公司进行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
上海东东传媒公司利用《青海青年报》的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以《新世纪报道》为报名,单独报头、单独定价、单独发行,从事出版活动。
每期《新世纪报道》由东东公司编辑完成后,分别交由上海浦东、陕西咸阳、江苏镇江、广西南宁、重庆、广东广州、辽宁沈阳7个点进行印刷,每期最高发行量达16万份,平均10万份左右,其内容大部分为政治、军事类。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讨论:
刊号是否可以买卖?
•源起:
刊号的“稀缺性”
•刊号的流通违背了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刊号管理的初衷
•刊号的市场价值化客观上增加了读者的负担,助长了盗版刊物的泛滥。
广电的行政监管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类型
违规干扰广播电视信号
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
▲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五、新闻媒介经营活动的规范
1、媒介产权国有原则
案例:
《中国经营报》和《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官司
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
2、新闻机构及常规经营的规制
案例一:
某日报的记者站利用其高发稿量获得一企业广告费5万元。
《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记者站不得进行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利用记者站名义从事广告、赞助、开办经济实体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案例二:
某大型企业获批在本集团内印刷出版内部报纸,该报纸的主要内容是报道本集团的发展动态,分析该行业的发展前景。
该报采取公开征订和发行的经营方式,售价5元,并对外招租广告业务
《报纸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用于本系统本单位内指导工作、交流经验的报纸(不含文件性材料和简报),称为“非正式报纸”。
“非正式报纸”属非卖品,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征订、发行、陈列或销售,不得刊登广告和刊出定价,出版非正式报纸的报社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案例三:
《赣西晚报》新闻报道
《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
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必须严格分开,新闻单位应由专职人员从事广告等经营业务,不得向采编部门下达经营创收人物。
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报纸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必须严格分开。
新闻采编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报纸发行、广告等经营活动;经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新闻采编业务。
案例四:
某企业在某报投放广告费10万元,该报半年内开设专栏介绍该企业的发展动态和成就。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报纸刊登任何形式的广告,均应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
案例五:
1999年西安有线电视台《还珠格格》侵权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管理的通知》:
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播放广告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套节目每天播出总量的15%;18时至22时之间不得超过该节目段节目总量的12%。
3、媒介现代资产经营的规范
(事业性质、企业管理、市场运作)
第三章新闻与司法
两者内在的一致性
4追求价值的统一性
4司法需要传媒介入
▲媒体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
▲审判公开重要的一项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
▲新闻媒体报道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
中国新闻媒体“监督”司法的弊端
4媒体报道带来领导的“批示”干预
4法律问题道德化、政治化
4媒体主观、煽情的报道使法官丧失独立性
4媒体为吸引眼球做不实报道
媒体审判
4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地影响到审判的公正
4“媒体审判”的特点
1.媒介情绪“失控”,语言煽情化、暴力化。
媒介在报道中大量倾注了个人情感、好恶等主观意象,失去了应有的客观公正的理性。
另外,媒介用“灭绝人性”、“罪不容诛”等词语来形容犯罪嫌疑人,首先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即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
这无疑使受众对事实的公正判决产生先入为主的坏影响。
2.“媒介审判”的事件一般都具有重要性和显著性。
媒介竞争的激烈和白热化,使很多媒介对于具有极大影响力和可读性的事件趋之若鹜。
3.“媒介审判”一般都通过几个步骤来实现。
即:
媒介首先对案件进行长时间、大容量、一边倒的宣传和炒作→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高度热烈和统一的舆论氛围→吸引了某些国家部门的权力介入→最终法官不得不考虑公众舆论的压力,从而导致一些案件无法得到公正的审判。
简化一下,即:
“传媒影响舆论→舆论影响领导→舆论和领导影响法院→法院影响审判”。
4、媒体审判的原因
4“义愤”论
4“推动”论
4“无害”论
5、如何避免媒体审判
4媒体要明确其存在的目的和肩负的责任
4遵守新闻真实性、时效性和阶段性原则
4报道用语要尽量规范、中立,避免使用感情色彩强烈的词汇
4涉及司法审判报道的记者应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
6、庭审直播
4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需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
4现场直播并不能达到监督法官的效果
4现场直播并不能达到普及法律知识的显著效果
第四章新闻侵权之侵犯名誉权
第一节新闻侵权综述
v新闻侵权
v导致新闻侵权的原因
v新闻侵权的构成
v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一、新闻侵权
v定义: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二、新闻侵权的特征
v侵权主体是特定的,一般是新闻媒体或与之相关的个人或单位
v侵权的手段是特定的,一般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表报道、评论等
v侵权的客体是他人特定的人格权
三、导致新闻侵权的原因
v滥用舆论监督容易导致新闻侵权
v多种原因导致公民人格权受到伤害
▲习惯性思维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伤害
▲因法律知识缺陷而导致好心办坏事,无意中伤害了公民的隐私
▲主观上有故意侵害的意图。
▲新闻作风不踏实,采访不深入导致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
四、新闻侵权的构成
v新闻作品已经发表
v新闻作品有违法性
v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v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
五、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v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是指新闻媒体或新闻记者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提出其诉讼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应的事实主张。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v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
v公正评论
v权威的消息来源
v公众人物和公共兴趣
v合理使用
v受害人同意
v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
《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其中与新闻相关的有:
v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v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v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申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v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二节新闻名誉侵权
v定义:
指用发表新闻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v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的侵害行为
﹡侮辱行为:
指行为人以暴力、语言或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名誉、毁损他人人格的行为。
﹡诽谤行为:
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事实以毁损他人的名誉。
(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
﹡指名道姓地贬损他人的名誉
﹡通过特定的新闻要素可以使人指认被侵害者
被指认的两种形式:
绰号、荣誉称号、笔名等
特定的时空及相关环境
(3)损害事实的存在
﹡名誉贬损
﹡精神损害
﹡财产损失
(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新闻故意侵害名誉权
﹡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v事实不真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
这是新闻传播中侵害名誉权最常见的一种情况。
它通常表现为新闻作品主要内容不真实、采访不扎实造成失实、杜撰虚假新闻故意诽谤等。
﹡褒扬性新闻失实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形式
v评论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
这主要反映在新闻报道的结论中或批评性新闻评论中,其结论或评论的内容可能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但得出的结论却是不真实的。
如果结论或评论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那么就会造成特定对象名誉减损的结果,就会构成侵权。
v言词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
这类侵权中报道的主要内容一般是真实的,但在文中使用了有损他人名誉的带有侮辱性的言词而造成侵害名誉权。
v图片失实导致新闻侵害名誉权
这主要表现为图片使用不适当或张冠李戴配错了图片而造成新闻侵害名誉权
第五章新闻隐私侵权
一、概念
☐隐私:
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
☐隐私权:
个人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二、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
☐案例:
某年新年伊始,上海某报特意开辟了“昨日谁违章”的新栏目,将每日由交警总队提供的违反交通规则者的姓名、车牌号、住址或单位等情况予以公布,希望以此形式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促使大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1、原则
一般来说,现代社会总是倾向于把公共利益放在优先的地位,但又必须给个人利益留出适当的空间。
基于这样的原则,媒体的报道必须证明这种报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秩序所必需的,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障必须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界限
☐案例1:
某报有一则报道,称收到某小区居民的反映,居住在这一小区的某单位职工虐待80多岁的父亲,经常不给饭吃,还有打骂行为。
记者前往调查,小区多位居民向记者反映了该职工的情况,要求舆论干预。
报道刊出后,该职工诉至法院,称这则报道干预家庭内部事务,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对个人隐私情况公开的标准应该是,如果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所增益而对个人生活没有干扰,或者增益大于对个人生活的干扰,那么公开这样的情况就是合理的,否则就应视为对隐私权的侵犯。
3、底线
应在尽可能小的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的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
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
☐自愿的公众人物与非自愿的公众人物
困境
☐公众知情权,公众兴趣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公众知情权:
公众有权知道他们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的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
☐当多数人对某个人或某件事产生知情的欲望时,即产生了公众兴趣。
为了满足公众兴趣而将某些个人事项公布于众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四、偷拍偷录
定义:
偷拍偷录只是习惯说法,准确的说应该称为未经许可的拍摄、录音或播放。
其表现形式也不仅限于将拍摄者的身份,拍摄、录音等器材隐藏起来的拍摄、录音活动,还包括拍摄者以公开的活动,将个人拍进画面,录下声音,但当事人对此并不知晓,同时在事先或事后也未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公共空间的偷拍偷录
☐公共空间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空间,包括室内空间,也包括室外空间。
☐公共空间无隐私权
公共空间里的公开干扰
☐针对社会的
☐针对个人的
☐针对公众人物的
☐针对非公众人物的
★方式:
较远的距离
★动机:
正常的动机
个人空间的偷拍偷录
☐在个人空间中,无论是否为公众人物,个人的隐私权都处于无可辩驳的主要地位,而公众的知情权必须止于个人空间边界。
☐个人空间失效
偷拍偷录与新闻职业道德
☐《新闻调查》栏目认为“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
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
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
☐《新闻调查》栏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
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经制片人同意。
第六章媒体与著作权
一、概念
4也称版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身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的内容
4人身权(作者独享):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4财产权:
使用权、转让权和获得报酬权
4发表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作品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三、著作权的限制
4合理使用:
不经著作人许可,不支付稿酬,基于正当目的而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的情况.如:
学习,研究,教学,新闻传播等.
4法定使用:
不经作者同意而使用作品,但使用人必须向作者支付稿酬,包括报刊相互转载,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录制品,教科书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等
四、时事新闻与著作权
4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
4时事新闻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缺乏独创性
4从公众利益的角度来看,排除时事新闻的保护,能促进信息快速,广泛传播,有利于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五、报刊编辑修改权
4校正权压缩权
4增补权改变角度权
4改变体裁权改变结构权
4不能歪曲原意
4尊重作者风格
六、报刊编辑应注意的著作权问题
4编辑要注意作品的署名权
4编辑要注意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4对转载作品要及时寄发稿件
4决定稿件刊用时及时通知作者
第七章新闻职业道德
一、基本概念
v道德:
是以善恶、荣辱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教育力量,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v职业道德:
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v新闻职业道德:
是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新闻职业道德的调节对象
v新闻工作者与受众的关系
v新闻工作者与工作对象的关系
v新闻工作者与同行的关系
v新闻工作者与所属媒体的关系
v媒介与广告客户的关系
v为消息来源保密
v采访中要尊重他人隐私
v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采访对象的钱物
三、新闻职业道德准则
v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v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v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
v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v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v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四、网络道德失范行为的表现
一、舆论导向模糊和偏差。
二、虚假新闻泛滥
三、网上侵权行为频繁发生
四、危害网络安全
五、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六、传播不良的文化信息
七、民族文化的边缘化
八、侵犯网络用户的隐私权
v根据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惯例,媒体报道司法的应遵循十大自律:
1,案件判决前不做定罪、定性报道;
2,对当事人正当行使权利的言行不做倾向性的评论;
3,对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和残疾人等的权益予以特别关切;
4,不宜详细报道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情;
5,不对法庭审判活动暗访;
6,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
7,评论一般在判决后进行;
8,判决前发表质疑和批评限于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
9,批评性评论应避免针对法官个人的品行学识;
10,不在自己的媒体上发表自己涉诉的报道和评论
记者具备新闻职业意识的前提:
v责任、权利、利益统一,准确落实,使传媒各种职能或身份的人充分到位。
v记者和编辑、经营部门和编辑部门都是不同的。
v记者永远无法照顾到与其报道内容利益相关的所有方,这是记者产生”道德两难“(moraldilemma)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以利益作为决定作为与否的标准,传媒便完全丧失了基本职能。
因而,按照一定的职业自律的程序做,是合理的选择。
v公众对新闻的要求不仅仅是客观真实,而且也要求感受报道中所守护的文化和文明。
在制作手法上,电视台与公众间的公共契约要求记者正当使用自己的权利。
体现为:
使用技术手段采集信息或编辑制作时,明确这些手法有助于报道新闻价值的体现。
同时,镜头本身要符合“餐桌标准”,不能以令观众产生身心的难受、恶心、不舒服为代价。
v对于记者来说,社会道德永远高于职业责任。
事实也往往证明,人们对大多数无视基本道德的新闻并不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