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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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

发布者:

焦国清  信息来源:

职业健康处  发布时间:

2010-04-09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企业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考核奖惩等事项,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完善的制度和责任体系。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4.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5.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制订、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

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监督检查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4.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5.负责对本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启动内部责任追究程序。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企业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3.负责制定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启动预案,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涵盖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及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设施“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12项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同时还包括以下规章制度:

1.职能部门及其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其他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2.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3.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5.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6.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7.值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8.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9.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还应当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和申报制度。

3.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和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6.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三)企业要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一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头,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教育和要求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和严格遵守。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设置专(兼)职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矿山、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生产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或有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企业委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其安全生产的责任仍应由委托方和提供方共同承担。

(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3.参与制订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4.督促制定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组织综合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可行的预防措施,并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6.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8.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9.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10.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11.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在各生产班组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组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2.督促本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对发现的不安全情况,能由班组整改的应当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

4.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五)企业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四、依法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一)企业要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规定的,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取和使用。

安全生产投入要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列入成本开支。

(二)高危企业必须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依法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要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处理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的,投保不足部分在责任保险投保中补足。

(四)企业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五、依法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及岗位操作技能。

3.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4.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及启示。

5.其他需要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二)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三)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离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要纳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要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四)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

(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考核不得收费。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外包工程施工单位人员、劳务派遣员工、农民工,初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高危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一)企业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2.企业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3.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要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4.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5.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并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6.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7.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要报设计审批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项目建设前和竣工后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并报经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竣工验收,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一)企业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建立安全会议、安全组织、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安全防护用品、事故预案、重大危险源、安技装备、特殊工种人员等12本安全管理基础台账。

(二)企业要加强现场管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按照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要求,推行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实现监管工作的连续性,最终实现行业之间安全监管信息资源共享,有效预防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加强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组织生产,从严查处“三违”现象。

(三)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四)企业要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要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五)企业需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要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六)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七)企业要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存在险情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上报。

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是否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

4.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是否处于安全作业状态。

5.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6.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和熟练使用。

8.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采取措施。

9.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演练,以及对演练后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修改完善。

10.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是否设置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应急抢险物资储备情况。

(八)企业要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九)企业要建立“三勤”(勤动脑、勤汇报、勤沟通)、“三细”(心细、安排工作细、抓工程质量细)、“三到位”(布置工作到位、检查工作到位、隐患处理到位)、“三不少”(班前检查不能少、班中排查不能少、班后复查不能少)、“三必谈”(发现情绪不正常的人必谈、对受到批评的人必谈、每月必须召开一次谈心会)、“三提高”(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岗位技能、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等一套适合本企业的生产班组工作机制,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十)企业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依法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企业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

(十一)企业进行爆破、吊装、或进入其他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要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十二)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并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督促租赁单位建立健全分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上述承包、租赁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要符合有关规定并负责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企业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协调配合、责任落实。

承包项目、工程及租用场所、设备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照,主动接受和配合发包、出租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监督和管理。

发包、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要包括以下安全生产内容:

1.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或范围。

2.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

3.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经济赔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资金安排事项的约定。

5.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等作出规定。

6.其他需规定的内容。

(十三)企业要接受工会的监督,涉及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并审议通过。

要为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并反馈结果。

(十四)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层次、逐岗位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对制度执行好、完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奖励;对制度执行不好、完不成岗位责任目标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依法组织隐患排查治理

(一)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

(二)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九、依法推进和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

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和评估办法,健全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考核机制。

企业执行的工艺制度、管理制度,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痕迹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

企业应当参与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将标准制修订工作同科研、开发、设计、制造结合起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从本质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十、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要制定安全文化发展规划,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文化建设标准,结合企业传统和行业特点,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提炼并发扬企业安全文化。

坚持企业安全发展理念,筑牢企业安全文化之魂。

企业要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每一个岗位的每一个细节着手,规范从业人员的岗位安全行为;积极参加“安康杯”竞赛、“零事故”等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十一、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一)企业要结合实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从业人员熟练掌握、有效运用预案。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演练;没有条件建立应急救援机构的,要设立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要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企业参加。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要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要报告的情况。

(四)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十二、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一)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二)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确保防护用品有效。

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四)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企业承担。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

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十三、企业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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