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项目承包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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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项目承包管理规定.doc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项目承包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项目承包管理规定

二00九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承包管理模式

第三章项目总监的资格评审和考核

第四章风险承诺和抵押金

第五章项目部组成、项目总监职责、权利及监督约束

第六章项目承包指标内容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九章实施

第一章总则

为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加快公司发展步伐,完善公司项目承包管理机制,约束项目承包管理中的不良行为,使公司项目承包管理逐步标准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项目承包管理模式

第1条公司提倡项目采取内部评审的办法选定项目管理责任人,采取个人责任承包形式,经总裁批准后签定《项目承包管理合同》实施。

个人承包管理,项目总监(经理)是管理第一责任人。

项目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上交,年度(竣工)统算,盈亏自负。

第2条项目运作管理是在公司的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的,责任人及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3条原则上项目部是临时机构,从项目启动至项目结算完毕自行解体。

第三章项目总监资格评审和考核

第4条公司设立由副总经理为组长,总裁办、财务审计部和相关专家组成的“项目总监资格评审考核小组”(“评审小组”)。

第5条“评审小组”负责对申请项目总监资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给出意见后上报总裁最后裁定。

第6条“评审小组”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管理、安全运作、诚信履约、资金管理及回收等五项管理目标的监督和定期检查考核。

第7条“评审小组”在项目年度(竣工)统算时,在核实项目实际各种开支费用、债权债务清理后,结合奖罚增减因素,经综合计算认真审核后做出考核兑现结论。

第8条公司结合“评审小组”的考核兑现结论,根据本规定的相关条款,经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兑现项目总监收益。

第9条如项目成本亏损由项目总监自行承担。

第四章风险承诺和抵押金

第10条项目总监必须与公司签项目《承包风险责任书》,对生产经营风险作出承诺。

第11条项目总监需交纳风险抵押金,抵押金为所承包项目资金总额的1%,原则上不接受实物抵押,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公司总裁特别批准后执行。

风险抵押金应在《项目承包管理合同》签订前上交公司,待《项目承包管理合同》履约期满或按约终止后,各项生产经营指标达到合同规定标准时,如数返还。

第五章项目部组成、项目总监职责、权利及监督约束

第12条项目部管理人员由项目总监自行选聘,其中如有技术、质量、安全、核算、材料、设备等职能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岗位证书。

项目总监在设置组织架构、岗位职能、薪酬待遇和聘用项目管理人员时须报公司审批同意,并及时办理人事手续,招聘人员的薪酬福利由公司财务审计部从项目资金中开支。

第13条项目总监职责:

1、项目总监是项目部运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对项目部发生的一切经济、质量、安全、协约等纠纷负直接责任。

2、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由公司财务审计部在银行开设专户。

项目总监负责及时回收各种业务款项,按《项目承包管理合同》的要求如数如期完成上交款,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及时清理所承包项目的债权债务。

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项目的全部资金由公司财务审计部管理。

业务开展中所获利润,在规定的核算期核算,完成上交后,其余资金报计划,经公司批准后有权分配使用。

3、负责项目成本控制和费用、利润核算,建立健全各类记录台帐,保证上交款和经营成本无亏损。

4、负责维护和拓展各种业务关系,保障生产经营顺利开展,扩大公司经营业务,增加公司利润收入。

5、有权签署生产经营中各项经济合同,经公司审核后盖章生效,经济合同生效后发生的经济纠纷费用由项目总监全部承担。

各项经济合同须报公司备案。

6、在征的本人的同意后,有权在公司选聘内部人员为本部管理人员,对不称职人员有权解聘辞退。

7、在不违背公司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制定本部管理办法,决定本部管理人员的报酬和奖惩。

8、认真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保护公司的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第14条监督约束

1、项目总监及本部管理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公司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2、项目部财务成本帐必须建在公司财务审计部,一切款项支付必须凭合理合法的有效原始凭证办理,严禁项目部凭白条或收据从公司支款。

3、项目部的所有资金必须凭公司统一收据收取,且全额存入银行项目专户,严禁坐支现金、外部开户或从业务单位直接支款。

如有违反,公司将没收全部违规资金,并有权取消合同,撤换项目总监。

4、项目部备用金根据项目业务不同,原则上借支额度应控制在一万元以内,合法支出严格按照公司财务规定报帐,坚决杜绝项目总监大额度借支业务款等以包代管行为,对违反公司规定的,一经查明,立即令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对情节严重,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应立即终止该承包管理合同,及时追回损失,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没收风险抵押金(物)或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项目承包指标内容

第15条上交利润:

依据承包项目的业务类别、承包形式、合同签订情况,原则上公司以项目运作所需资金总额为基数,按项目经营毛利润60%计提,剩余40%在公司提留第16条所确定费用范围后结合奖惩制度,经公司审核,报总裁批准后,全部核给项目总监,盈余全留,亏损自负。

第16条对于应在项目或公司进行核算的费用范围应严格进行区分。

项目部核算费用:

1、在项目部进行核算的费用应是在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其范围主要包括经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生产经营活动或有助于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直接费(包括成人工费、招待费、材料费、其它直接费)和项目部为组织和开展业务所发生的管理费(如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招待费、试验费等)。

2、项目部员工所发生的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养老统筹金、住房补贴、工会费、探亲费、教育经费等公司按规定计提,由项目部进行核算。

3、项目生产经营中全部应交税费、配套等国家规定应交费用,由项目部全额核算。

4、项目在生产经营中所需资金,原则上按照年利率18%计算,利息总额以实际资金使用时间为准。

公司与项目部按分配比例核算费用:

1、原则上按照6:

4比例分担,即公司承担60%,项目部承担40%。

2、项目业务开展前期运作所产生费用,由公司提供实际发生费用总额,与项目部按比例承担。

比例承担前期费用应作为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承包管理合同》的前置条件。

3、以生产经营所需金额为基数,公司提取的管理费,提取比例金额以签订的《项目承包管理合同》为准,特殊情况需报总裁特别批准。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17条公司与项目总监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明确项目部的经济核算在公司财务审计部,一切经济业务由公司财务处理。

第18条生产经营中收支的一切款项,必须经公司严格审批后由公司财务审计部办理,收回的一切款项都必须存入公司指定项目专用银行帐户。

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从业务单位套取资金。

对不顾公司规定,套取资金的以贪污论处,对恶意弄虚作假、侵占公司资金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没收抵押金(物)。

第19条项目部生产经营资金的支付,由项目总监上报资金使用计划,并提交相关业务文件,经公司经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总裁批准支付。

项目部的零星开支,采用备用金制,原则上备用金限额不超过1万元,备用金支付后应及时到财务报帐,做到前不清后不借。

第20条生产经营中,每笔业务完成后,项目总监应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到公司财务审计部结算债权债务情况列出债权债务清单报请审计。

第八章 奖罚制度

第21条根据承包项目的不同形式,公司设定年度或项目目标利润指标,具体标准以签订的《项目承包管理合同》为准。

第22条对未完成目标利润指标的,每下降1%,扣除最终兑现奖的1%,依此类推;下降20%(含)以上,除按本条要求扣除最终兑现奖外,取消其项目总监资格,五年内不得申请项目总监资格。

   第23条对超额完成目标利润指标的,目标利润指标按规定比例分配,超额部分按5:

5比例分配。

第24条对公司行政指令拒不执行,对公司检查工作拒不配合的,或生产经营中因项目部原因,对公司造成名誉、经济或法律问题的,责令立即整改,妥善解决问题,赔偿造成的损失;拒不整改的,全额扣除最终兑现奖,直至取消项目总监资格,没收风险抵押金,解除合同,并追究其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25条在生产经营中,为公司积极出谋划策略,为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名誉的,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给予通报表扬,后续项目承包具有优先权,并给予经济奖励。

   

第九章实施

本规定为暂行规定,在实际工作逐步完善修订。

本规定经总裁签发后生效,必须严格照章执行,实施时间为201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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