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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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概论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有两个项目被直接发包,理由是一个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另一个项目属于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你认为这个理由充分吗?
答: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分为两种情况:
不适宜招标的和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前者经批准可以不招标而直接分包,后者则经批准后需要邀请招标。
所以,仅仅以涉及国家安全为由就不招标是不适宜的。
对于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项目,经批准可以不招标。
这个理由是充分的。
案例二:
2006年6月8日,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的日期为2006年6月25日。
某投标人认为这个时间的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因为《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你怎样认为?
答:
是否违法应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
必须招标的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
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
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不得少于20天”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所以,如果这个案例中的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的行为就不违法。
相反,就是违法的。
案例三:
某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06年9月9日上午9:
00.但是,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文件却于2006年9月9日10:
00送达。
招标人拒绝该标书,理由是该标书送达的时间超过了投标有效期。
你认为该理由成立吗?
答:
不成立
招标人对投标有效期的认识存在误区。
他认为投标有效期是一个时间段,在此时间段内所投的标书是有效的,超过了这个时间段所投的标书是无效的。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义务保证其所投的投标文件持续有效,投标有效期起始于开标的时间,也即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开始后,投标人所投的标书就不再被接收了。
此案例中招标人不再接收投标文件的做法的是正确的,但是提出的理由是错误的。
案例四:
某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了某施工任务,2006年10月8日该项目竣工。
但是建设单位却以该建筑公司不具备资质,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2006年10月20日,建筑公司将建设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
法院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有人认为,这是对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纵容。
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
不正确。
建筑公司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的确属于违法行为。
不仅违反了《建筑法》,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解释》同时规定,此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表面上看,似乎是纵容了超越资质承包的违法行为,但是,《解释》第四条同时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筑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
收缴非法所得后,承包人就不能通过非法承包工程而牟利了,也就是说承包人是义务为国家修建了工程。
这就会使之失去超越资质承揽的工程的动力。
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也体现了对违法的惩罚。
案例五:
某开发公司计划开发建设一个居民小区,由于该小区在设计上采用了特殊工艺,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某开发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将小区的设计任务直接发包给了某设计院。
但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010年12月8日,某设计院完成了工程设计。
某开发公司以没有书面合同,不符合《合同法》中“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由,拒绝支付设计费。
某开发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
某开发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尽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规定使得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了要式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了六条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任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案例六:
2010年9月18日,某建筑公司中标。
建设单位利用该建筑公司迫切想得到该施工任务的心理,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
事后,建筑公司希望撤销该合同,你认为它能实现这个目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