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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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郑州市财政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中小企业:

  现将《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附件:

  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行业发展资金)是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财企〔2010〕66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见》(郑政〔2009〕19号),结合我市实际,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和补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费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资金。

  第三条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确定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以下支持方式:

  

(一)担保机构:

  1.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

  2.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

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3.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

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4.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二)中小企业:

  担保费用补贴,根据中小企业由担保公司担保、通过银行贷款的融资贷款业务进行补贴。

按中小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额的0.5%-2%进行补贴。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报担保费用补贴,每个企业的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申请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郑州市依法设立,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其中郑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比例不低于30%),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5000万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2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3%;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八)其他。

  第九条申请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申请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无违法违纪现象;

  (六)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七)其他。

  第十一条申请担保费用补贴的中小企业须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备案证明;

  (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及贷款到帐证明;

  (五)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支付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并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对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收到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获得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对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获得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上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

  第二十三条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财办企〔2009〕10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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