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智能化建筑工程招标文件技术卷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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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工程安全协议(见附件)25
1工程概况
1.1总的情况
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厂址东侧紧邻哈五公路约280m,西侧距离铁路约500m,距离平房站约4.5km。
厂址在哈五公路、哈吉铁路和南北高压线路围成的区域内,合理的利用了现有地形。
厂址南侧紧邻哈尔滨和双城的边界,位于王家窝堡村附近。
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为2×
350MW燃煤发电供热机组,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销设施,并留有扩建的条件。
1.2气象特征与环境条件
哈尔滨市位于松嫩平原东南部,松花江干流上游段的末端,主要市区位于江道右岸,松花江在哈尔滨市区北侧流过。
哈尔滨地区属大陆性寒温带季风气侯,年平均温度4.2℃,极端最低气温-38.1℃,极端最高气温36.7℃,全年主导风向为南西南风,冬季以西北风为主,夏季以西南风为多。
1.3执行主要标准
1.远程自动输煤装置的设计、制造及材料的应用应执行国标或相当的国际规程、规范和标准。
2.检修起吊设施应按上述有关规程、规定或标准加工制造和验收。
3.请投标方列出执行的规程、规范和标准。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代号
1.
<
起重机械设计规范>
>
GB3811-83
2.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
GB6067-93
3.
起重机械试验规范和规程>
GB5905-86
4.
起重机械电控设备>
GB4315-86
5.
钢焊缝和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的分级>
GB11345-89
6.
优质钢丝绳>
GB8912-88
7.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8-98
8.
《钢丝绳电动葫芦》
JB/T9008.19008.6-1999
9.
《钢丝绳电动葫芦产品质量分等》
JB/ZQ8004-89
10.
《钢丝绳电动葫芦试验方法》
JB/T9008.4-1999
11.
《钢丝绳电动葫芦主电路限位器》
JB/T9008.5-1999
12.
《钢丝绳电动葫芦电气控制设备验收》
JB/T9008.6-1999
13.
《钢丝绳电动葫芦安全规范》
JB9009-1999
14.
《起重吊钩》
GB10051.-5-88
15.
《优质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
GB699-88
16.
《碳素结构钢》
GB700-88
17.
《低合金结构钢》
GB1348
18.
《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件》
GB11352
19.
《灰口铸铁件》
GB9439
20.
《圆股钢丝绳》
GB1102
21.
《优质碳素结构钢丝》
GB3206
22.
《螺栓技术条件》
GB38
4.除上述标准外,投标方设计制造的设备还应满足下列最新版本规程(但不低于)的有关规定(合同及其附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组篇)
《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1.4工程范围及工程量
哈平南远程自动输煤装置建设项目工程范围包括(包括设备、安装基础)、设备自动出入门。
详见招标图和工程量清单
1.5工程自然、气象条件
见设计说明
1.6工程地质、地形、水文
见设计说明
2设计图纸及说明
2.1工程概述
1.本工程为采煤样至化验室之间的输送装置,采煤样至化验室之间的距离约为310米,其中采煤样室至煤棚的距离约为51米、化验室至煤棚之间的距离约为50米,煤棚侧距离约为200米。
2.2技术要求:
取煤样重量:
200kg
行走距离:
310000mm
弯弧半径:
1000mm
操作方式:
远程遥控
2.3性能要求:
2.3.1输送装置的设计和制造应满足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输送装置的配套设备不应为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淘汰的设备。
除易损件外,起重机的寿命应在30年以上。
2.3.2起升机构应采用先进的起吊设备,严格限制取料箱底部至地面的极限距离不大于4500mm。
要求具有2年以上实际运行经验。
2.3.3车轮组车轮的水平与垂直偏斜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不允许发生“啃轨”现象。
2.3.4运行和起升机构应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及终点行程限位装置和缓冲止挡装置。
2.3.5输送装置到达化验室或取样室距离1000mm-1500mm时能自动开闭,
2.3.6-提升的高位停止选择开关要有两个,上下布置,下面一个能够自动复位,上面一个必须手动复位。
2.3.7输送装置移动时必须自动启动报警。
3场地
发包人提供经业主批准的临时施工用地。
3.1生活用地
承包方自行解决。
3.2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
承包方确定现场总体布置,费用由承包方自理,且必须听从业主和发包人的协调管理。
3.3测量控制点
由业主和招标人负责现场交底。
4施工用气
⑴压缩空气:
承包方自备空气压缩机。
⑵氧气、乙炔:
承包方采用瓶装供应方式。
5.1要求:
⑴承包方应负责将本管辖区域内的生产、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后排放,并使之达到环保要求的标准,费用由承包方自理,若发生承包方造成的污染环境或其它后果,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⑵承包方应按照业主指定的位置处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费用由承包方自理。
若发生由于承包方未按业主指定位置及方法处理生活及建筑垃圾的情况,所发生的后果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
⑶由承包方产生的公共施工区域内的生活、生产污水,生活、建筑垃圾承包方应按发包人的指示进行清理,且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⑷承包方应保持施工生产区及施工生活区文明、卫生。
⑸施工开挖的基槽土按业主指定的地点暂时存放,作为回填土。
⑹道路的管理与使用:
承包方应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方还应采取一切合理手段,如果因其交通问题致使现场道路、桥梁、涵洞等受到损坏,承包方应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方的施工区、生活区必须按业主要求的标准建设与现场主干道接口的通道并承担其费用。
承包方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其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过程中所必须的一切操作均不应对公众便利产生妨碍;
不应对公用道路以及通往属于业主或他人财产的人行道的进入、使用或占用,产生不必要及不适当的干扰。
5.2配合要求
要求承包方服从发包人、业主对现场的统一管理,在施工场地、道路、工序上配合其它施工单位。
为保证工程设备材料的运输,部分施工次序需进行调整。
如因承包方原因对相关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承包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5.3工程施工与技术要求
5.4进度要求
施工时间从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6焊接和检验要求
⑴焊接要求
①现场焊接应根据图纸和规范书的要求进行。
②工程的发包人对承包方的现场焊接负有技术指导责任;
③工程焊接专业的施工组织设计、焊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焊接工艺评定、焊工资质证书应在工程开工前经发包人提交业主并取得业主确认;
⑵焊工资格
①焊接工作开始前应进行焊工的资格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考核,授予资格后方能进入现场焊接;
②建立焊工技术档案,系统地记录焊工的焊接质量情况和焊接的位置;
为了保障可追溯性,每道焊缝必须有焊工个人的钢印。
③焊工必须在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下进行工作,并了解焊接材质和焊条牌号等情况;
⑷焊接材料的管理
①必须建立焊接材料库,便于集中管理、统一发放,杜绝错发、错用焊材,做好焊接质量的前期管理;
②焊接材料必须有出厂质量合格证书,无材质证明的禁止使用;
③代用材料必须经发包人和业主同意。
④为保证工程焊接质量,焊接人员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动,不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进度。
7物资管理要求
投标方应设有合格的封闭式仓库用以存放本工程有防雨要求的材料。
7.1施工协调
发包人召集承包方定期召开工程施工协调会,进行工程协调,日常工作联系使用工程联系单和口头协调。
承包方受邀参加业主对工程的协调。
7.2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7.2.1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业主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自理。
7.2.2承包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7.2.3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方应:
⑴全面负责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员的安全,并使工地和工程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保证建构筑物和设备的安全。
⑵在本工程区域,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招标人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7.2.4承包方在整个施工工地实现“封闭化”管理,设备材料定置、定位管理。
7.2.5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通知发包方,并按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
7.2.6施工区要保持干净,车辆停放要有规则,要保持道路的畅通。
7.2.7要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
7.2.8随时注意气象部门的预报,做好防风、防雨、防滑、防暑降温等季节性气候变化的相应措施,以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
8安全目标:
⑴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⑵不发生一般及以上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⑶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⑷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垮(坍)塌事故;
⑸创建一流安全文明施工现场。
8.1总平面管理
⑴承包方应严格遵从业主和发包人的管理,合理组织交通运输,使各个施工阶段都能做到交通方便,运输通畅,尽量减少二次搬运和反向运输。
⑵承包方应严格遵从发包人调度,施工流程划分施工区域,从整体考虑,使各专业和各工种之间互不干扰,以保证工程的总体进度。
⑶承包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需满足有关规程的安全、防洪排水、防火及防雷的要求。
总体指标应符合《火力发电厂施工组织大纲设计规定》和《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的规定。
⑷努力减少或避免临建的拆除和场地搬迁,施工道路尽量考虑永临结合。
9承包方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9.1施工组织设计5份,内容包括: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情况、进度计划安排与说明、主要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机械、劳动力安排,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等。
9.2工程计划及有关统计表(计划和统计可按月报送)。
9.3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有关报表。
9.4工程竣工资料6份。
另提供电子版1套。
内容包括:
竣工说明、竣工图、工程施工总结、设计变更通知单、分项、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质量事故情况及处理记录等。
9.5施工作业文件的提交
承包方必须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管理计划,施工质量控制和管理文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报经发包人审查。
承包方关于工程实施的作业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指导书等;
承包方关于工程质量的控制与检验文件,如质量控制计划、质量检验计划、验收记录等必须经发包人审批。
工程开工前,提交施工人员的资质证书,如起重、焊接等要求承包方为工程提供的熟练和有经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并经发包人审查。
工程开工前一周,提交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按业主管理制度要求编写。
承包方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承包方的安全体系及网络和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的措施。
承包方应提交本工程承包方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实用于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创优措施。
9.6施工方案的原则性说明
承包方应编制详细施工方案,报发包人和业主工程师审核后实施。
施工方案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承包方的条件(人员、机械、施工方法等)和现场布置情况进行编制。
本工程的原则施工方案如下,承包方将依据以下要求进行编制。
9.6.1考虑设单独的供电设施。
9.6.2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提前存放工程设备,拟减少建筑构件留门、留孔等情况。
9.6.3有交叉施工的隔离和安全防护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9.7特殊技术条款
9.7.1承包方应在工程方面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和决定,业主代表的所有指示和决定应由发包人作为指示确认并通知承包方,无论此类指示和决定是否根据主合同恰当给出,与发包人根据主合同从业主处得到的利益一样,承包方同样有权从发包人处得到有关遵守此类指示和决定方面的从业主处得到的利益。
但由于承包方违反合同所引起或造成的除外。
9.7.2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指示,如果发包人认为由于某种原因有必要以口头形式发出任何此类指示,承包方应遵守此类指示。
发包人可在执行此类指示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对其口头指示加以确认。
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此类指示是符合本条款规定的。
如果承包方在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确认了发包人的任何口头指示,而发包人在7天内未以书面形式加以否认,则此项指示应视为是发包人的指示。
9.7.3变更指示:
承包方不应直接执行从业主处直接收到有的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未经发包人确认的指示。
如果承包方一旦直接收到了此类指示,他应立即将此类指示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此类直接指示(如果是书面给出的话)的原件。
承包方仅应执行由发包人书面确认的指示,但发包人应立刻提出关于此类指示的处理意见。
9.7.4承包方与业主之间不可以产生任何有关本合同工程的私下约定。
9.7.5承包方的保障义务
承包方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包方与下述有关的全部损失和索赔:
2承包方任何人员的伤亡;
⑵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述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系在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发生或由其引起的。
承包方还应保障发包人免受为此或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开支。
9.7.6分包工程由承包方承担风险
在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之前,工程的风险仍由承包方承担。
承包方应自费弥补或修复在此之前分包工程所发生的责任损失或损害。
承包方还应对其为履行规定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
9.7.8承包方的雇员
承包方应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保修在工地上配置:
⑴在本行业中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⑵按合同要求能及时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人力资源。
其中,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和技能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便于确认的证明资料,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
9.7.9发包人及其业主代表有权反对并要求承包方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其配备的、在发包人及其业主代表看来行为不轨或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这种人员一旦撤换,无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
10承包方的一般责任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细心和勤勉地对本工程进行实施和完成,并修补其中的任何缺陷并承担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
承包方应为工程的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提供所需的全部工程监督,劳务,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供货设备除外)。
承包方在审阅合同条款时,或在本工程的施工中,如果发现本工程的设计或规范存在任何错误,遗漏,失误或其他缺陷,应立即通知发包人。
10.1批准不免除责任: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方根据合同应担负的责任。
10.1承包方在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补其中任何缺陷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引起或促成发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任何义务。
除上述之外,承包方应承担并履行与工程有关的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10.2承包方应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在合同签定之后,承包方应在十天内,以发包人合理规定的格式和详细的程度,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总设计,以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无论何时,如果发包人认为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却已同意的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表明为保证工程在承包方的竣工时间内完工而对原进度计划所作的必要修改。
如工期滞后发包人要求工期的半个月,发包人要求承包方法人到施工现场说清楚,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包人将按合同约定每天处罚承包方1万元。
如工期滞后发包人要求工期一个月,发包人将建议撤换承包方代表,并视为承包方严重违约。
承包方应每周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本周的进度报告,每月的25日提交当月的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应包括当月(周)完成的工程量、图纸和设备材料的供应情况。
提交发包人并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并不能免除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所应负的任何责任。
10.3确保施工进度
在承包方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如发包人认为工程或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进度迟缓,而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完工日期完工时,则发包人将此情况通知承包方,而承包方应按发包人的要求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方无权为此而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费用。
如果为了执行发包人按本款规定发出的指示,承包方于夜间或当地公认休息日内进行作业,须提前通知发包人以便发包人作出必要的工作安排。
由于本款原因致使承包方在夜间或公休日时间内进行施工,即便是发包人的要求,承包方也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费用,且必须免除发包人可能要承担的有关劳动保护的处罚。
如果非发包人的原因,承包方不能在已经约定的时间内或没能按发包人依据本款规定发出的指示完成工程进度,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方进行罚款,但罚款并不免除承包方按发包人的要求加快施工进度的责任。
10.4现场施工方法和操作
承包方应对其合同现场各种施工方法和操作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全面负责。
承包方对其制定的临时工程,即使有发包人的批准,承包方也应对这部分工程全面负责。
10.5施工作业应符合合同规定
承包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达到使发包人满意的程度。
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发包人就有关该项工作的任何事项所发出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写明与否。
10.6放线
承包方应负责:
⑴根据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参考标高,对合同工程进行精确放线;
⑵按上所述,正确布置合同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基准线出现了误差,承包方在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的要求下,应以自己的费用纠正此等误差,达到使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满意为止。
除非这种误差是基于发包人以书面发出的错误数据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发包人及其授权代表将根据规定确定应增加的合同价格。
必要时,应给予工期补偿,并相应通知承包方及抄报业主。
发包人对任何放线或标高的检查不应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方对放线准确所应负的责任,承包方应仔细保护和保存在放线中应使用的基准点。
10.7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方应承担进出工地所需要的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有关费用,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许可,并承担有关费用。
承包方还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设施。
包括渣、土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费用。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方应对其通往工地或位于通往工地路线上的、为运输承包方设备或临时工程设施的任何桥梁的加固或更换或改善任何道路支付相应的费用。
承包方应免除发包人对由于这种运输引起的任何此类道路、桥梁损坏的赔偿责任,包括直接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
承包方应通过谈判处理此类索赔,并支付所有由此类损坏引起的索赔。
10.8工地规则
业主和发包人与承包方将制定工地规则,并订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这类工地规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⑴安全防卫;
⑵工程施工安全;
⑶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⑷环境卫生;
⑸防火措施;
⑹周围及近邻环境保护的附加规则。
⑺安全、保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承包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
除非另有协议,自现场开始工作直到合同工程全部移交为止,承包方应:
⑴全面负责在其工地上施工的人员安全,并使工地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项目法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发生人身事故。
⑵为了保护合同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业主、发包人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其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⑶保持施工现场文明整洁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保持合同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
并应将承包方的任何设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做出妥善安排。
⑷竣工时的施工现场清理
发出移交证书后,承包方应立即从已签发了移交证书的那部分工地上将所有有关的承包方的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设施清除、移走,并使这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洁,使发包人、业主工程师满意。
在保修期结束之前,承包方有义务为完成保修期内的义务,将其需要的材料、承包方的设备,临时工程设施保留在工地发包人指定的位置。
⑸防止不法行为
承包方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并为上述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
⑹设立专职安全员
承包方在工地的工作人员中应设立一名以上合格的专职安全员并成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全体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安全保护和防止事故等问题,该专职安全员有权发出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⑺人身健康和安全及其记录
承包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防止危及他人的人身安全。
承包方应保留有关财产损失、劳保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记录,并在发包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呈递有关报表。
10.9检验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或准备阶段,发包人有权检查或试验承包方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
如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方的,承包方应为发包人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检查或试验获得许可。
这些检查或试验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义务。
业主或发包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或试验委派给第三方进行。
任何这样的委派都应在3天前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应承担其施工、竣工、保修范围内的施工检验和试验费用。
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方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或设备经检验的结果显示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或不符合技术文件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