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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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doc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3日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保持我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实现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必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级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关系,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根本手段。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明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明确参与流转的主体,这是确保农村土地合法有序流转应当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

家庭承包地的转让和互换,以及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流转,在客观上都需要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来维护土地流转市场的基本秩序,这不仅会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还可以进一步推动和加快全省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化进程。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试点范围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以及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范围的相关要求,今年将在我省德惠市布海镇义和村四社、大安市太山镇张家村、延吉市三道湾镇屯田村和吉林市昌邑区二家子乡耿屯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

对于农村土地权属不清的,要依法确定所有权后再开展确权登记。

三、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原则

坚持确保稳定的原则。

这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在二轮土地延包台账、三十年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资料基础上开展清查,通过清查确权,进一步明确承包地坐落面积,并制作相邻关系平面图。

这项工作的开展是对延长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规范和完善,而不是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重新组织发包农村土地。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二轮延包以来,农户之间承包地互换、转让的要及时变更,对农户承包地实际面积与账证不符的要结合当地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政策计入账证,实现“四统一”即:

承包地面积座落与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登记薄、经营权证书相统一;“五到户”即:

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边界四至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

对于当年为保证农户承包地块集中连片,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账证,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对于农民侵占蚕食用于耕种的林地,不能作为耕地进行登记,保证国土地类不改,林地权属不变。

坚持民主协商的原则。

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坚决杜绝发包方独家操作。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和工作步骤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1、摸清农村土地面积的底数。

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集中时间以社为单位开展农村土地面积的摸底和清查工作。

要通过调查摸底和实际测量摸清本村(社)的农村土地面积,并将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地类、权属清查落实到农户或其他承包方。

2、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

以二轮土地延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依据清查核实的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进一步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档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档案准确、齐全、完整,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经常化的承包地地籍信息。

3、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

依据完善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

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承包地被征用、占用面积发生变化的,因分户、人口变动导致经营权分割、合并,经营权转让、互换,以及承包地灭失或全户消亡等情形实施变更登记。

把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

准备阶段(2009年6月1日—7月31日)。

1、成立机构。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必须由县党委政府牵头,组织农业、国土资源、林业、财政、司法、信访、民政等相关部门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制订方案、申报试点、清查确权、总结验收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

2、宣传动员。

县、乡、村分级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培训。

以社为单位组织农户开展宣传动员,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第二阶段:

清查阶段(2009年8月1日—10月30日)

3、实施清查。

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勘测核实的面积情况,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档案资料,对村社土地承包关系、面积、地块、面积、空间位置进行清查测量。

4、梳理矛盾。

依据清查的农村土地面积,按地宗逐户核查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

发现问题,梳理矛盾,提出解决矛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5、审核登记。

对清查的情况进一步审核,由专业测绘人员根据相邻关系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经公示无异议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

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地块,暂不进行登记,待争议调处后再进行登记。

第三阶段:

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1月1日—11月15日)

6、总结上报。

各地要认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验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作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将试点工作总结于2009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农委。

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党在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也是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步骤。

做好这项工作,既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依法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只有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到位,才能及时化解当前各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和矛盾,才能有效抵制各种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非法行为,才能进一步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操作难度大。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领会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把这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为确保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进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

(二)强化部门责任。

各级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司法、信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好职责。

农业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土地勘测情况和基本农田有关数据资料,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基本农田入户进证工作。

信访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实行专人负责,妥善处理上访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加大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并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落实工作经费。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证厅关于“不得批准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不宜收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工本费。

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的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得向农民收取。

农户土地承包面积的核定、测绘等费用由县乡财政共同承担。

(四)开展业务培训。

各级政府要抽调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成立工作组和督导组到乡村社帮助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县、乡、村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五)加强检查指导。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做好情况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推进组名单

组 长:

王守臣 副省长

副组长:

李福升 省政府副秘书长

 任克军 省农委主任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推进组办公室设在省农委,办公室主任李树清(兼)。

成员单位:

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省民政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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