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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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doc

**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一、效能责任追究制是指对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而影响管理服务工作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效能责任。

二、效能责任追究处理分为通报批评、效能告诫(限期整改)、停职、调整岗位、辞退(解除聘用)等五种。

三、给予效能责任人通报批评、告诫(限期整改)处理的,可由县效能办做出决定;给予责任人停职、调整岗位、辞退(解除聘用)处理的,由县效能办提出处理建议,交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等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做出处理。

责任人的行为构成违纪违法的,在依照本办法追究效能责任的同时,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四、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告诫处理。

(一)不公开承诺或承诺后不按时按质践诺的;

(二)工作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的;

(三)不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办私事,上网聊天、炒股、看电影、打游戏、浏览不健康网站的;

(四)工作不负责,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下,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无故超过办理时限的;

(五)无正当理由由他人替会、不遵守会议时间、会场秩序,不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的;

(六)其他违反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

五、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或者故意刁难、打击报复投诉人及暗访人员的,给予告诫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停职或调整岗位处理。

(一)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作风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或不按程序办理的;

(三)对县委、县政府决议、决定和交办事项执行、办理不力或弄虚作假,政令不畅,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乱摊派滥罚款的;

(五)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报”的;

六、对年度内连续两次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加重处理。

即第二次受到通报批评的,同时给予告诫处理;第二次受到告诫处理的,同时给予停职处理;第二次受到停职处理的,同时给予调整岗位处理;第二次受到调整岗位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并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告诫、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分管负责人停职处理,给予主要负责人告诫处理。

(一)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效能建设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对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应当给予处理而未及时作出处理的;

(四)对投诉件、领导批办件、上级效能办交办件隐瞒不报、压着不查或者不认真查办的。

八、实行效能责任追究上溯一级制度。

年度内,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连续2次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给予其直接分管领导效能告诫1次;机关(单位)2人以上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对其单位主要领导效能告诫1次,并视情况追究机关(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九、给予效能责任人通报批评、告诫、停职、调整岗位处理的,由县效能办下达书面通知书或建议书,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检查。

给予效能责任人告诫处理的,告诫期为3个月。

告诫期满后,根据被告诫人整改情况,确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告诫通知书;无明显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个月。

延长期满仍无明显改正的,应给予调整岗位处理。

给予停职处理的,停职期为3至6个月。

停职期满后,根据被停职人整改情况,确已改正的恢复其职务,无明显改正的给予调整岗位处理。

给予调整岗位处理的,一般应在7日内调整岗位,不服从调整工作安排的,可予以辞退(解除聘用)。

给予辞退(解除聘用)处理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惩戒相关材料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受告诫以上处理的有关材料抄报效能办备案,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及组织、人事、监察部门。

十、将效能责任追究与个人年度考核相结合。

效能责任人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发次月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受到告诫、停职处理的,告诫、停职期间不发给奖金,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受到调整岗位处理的,从作出处理决定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享受奖金待遇,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基本称职以上等次。

十一、将效能责任追究与单位年度目标考核相结合。

对因工作人员或部门受到效能责任追究的单位,在当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扣减其相应分值(本单位自行查处的不扣减)。

(一)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的,每件(人)次扣减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值0.5分;

(二)工作人员受告诫处理的,每件(人)次扣减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值1分;

(三)工作人员受停职处理的,每件(人)次扣减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值1.5分;

(四)工作人员受调整岗位处理的,每件(人)次扣减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值2分;

(五)工作人员受辞退(解除聘用)处理的,每件(人)次扣减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值2分;

(六)受通报批评的单位,每次扣减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分值2分;年度内受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取消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先资格。

被县以上效能机构处理的按以上规定的双倍处罚。

各镇、各部门主动按效能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对违反效能制度的工作人员,每查处1件(次),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奖励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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