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与奖励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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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与奖励试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校横向科研优势,提高应用科学研究水平,提升科研水平竞争力,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积极性,进一步促使我校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企事业单位与我校签订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研究、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面的科研活动。

第三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我校正当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四条科技开发处·对外合作办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我校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协议。

第五条学校横向科研项目以合同代立项的,科技开发处·对外合作办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正式文本将项目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并统一纳入科研统计与科研考核。

第六条办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程序:

(一)项目负责人负责起草经双方商定的技术合同初稿,科技开发处·对外合作办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审查后报相关校领导签字、盖章。

(二)合同格式原则上按照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合同格式进行填写,如有特殊需要也可用一般合同书、协议书立项。

第七条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的成果归属条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根据预计取得的科研成果和申请专利的权属关系共同约定。

第八条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变更或终止,必须经科技开发处·对外合作办审查同意后,方可签订变更或终止的书面协议。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第一笔合同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到科技开发处·对外合作办办理立项存档手续。

第十条横向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负责人承担履行合同的直接责任,并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科技开发处·对外合作办不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人力、物力及时间方面给以保障。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由项目委托单位或资助单位组织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并出具相关证明。

项目负责人持项目验收证明、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及其鉴定(评审)材料到科技开发处·对外合作办办理项目结题手续。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实施中的相关数据、图表、照片、影像等资料,以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材料归类整理后报送科技开发处·对外合作办存档。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财务处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每一笔项目经费到帐后学校管理费按如下比例计提:

项目经费小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按5%计提管理费;100~3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按4%计提管理费;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按3%计提管理费。

第十四条学校提取管理费中的30%划拨到各学院、独立科研机构作为其科研管理费。

第十五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遵循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并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一掌握使用。

在合同允许的前提下,课题组可以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按规定完成计提后)提取30%的劳务酬金,用于为完成项目所聘用研究生、临时工的工资,以及加班费、劳务费、咨询费、招待费、汽车燃油费、交通费等开支。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处协助配合办理免税认证手续,办理不了免税认证的项目经费在使用过程中涉及的税收费用,计入项目经费成本。

本条款适用于对方需要我校开具税务发票的项目。

第五章奖励措施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自立项目经费账户用于新项目的前期调研、购买科研设备、出席学术会议、论著出版费、进修培训费等,也可由项目组提取项目结余经费的70%作为项目组的奖励,30%归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依据项目到帐经费数额核定科研工作量,并作为学校和各单位在岗位聘任、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奖时的重要评价依据。

5万元以下不计工作量,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校级科研项目;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厅级一般科研项目;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省级科研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不足15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省部级一般科研项目;150万元(含1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200元以上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校现有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与外单位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科技开发处·对外合作办、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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