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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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讲座
2010-9-14石焓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和时间
1、各类企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到成都即为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具体承办单位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工伤认定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这里指的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
比如:
职工在上班期间上洗手间,因为洗手间地上较滑而摔伤,象这类情况也应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
不作为工作原因的,比如:
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的私人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如有员工下班后在车间里打扫卫生发生的事故也算。
有过这么一个案例,一位员工在有较严重粉尘的车间作业,下班后在公司的浴室里洗澡时不慎摔伤,通过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门认为该员工因在有粉尘的车间工作其洗澡视作是收尾性的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4、患职业病的;
在有毒有害车间长期工作的员工可能会引发一些职业病,职业病应该先由卫生部门鉴定,地点在同丰路上的卫生局,确认后由劳动部门处理。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厂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即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电瓶车不属于机动车。
这里还要补充的是在上下班途中日常的生活方式,包括去幼儿园接小孩子,去市场买菜等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也认定工伤。
无证驾驶或者年检过期不能认定为工伤。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因违反治安或刑法而受到的伤害;
“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且该犯罪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违反治安管理”,应是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职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
2、醉酒导致的;
“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3、自残或自杀;
4、还有下列一些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
(1)用人单位使用的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不作为工伤认定的对象。
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申请判定其是否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3)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四、、工伤认定程序
(一)工伤申报: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并且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如果属于交通事故的,按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逃逸证明之日起算30天。
举证责任:
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举证。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提交的材料,
这里分二块说明,一是企业内工伤,二是交通事故工伤。
1、企业内工伤需要带下列材料:
(1) 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2) 工伤认定申请表。
(3) 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如无劳动合同的可用当月工资单或者考勤卡复印件来证明劳动关系,并要加盖单位公章
(4) 受伤害人身份证复印件
(5) 病历卡复印件,病历卡最好把初诊记录复印下来。
2、交通事故工伤所需材料
除以上所需外还要提供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当月考勤卡,路线图(路线图内应把事故发生的地点,职工住客宅及单位标明,并画出主要交通路线),发生交通事故的职工如是驾驶员需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及年检记录复印件。
考勤卡、路线图也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能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到社会保障大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领取劳动能力鉴定表,并经盖章确认后再带好工伤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到市劳动局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工伤鉴定最好要达到以下的条件,方才申请:
(1) 医疗终结
(2)工伤职工能上班
(3)一般最少在事故发生2-3个月后
其中医疗终结最重要,有工伤职工明明还需要再治疗却去做了工伤鉴定,导致后面还出现医疗费及停工留薪期等一系列问题。
伤残等级下来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不能给你报销医药费了。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的,可以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被鉴定为四级及四级以下伤残的,不评定护理依赖程度。
3、对鉴定结果的异议:
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该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即无法提出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但对该鉴定结果若还有异议的,可在民事诉讼阶段对该“鉴定结论”申请法院进行重新鉴定。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待遇范围:
1、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3、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假肢等的辅助用具费用,5、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的工资,6、护理费,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伤残津贴,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1、丧葬补助金,12、供养亲属抚恤金,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各项费用的补偿条件和标准:
1、按补偿项目分类:
(1)医疗费: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要满足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安装假肢等的辅助用具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的工资:
一般该期间不超过12个月,经劳动鉴定委确认的,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补偿标准为该职工原福利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6)护理费:
分为住院期间的护理及评定伤残等级之后的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在劳动能力鉴定委确认后,分为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及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级,补偿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等级一到十级分别补给24个月至6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指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平均工资的300%的,按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8)伤残津贴:
按工伤等级1-6级发给本人工资自90%至60%不等的金额,7-10级无此补偿,1-4级该补偿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保险基金补足差额,5-6级的差额由公司补足;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5-10级的工伤职工享有,5-6级的在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支付(资方在此情形在合同到期后无终止合同的权利?
),7-10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支付;
(10)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同(9);
(11)丧葬补助金:
6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1-4级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也可享受该待遇;
(12)供养亲属抚恤金:
对象为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该工亡职工本人工资的40%(配偶)、30%(其他)、孤寡及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但所有的抚恤金总额不超过该职工的工资,1-4级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也可享受该待遇;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48-60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按工伤级别分类: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6)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7)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待遇的承担:
1、由基金支付的:
①医疗费、②安装假肢等的辅助用具费用、③工伤等级评定之后的护理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⑤1-4级的伤残津贴、⑥丧葬补助金、⑦供养亲属抚恤金、⑧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由公司支付的:
①住院伙食补助费、②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③停工留薪(治疗)期间的工资、④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⑤5-6级的伤残津贴、⑥5-10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⑦5-10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四)、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五)、几种特殊情况下,工伤待遇的责任主体:
1、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4、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5、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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