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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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机关公文处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的拟制、办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公文处理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实施本机关公文处理各项工作的具体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机关的收文、发文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
(三)起草、校核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
(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
(五)做好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对下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
(七)完成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二)办法、细则用于对中共中央、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和省委制定、发布的党内法规提出贯彻实施意见。
(十三)函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等。
(十四)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一)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发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
1.版头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于向上级报文或向同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行文。
版头一经确定应长期沿用。
联合行文,版头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
2.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标有密级的公文和印发量大的普发性公文应标明份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
3.密级公文的秘密等级。
有保密要求的公文应确定具体密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4.紧急程度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
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下方。
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特提”、“特急”件应收到即办,“加急”、“平急”件应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抓紧办理。
确定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实事求是,防止随意性。
5.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
联合行方,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必要时可并用联署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排印,发文年度用“〔〕”括起。
发文顺序号自每年数字第一件起按发出顺序编排。
6.签发人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左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姓名。
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同时标注各联署机关的签发人。
7.横隔线隔开公文的版头部分与行文部分的横线。
由居中红色五角星加两侧红色横线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8.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居中位置。
标题要字体大小适中,排列分行合理、美观、醒目。
9.主送机关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向下普发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规范、稳定。
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
10.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11.附件公文附件应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分别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被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和被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公文,不属本机关公文的附件,应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
被批转、转发公文的一般格式为:
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等。
被批转、转发公文的版头、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不再标注。
12.发文机关署名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左下方,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称应平行排列,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13.成文日期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人签发日期(如有两位以上领导人审签,署最后一位的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
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成文日期可请示签发人重新确定或由发文机关秘书部门提出意见报领导确定。
成文日期应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右下方。
决议、决定、规定、会议纪要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14.印章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15.印发传达范围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对印发、传达范围作说明,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16.主题词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或印制版记上方。
主题词的标注要准确、完整、规范。
主题词由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别词、公文主题的词及公文各类的词组成。
不能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出恰当表达公文主题的词,可由本机关根据公文内容自行拟定,并逐步规范化。
17.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
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
18.印制版记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
一般在公文末页上部印两条横线,两线之间左侧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底线下面右侧加圆括号注明印发份数。
(二)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
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
主标题、副标题、正文之间的字体、字号的搭配应力求协调、美观、大方。
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左侧装订。
(三)本省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成及适用范围:
1.中共××委文件、中共××委员会文件适用于各级党委;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2.中共××委()、中共××委员会()适用于各级党委;用于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在版头的圆括号内应标明文种。
3.中共××部文件、中共××()适用于省委各部门;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向下级党委相关部门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通知重要事项,批复下级党委相关部门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4.中共××办公厅(室)文件、中共××办公厅(室)()适用于省委办公厅、省委各部门及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用于根据授权,传达本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5.中共××党组()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领导机关的党组;用于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行文规则
(一)行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对普发性公文,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凡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的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再行文;由党委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以党委的名义批转行文;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不要重复行文;只有原则性的意见,尚未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时,不要仓促发文,以避免一项工作多次行文,机关领导人的讲话,一般不以党委名义行文;专门性会议纪要一般也不以党委名义行文。
(二)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1.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如需其他相关的上级机关或部门阅知的,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2.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备案。
3.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
除党委办公厅(室)外的党委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如有关工作必须由下级党委执行的,应经党委同意后冠以经“中共××委同意(批准)字样”,方可向下级党委行文或由党委办公厅(室)转发。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4.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
要尽可能减少党政联合行文。
党政联合行文主要用于:
发布确需各级党委、政府共同执行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转发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拟定的工作意见、规定;通知建立(或撤、并)有关党政领导人参加的临时机构、直属党委(党组)的行政单位;转发上级党政机关的联合行文。
5.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并列的形式(如:
省委、省政府);“请示”的主送机关应视请示的内容性质分别确定:
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省委、省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
省政府外报省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6.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三)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上级机关和抄送上级机关,主送上级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四)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不应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个人。
党委各部门应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
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五)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可同时发送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不下发,如有特殊需要可抄送同级或下级有关单位。
(六)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七)在报刊上公开发布的党的机关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公开发布的公文一般不再向下印发,有的可印少量份数发有关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公文起草
(一)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2.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等切实可行。
3.观点明确,情况属实,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4.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
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6.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
计量单位的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7.公文中的数字除部门序数和作为词素构成类型的词、词组、惯用语、成语、缩略语、概数等必须使用汉汉字外,其他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依次用汉字“一”、汉字加括号“
(一)”、阿拉伯数字“1”、阿拉伯数字加括号“
(1)”,不得逆向使用。
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一般公文应尽量避免采用多层次结构。
8.用词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9.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一)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
下级机关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应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统计数字、引文的准确性负责,并代拟“通知”稿。
(二)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公文校核
(一)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办公厅(室)应确定人员负责文稿校核工作。
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确需行文。
如无行文必要,应提出建议并说明情况,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3.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4.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5.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决定事项是否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6.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7.发文规格是否合适。
(二)公文校核的程序是:
1.拟印发的公文,除常委会或党委会议决定印发的外,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党委批转下发的公文,应按照中央办公厅的规定办:
送党委办公厅(室)校核、拟办;不要直送党委主管领导人审批。
2.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党委转发的公文,在送办公厅(室)校核之前,都要由部门的办公室按照本章第
(一)条的要求严格把关,特别是文稿中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问题应协商一致。
同时,要附上文稿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简要说明材料(要求党委行文理由等),由部门领导同志签字后送核。
3.办公厅(室)进行校核时,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4.已经领导人审批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
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须报请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公文签发
(一)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否则,公文不能生效。
未经党委办公厅(室)校核的文稿,领导一般不予签发。
党的机关的公文按照下列规定签发:
1.常委会或党委会议通过或原则通过的公文,一般由书记签发或书记委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2.根据常委会或党委会议决定事项起草的公文,视其内容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主管常委或副书记签发,特别重要的公文由书记签发;党委的决定、决议等重要公文,由书记签发。
3.党委各职能部门行文,一般由部门领导同志审签;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公文,应由党委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发。
4.党委办公厅(室)代党委发布的公文,与党委公文的签发权限相同。
发布该办公厅(室)职权范围以内事项,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向上级党委报送工作报告,内容涉及到党委全面工作的,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特别重要的由书记(副书记)签发;某方面的专题报告,由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5.党委、政府联合行文,政府部门起草的文稿,先由政府办公室部门校核,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再转党委办公部门复核,送党委领导同志审签;党委部门起草的文稿,先由党委办公部门校核,再转政府办公部门复核,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后,党委有关领导审签。
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由党委办公部门制发。
同级机关联合行文,要经各方面的负责同志会签。
(二)起草、校核、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领导人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八章收文办理
(一)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传阅(传批)、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1.签收收文时应逐件清点,重要文件要逐页清点,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签收。
如发现问题(如散包、被拆、错送、错投等)须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紧急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2.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
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收文登记的具体做法由各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做到规范化、一般应将上级来文、下级报文、报告性公文、请示性公文分开登记并标注本机关的收文序号。
3.拟办收文后,由秘书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需要办理的公文逐件提出办理意见包括需送领导人和部门阅知的范围、需提请党委会议集体审议或领导人审批的意见、需转请党委其他主管部门研办的建议,然后将办理意见、公文及必要的背景材料送办公厅(室)负责人核定。
4.分发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核定的办理意见,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阅知、批示或研办。
需提请党委会议集体审议的公文,应在会前适时分发。
5.传阅、传批对需送几位领导人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秘书部门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批示。
一般原则是,传阅件应按领导人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件应按领导人排序由后向前递送。
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予记录,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公文传阅、传批不要横传,以免传阅失控或造成丢失。
6.承办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
凡在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同时抄送交办机关销案;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由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批复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7.催办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及时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章发文处理和传递
(一)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签批后转人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1.核发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2.登记发言登记须由专人办理,包括填写发文字号、记录签发人、按经领导审定的印发范围和存档要求确定公文印发份数等。
3.印制应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标有密级的公文如需送外单位印制,应送党委机关印刷厂或经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4.分发公文要认真登记,认真执行公文份数、发文通知单、封皮号码“三对照”的制度,仔细核对,保证分拣、装封准确无误。
(二)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复印后办理,以利长期保存。
(三)在单位之间传递标有密级的公文,应由办公厅(室)的机要交通人员或机要通信局传递;如用传真机、计算机网络传输,必须有加密措施。
密码电报不得明传,答复密码电报必须用密电,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十章公文管理
(一)党的机关公文由办公厅(室)秘书部门严格管理。
公文一般只发给组织,不给个人。
秘书部门应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二)对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的分发、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三)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标有密级的公文公开发布后,原公文即行解密。
(四)复制上级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和份数。
复印件应加盖复印机关戳记。
复制的公文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将上级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录入计算机。
(五)借阅公文要经过批准,严格借阅手续,限期退回。
如需延长使用时间,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汇编上级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
上级机关汇编所属下级机关的公文可不受此限。
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其中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七)绝密级公文和密码电报应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八)对录有保密公文的计算机磁盘、光盘、磁带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管理。
(九)密级公文应当在阅文室(或办公室)阅读,不得随意带出。
因公外出确需带密级公文,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履行借阅手续,并妥善保管,用完后及时退回。
到上级开会带回的公文,要及时交机关公文管理员人员登记保管,个人不得私自保存。
(十)党的机关的秘书部门应对收进、发出的标有密级的公文定期进行清理、清退,并于次年6月底前向主管机关报告公文管理情况。
省军级公文和绝密公文按规定按归退回省委办公厅。
其他秘密公文和未标密级的正式公文(除标有要清退的外),由收文单位秘书部门妥善保管,除需留存归档备查的外,其余应在一年后按有关规定自行清理、登记、销毁。
销毁标有密级的公文,经领导批准后,由两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个人不得擅自销毁公文。
遗失秘密公文,要认真进行查处并及时向上级发文机关和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写出书面报告。
(十一)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随之合并管理。
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登记销毁。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十一章公文立卷归档
(一)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包括电报、音像材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二)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立卷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
机关领导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其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的机关立卷归档。
(三)秘书部门对需归档的公文应根据公文的作者、内容、文种、时间等特征组卷。
案卷标题要准确地反映出卷内公文的作者、内容和文种。
立好的案卷应确定保管期限。
(四)机关各部门一般应于次年第二季度内向机关档案部门移交档案。
立卷归档工作要接受同级档案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二章公文保密
(一)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央、省委有关保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公文保密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卖党和国家秘密公文、密码电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党内秘密公文的密级按其内容及如泄露可能对党和国家利益成危害的程度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不公开发表又未标注密级的公文,按内部公文管理。
(三)发文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的内容和工作需要,严格划分密与非密的界限;对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准确标注密级。
对是否属于党和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公文,应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研究确定。
公文密级的变更和解除由发文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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