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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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doc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濮政办[2006]82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的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办公室

濮阳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与实施濮阳市城市规划,促进本市规划与管理规范划、法制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是用于濮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与管理。

第二章城市用地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无详细规划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件1)执行。

第三条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变更手续。

重要调整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沿城市规划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代征公共用地。

其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仍按实占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居住用地应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步投入使用。

第三章建筑容量

第六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不得超过附件2的规定。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七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大于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新建居住区的日照间距系数为1.3-1.5,旧区改建的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2;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5.0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第九条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长高比≤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2h;

(三)当长高比>2.0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第十条多层与多层及多层与低层之间山墙距离最小不宜小于6米。

第十一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的南侧为高层时,当其长度小于等于40米时,其间距不应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为25米;当南侧建筑长度大于40米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间距为30米。

2、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

3、若南侧为多层、低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遮荫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13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13米。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或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窄处不小于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第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宅楼、幼儿园、托儿所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1.3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间距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的0.5倍,且最小值不小于10米。

第十四条遮挡建筑背面的凸出部位(阳台顶板、雨棚等与房屋檐口齐平的突出物)宽度之和超过14米且超过建筑总长的1/3时,应当以该凸出部位外缘为准计算间距。

第十五条上述以外的情况按国家规范进行日照分析后确定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退让

第十六条建筑退让系指建筑后退地界、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渠、绿带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

第十七条相邻用地退界距离一般参照6层标准条式住宅(不含工业、仓储及安全要求较高的建筑)进行控制,相邻双方各退一半,如南侧或东西朝向建筑增加高度,则增加部分全部由增加高度的退让。

如南侧或东西朝向的建筑减少高度,则减少部分全部由减少高度的建筑折减。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最小值为:

高层7米,多层3米。

第十八条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当建筑物在绿地南侧时,低层建筑:

5米;多层建筑:

9米;高层建筑:

15米。

当建筑物北、东、西侧时,最小值不得小于5米。

第十九条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1.5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红线距离应符合附件3的控制指标。

如城市道路两侧有城市绿化带,则建筑退后距离应以绿线为界线。

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建筑物临道路一侧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线与道路红线的距离控制。

第二十一条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后退距离应适当加大3-6米。

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

第二十二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铺设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可以适当缩小。

第二十三条沿河道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7米。

第二十四条建筑退让除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防汛、交通、文物保护、环保、景观等方面的要求。

第六章建筑绿地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配套绿化,其建设用地绿地率应满足附件4的要求,并同时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居住区规划

第二十六条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严格控制零星住宅和低层住宅建设;沿主要干道不宜建设多层商住楼;严格控制沿城市生活主干道规划建设小单元(每个营业单元建筑面积小于300㎡)联排式商业用房。

原则上多层、低层住宅建筑不得兼容商业用房,其中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禁止兼容商业用房。

第二十七条城中村规划应按现行《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宜建设多层住宅。

第八章城市停车场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库)应主要设置于市中心、商业区、体育中心及主要交通枢纽处,其位置和规范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公共停车场应有良好的视野。

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隧道引道须大于50米。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就近设置,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50米,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配建指标应符合附件5的规定。

露天停车场须在总图中表示,且必须首先确保庭园绿化用地。

停车场(库)须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九章其它

第三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围墙,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等形式。

确须设置围墙时,可采用栅栏、透景围墙形式,其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6米。

第三十三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天桥或地下通道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建筑工程和管线、道路、桥梁工程现场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或定线。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建设单位按要求安排竣工测量,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数字化地形图,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未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加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专用章的工程,房管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执照规定配置绿地,配建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并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临街建筑的绿地以沿街开放式布置为主。

沿街界面空透率(沿街界面非建筑用地长度占沿街界面建设用地全长的百分比)不低于20%;沿水系岸线界面空透率不低于25%。

建筑连续长度一般不得超过80米(大型公共建筑和工业仓储建筑除外)。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其它方面,仍按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谋控制指标

用地类型/层数 控制指标

容积率

(万㎡/h㎡)

建筑密度(%)

居住用地

低层

1.1

33

多层

1.7

28

中高层

2.0

25

高层

3.5

20

办公旅馆用地

多层

2.4

40

中高层

3.5

35

高层

4.0

30

商住用地

多层

2.2

38

中高层

3.0

33

高层

3.6

28

商业用地

低层

1.8

50

多层

3.0

45

高层

5.0

40

工业仓储用地

低层

0.9

45

多层

16

38

附件3附件4

附件5

附件六

计算规则

C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范计算,层高在2.2m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利用坡层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C2、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房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

A′=KA

式中:

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

(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的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高层商住楼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户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高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C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和河道规划用地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C4、建筑高度(H)计算

(1)平层面建筑:

建筑高度(H)自檐口顶或女儿墙顶算到室外地面。

(2)坡层面建筑:

当屋面坡度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高度(H)自檐口算至室外地面;坡度大于30度时,建筑高度(H)自屋脊顶算至室外地面。

(见图一、图二、图三、图四)

C5、遮挡高度(h)计算

(1)遮挡高度(h)是指平行布置的相邻建筑中,南侧建筑的有效屋顶高度至北侧建筑±0.00以上0.9米处的高度差。

(2)遮挡建筑为平屋面时,遮挡高度(h)自该建筑檐口顶或女儿墙顶算至被遮挡建筑±0.00以上0.9米处。

(3)遮挡建筑为平屋面时,当屋面坡度小于等于30度时,遮挡高度(h)是自檐口算至被遮挡建筑的±0.00以上0.9米处;当屋面坡度大于30度时,遮挡高度(H)自屋脊顶算至被遮挡建筑的±0.00以上0.9米处。

(4)在计算建筑物的遮挡高度时,如相邻建筑室外地面高度差在0.6以内,可不予考虑;如高度差大于等于0.6米,则应将高差计入遮挡高度。

(见图五、图六)

C6、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主体墙外墙面之间最小的距离。

但在计算建筑的遮荫间距时,如计算遮挡高度处与建筑外墙不在同一垂面时,则应将其间距计算在内。

(见图七、图八)

建筑高度计算图

遮挡高度计算图

建筑间距计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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