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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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doc

UDC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06

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CodeforDesignof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

Engineering

****-**-**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

CodeforDesignof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

Engineering

GB*****-05

主编部门: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年**月**日

中国**出版社

****年.北京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2006年工业建设领域标准规范制定、修定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规范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保障国家资源战略安全,使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生态效益而制定的。

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多年来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对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阶段的总平面图设计、营造林工程、森林保护工程、机具设备选型和辅助生产设施等的设计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参编单位:

主要起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稿)

CodeforDesignof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

Engineering

2005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和定义 2

3综合调查 3

3.1专业调查 3

3.2小班区划调查 4

3.3栽植材料调查 4

4总平面图设计 5

4.1一般规定 5

4.2总平面图设计 5

5营造林设计 7

5.1一般规定 7

5.2新建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 7

5.3低效水源涵养林改造工程设计 10

6森林保护设计 11

6.1一般规定 11

6.2森林防火 11

6.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2

6.4其它工程 12

附录A水源涵养林工程造林模型树种配置表 13

附录B水源涵养林工程主要树种选择表 13

附录C水源涵养林工程造林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表 14

附录D水源涵养林工程主要树种适宜密度表 15

附录E水源涵养林工程主要树种播种量表 15

附录F水源涵养林工程更新采伐控制指标表 16

本规范用词说明 17

1总则

1.0.1为规范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保证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质量,发挥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优势,使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生态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建或改造的水源涵养林工程建设,本规范所指的水源涵养林是指以保护水资源为目的,用来调节水量、控制土壤侵蚀和改善水质的防护林。

1.0.3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0.4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水源涵养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1.0.5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参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和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

1.0.6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包括总平面图设计、营造林设计、森林保护设计、配套工程设计、机具设备选型及设计文件组成等内容。

1.0.7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应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的、设计原则和标准,深化设计方案;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土地征(占)用要求,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定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1.0.8水源涵养林工程大中型项目原则上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委托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和经济技术法人地位。

2术语和定义

2.0.1水源涵养林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

以水资源保护为目的,用来调节水量、控制土壤侵蚀和改善水质的防护林。

2.0.2水源保护区waterresourcesprotectiondistrict

以集中供水、取水口为中心的特定地理区域。

在水源取水口划出一定的水域或陆地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依次划出一定的水域和陆地为二级、三级保护区。

2.0.3水源涵养林建设constructionof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

按照一定建设程序与建设标准,对规划用于水源涵养林建设的土地和现有水源涵养林进行营造、改造、经营和管理的过程。

2.0.4水源涵养林营造forestationof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

借助自然力或人为措施形成水源涵养林的过程。

主要包括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和人工造林三种营造方式。

2.0.5水源涵养林经营managementof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

为保证水源涵养林持续发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水环境的作用,对水源涵养林进行管理、抚育、改造、更新的过程。

2.0.6植被盖度vegetationcoverage

地面上所有植冠(含乔木、灌木、草本)覆盖面积与总面积之比。

2.0.7林木混交比mixedspeciespercentage

单位面积林地上,混交树种(或伴生树种)株数或面积与实际保留总株数或面积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2.0.8低效水源涵养林lowefficiencywaterresourcesprotectionforest

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导致生态功能低下的水源涵养林。

3综合调查

水源涵养林工程在设计前应对建设区范围的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气候、水文等自然条件,居民点、交通等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工程区小班区划、栽植材料、配套工程进行综合调查,提出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的基础材料。

3.1专业调查

如建设区过去已有过类似调查,编制过立地类型、造林类型、森林经营类型和立地指数表的可验证修改补充后应用;否则要另行调查,重新编制。

调查前应先在图上设计好调查线路,布设好调查样地或样点。

3.1.1调查方法

1线路调查:

调查线路沿等高线垂直布设,要有代表性,尽可能以最短的距离穿越最多的立地类型。

按海拔、地形、土壤、母岩、母质、植被、林相等因子划分类型段进行调查。

2样地调查:

样地面积根据林分低、中、高不同密度,采用20m×30m、10m×10m、5m×5m等不同面积进行实测,每个林分类型至少要有5块样地。

对样地进行地质、地貌、土壤、植被、林分、灾害状况等方面的调查。

3.1.2样地调查的内容

1地质、地貌:

母岩类型、特点,样地所在的地貌(大、中、小)、部位、坡度、坡向、坡位、坡形、海拔、对坡距、开阔度,地形对生物气候、土壤特性、群落发生与结构、林分生长的影响。

2土壤:

土壤剖面宽度以能正常作业为准,深度到母质层或地下水,土层特别深厚的挖到1.0m以下。

分层记载土层厚度、土壤颜色、质地、结构、紧实度、石砾含量与大小、干湿度、新生体、侵入体、潜育程度、根系量、酸碱度、碳酸盐反应、地下水深度、枯枝落叶层、生物活动等情况。

土样、水样的采集方法见相关标准。

3植被:

群落层次、结构,植物种类、多度、盖度、高度、物候期、生活力与分布状况,指示植物,群落名称,群落演替规律。

4林分:

林分起源、树种组成、郁闭度、平均胸径、平均高、林分密度、蓄积量、经营度、立地指数、林分生物学与生态学特性、林分生长规律等。

5灾害:

通过观察、访问,了解病虫鼠、兽、强风、冰雹、低温、雨凇等灾害因子对林分的危害。

6其他项目:

与水源涵养林工程造林、经营有关的其他生态与营林项目。

3.2小班区划调查

水源涵养林工程区小班区划调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未进行小班区划调查的,在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资源现状调查;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了经营区划和小班调查的,在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复核,抽取一部分小班复核其立地质量、经营面积、林地使用权等。

3.3栽植材料调查

调查当地栽植树种的种子与苗木供需、现有苗圃、母树林与种子园情况,了解主要造林树种种苗的标准。

3.3.1苗圃

了解现有苗圃地的位置、立地特性、育苗面积、种子来源与质量、苗木种类与质量、育苗设施与技术措施。

调查每亩用种量与产苗量,育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技术力量及经验教训、病虫害种类及防治措施。

踏查可用于新建苗圃地的位置、立地条件(土壤、植被、地貌、水源、病虫害等)、面积、权属等情况。

3.3.2母树林

了解现有母树林的位置、面积、生态环境、树种、林龄、经营管理措施与利用前景等情况。

踏查可分为母树林的位置、面积、树种、林龄、林分密度、林分生长、病虫鼠害、自然灾害、交通、权属等情况。

3.3.3种子园

了解现有树种种子园的位置、面积、海拔、气候、降雨、土壤条件、树种、林龄、经营管理措施与利用情况。

踏查种子园的树种、位置、面积、海拔、气候、降雨、土壤条件、林龄、林分密度、林分生长、病虫鼠害、自然灾害、交通、权属等情况。

4总平面图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应按边界、造林布局、功能区、辅助设施、外部衔接道路和内部交通等编制总平面图设计方案。

方案应经实地勘察、论证、比较、优化后形成水源涵养林工程总平面图。

4.1.2水源涵养林工程总平面图设计,应在大于或等于1:

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或卫星影像图上进行。

底图要素应包括水源涵养林工程区域边界,内部路网,与外部的衔接条件,内部原有的工程设施、居民点等。

4.2总平面图设计

4.2.1按照总平面图设计方案组织现场勘察工作,并应按各专业的勘察设计要求进行。

4.2.2建设工程的勘察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及难度确定,可按各设计阶段的勘察要求分阶段进行勘察;也可采用一次外业,分阶段设计。

4.2.3水源涵养林工程总平面图的形成应根据实地勘察,通过方案比较和论证,采用安全、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

4.2.4水源涵养林工程的交通运输路网、森林防火路网、森林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图设计方案中连接管护用房、种子园、母树林、苗圃、防火瞭望塔、造林小班、造林地以及其它控制点的交通运输路网、森林防火路网、森林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应统筹布设,相互协调。

2道路、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防火林带的设计应按照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图上选线(含比较方案)。

3若水源涵养林工程采用分期建设,路网布设时应考虑与后期工程的协调衔接。

4水源涵养林工程区域内路网应与外部公共交通道路相衔接。

5道路的路线布设,应避免高填深挖,并注意路段系统排水的要求。

6森林防火路网、森林防火隔离带网、森林防火林带网的密度,应根据工程区的地形、植被、火险等级等条件参照森林防火的相关技术规程确定。

7森林防火隔离带可利用河流、山脊、道路等布设。

4.2.5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设计同时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建筑物基础、护坡和挡土墙工程量;

2场地的平整度,应有利于排水,避免土壤受冲刷。

挖填方工程,应防止产生滑坡、塌方;

3合理确定场地标高,使场地不被江(河)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4与场外已建和规划的道路、排水系统及周围场地的标高协调一致;

5满足管线敷设对高程的要求;

6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5营造林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营造林设计主要包括新造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和低效水源涵养林改造工程设计,新造水源涵养林工程包括造林准备、造林、未成林抚育和更新等内容。

5.1.2营造林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营造林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环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禁改变为其它用途。

2项目涉及区域主要是河流、水库周边及上游地区的林地,包括水源保护区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或规划用于建设水源涵养林的宜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荒溪、荒滩、沙荒地等。

3严禁毁林造林和破坏天然林。

对于由于遭受强烈自然灾害很难恢复生长的林分,或树种与立地不匹配影响水源涵养效益发挥的林分,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后方可列为改造对象。

4不宜营造纯林,提倡营造混交林,主要树种混交模式参照附录A执行。

5营造林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景观与游憩需求等因素,对古树名木、珍稀野生动植物、特殊景观等应提出必要的保护措施。

5.2新建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

5.2.1造林准备

5.2.1.1造林准备必须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

1水源涵养林造林树种及其比例的选择应依据树种特性、立地类型、效益发挥等因素综合确定,选择水源涵养效益好的造林树种,并重视乡土树种的选优和开发。

2不同区域营造水源涵养林依地适树参照附录B执行。

5.2.1.2营造水源涵养林必须选用优良种源、良种基地培育的种子或苗木,具体要求如下:

1飞机播种造林用种子达到GB7908规定的二级以上种子质量标准;

2容器苗执行LY/T10000-1991容器育苗技术规定的合格苗标准;

3裸根苗执行GB6000-1999的规定的一、二级苗木标准;

4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执行DB11/T222-2004的一、二级苗木标准,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执行GB6000-1999的相关规定;

5未制定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树种的种子、苗木,以及有条件或需特殊处理的种子、苗木另行规定。

5.2.1.4水源涵养林造林树种应选择抗逆性强、低耗水、保水保土能力强、低污染和具有一定景观价值的乔、灌木,重视乡土树种的选优和开发。

5.2.1.5应根据水源涵养林工程的营造面积计算需苗量,通过社会招标的方式购置苗木,实现苗木社会化供应,如需自行建设母树林、种子园、苗圃的参照相关标准建设。

5.2.1.6应根据立地类型、造林树种的生物学特性、植被现状及土壤侵蚀的风险程度确定林地整理的方式、规格和时间。

1整地要求:

除河滩等平缓地外,凡5°以上坡度的造林地,不应采取全面整地,尽量减少对原有植被的破坏。

2整地方法:

应采用穴状整地、鱼鳞坑整地、水平阶整地、水平沟整地、窄带梯田整地等方法。

水源涵养林整地规格及应用条件参照附录C执行。

3整地时间:

一般应提前整地。

春季造林,应提前到前一年雨季,不晚于前一年秋季;雨季造林,应提前到当年春季或不提前;秋季造林,应提前到当年雨季或雨季前。

5.2.2水源涵养林营造

5.2.2.1根据立地条件、树种生物学特性及营林水平,确定合理的造林密度,一般以稀植为主。

乔木新造林密度应保持800~5000株/hm2或稍低,灌木新造林密度应为1650~5000株/hm2,主要造林树种的适宜造林密度参照附录D执行。

5.5.2.2造林方式一般采用植苗造林和播种造林。

1植苗造林:

植苗造林以带有土坨的移植苗为主,容器苗、裸根苗为辅,具体植苗技术执行GB/T15776的规定。

2播种造林:

人工播种造林执行GB/T15776的规定;飞机播种造林执行GB/T15162的规定。

主要造林树种播种量参照附录E执行。

5.5.2.3应根据立地条件、气候条件、树种特性、造林方式和经营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造林季节和时间。

春季造林为主,雨季、秋季造林为辅。

春季造林一般在2~5月;雨季造林一般在7~8月;秋季造林在土壤上冻之前完成。

5.2.2.4其它有关技术要求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执行。

5.2.3未成林抚育

5.2.3.1采取的抚育措施主要有松土除草、灌溉、施肥等。

一般连续抚育3~5年,每年1~3次。

遇干旱年份增加灌溉1~2次。

有冻拔危害的地区,第一年以除草为主,适当减少松土次数。

5.2.3.2除草方式应以穴状除草为主,深度5~10厘米,水分条件差的地区应适当加深,丘陵山地可结合抚育进行扩穴、培蔸。

5.2.3.3水源涵养林抚育过程中不得使用化肥和化学除草剂,如确实需要使用的应根据树种的生物学特性,注意配比和使用要求,并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

5.2.3.4对造林成活率不合格的造林地应及时进行补植或重新造林,植苗造林的补植应选用同龄苗木。

需要补植的成活率范围在41~84%之间,成活率41%以下的应重新造林。

5.2.3.5可根据树种与作物的生态习性、森林生长发育阶段和市场需求情况选择间种模式,在林分内种植固氮植物或粮油、饲料、肥料、药材、花卉等作物,以增加地表覆盖、改良土壤、提高经济效益。

5.2.3.6水源涵养林抚育以不破坏原生植物群落结构为前提,抚育目的是促进林木生长和维持合理的林分结构,增强水源涵养林的生态功能。

5.2.3.7应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源涵养林进行抚育:

1天然次生林中幼龄林郁闭度0.8以上,人工幼林郁闭度0.9以上,中龄林郁闭度0.8以上;

2林分过分稠密,自然分化严重;

3遭受病虫害、火灾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4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水源保护功能的林分。

5.2.4郁闭后的经营管理

5.2.4.1应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效益发挥,及时对郁闭后的水源涵养林进行间伐、修枝和卫生伐等抚育措施。

5.2.4.2按水源涵养林的生长发育顺序和培育目标,可依次对其进行透光伐、疏伐、生长伐,特殊情况下可进行卫生伐。

相关技术要求参照《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执行。

5.2.4.3严禁皆伐的水源涵养林,因特殊原因需要皆伐时需征得相应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

5.2.4.4水源涵养林林冠郁闭后,树冠下部开始出现枯枝时应进行修枝。

针叶林在前一次修枝后出现两轮死枝时应再次修枝,阔叶林的修枝间隔期以2~3年为宜。

5.2.4.7修枝宜在早春或晚秋进行。

萌芽力强或有伤流现象的树种应在生长季进行修枝。

5.2.4.8水源涵养林管护的主要任务是以封山护林措施为主,进行综合性经营管理,以及预防森林火灾与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发展,防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5.2.4.9根据水源涵养林分布特点和明显地物界,按一定面积划定综合管护责任区,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管理及产权单位、个体承包者按综合管护责任区签订管护合同。

5.2.4.10实施分级管护制度。

管护分为封禁管护、重点管护和一般管护三个等级。

1封禁管护适用于一级水源保护区,具体管护措施执行GB/T15163的规定。

2重点管护适用于二级水源保护区,以及三级水源保护区的幼、中龄林和林下天然更新较好的林分,采用局部或定期封禁的措施进行管护。

3对三级水源保护区的其他水源涵养林进行一般管护。

5.2.4.11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乱砍乱伐树木,保护自然资源;禁止捕杀珍贵、有益的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

5.2.4.12森林防火及病虫鼠害防治执行GB/T18337.3的规定

5.2.5更新

5.2.5.1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参照附录F执行;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应进行更新。

在采伐前或采伐后的当年与次年及时进行更新。

5.2.5.2水源涵养林的更新应以天然更新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为主,人工更新为辅。

5.2.5.3同龄林采伐更新采用渐伐和择伐方式;对需要更新的异龄林,特别是天然次生林采取径级作业法,严格按立木径级大小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木的选择分地区与优势树种确定,同时满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两个指标(见附录F),一次采伐强度不得大于蓄积量的15%,间隔期应大于10年。

5.3低效水源涵养林改造工程设计

5.3.1低效益水源涵养林改造应因林因地而宜,适地适树并注重改造效果;应遵循生物学原理,保护生物多样性。

5.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源涵养林应进行改造:

1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0.3;

2近中龄林且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0.4;

3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0.2;

4病虫害或其他自然灾害严重,病腐木超过20%。

5.3.3定向改培的改造方式应分为补植改造、综合改造:

1补植改造主要适用于稀疏、残破林,根据林分内林隙的大小与分布,采用均匀补植和局部补植的方式。

初植密度依造林树种而异,造林后及时进行幼苗管护。

2综合改造主要适用于林相老化型和自然灾害型的低效林和由多个树种组成的、疏密不均的异龄复层林。

一次改造强度控制在蓄积的20%以内,采用块状或带状伐除受害木。

对栽植的目的树种,成活后进行林木抚育。

5.3.4依据对象和规范的规定正确确定改造方式、方法,把低效水源涵养林改造成为高效或正常生长的水源涵养林,严禁借改造之名,单纯取材,乱砍滥伐。

6森林保护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水源涵养林工程设计必须进行森林保护工程设计,森林保护工程设计应包括森林防火工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及其它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等内容。

6.1.2森林保护工程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森林保护的科学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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