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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并开始生效。

甲方:

郑州市先河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

郑州市建设西路187号泰隆大厦1008室

电话:

0371—67973143

传真:

0371—67977301

联系人:

肖劲松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目录

一、合作目的

二、合作模式

三、合作阶段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五、费用结算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陈述和保证

八、双方法律关系

九、保密

十、不可抗力

十一、附则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此次项目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目的

本协议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共同发展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的核心战略合作伙伴协议

二、合作模式

1.甲方以河南电台教育广播广告投放的形式,占有乙方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50%的股份,每个月投放总价值100万元的电台广告,以宣传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

2.乙方每个月给予甲方回报不低于3万元整。

三、合作阶段

本协议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策划系列广告文案,直到乙方满意。

(2)甲方每个月投放总价值100万元的电台广告,以宣传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

(3)甲方负责提供每天30次,每次不低于30秒的电台广告,并承诺均为黄金时段。

(4)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协议期内不低于三次的走进直播间,以宣传普及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

(5)甲方负责提供每天5次插件播放,以宣传普及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

(6)甲方负责提供每天不定时口播广告,以宣传普及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

(7)甲方有权利了解乙方真实销售情况,以确定最终利益分成。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相关资料,以便甲方策划系列广告文案。

(2)乙方负责提供其相关资质证明,以确保其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的真实性及服务质量保证。

(3)乙方将谢锡亮艾灸健康养生中心50%的股份在协议期间给予甲方。

(4)乙方须向甲方无隐瞒提供其真实销售情况,以确定最终利益分成。

(5)乙方每个月给予甲方回报不低于3万元整。

(6)乙方有权利随时对广告文案提出异议,要求甲方进行改进。

五、费用结算

乙方应在每个月第一周内将上个月的利益分成打到甲方所提供的银行卡中

甲方指定结算收款联系人信息

姓名:

银行卡所属银行:

银行卡号:

手机号:

甲方和乙方应各自承担其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严格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损失。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合作,需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全额赔偿对方的损失。

七、双方陈述和保证

1.双方在此分别向对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双方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和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签订本协议的全部权利、资格和授权;双方均已获得签署本协议和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一切必备手续,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具备完全的经营资格,符合其经营范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合同的限制;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构成对其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依本合同之条款可对其强制执行的义务。

2.双方同意因其在本条中所作陈述和保证不真实而引起的另一方遭受、承担或加重的任何责任、义务、损失、赔偿、惩罚、成本、费用(包括救济费用),应当赔偿该受损方并使其所有损失得到弥补。

八、双方法律关系

1.本协议的双方为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

本协议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解释为在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任何代理或合伙关系、或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或担保、或一方与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未经甲乙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甲、乙方双方均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的权利义务。

九、保密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他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

2.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资料接受方必须在协议终止或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将保密资料全部返还资料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十、不可抗力

1.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

任何一方不应承担由于其控制范围之外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未能履行其本协议义务的责任。

“不可抗力”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定义。

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15)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抗力所产生之影响。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

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协议。

十一、附则

1.如果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者及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时,不应视为弃权;而对任何权利、权力或优先权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防碍日后其对任何权利、权利或优先权之行使。

2.本协议惟经双方签署之书面协议方可修改。

本协议一经签署将自动取代双方之间就产品(或平台)合作事宜先前达成的所有口头和书面的协议、合同、备忘录或其他约定。

3.本协议乃为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之利益而制定,并对双方及其各自之合法继任者及受让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本协议以中文制成,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郑州市先河广告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月日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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