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签字后反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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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离婚协议签字后能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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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字后能反悔吗?
已经签订离婚调解书的,就不能再上诉了。
离婚调解书双方签收完就表示调解书生效了,法院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离婚调解书因为是由双方签字生效的,属于双方自愿基础上达成的调解,所以不能反悔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调解书需要双方签收才生效,只有一方签收的情况下调解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个时候如果对调解书结果不满意或者反悔的话,是可以上诉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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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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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
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
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
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改变房产的占有使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
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撤销。
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章申诉与复议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篇三:
退伙协议书
退伙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方就乙方拖欠货款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前乙方货款18000元,违约金34000元。
2、在签订本协议时,由甲方先支付9000元给乙方余下8000元定于2012年3月4日前支付,如如
3、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补偿款后,将原《承包山地合同书》和公证书全部交给甲方保存。
4、在签订本协议以后,甲乙双方与阳西县织篢镇星光村委会米田村所签订的《承包山地合同书》上所载明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甲方刘宝阳承受。
乙方再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承包山地合同书》提出异议。
5、在签订本协议之前承包山地上原有的一切财产,在签订本协议之后均归甲方刘宝阳所有。
6、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任何一方都不能反悔。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刘宝阳和乙方袁志才、文永洪、蔡广辉各执一份。
见证单位存档一份。
甲方(签名和按指模):
乙方(签名和按指模):
见证方:
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篇四:
离婚协议签字后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签字后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李先生与何小姐经人介绍结为夫妻。
婚后,育有一子,因李先生脾气暴躁,夫妻二人经常争吵。
2012年3月,因李先生因醉酒与何小姐争执,并动手暴打何小姐。
长期积累的郁闷不满至此如火山爆发,何小姐极度失望之下向李先生提出协议离婚。
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
婚后所购房产归何小姐所有;小孩随何小姐生活,李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
后二人未赴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李先生反悔,诉至法院,主张协议无效,要求判决离婚,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先生与何小姐仅就小孩抚养权及房屋归属作了约定,对夫妻其他共有财产、所负债务等未有约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需携带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前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才能正式生效。
该协议既然没有生效,李先生自然可以反悔,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应当载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平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为了避免在离婚过程中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来代拟离婚协议,在专业指导下完成协议离婚。
【相关法律】
《婚姻法解释
(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篇五:
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是否可以反悔?
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是否可以反悔?
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对复杂。
大致可分为2个阶段,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为界,此前所进行的土地征用、拍卖、拆迁范围的确定、拆迁公告的发布、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等一系列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所发生的行为,如房屋评估事务所的委托、实地测量评估、补偿额的商定、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等,都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
路永强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某些地方政府过多参与拆迁工作,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员或村干部出面以所谓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强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迁人误认为是在与政府签协议。
指挥部的工作人员也往往以此让拆迁户“一签定音”。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这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拆迁房的面积、价格及补偿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签字后反悔的,完全可以由双方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
路永强律师指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如果签订的补偿协议中评估事务所的委托未经双方协商,而房屋评估并未按市场价格进行,则被拆迁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重新进行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维护被拆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