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协议确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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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协议
协议编号:
HYSM2010042601
签定日期:
2010年4月26日
签定地点:
山西太原
委托方(甲方):
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
山西三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进口ONE
(1)PAL321L&STNylonTubingExtrusionLine/SE-8-0-025.1达成如下协议:
一、进口货物详细说明:
进口合同号:
SE-8-0-025.1
货物名称:
PAL321L&STNylonTubingExtrusionLine/SE-8-0-025.1
进口数量:
1套
合同金额:
CHF730,000.00
生产商:
MAILLEFERS.A.
二、授权范围:
甲方与外商确认进口合同的全部条款,委托乙方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商检等进口通关事宜,授权乙方以进口合同中买方的的名义对外签订三方进口合同。
三、甲方的责任:
1.负责向乙方提供进口货物的正确品名、规格、制造厂商或生产国别等有关书面资料,并审核确认进口合同的各项条款。
2.负责办理进口项目有关的报批及减免税手续。
3.确认进口货物的合同价格,承担外汇汇率风险,落实进口项目所需资金,按时付款:
1)预付货款(进口合同总额的30%):
甲方应于对外付汇前2个工作日,将人民币货款计1,425,000.00元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汇率暂按6.5计算;
2)信用证付款项下资金:
甲方应于开证前5个工作日,将信用证付款所需资金CHF511,000.00付至乙方指定帐户;
3)货物进口通关的费用:
乙方应于货物到港前5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进口关税、增值税、海关监管手续费和其它国内运保费、码头费及因进口货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
甲方于到港前3个工作日将上述费用款项付至乙方指定帐户。
乙方应于对外支付费用和税款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发票给甲方。
以上付款(进口货款)按银行实际购汇使用的人民币进行结算,各项进口费用以发票实际金额进行核算。
4.与外商直接联系货物发货前的技术资料及图纸的提供及外商工厂的装运前的验收检验事宜等前期工作。
5.负责到货后的与外商指定工作人员的开箱检验工作,如发现质量、数量等问题,及时在法定的或进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通知乙方或向外商直接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该索赔结果不影响甲方向乙方全额支付应付货款和代理费用等的义务。
6、及时向乙方通报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协调有关货物装运事宜。
四、乙方的责任:
1.按照甲方确认合同的条款,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2.协助乙方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表的申领手续。
3.在甲方按本协议资金到位及提交乙方所需相应材料的前提下:
1)办理进口合同项下30%合同金额预付货款的电汇对外支付。
2)按照合同及外商确认的信用证条款最迟在FCA发货前60天内对外开证。
3)按照UCP600审核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办理60%合同金额购汇及对外付汇手续。
4)按照进口合同规定,办理余下10%货款的对外支付及结算等有关事宜。
4、负责提供货物进口清关通关的单证,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报检及运输等事宜。
5、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口货物的清关情况,协调有关进口通关事宜。
五、费用承担
1.甲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按时支付乙方货款,以便乙方办理进口合同项下的对外预付款、开立信用证及信用证项下的交货付款及验收付款手续。
2.进口关税、增值税、海关监管手续费和其它国内运保费、码头费及因进口货物而引起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3.代理费为进口货物CIF总价的(包括银行电汇手续费,信用证开证费及其他银行费用等)。
六、责任、争议的解决和确认
乙方为进口代理,不承担本协议项下产品进口有关的一切风险、责任和损失。
若遇进口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则乙方协助甲方对外交涉,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需对外提起仲裁或诉讼,甲乙双方必须另签协议。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和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由于一方责任造成的费用及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双方书面同意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各自履行完毕本协议下的义务时自动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签字):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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