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WORD版SL17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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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WORD版SL176-.doc

前言

根据水利部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本标准共5章,11节,84条和7个附录。

与原规程相比,增补和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

——修订了质量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

——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引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划分原则。

纳入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有关条款;

——增加了见证取样条款;

——增加了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条款及水利水电工程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的条款;

——增加了委托水利行业质量检测单位抽样检测的条款;

——修订了质量事故检查的条款;

——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

——增加了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

——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增加了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将原规程附录A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订补充后列入条文3.1.1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

——删去原规程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176-1996

本标准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

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

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杨宗铨沈兴华曾康李晓鹏

孙文樵成平于福春吴崇良

靳克庆黄学才朱波周紧东

雷安华叶翁火思邹秋生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唐涛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曹阳

目次

1总则·································································································1

2术语·································································································3

3项目划分·························································································5

3.1项目名称················································································5

3.2项目划分原则········································································5

3.3项目划分程序········································································6

4施工质量检验·················································································7

4.1基本规定················································································7

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8

4.3质量检验内容········································································9

4.4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10

4.5数据处理···············································································11

5施工质量评定···············································································13

5.1合格标准···············································································13

5.2优良标准···············································································14

5.3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5

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17

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35

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38

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40

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41

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42

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43

标准用词说明·······························································49

条文说明·····································································50

1总则

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影响工程效益的发挥,而且直接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水利水电工程涉及专业众多,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过程繁复,必须统一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方法,因此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1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注:

4级堤防工程指防洪标准[重现期]<30年,且≥20的堤防工程。

3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

4小

(1)型水闸工程。

(注:

小(Ⅰ)型水闸工程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及《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的规定:

①灌溉、排水渠系中的小(Ⅰ)型水闸指过水流量5~20m3/s的水闸;②4级堤防(挡潮堤)工程上的水闸;③平原地区小(Ⅰ)型水闸工程指最大过闸流量为20~100m3/s的水闸枢纽工程。

条文说明:

本规程适用范围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部分规模虽小但失事后影响较大的小型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其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办法,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条文中“坝高30m以上“含30m,“4级以上”含4级,“10MW以上”含10MW。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条文说明:

合格等级是必须达到的等级,政府验收时,只按“合格”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

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1.0.5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

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是参建各方(其中主要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监督职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参建各方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idtISO9000∶2000)

《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

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注:

工程建筑物属于契约型商品范畴,其质量的形成与参建各方关系密切。

按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主要参建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

1、项目法人应有专职抓工程质量的技术负责人;

2、有专职质量检查机构及人员;

3、有一般的质量检测手段。

当条件不具备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其进行抽检;

4、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如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技术文件编制,审核,上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等。

二、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组成(人员素质及数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并满足所承担监理任务的要求。

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如:

岗位责任制、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监理例会制、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等;

3、工程规模较大时,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

无条件时,可就近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复核检测;

4、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及单位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参建各方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1、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应符合承建项目的要求。

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

2、现场应设置专职质检机构,其人员(素质及数量)配置符合承建工程需要,质检员应持证上岗;

3、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室。

无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施工单位应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自检项目的试验工作;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如:

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质量自检制度、工序及单元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质量缺陷检查及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建立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及现场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现场设计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需要;

2、建立健全相关质量保证制度。

如:

设代机构责任制度、设计文件及图纸签发批准制度、单项设计技术交底制度、现场设计通知和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制度等。

五、质量检测机构

凡接受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的机构,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且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

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术语

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qualityofhydraulicandhydroelectricengineering

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条文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定义是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该标准等同于ISO9000:

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3.1.1、3.1.2、3.5.1、3.5.2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2.0.2,结合水利水电工程有关标准编写。

按GB/T19000-2000中上述条文的规定,质量是一组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质量特性指产品、过程或体系与要求(3.1.2)有关的固有特性。

水利水电工程最重要的固有特性是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保功能。

安全性指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对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围情境的保证。

功能指水利水电工程对建筑目的(如蓄水、输水、发电、挡水、防洪——等)的保证。

适用性指工程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

外观是工程外在质量特性的体现。

环境保护指由于工程的兴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

国家及水利行业标准及合同的规定就是水利水电工程应满足的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包含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管理质量。

本堆积是施工质量检验评定规程,只涉及工程施工质量。

2.0.2质量检验qualityinspection

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条文说明:

质量检验,系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中3.8.2、3.8.3、3.4.5、3.5.1、3.5.2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2.0.5编写。

2.0.3质量评定qualityassessment

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

条文说明:

质量评定,系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中3.5.2及关于评定的概念编写。

2.0.4单位工程unitproject

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5分部工程separatedpartproject

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

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

2.0.6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

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

2.0.7关键部位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iticalposition

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条文说明:

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包括土建类工程、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中属于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

2.0.8重要隐蔽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ucialconcealment

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

条文说明:

隐蔽工程泛指地基开挖、地基处理、基础工程、地下防渗工程、地基排水工程、地下建筑工程等所有在完工后被覆盖的工程。

主要建筑物的隐蔽工程中,涉及严重影响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单元工程称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如主坝坝基开挖中涉及断层或裂隙密集带的单元工程是重要隐蔽单元工程。

2.0.9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mainstructure&mainunitporject

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

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条文说明:

主要建筑物,系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防洪标准〉(SL252-2000)编写。

如挡水坝、防洪堤、泄洪和输水工程进水口建筑物等。

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当主要建筑物规模较大时,为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进行项目划分时常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某一部分划为一个单位工程。

如混凝土重力坝主坝,可按坝段划分为几个单位工程,每个单位都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2.0.10中间产品intermediateproduct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

2.0.11见证取样evidentialtesting

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2.0.12外观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2.0.13质量事故accidentduetopoorquality

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2.0.14质量缺陷defectofconstructionalquality

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条文说明:

13~14是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编写。

按其规定,工程建设中发生的以下质量问题属于质量缺陷。

1发生在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安装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发生在土石方工程或混凝土薄壁工程中,处理所需物资、器材及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3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寿命。

注:

安全指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对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围环境的保证。

功能指工程对建设目的的保证。

适用指工程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

外观指工程外在质量特性的体现。

环境保护指由于工程的兴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

3项目划分

3.1项目名称

3.1.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

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

条文说明:

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示例见:

表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表2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表3引水(渠道)工程项目划分表。

3.1.2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3.2项目划分原则

3.2.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

条文说明:

本条是进行项目划分的基本原则。

条文中的工程结构特点指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如混凝土重力坝,可按坝段进行项目划分,土石坝则应按防渗体、坝壳及排水堆石体等进行项目划分。

施工部署指施工组织设计中对各建筑物施工时期的安排。

同时,还应遵守有利于施工质量管理的原则。

3.2.2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

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条文说明:

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在满足3.2.1条规定的前提下,本条对枢纽、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的单位工程项目划分原则做了如条文所述规定。

引水(渠道)工程级别按GB50288-99规定执行。

除险加固工程因险情不同,其除险加固内容和工程量也相差很大,应按实际情况进行项目划分。

加固工程量大时,以同一招标标段中的每座独立建筑物的加固项目为一单位工程,当加固工程量不大时,也可将一个施工单位承担完成的几个建筑物的加固项目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

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

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

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

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条文说明:

条文中的“工程量不宜相差太大”指同种类分部工程(如几个混凝土分部工程)的工程量差值不超过50%,“投资不相差太大”指不同种类分部工程(如混凝土分部工程、砌石分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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