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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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宣贯_.doc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编制说明

1、修订过程

1.12007年5月立项制(修)订《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22007年9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制(修)订工作组并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

1.32007年11月工作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容规》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1.42008年5月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第三次会议,研究处理征求到的意见并形成送审稿。

1.5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容规》制(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1.6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分别于2008年1月和2008年7月组织召开了2次专题研讨会,专题讨论《容规》中无损检测部分的修改方案。

1.72008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

1.82008年9月《容规》的报批稿正式报送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10月向WTO/TBT进行了通报。

1.92009年4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并且于2009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容规》定稿会,最终确定了《容规》报批稿的内容。

1.102009年7月在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局务会上讨论通过了《容规》报批稿。

2、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2.1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2.2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2.3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

2.4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

2.5体现节能原则;

2.6促进生产,方便企业;

2.7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

2.8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

2.9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

3主要变化

3.1适用范围调整总体适用范围,与《条例》保持一致;按《条例》方式定义压力容器;

明确部分适用、不适用的具体情况;去掉移动式压力容器有关规定,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定义之),另行制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保持《条例》、《容规》、1999版容规的协调与连续性:

新增加《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压机的储气罐(主要是指非批量生产的)、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只需满足总则、设计、制造的有关要求;容积大于1L并且小于25L,或者内直径(对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的最大几何尺寸。

例如矩形为对角线,椭圆为长轴)小于150mm,只需要满足设计、制造许可规定,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L的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制造许可规定,并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并且简化上述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和使用管理要求。

调整1999版容规不适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进入监管范围,并列入本条。

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空冷式换热器、冷却排管仍然不在《容规》监督管理范围内。

3.2信息化要求新增有关信息管理方面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从生产到退役(报废)整个周期内进行动态监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为今后压力容器动态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3压力容器类别划分方法考虑与欧盟承压设备分类方法的指导思想接轨,由设计压力、容积和介质危害性三个因素决定压力容器类别,不再考虑容器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材料强度等级、结构形式等因素,简化分类方法,强化危险性原则,突出本质安全思想,按危险程度对压力容器进行分类监管。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仍然划分为三类(I类、II类和III类),利用pV值在不同介质分组坐标图上查取相应的类别,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准确唯一。

3.4新技术调整一些过于刚性的规定,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留有出路和渠道,简化程序。

3.5引用标准将GB150《钢制压力容器》、JB4732《钢制压力容器一分析设计标准》、GB151《管壳式换热器》、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T4710《钢制塔式容器》、JB/T4731《钢制卧式容器》、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JB/T4745《钛制焊接容器》、JB/T4755《铜制压力容器》、JB/T4756《镍及镍合金制压力容器》等符合现行法规的产品标准列为《容规》的引用标准,直接加以引用。

3.6材料制造许可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要求对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进行型式试验。

3.7材料质量证明书针对材料质量证明书问题,对实施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钢板,要求制造单位应当取得质量证明书原件。

3.8材料成分、性能对一般压力容器用钢的硫、磷含量要求不变,提高对高强钢和低温钢硫、磷含量的要求。

除化学成分外,增加冲击功、伸长率等基本要求。

3.9复合材料增加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的基本要求。

对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基层材料的使用状态、冲击功合格指标等进行规定。

3.10铸铁、有色金属应用范围根据目前实际应用情况及技术发展前景,适当调整铸铁、有色金属等的使用压力、温度限制范围;并增加对钽、锆、铌及其合金等材料的原则规定。

3.11国外材料设计者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经济性。

3.12新材料的范围进一步明确新材料的范围。

3.13材料复验部分取消有关钢板复验的强制性规定。

3.14设计资质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境外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改变目前单纯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批准的行政方式。

凡是按境外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也必须符合《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

3.15风险评估报告对第III类压力容器,设计时要求设计者出具包括主要失效模式、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3.16节能要求对压力容器的设计提出基本的节能降耗要求。

3.17设计条件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者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件,保障设计输入条件的可靠性。

3.18液化气体压力对盛装液化气体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原来规定50℃饱和蒸气压力为设计压力,现修改为工作压力。

3.19安全系数调整通过专项研究,调整钢材安全系数。

对钢材规则设计,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由3.0调整为2.7、屈服强度的安全系数由1.6调整为1.5;分析设计,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由2.6调整为2.4、屈服强度的安全系数1.5不变。

同时,钛及钛合金、镍及镍合金规则设计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相应地由3.0调整为2.7。

除钢材、钛镍及其合金外,其他有色金属、螺栓、铸铁等尚未开展有关研究,故其安全系数暂不调整。

3.20焊接接头系数对焊接接头系数只提出要考虑对强度削弱的原则要求,具体取值按引用标准选取,不在法规中列出具体焊接接头系数。

明确不允许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免除无损检测。

3.21快开门容器明确快开门结构的定义,并要求在设计时考虑疲劳载荷因素的影响。

强调快开门应当具有安全联锁功能,不再强调安全联锁装置。

同时,去掉“同步的报警功能”要求。

3.22容器制造许可取消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明确对境内外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统一实行制造许可制度。

明确蓄能器型式试验要求,明确对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3.23出厂资料保留原出厂资料基本要求,增加受压元件材料清单、质量计划或者检验计划、焊接记录要求;删除1999版容规附件三、附件七中具体质量证明文件的格式要求,只保留铭牌和产品合格证格式(产品数据表)。

3.24焊接工艺评定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JB4708《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统一焊接工艺规程(WPS)、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焊接作业指导书(WWI)等名词术语并且与国际接轨。

要求监检机构派出的监检人员对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进行监督。

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PQR)和焊接工艺规程(WPS)应当由制造(组焊)单位的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经过监检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当至少保存5年。

3.25焊接试件(板)随着焊接工艺评定的推广普及,产品焊接试件己不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

为了节约用材,减少能源与工时的无谓消耗,尽量与境外通行的做法取得一致,促进外贸的发展,在考虑国情的基础上,对1999版容规焊接试件的规定进行重大修改:

减少了需制备焊接试件的产品的数量,不再要求焊接工艺纪律检查性质的试板,只保留低温压力容器、需经过热处理改善力学性能指标、毒性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标准或者图样要求的压力容器制作产品焊接试板。

3.26无损检测方法选择根据无损检测技术发展现状,规定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应当采用射线检测或者超声检测,超声检测包括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和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当采用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时,应采用射线检测或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做为附加局部检测。

3.27耐压试验除液压试验、气压试验外,增加气液组合压力试验有关规定。

取消有关耐压试验试验温度、保压时间等具体硬性规定,修改为给出确定这些试验参数的基本原则,根据容器的实际情况由制造单位控制。

在液压试验合格条件中,取消“对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材料,表面经无损检测抽查未发现裂纹”这一规定。

3.28泄漏试验除气密性试验外,增加氨检漏试验、卤素检漏试验和氦检漏试验等有关规定。

3.29胀接仅保留对胀接的一些基本要求,要求工厂制定相应的胀接工艺,按程序实施,去掉难以操作的胀管率控制等细节要求。

3.30有色金属容器因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标准已基本建立,考虑到原技术内容近年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规定的材料牌号以及加工要求都已经过时,故取消1999版容规中对有色金属压力容器的技术细节内容,只保留一些基本安全要求。

3.31搪玻璃压力容器根据搪玻璃行业现状及压力容器技术发展,取消有关搪玻璃压力容器的一些特殊规定,如使用沸腾钢、可以免做或者以批代台进行耐压试验等。

3.32安装改造维修明确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行政许可,开工告知。

明确改造与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要求。

3.33年度检查强调使用单位作为安全责任主体,提出年度检查的要求,并且规定了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和检验人员和资质。

3.34超使用年限容器增加对于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的规定。

3.35报废过户移装容器增加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的强制性条款,并对停用、过户、移装提出了管理要求。

3.36装卸连接装置要求增加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的连接装置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对材料、连接方式、联锁保护装置的要求,特别是对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爆破压力、水压试验等要求。

3.37应急预案增加使用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等要求。

3.38定期检验强调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制定检验方案。

原则规定定期检验的方法和项目,取消那些已经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中规定的内容,如检验周期延长或者缩短的特殊规定、耐压气密试验要求、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项目等内容。

3.39定期检验时的耐压试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耐。

修订后,取消1999版容规中关于定期检验时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

只有在对压力容器进行了修理改造、改变使用条件、停用后复用、移装和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有怀疑的情况下才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3.40合于使用评价规定可以对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参考GB/T19624--200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定》标准进行合于使用的评价(缺陷安全评定)。

简化程序,不再需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改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实施。

评定结果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

3.41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规定对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在用压力容器,可以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RBI),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检验策略,确定检验周期。

3.42安全附件明确实行制造许可的安全附件种类(安全阀、爆破片);取消年度检查、定期检验中已经规定的在用安全附件检查、检验要求,避免重复。

第二章《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条文释义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释义:

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因此,本规程的制定依据也相应变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条例》颁布后,于2007年启动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年5月1日施行。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的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下放特种设备审批权限;明确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将水处理的要求加入等。

《条例》首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等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活动,提出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概念。

本规程就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本次修订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3次修订。

1981年原国家劳动总局首次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于1982年4月正式执行。

1990年进行第1次修订,由原劳动部颁布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于1991年1月正式执行。

1999年进行第2次修订,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正式颁布,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本次修订为第3次修订,于.2007年5月开始,2008年10月完成报批稿,将《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拆分为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TSGR0005--20XX《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同时纳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体系。

1.2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1-1)。

注1-1:

对于为了某一特定用途、仅在装置或者场区内部搬动、使用的压力容器,以及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进行监督管理。

释义:

《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范围中的压力容器包括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四类设备。

考虑移动式压力容器事故的危害性大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罐式集装箱的国际流动性(其介质危害程度的划分应当按国际标准),相应考虑国际接轨问题,本次修订决定将固定式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分开,分别制定《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本规程将1999版容规中有关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内容全部取消,另行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进行规定。

本条按国际惯例给出了“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定义。

应当注意的是,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上的空气储罐、移动冰箱(冰柜、冷藏车)上的压力容器、仅在生产区域内运送物料的罐车(不属于商业经营性运输),虽然不在固定位置使用,但监督管理按“固定式压力容器”,不按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

(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1-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

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释义:

根据《条例》第八章第九十九条“压力容器”定义的内容修改,予以细化,确切地给出本规程的管理范围。

在本规程的适用范围中,排除了《条例》定义范围中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和氧舱,仅适用于固定式压力容器。

《条例》压力容器定义中的“最高工作压力”实质上就是工作压力,因为工作压力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容器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使用工作压力这一术语更规范;《条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定义中,“且压力与容积……”的“压力”应当明确为“工作压力”;“……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的“和”应当为“以及”,气体、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是并列的3类介质,中间连接词用“以及”更恰当、准确。

按《条例》压力容器的定义修改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后,使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1999版容规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而所扩大进来的压力容器多属于小型压力容器,这些容器的危险性相对较小。

因此,在本规程1.4条又对这些容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补充规定,这样既满足了《条例》的规定,又符合根据危险程度不同实施分类监管的原则。

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先后颁布了TSGR0002--2005《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1--2005《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因此超高压容器、非金属容器、简单压力容器虽然在本规程界定的固定式压力容器范围内,但只需满足上述有关规程的要求即可,而不需要同时满足本规程的规定。

对于符合TSGR0003--2007《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定义的简单压力容器,如果是非批量生产,按《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设计制造并不经济,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按本规程进行设计制造,满足本规程材料、设计、制造方面的要求,但两个规程不能混合使用。

不论按哪一个规程设计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也称设计寿命,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不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不需要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

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推荐使用年限;或者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使用超过20年)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参照本规程6.10的规定办理。

注1-2:

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其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表压力)。

注1-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压力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

注1-4:

容器内介质为最高工作温度低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时,如果气相空间的容积与工作压力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时,也属于本规程的适用范围。

释义:

注1-2给出了压力容器工作压力的定义。

1999版容规注1中所定义的最高工作压力,实际上就是工作压力。

因在定义中已经有“顶部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术语上再加一个“最高”重复,没有必要;并且,我国压力容器有关标准、国际标准和境外标准也都采用“工作压力”一词,故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地称为“工作压力”。

容积(注1-3)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圆整。

本次修订规定一般应当扣除永久连接在容器内部的内件的体积;有时内件体积的计算十分复杂,是否考虑内件的体积由设计者决定,如果不扣除内件的体积,对于压力容器类别的划分(危险性考虑)是偏于保守的,故规定“一般应当扣除”。

永久连接一般指需要采用破坏方式才能拆卸的连接,比如焊接连接。

注1-4指主要盛装液体介质,同时有顶部气封的承压容器,应当按其正常工作状态时的气相空间和该气相空间的工作压力来判断其是否为压力容器。

1999版容规中对气相空间注有“(非瞬时)”,也是指正常工作状态。

应当注意的是,判断一个设备(容器)是否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时,用的是“工作压力”,进一步划分压力容器类别时,用的则是“设计压力”。

如果一个设备(容器)因为工作压力小于0.1MPa而判断其不属于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即使其设计压力大于0.1MPa也不需按本规程进行监督管理,更不用划分类别。

1.4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本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释义:

本条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其危险性并不是很大,在附件A中规定统一划分为第I类压力容器。

1999版容规对本条的压力容器不要求进行定期检验,这就使得政府对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力度大为减弱,仅是形式上的登记注册,这些数据即使通过使用登记进入动态监管信息系统中,也很难进行更新,因此,本次修订弱化对这些容器的使用登记注册要求。

但这些压力容器也不能没有安全管理,为加强使用单位的主体安全责任,本条同时规定由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保证这些容器的安全使用,政府只进行必要的监督监察,把监察力量更多地集中到那些更危险的压力容器上。

1.4.1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

(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不适用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3)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钎焊板式热交换器;

(4)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5)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6)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7)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8)机器设备上附属的蓄能器。

释义:

与1999版容规第2条2款相比,增加了总则要求,保持了设计、制造要求,简化了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要求。

本规程不仅考虑压力、容积,还采用pV值控制是否属于压力容器并确定容器的类别,容器的pV值表征了容器中蕴含的能量,反映了容器的危险程度。

1999版容规中仅以压力或者容积单独来界定容器的危险性显得不够充分,故取消1999版容规中的

(1)

(2)两项,对容积较小的压力容器在1.4.2和1.4.3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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