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征地拆迁工作职责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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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征地拆迁工作职责程序.ppt

,2014,长沙市征地拆迁工作职责程序及文本格式,长沙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夏之天涯2014-10-29制作,1,1,2,公文报批程序及要求,3,征地拆迁工作程序,4,征地拆迁文本格式,2,2,1,工作职责,职责,3,4,5,6,7,8,2,公文报批程序及要求,9,xx公告,10,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送达1、国土部门、乡(镇)、街道正式工作人员;2、两人以上,送达人签字;3、受送达人签字,集体经济组织盖章;4、登记时间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规定在10-30天内;5、公告必须在被征地的村、组等显目位置张贴并照相存档;6、国土部门书面通知公安、工商、建设、规划、房产、农业、林业等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书面通知村集体经济组织30天内提供专业人员名单。

11,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的要求1、由区、县(市)国土部门发布,拆迁科承办;2、以村为单位发布征求意见公告;3、80%补偿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4、拆迁事务所编制初步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5、集体和个人补偿费用第一次张榜公示;6、农业人员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会同公安部门确定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等)并公示;7、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已送达并附张贴照片;8、征求意见时间在5天以上,15天以内;9、60元/的社保费、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工作经费及不可预见费不进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的报批程序1、征地拆迁事务所申请报告;2、拆迁科填写呈报表(经办人、拆迁科、局领导签字);3、区、县(市)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的送达1、国土部门、乡(镇)、街道正式工作人员;2、两人以上,送达人签字;3、受送达人签字,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4、公告张贴5个工作日以上并照相存档。

12,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要求1、报区政府批准,由区县(市)国土部门发布,拆迁科承办;2、100%补偿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进账单);3、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经市国土部门(先导区范围报国土规划部)审核,并附概算说明;4、集体和个人补偿费用第二次张榜公示;5、经区、县(市)政府确定的农业人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员名单(附身份证、计划生育证等)并公示;6、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已送达并附张贴照片;7、腾地期限根据土地面积的大小应在10-2个月以内;8、60元/的社保费、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工作经费及不可预计费不进实施公告;,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报批程序1、市局审核征地补偿费用概算,并到现场核实;2、征地拆迁事务所申请报告;3、拆迁科填写呈报表(经办人、拆迁科、局领导签字);4、区、县(市)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的送达1、拆迁科、乡(镇)、街道正式工作人员送达;2、两人以上,送达人签字;3、受送达人签字,集体经济组织盖章;4、公告张贴5个工作日以上并照相存档。

13,下达限期腾地决定书的要求1、限期腾地决定书由区、县(市)国土部门下达,拆迁科承办;2、必须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恰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实施公告规定的腾地期限已过;4、征地补偿费用告知书已送达被拆迁人;5、征地补偿费用已进行专户储存;6、分局拆迁事务所、拆迁科工作人员以上户谈话;7、在土地现状图上确认该户房屋在红线范围内;8、该户户主户籍证明及房屋合法面积认定资料;9、制作好强制腾地案卷。

制作强制腾地案卷应包括以下资料1、请求强制腾地的报告;2、用地审批手续、红线图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3、三公告、送达回执及张贴照片;4、征地补偿审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5、补偿资料及产权认定依据;6、专户储存凭证及张榜公示照片;7、被拆迁人口的户籍证明;8、区政府征地办保障住房和社保安置承诺;9、区政府征地办维稳承诺。

(以上所有资料的原件单独保存,申请强制执行时需向法院提供);,14,限期腾地决定书报批程序1、征地拆迁事务所申请报告;2、拆迁科审查资料并制作案卷;3、填写呈报表,经办人、拆迁科长签字;4、呈报区、县(市)局领导审批;5、制作并下达限期腾地决定书;,限期腾地决定书的送达1、区、县(市)局拆迁科,乡(镇)、街道正式工作人员;2、两人以上,送达人签字;3、受送达人签字;4、拒绝签字的理由和见证人两人以上签字;5、应直接送达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邮寄送达、登报送达或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

15,申请强制执行的要求1、限期腾地决定书已送达当事人并附送达回执;2、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已做出或行政诉讼已终止;3、区、县(市)局主管局长以上户谈话;,申请强制执行的报批程序1、申请人为区、县(市)局,拆迁科承办;2、拆迁事务所申请报告;3、拆迁科填写呈报表,经办人、拆迁科长、主管局长和局长签字;4、呈报区、县(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5、制作申请执行书并附案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单位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呈送区人民法院。

16,3,征地拆迁工作程序,17,18,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和“三公告已登记”程序进行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做到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政廉洁、公开公正,杜绝虚假作假行为,树立良好形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一律持证上岗,外出拆迁须随身携带工作证(卡)。

不准拆迁工作人员独自到拆迁现场处理遗留问题。

不准拆迁工作人员私下进行政策之外的承诺。

不准向被拆迁对象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假公济私。

不准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与拆迁对象有特殊的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19,1、每个拆迁项目指定分管所领导和项目负责人,由所领导和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拆迁工作负总责。

2、所有征地拆迁调查资料必须真实,户主以及家庭成员的姓名、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必须登记准确无误。

3、房屋面积和尺寸必须上图,并标明四周参照物或其他户主姓名,在测量房屋面积时不能随意将面积扩大上图,参与丈量的人员必须是事务所为主题,乡(镇)、街道、村(社区)等配合。

4、青苗和包干外的集体设施必须按实丈量,并依据政策定类。

与补偿有关(含企业)的各类有效证件必须在现状调查、登记时收齐,入户口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建筑工程许可证、用地许可证、规划工程许可证、房产权证(2006年7月1日以后)原件等。

5、补偿资料凡是当次未写满一页的由经办人划线,划线部分不许填写任何补偿内容,如有遗漏补偿另行启页。

6、所有的拆迁调查资料由到场的每一位经办人员(含乡(镇)、街道、村、指挥部和用地单位派出代表)以及拆迁户户主签名。

7、遗漏补偿和政策中不明确的,由区、县(市)国土部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后,按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处理;疑难问题和特殊个案,由区、县(市)国土部门与区、县(市)征地办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先导区范围报先导区国土规划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所有资料必须由经办人员、项目分管副所长、所长、主管局长签字后生效;数量经用地单位签证;8、对于资料数据的核算,工作人员要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计算完毕相互交叉进行复核,计算、复核人员均须签名、农村房屋、设施、青苗等拆迁补偿资料经计算、复核后经正、副所长审核并签名会,再报主管副局长审核。

所有拆迁补偿资料集概算、结算,均报市局拆迁处审核。

9、凡原始调查资料内容需变动的,必须由经办人在改动处签名,并简要说明原因,由项目负责人、分管副所长(或所长)签字。

10、所有补偿数据未经复核、审查不得对外公开,经复核、审查无误后张榜公告。

征地拆迁补偿概算、结算,未经所长、主管局长审批同意,不得对外公布或透漏信息。

20,发布征地公告1、以审批单的面积和范围,由区、县(市)政府发布;2、在村、组张贴,照相,填写送达回证;3、收集相关资料(红线图、现状图、土地分类、审批单);4、放线、接桩、掌握征地范围的边线;5、落实资金到位情况(征地补偿估算总额的80%);6、区、县(市)政府征地办提供保障住房和社保安置方案;7、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使拆迁补偿安置的全过程在群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下进行。

拆迁动员会由区、县(市)项目指挥部或征地办组织,国土、劳动和社保、公安、民政、乡(镇)、街道、村和所有拆迁户代表参加。

外业调查1、外业调查、丈量、登记等以国土部门的征地拆迁事务所为主,乡(镇)街道、村、用地单位等工作人员配合;2、所有从事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局的培训考试和严格审核,合格者发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证后,方能上岗;3、所有被拆迁房屋必须制图,标明尺寸四至,在1:

500的现状图纸上标明位置和户主,写明结构、层高、及其它内容,并照相存档,作为报审概算的必备资料(房屋的照片要有四周参照物);4、所有调查资料必须由拆迁事务所、乡(镇)、街道、村、户主及用地单位签证;且数据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或擅自扩大基础数据;5、收集相关证件:

建房证、户口本复印件、独生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等。

21,第一轮个案情况收集、会审1、参加部门:

征地办、指挥部、乡(街、镇)、村、国土、用地单位等人员;2、收集研究内容:

人口及家庭成员组成及分户情况,合法面积认定情况及集体企业房屋情况,并做好会议记录,到会人员签字认可;3、按照土地管理的农民建房分户原则进行分户,家庭主要成员组成的自然户(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的规定,严格进行农业人口的家庭分(立)户;4、“半边户”中的城镇居民一方,需经市住房保障局确认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的证明,才能享受一人的购房指标安置(每户最多增加一人);,内页计算1、根据外业调查和第一轮个案会议研究认定的结果,两人以上计算、复核并签字;2、上报副所长、所长、拆迁科长及主管局长审核签字。

发布征求意见公告1、征求意见公告以村为单位发布,必须分项目张贴到相关村、组,并照相,填写送达回执;2、征求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意见,并进行解答、整理和上报;上门复核补偿内容,两人以上到现场解释宣传相关政策,解决相关问题;3、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必须由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提出申请,由区、县(市)国土部门组织听证。

22,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县(市)、高新区征地办(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并出具经征地办和有关部门盖章的联合会审表。

第一轮张榜公示1、在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时,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在被征地的所在村、组(社区)的醒目位置上墙进行第1榜公示,并照相存档;2、公示的内容:

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合法面积、生产用房、违章面积和合法性认定)和补偿费用、家庭人口数(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和独生子女)、室外设施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其他各项补偿补助费用;3、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拆迁安置人员的确定拆迁补偿安置对象必须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被拆迁人口数和纳入社会保障人口数的确定,由区、县(市)、高新区征地办和先导区国土规划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并在有关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后报区、县(市)政府、先导区和高新区管委会核准。

23,第二轮个案研究会议1、参与部门:

区、县(市)指挥部、乡(街、镇)、村、国土、用地单位等;2、将收集的问题核实、认定、统一口径,集体决策;3、做好会议记录,到位人员签字认可,保存好个人和集体资料、会议纪要原件;4、特殊个案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按程序报市局处理,市局在接到个案疑难问题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给与答复。

10,概算报审1、征地补偿概算由事务所正式人员编制,并附概算说明;2、市辖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概算经市局(先导区范围内报国土规划部)审核后,才能与集体和个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实施拆迁腾地和发布实施公告;3、概算上报市局审核前,必须先由分局拆迁科、主管局长初审签字盖章,并经用地单位签证、市局对各区上报的补偿资料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4、集体和个人的全部补偿资料原件及身份证、独生子女证名单、房屋产权证及其他资料、集体建设用地红线图等;5、转为城镇居民的农业人员名单(经区政府征地办核定的原件);6、分局上报的概算经市局审核时,超出征地补偿总费用1%的由市局通报批评;超出征地补偿总费用2%的由市局实行行政问责,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并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扣分的内容。

12,个人资料报审1、由项目负责人报副所长、所长、拆迁科长、主管副局长审核;2、上报市局资料必须附房屋照片、现状图纸并经用地单位签字认可;被拆迁房屋较多时,可分期上报市局审核;3、户口本及独生证分别到公安部门和计生部门核实并盖章认可;4、高压杆线、电信、水系、有线等恢复方案工程预算报市物价局审核。

11,24,发布实施公告1、区、县(市)国土部门发布实施公告;事务所进一步核对集体和个人补偿费用、户主姓名及身份证等其他情况,个人的补偿费用以银行存折形式发放,凭户主或房屋产权所有人身份证领取;2、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在接到被拆迁补偿对象提供的必须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补偿费用点对点的拨付到集体和个人账户;3、实施公告发布后增加的费用原则上不得进入补偿概算,只能在不可预计费中开支,特殊情况需进入概算的,分局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经区征地办、项目拆迁指挥部和用地单位签证后报市局审核;4、区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补偿资金支付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用地指标的核定区征地办按照实施公告的征地面积和需要安置的人口数,向市国土资源局上报保障住房和社保用地指标的申请,市局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用地指标。

14,第二轮张榜公示在发布实施公告时将个人所有补偿费用进行第2榜公示,公示的内容、地点及时间与第1榜相同,公示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应与实际补偿数一致。

15,补偿费的拨付凭市局审核的汇总表或审核资料向市局请款,并专户储存。

市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区国土资源分局。

16,25,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处理遗留不畅等问题,并说明原因。

资料归档1、集体和个人的所有补偿明细资料(复印件);2、会议纪要、个案会审记录及疑难问题报审资料;3、市局审核的征地补偿汇总表原件;4、补偿费用结算单原件;5、公共资料原件(三公告、照片和送达回执、审批单、红线图、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现状图、个人补偿资料三榜公示表及照片等);6、交地协议;7、征地公告和实施公告报市局备案。

20,第三轮张榜公示由区、县(市)局在区、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或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免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个工作日,第3榜公示的内容及费用为最终补偿数据。

18,结算交地1、及时办理补偿资金结算,要求在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结算,足额补偿到位;2、收回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书等有关证件,必须书面告知有关部门注销;3、签订交地协议。

19,26,4,征地拆迁文本格式,27,征地拆迁文本格式,1、预征土地公告,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申请报告及呈报表(文本),7、限期腾腾地决定书(文本),2、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申请报告、呈报表及送达回证(文本),5、迁坟公告(文本),8、申请执行书、呈报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申请结案报告(文本),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申请报告表(文本),6、补偿告知书(文本),9、交地证明(文本),28,一、预征土地公告,29,30,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长沙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长县政发2014第3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以2013政国土字第2014号审批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4.6612公顷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单位:

湘龙街道土桥村(现土桥社区)。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长沙县2012年度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八)(使用长沙市2012年报部计划指标)中湘绣路南地块(省安全厅配套用地项目)。

三、征地位置:

征地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红线图。

四、征地面积:

4.6612公顷,其中:

水田0.5579公顷、林地3.4928公顷、其他农用地0.5534公顷、建设用地0.0571公顷。

五、补偿标准:

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沙县人民政府将黄兴镇及安沙镇部分区域纳入货币安置区范围的批复、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的通知和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

并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

七、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范围湘龙街道土桥社区登记时间2014年6月13日至2014年7月13日登记地点湘龙街道办事处八、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长沙县人民政府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31,32,33,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长沙县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长县国土资征2014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按长沙县人民政府2014第20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进行了征地补偿登记,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汽车线束生产建设项目在果园镇红花村范围内征地补偿的有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房屋数量征地面积10.0005亩,其中:

水塘水库0.8565亩、林地9.144亩。

二、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和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执行。

三、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总费用421237元,其中:

征地补偿费308265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青苗补偿费44798元、集体设施补偿费11887元、其它补偿费56287元。

四、征地补偿总费用具体明细可到果园国土资源所查阅。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无农业人口安置。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在6月4日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于6月7日前以村(场)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局拆迁中心,逾期未送达,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本局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34,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5,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6,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7,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2013第06号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芙蓉区人民政府2013第0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规定的内容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2013第03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公开征求意见,现芙蓉区人民政府已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芙蓉生态新城一号安置点AD地块项目在东岸街道东屯村范围内的有关内容和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房屋数量征收土地面积74.1705亩,其中:

水田0亩、专业菜地23.3070亩、专业鱼池0亩、旱地0亩、园地0亩、其它经济林地0亩、用材林地0亩、其它土地50.8635亩。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7914,其中:

住宅房屋18639、非住宅房屋9275、涉及人数192人(其中:

农业人数172人、非农业人数12人、半边户人数8人和独生子女证数25个)。

二、征地补偿总费用征地补偿总费用42894679.50元,其中:

征地补偿费5191935.00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中519193.50元直接进入社会保障资金账户)、高附加值补助费1351806.00元、青苗补偿费213000.00元、个人房屋及设施补偿费30284577.00元、集体设施补偿费363721.50元、企业补偿费0.00元、其它补偿费5489640.00元。

三、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明细可到芙蓉区征地拆迁事务所查阅。

四、安置办法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规定实行货币安置,并按照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

五、拆迁腾地期限: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在2013年6月28日至2013年7月15日以前实施拆迁腾地。

六、对本补偿安置有争议的,请于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本局将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38,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9,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40,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长沙县国土资源局迁坟公告长县国土资迁201442号经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1472号审批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70.8585亩,作为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情报技术用房项目用地;长沙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6日发布2014第25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具体位置是:

湘龙街道办事处土桥社区蛇咀组、桎木湾组、永红组。

现因建设施工在即,请位于上述红线范围内的坟主,从本公告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速与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联系,办理迁坟手续,逾期未迁,将视作无主坟,由建设单位作深埋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人:

徐先生:

13808430959唐先生:

15874008813联系地址:

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41,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42,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限期腾地决定书李晋生户: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09政国土字第274号文件批准,征收岳麓区桔子洲街道麓山村、天马村范围内集体土地42.6800公顷作为岳麓区风景名胜区天马山景区综合整治工程天马山片项目建设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岳麓区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日发布了2009第01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规定了具体征地范围及登记期限;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于2010年1月18日及2010年3月31日分别对桔子洲街道天马村核发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经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调查核实;你户房屋在本次腾地范围之内;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已于2010年8月6日对你户下达腾地通知书,书面告知了你户各项补偿费用及补偿明细,并将补偿费用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专户储存。

你户对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有争议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规定的期限已过,你户拒不腾地,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责令你户在接到本限期腾地决定书之日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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