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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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鼓励我市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自主的国际营销渠道,实现我市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指每年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市场开拓资金的激励作用,调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积极性;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切实降低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成本费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提出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市场开拓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审核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检查监督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企业)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市场开拓资金申请项目分为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自主取得出口订单,并通过代理或收购等形式委托我市企业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组展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在我市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商会。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

3、组织参加活动的企业(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在10家以上,其中:

80%以上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

(一)款规定的申报资格。

第八条单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场开拓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已经列入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外贸、安全生产和环保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资助方式: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报销的资助方式。

第四章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企业境外(包括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的公务费(公务费指经济舱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

资助标准:

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公共布展费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补助,公务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第十一条企业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展览专项。

指参加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的面向国际采购商举办的境内展览会。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

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

第十二条企业认证专项。

指当年获得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0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及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CMM)认证、CE(欧盟安全认证)认证、FDA(美国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认证)认证、UL(美国安全认证)认证、COS(欧洲药典适用性证书认证)认证等产品认证。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认证费、检验检测费、与企业认证相关的企业内部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费。

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第十三条企业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一)翻译、制作企业(产品)宣传材料(光盘)用于派发给国际采购商的项目。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翻译费、制作费。

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

(二)利用境外传播媒体(不含网站媒体)发布企业(产品)广告项目。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翻译费、制作费、广告费。

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三)利用境外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产品推介和交易项目。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翻译费、企业网站建设费(含1年或以内期限线路租赁和维护费)、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费(包括平台管理软件购置费、1年或以内期限会员费)。

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5万元。

第十四条企业商标境外注册专项。

指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同一个商标在各国(地区)注册费用合计最高资助额30万元。

第十五条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专项。

(一)企业国际市场分析项目。

指企业借助省级以上专业研究机构完成有关国际市场分析、策划,或编写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报告调研和写作费、策划服务费。

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4万元。

(二)企业境外投(议)标项目。

指参与通过境外新闻媒体发布进行的公开招(投)标或定向招(投)标项目。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规范性文件和标书购置费、翻译费、项目设计费、经济舱往返机票费(每项目不超过2人)。

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三)企业直接参与联合国机构采购项目。

指企业成功申请成为联合国及其分支组织机构和基金会的注册供应商。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申报代理费、注册登记费。

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企业成为联合国其中一个机构注册供应商,最高资助额1万元。

第十六条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专项。

指企业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购买统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买方违约保险和综合保险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种类所缴纳的保险费。

资助标准:

按企业实缴保险费3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20万元。

第十七条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服务专项(包括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

指企业直接参与或团体组织企业参与应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法律诉讼案件,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涉及的信息搜集、整理以及应诉等。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复审调查费、聘请境内外法律中介机构所发生的法律服务费和相关法律诉讼费。

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30万元。

第十八条境外展览团体专项。

参与展览团体项目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资助,组织单位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展位整体形象所发生的公共布展费、组织单位不超过2人的公务费。

资助标准:

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展位整体形象所发生的公共布展费以布展工程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按实际费用额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20万元;公务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九条境内展览团体专项。

指组织企业参加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的面向国际采购商的境内展览会。

参与展览团体项目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资助,组织单位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展位整体形象所发生的公共布展费、组织单位不超过2人的国内差旅费。

资助标准:

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展位整体形象所发生的公共布展费以布展工程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按实际费用额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10万元;国内差旅费按市财政局《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规定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条国际市场考察洽谈团体专项。

指组织我市企业参加经国家、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国际市场考察洽谈项目。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组织单位和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的公务费。

资助标准:

公务费按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最高资助额2万元。

第二十一条培训与研讨会团体专项。

指经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举办有关国际贸易知识的培训与研讨会(参加企业30家以上)。

纳入资助范围的费用:

场地及设备租赁费、材料费、专家来回交通费、专家会议期间住宿费、专家劳务费。

资助标准:

按实际费用额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5万元。

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费。

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织与市场开拓资金政策相关的宣传推介会、业务培训班、研讨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劳务费和中介机构服务费。

项目管理费列入市场开拓资金年度预算,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在项目管理费年度预算内据实列支。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二十三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年初公布市场开拓资金的年度申报指南。

单位(企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附送相关的申报材料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提出资助申请。

已申请团体项目资助的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另外申请市场开拓资金企业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1、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业务表格下载”栏或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表》,填写并打印一式两套申请表(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及生成电子数据。

2、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收据(限于境外的收据)、银行支出进帐单、现金支出单。

纳入资助范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费用项目,要求通过企业银行账户汇款的形式进行支付。

委托境外关联企业代付费用的,须提交有关委托证明复印件,境外关联企业限于以下几类企业:

境外母公司、子公司或其中一名股东与境内委托企业相同的公司。

3、证明项目费用已登记入帐的帐单复印件,包括记帐凭证、登记该项费用的费用明细帐帐页。

4、境外展览专项:

须提交批展单位文件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参展人员机票及护照出入境签署复印件,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

5、境内展览专项:

须提交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文件、展览合同或含展位价格的展览确认书复印件,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

6、认证专项:

须提交认证合同、认证服务合同复印件,取得认证的证明文件或证书、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7、国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须提交宣传资料和广告内容复制品,广告合同、企业网站首页、网站设计开发合同和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合同复印件。

8、境外商标注册专项:

须提交境外商标注册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

9、对外经济合作专项:

属国际市场分析项目的,须提交委托合同、受托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受托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分析报告(附电子文档);

属境外投(议)标项目的,须提交所购置标书封面、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随团人员护照出入境签署复印件;

属联合国机构采购项目的,须联合国采购机构供应商注册证书复印件。

10、出口信用保险专项:

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东莞办事处把企业的有关申报资料统一报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11、进出口公平贸易法律服务专项:

须提交国内外相关机构出具的案件调查文件、与境内外法律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案件调查或谈判结论文件复印件。

12、境外展览团体专项:

须提交批展单位文件或境外主办单位的邀请函复印件、参展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随团人员机票及护照出入境签署复印件。

13、境内展览团体专项:

须提交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确认文件复印件、参展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展览会场及展位的照片。

14、国际市场考察洽谈团体专项:

须提交国家、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参团企业名单及其营业执照、随团人员护照出入境签署、机票复印件,考察地点或洽谈会的照片,出国考察行程方案和总结报告。

15、培训与研讨会团体专项:

须提交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备案文件复印件、会议内容和主讲专家简介、日程安排方案、会场照片。

16、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或者与我市外贸企业签订代理出口(收购出口)合同复印件。

以上所有复印件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付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为人民币。

以外国文字记载的文件要附送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五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单位(企业)申报材料后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的审核,按月汇总编制项目资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经市财政局核实后,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未能纳入资助计划的项目,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向申报单位(企业)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资助计划,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给有关单位(企业)。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企业)有异议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期项目资助计划。

第六章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按经核定的项目资助计划把项目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企业)。

第二十八条单位(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明细费用科目对市场开拓项目的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

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七章检查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市场开拓资金绩效评价制度。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三十一条对单位(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市场开拓资金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场开拓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市财政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005年6月27日印发的《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东财〔2005〕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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