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员工招聘工作的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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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银建材有限公司

关于加强员工招聘工作的规定

一、为了加强公司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员工招聘、任用、离职等程序,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二、办公室是公司劳动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员工招聘、任用、离职等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三、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招聘、任用、离职等的审查与考评。

四、招聘员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唯才是举:

公司聘用员工必须考察学识、品德、经验、能力、身体。

(二)公平竞争:

公司招聘员工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用人回避:

不允许聘用本部门员工亲属在该部门管理范围内工作。

(四)严格程序:

招聘员工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依法办理,严禁用工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五、启动员工招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用人部门申请:

用人部门根据部门定编定员,需增加人员的,应填写《人员需求申请表》,注明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职责、人数、到岗时间等。

(二)办公室审查:

办公室审查该用人部门的定编定员情况,然后签署意见。

(三)公司领导审批:

用人部门根据办公室签署的意见报其分管副总审批。

(四)对外招聘:

用人部门根据分管副总签署的意见交办公室拟定招聘文案,然后由办公室发布招聘信息,进行人员招聘。

六、招聘员工应当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报名:

应聘人员到办公室填写《应聘报名表》,然后由办公室对其资格、条件、相关证件原件进行审查。

(二)面试:

主要测试其专业能力,特殊岗位还应进行笔试或实作测试。

(三)政审:

面试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办公室对其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社会背景等进行政审。

(四)体检:

政审合格的,应聘人员到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五)录用: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其办理入职手续,并建立员工档案。

七、公司销售人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岗位的人员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必须办理担保手续。

八、担保人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有潼南县城区或小渡镇街村常住户口。

(二)在潼南县城区或小渡镇街村有房产。

九、被保人配偶不能作为其担保人,公司股东和国家公务员作为担保人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十、公司销售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核心岗位的人员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必须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十一、所有新进员工都必须参加入司培训,没有参加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

十二、入司培训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用人部门配合。

十三、对员工进行入司培训必须涉及企业文化、产品知识、业务知识、安全知识、军训等内容。

十四、所有新进公司员工都必须进行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

十五、员工试用期间能力突出、表现特佳的,可缩短试用期,但最短不得少于1个月。

十六、员工试用期间品行不端或能力欠佳的,可随时终止试用。

十七、新进员工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或停止试用予以辞退。

十八、员工试用期工资由用人部门主管或分管副总确定,领导未明确的,为转正后工资的70%。

十九、试用员工试用期满需转正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试用员工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报部门主管审批,部门主管建议转正的应注明转正后的工资。

(二)分管副总根据部门主管的意见签署是否同意转正的意见,重要岗位报总经理决定。

(三)领导已签署同意转正的,由员工到办公室办理转正手续,办公室根据领导意见予以转正定岗。

(四)办公室给员工办理转正手续后,应当及时出具函件给公司财务部,财务部应当从审批当月的16日起给转正定岗的员工计发工资。

二十、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权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及工作地点,被调动的员工如借故推诿,一律以自动离职处理。

二十一、部门内部的人员调动(岗位调换),由部门主管提出,经分管副总审批同意,报办公室备案。

二十二、部门之间的人员调动,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调动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和分管副总签字后,交调出部门主管及分管副总审批,审批同意的交办公室,由办公室下达《员工调动通知单》。

二十三、重要岗位的员工不管在内部进行岗位调换,还是在部门之间调动,都必须经总经理审批同意。

二十四、奉调员工接到调动通知后,部门主管应于5个工作日内,其他员工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妥交接手续到新的岗位就职。

否则,以旷工处理。

二十五、员工调动岗位后,按照新的岗位确定工资。

二十六、员工辞职应于15天前,重要岗位(中层以上领导、业务主管及其他重要岗位)3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相关领导审批。

二十七、在领导未批准前或虽批准但无人接替工作期间,员工不得擅自离岗、消极怠工、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

否则,以旷工论处,或停发所用薪资、福利。

二十八、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予以辞退:

(一)公司结构调整、精简人员。

(二)因病休假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

(三)因违法被劳教、判刑的。

二十九、需要辞退员工,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员工本人,讲清辞退原因,作好安抚工作。

三十、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对其开除或除名:

(一)假借职权营私舞弊的。

(二)盗窃、损坏公司财物。

(三)挪用公款的。

(四)不服从公司领导指挥,具有威胁行为的。

(五)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的。

(六)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七)品行不端,严重损害公司信誉、利益的。

三十一、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除给予经济惩罚外,还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三十二、普通员工离职由部门主管审核,报分管副总审批,重要岗位必须报总经理审批。

三十三、经领导批准离职的员工,必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填写财务、物资、工作移交清单,并填写《离职人员工作交接表》。

三十四、交接工作应在监交人的监督下进行,移交人、接交人和监交人必须分别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三十五、交接的工作和物品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管的员工名册、印章、公司文件、相关资料。

(二)经管的财务、物资。

(三)在办理或未了结的业务及财务事项。

(四)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家器具及办公用品。

(五)领用的工具。

(六)公司的工作证、工作服、名片、钥匙及其他相关证件。

(七)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三十六、《离职人员工作交接表》须经相关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三十七、重要岗位人员(中层以上领导、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及其他重要岗位)离职,必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离职审计,无违纪行为的方可离职。

三十八、离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未了结之前,不得离职:

(一)借公司的款项未清偿的。

(二)未付清公司罚款的;

(三)违约补偿金、赔偿金未付清的;

(四)其他应当了结事项未了结的。

三十九、离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的截止日期为公司领导批准离职之日。

四十、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一、本规定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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