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力家园管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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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力家园管桩合同.doc

“同力家园”管桩工程

二00七年四月

第一部分

发包人(全称):

湖南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

分包人(全称):

岳阳华厦建筑基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湖南长沙市“同力家园”(暂定名)管桩工程

工程地点:

长沙市高升村

工程备案批准文号:

2006017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同力家园(暂定名),1-2#栋(包括1-2#栋之间的地库)高强预应力管桩工程施工。

含管桩的采购、运输、施工设备进出场费、施工及施工所需的各种技术措施、资料整理、验收等包工包料包验收合格。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以监理下达的通知为准进场开工。

完工工期:

工期一个月。

工程完工的界限:

完工界限为工程达到初步验收条件与相关标准,并征得甲方现场工程师同意进行初步验收。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检测合格率100%。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估人民币元整(最终造价按结算审定后造价为准)。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发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7年4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本合同双方单位盖章并经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本工程合同文件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通用条款第2条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通用条款第3条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4.图纸

4.1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时间另定,图纸共计6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任何资料,分包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发包方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谢明松职务:

业主委托的职权:

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得到业主认可的职权:

(1)工程分包须发包人法人代表签认;

(2)工程项目的增减须有发包人签章;

(3)工程变更签证须有发包人签章、其发生的费用交发包人复核;

(4)因工程变更或施工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停工整顿、工期顺延须有发包人签章:

(5)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须有发包人签章:

(6)分包人项目经理、现场技术负责人的更换须有发包人签章:

(7)其他涉及本工程的重大事宜。

7、分包人的项目经理

姓名:

蒋蓬、欧应田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完成。

分包人于工程开工前完成水电表的安装,发包人按水电部门统一定价向分包人收取水电费用。

临时施工用电从工地配电房外接,施工用水从业主提供的现场主供水管接入,接至施工现场内的费用由分包人负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由发包人提供坐标控制点,由监理方与分包人完成有关交验手续。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通知为准。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负责场地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作。

场地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工作。

9.分包人工作

9.1分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严格按监理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本工程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和照明工作均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和负责其费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4)需分包人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手续,并在合同要求范围的施工、竣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上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干扰。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验收合格前,负责自行完成产品的保护,并负责其相应的费用。

(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发包人、监理方共同约定的有关要求执行,并执行处罚制度。

(7)双方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现场管理(含临建布置现场文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临时停水停电的一切应急措施)、引至施工场地的电缆、配电箱等临时用电设施、临时用水管路及设施等均由分包人自行解决,其一切费用由分包人自行负责。

②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分包人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一经运进现场,即应视为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

分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非经发包人现场工程师同意,不得将其运出现场。

④协助发包人搞好桩基工程检测、验收等工作。

⑤如现场出现纠纷问题,应区别事情性质,各自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尽双方所能,同心协力解决,避免纠纷的恶化。

⑥桩基施工前,发包方配合分包方对场地周围建筑物进行观测记录。

分包方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周围建筑物安全,如有此方面纠纷,由分包方负责发包方协助处理。

⑦负责协调处理同质监部门的一切关系,发生的费用概由分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分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业主提供工程地质详勘资料和设计图纸后三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另定。

lO.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以监理工程师通知为准。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连续8小时停水或停电,工期可以顺延,发生的费用不给予补偿。

如因发包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指令的延误、图纸或资料的交付延误等非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工期可以顺延,发生的费用不给予补偿。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发包人指定现场工程师,审计部审计人员会同监理方三方负责单桩成桩记录的签证工作。

17.2竣工验收:

发包人、监理以及质量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对本工程进行验收。

17.3质量:

分包人应保证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桩基工程经政府质监部门检测验收合格。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有权要求分包人对不合格部分重做、维护、加固等,直至合格。

五、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过程中,由于分包人责任而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和安全文明施工纠纷,均由分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

(1)本工程合同价=∑单桩延长米桩长×合同单价;

①Φ300x70预应力管桩合同单价为111元/延长米(含分包人开具项目所在地建安发票的税金。

Φ400x95预应力管桩合同单价为149.5元/延长米(含分包人开具项目所在地建安发票的税金。

Φ500x125预应力管桩合同单价为217.15元/延长米(含分包人开具项目所在地建安发票的税金。

②延长米桩长约定按设计桩长(指桩底标高至设计桩顶标高之差)加1米计算,分包人应严格控制桩长,合理配桩,桩超长(或接桩)部分的损失由分包人承担:

(2)除上述第

(1)条计算的工程造价外,本合同不再计取其它费用;

(3)施工过程中,除发包人认可的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余因场内地质条件等原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均不予另行调整、计费;

(4)有关试桩的约定:

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试桩。

如试桩合格,费用由发包方负责;如试桩不符合要求,其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分包方负责。

(5)双方协商,发包人一次性另付5000元给分包人,此费用为桩机下地坑,整个施工场地排水台班费的补贴。

如3.4#栋(含地库)继续再由本分包人施工,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同时不再发生与桩基施工相关的任何经济签证。

24.工程预付款: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分包人向现场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按单位工程完成进度分段提供;工程师或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量报告后三日内进行确认,未在三日内确认的视为同意。

26.工程款支付,严格按以下方式进行,即:

(1)分包人每组织运进施工现场2000米桩,发包人支付20万元材料款;

(2)桩基工程完成4000米后,发包人按2000米为一支付阶段,每一支付阶段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扣除已支付的材料款),桩静载、动测检验合格,桩基础验收完成后付到95%;

(3)5%的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将余款付清。

(4)分包人必须出具工程建设所在地建安税务发票方可支付工程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8.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分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分包人须按下述要求选用材料或设备:

序号

材料名称

技术要求

l

预制管桩

均采用A桩、砼C80.Φ400桩单桩承载特征值1600KN,以强风化泥质粉砂岩作为桩端持力层,分包人应严格按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

(2)随时按工程师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地点、工地现场等其它地方进行检查;

(3)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工程师提交制造厂家出具的材料质量证明和质建站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以证明其质量是合格的并满足设计的要求;

28.2清除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永久设备

(1)在现场工程师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从现场搬走;

(2)在现场工程师指令规定的时间内,用合格适用的材料取代原来不合格的材料;

八、工程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变更合同价款的计算:

施工中如发生的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变更,其变更价款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的方式计算。

该条款的单价不适用于变更价款的计算时,由分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提供竣工资料4套;发包人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验收结算资料十五日内应当进行验收和结算,未提出异议即视为验收合格并同意结算资料。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分包方必须满足发包方提出的各单体工程交付的时间要求(以业主或监理工程师通知为准)。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反、中止、终止合同,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承担合同总造价5%内的违约责任。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分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条约定分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请湖南省建设主管部门调解。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分包人分包的工程:

无。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业主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人身保险。

发包人委托分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分包人投保内容:

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自有的人员,材料设备保险及工程险。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2)分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三份。

发包人:

分包人:

(签章)(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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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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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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