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公司承包合同违约拒绝执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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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公司承包合同违约拒绝执行.doc

篇一: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建筑公司对劳务公司的)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

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互惠的原

则,结合施工生产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劳务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工程。

2、工程地点:

3、建筑面积:

m2(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4、工作内容:

(1)、工程(劳务)承包的区域:

从基础地梁开始包括钢筋工程、模板工程,

砼搅拌、浇筑,砌体、抹灰、土方回填及所有垫层,地坪面层,室外散水,屋面放

坡找平,所有防水打底及防水后的保护层浇筑,外墙砖粘贴及清洁,内、外架搭拆,

四口五临边防护,安全设施的搭拆和防护以及交房时的清洁工作等。

(2)、具体承包范围:

1)、人工费:

指承包本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含建施、结施设计变更单、工程

增减、审图纪要、设计补充说明等)的工作内容。

主要分部分项为砌筑、抹灰、钢

筋、砼、模板、脚手架子、地坪、屋面、公共部分装饰并含室外散水以内的环境工

程等。

立面范围从地梁下口到房屋顶总标高,至竣工交付使用除水电安装、内墙涂

料、室内地砖、防水、门窗安装、楼梯栏杆、玻璃、铝合金卷帘门以外的所有工作。

以及安装文明施工用工,相关工序的配合工作。

2)、辅料费:

各种型号的铁丝、钢筋绑扎丝、电焊条、焊剂、铁钉、抬杠、各

种绳、灰桶灰盘、尺枋、靠尺、切割机、切割片、冲击钻、防雨水所用的工人身穿

雨衣、彩条布等辅材的费用。

3)、机械费:

包括砼搅拌机、砂浆搅拌机、钢筋加工机具、木工加工机具和塔

吊等设备的租金或购臵费。

4)、模板费:

指各种模板及扣件租赁和购臵运输等费用以及各种对拉片和对拉

螺栓由乙方自行负责购买费用。

5)、脚手架费:

指钢管和配套扣件的租赁和购臵运输等费用等。

超定额损耗的

赔付、竹跳板的搭拆按规定堆码,各种安全防护架、砌筑架、装饰架、四口五临边

防护,上料平台和卸料平台的搭拆,日常维护以及需要反复搭拆的各种架子,因施

工中出现异常情况确保施工能继续进行需要搭设辅助生产设施的便道,提供安装及

其它相关工序的脚手架等费用。

6)、安全文明施工费:

指工程必须购臵的安全帽、安全带、职工劳保安全保护

用品和发生工伤事故处理及连带的行政经济处罚的专项费用等以上费用,施工通道

维修清洁、车辆冲洗,因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未达到安全文明条例而被市、区相关部

门及监理、业主的经济处罚,同时承担包括业主对总承包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中相

关的经济处罚条款中的相应责任。

7)、管理费:

指乙方保卫人员、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等的工资,

办公桌椅、电脑、笔墨纸张、各种技术表格等办公用品采购费和职工个人劳保等不

可预见费、工人暂住证费用等。

8)、税金:

本工程税金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税票。

9)、工程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并一次性验收通过。

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按施工图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现行建筑规范文

件为准。

乙方完工后必须提供所完工作的自检记录与施工记录报甲方质检部门复

审,经甲方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到现场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认定质量安全

检查结果符合验收规范后方能进行结算。

各分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验收必须一次性合

格,否则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业主对甲方质量、安全有约束的合同

条款对乙方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10)、对乙方的违约责任及处罚: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材料浪费现象,甲

方论其情节轻重对乙方违反合约的行为进行每次100—500元/次的处罚,同时乙方

必须全额赔偿材料费。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提出来的正确

意见现象甲方论其情节轻重对乙方违反合约的行为进行100—500元/次的处罚,同

时要求乙方当事人必须对甲方管理人员道歉。

乙方在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甲方

论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每次100—500元/次的处罚,同时要求乙方必须对当事人予

以开除不得在本施工现场继续工作。

乙方凡有不适应高处作业者(心脏病、高血压、

癫痫、贫血病等)以及16周岁以下未成年者、55周岁以上的老年工及女工,不准

随队入现场施工,儿童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如有违反,甲方对乙方违反合约的行为进行每次100元/次的处罚并将当事人立即驱逐出场。

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场地不

准私自烧火煮饭,更不允许烧柴火或电炉、电饭锅,如被甲方或保卫人员发现将处

以200—500元/次处罚。

以上处罚内容在乙方签订合同后已表示同意,如以后施工

过程中发生上述现象甲方不需乙方签字认可,可直接从乙方合同履约金或工程进度

款中扣出。

(2)、材料控制及奖罚:

钢筋损耗按甲方管理人员审核后的配筋表总量加2%

损耗作为全部使用量,废钢筋允许量为甲方审核后的配筋表总量的0.6%,节约钢

材按市场价的40%对乙方给予奖励,超用部分按市场价的100%给予赔偿。

其它材料

限额使用,超出施工预算量由乙方向甲方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3)、劳动力与施工管理:

乙方按甲方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计划书合理组织劳

动力。

必须完成甲方指定的月、旬计划。

乙方施工人员参与月计划的编排,参加项

目部技术人员质量安全工作会议,作为甲方项目部在编管理人员。

乙方劳动力不能

满足施工进度时经甲方三次书面通知仍未改变,甲方可代为乙方安排劳动力,所产

生费用由乙方支付。

工人工资按议价开支计算。

乙方现场配备的施工员、安全员、

质检员等管理人员除必须具备个人资格外,还应落实岗位职责独立完成相应的技术

岗位工作并签订岗位责任书。

如乙方不按规定安排此相应的管理人员,由甲方代替

管理,但工资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4)、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施工图建施与结施图面积计算。

(5)、工伤事故处理: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如在施工

中出现一切大小安全事故问题,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

如有人员伤亡现象,由乙方承担伤亡名额。

(6)工程质保金:

甲方按乙方所承担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的3%收取工程质保

金,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壹年后全部无利息由甲方返还给乙方。

在工程保修期间乙

方接甲方维修通知24小时后无任何措施,甲方可以聘用其它人员进行处理,所发

生费用双倍从乙方工程质保金中扣除。

二、工期: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按甲方所安排的工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具

体工期安排待工程开工后,由甲方再做具体工期安排。

三、单价情况:

单价按建施、结施图纸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按包干价每平方米元

结算。

四、付款方式:

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合同执行。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向乙方进行图纸(含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定单)施工方案、定位放线、测量、试验等技术交底以及下达该工程安全质量措施和技术标准,并做好相应记录。

(2)、随时进行质量检查、监督、评定。

(3)、负责处理因设计变更、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因素造成的质量事故。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住宿、饮食、卫生、文化等生活设施。

(5)、甲方对乙方支付农工工资进行监督,督促乙方依法支付农工工资。

2、乙方的责任:

(1)、乙方从事劳务作业应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并对所承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向甲方负责,乙方必须由自有作业人员完成该合同所有承接的劳务作业,不得分包或转让。

(2)、乙方必须每月造农工工资表,在甲方按合同未到付款时间时乙方必须垫资按月发放农工工资,乙方应按月按时造农工工资表,按当月实际发生的农工工资的100%支付农工。

农工领取工资后所签名加盖手印的工资表交项目部一份保留底备查。

(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质量、生产进度和安全方面的工作安排,施工中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含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变更核定单)和技术交底要求。

操作规程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听指挥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对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

(4)、乙方在工程中无故完不成任务,不服从甲方安排,无理取闹,有意找甲方麻烦,在甲方教育罚款等均无效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强行退场,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工地的一切设备作为对乙方债权债务的清理及赔付。

(5)、乙方必须确保农忙和节假日期间的施工所需劳动力,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更换队伍,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交待的时间内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延误工期自愿接受甲方处罚。

(7)、乙方必须按照进度计划要求配备相应的保障任务的施工人员及措施。

(8)、乙方有责任配合其它各工种的施工,不得影响后续工序施工,并尽量为后续工序的施工创造条件。

(9)、接受甲方的质量检查评定,如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返工,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人工费超支及材料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0)、指定专人负责质量监督,作好质量自检工作,自检合格后向甲方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现场各种材料的管理工作,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有损坏施工物资的现象,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处理。

(12)、乙方在施工过程在每一道工序应做到工完场清。

(13)、按计划耗用各种材料量,材料量按图算加定额损耗。

超量全赔,节约奖励。

(14)、环境和文物保护:

乙方应在施工中保护施工作业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噪声扰民。

如有违反甲方及上级下发的有关环保条例的行为,甲方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及时与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形成处理意见。

(15)、乙方应将农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工本人。

乙方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以备甲方以及国家相关部门审查。

六、工程质量

乙方必须保证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符合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尽量做到没有返工现象,给甲方施工员及监理部门检验后,如有需要返工的应立即返工,并承担甲方所损耗的材料损失。

七、安全:

(1)、甲、乙双方分别确定甲方,乙方为安全负责人。

(2)、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jg59-99标准及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禁违章操作,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3)、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承包生产和工程中的规篇二:

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与某冶一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与某冶一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潭中执复字第25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湘乡市昆仑桥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范险峰,经理。

被执行人某冶集团分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湘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乡市法院)作出的(2010)湘法执异字第34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2011年8月17日,本院立案审查。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湘乡市法院认为,该院依法向肇庆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肇庆某公司有义务协助该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冶集团分某分公司的工程劳务款。

因肇庆某公司没有协助该院提取被执行人某冶一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劳务款,该院裁定扣划肇庆某公司的银行存款是正确的,因此而产生延期支付工程劳务款的利息、发生的执行费用也应由肇庆某公司承担。

申请复议人肇庆某公司称,一、湘乡市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认定该公司与某冶一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问题上事实不清。

本案中,该公司与某冶一公司之间既没有结算凭证,也没有相关法律文书确权,不能确定某冶一公司在该公司享有到期债权160000元。

二、湘乡市法院未依法定程序向该公司送达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案中,签收湘乡市法院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廖少雄,既非该公司的员工,也非该公司诉讼代理人及指定代收人,廖少雄签收湘乡市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对该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请求本院撤销湘乡市法院作出的(2010)湘法执裁字第344-1号执行裁定、(2010)湘法执异字第344-2号执行裁定、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责令湘乡市法院退还扣划该公司的银行存款

175000元。

本院经审查查明,湘乡市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公司、被执行人某冶一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冶一公司向湘乡市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2007年4月1日,该公司与肇庆某公司(项目代理人廖少雄)签订了分包肇福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钢筋砼筒仓工程的协议书及工程分包补充合同。

该公司分包肇庆某公司的钢筋砼筒仓工程已竣工。

2008年1月19日,该公司与肇庆某公司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肇庆某公司尚欠该公司工程款363958元。

2010年12月14日,湘乡市法院向肇庆某公司项目代理人廖少雄送达(2010)湘法执裁字第344号执行裁定及(2010)湘法执字第34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肇庆某公司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某冶一公司在钢筋砼筒仓工程中的劳务款160000元。

事后,肇庆某公司既未协助湘乡市法院提取该笔工程劳务款,也确未向湘乡市法院提出异议。

2011年5月19日,湘乡市法院作出(2010)湘法执裁字第344-1号执行裁定,在有关银行的协助下,扣划肇庆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75000元。

本院审查后认为,2007年4月1日,肇庆某公司与某冶一公司签订肇福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钢筋砼筒仓工程协议及工程分包补充合同时,肇庆某公司的代理人是廖少雄,从该协议及合同的内容来看廖少雄是肇庆某公司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代理肇庆某公司处理该项目的验收、结算、债权债务清理等事宜。

2008年1月19日,廖少雄与某冶一公司对分包工程进行结算,某冶一公司在肇庆某公司有到期工程款363958元。

2010年12月14日,湘乡市法院向肇庆某公司该项目代理人廖少雄直接送达了提取某冶一公司在该项目中的到期工程劳务款160000元的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廖少雄已予签收。

廖少雄有权代理肇庆某公司处理该项目的债权债务事项,湘乡市法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合法。

肇庆某公司接到湘乡市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湘乡市法院提出异议,也确未协助湘乡市法院提取该笔工程劳务款项,湘乡市法院裁定扣划肇庆某公司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亦无不当。

但是,湘乡市法院责令肇庆某公司协助提取某冶一公司工程劳务款金额为160000元,肇庆某公司承担支付的范围也只是160000元,湘乡市法院责令肇庆某公司承担延期支付工程劳务款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发生的执行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湘法执异字第344-2号执行裁定。

二、将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湘法执裁字第344-1号执行裁定中扣划协助执行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帐户2017002119024560370上的存款币175000元整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的内容变更为扣划协助执行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

三、责令湘乡市人民法院返还扣划协助执行人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涌

审判员陈志雄

审判员邹湘辉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曾

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解释》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篇三:

某某公司与某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某某公司与某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13号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5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涪法民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

某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4月27日和5月4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某,被上诉人某某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某某参加了询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双方当事人于2007年10月30日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某某公司(甲方)将其承建的、位于重庆市石柱县城城南三角碑地段,工程名称为“石柱尚品-天佳”时代工程的土建、主体内外装饰工程,以包人工工资和机具设备及辅材、周材(甲方提供的除外),不包建筑材料的方式分包给某某劳务公司(乙方)。

同时约定,承包范围为工程木工作业、模板作业、钢筋作业、砌筑作业(含贴外墙砖、梯步及公用部分地砖)、抹灰作业、搭设内脚手架、双排脚手架和所有的安全通道,临时防护作业层及所有防护设施和卸料平台的材料和搭设。

还约定,如甲方设计变更为外抹灰,甲方不在乙方所承包单价中扣除;施工工人住宿的房租、生活费、水电气等费用由乙方负责;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工资和机具设备、辅材、周材,不包建筑材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期为365天(从2007年10月30日至2008年10月30日);在2007年春节前必须完成8-10层,若完不成罚款3万元,节后每月完成5-6层,若完不成按每月罚款3万元,超过合同工期按每天1500元惩罚;此工期包括停水、停电、下雨等自然耽误的时间在内,甲方造成的停工除外;工程价款为基础包干费1万元,按建筑面积195元/?

计算,此单价不含税金、材料费用;工程款支付方式为乙方垫资施工至六层盖板后,甲方按已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其余垫资部分随进度款每月按10%支付,支付至垫资总额的80%时停止支付,留20%作为尾款;垫资完毕后,按每月已完工程量的80%支付,余款20%在初验收合格后支付10%,余下10%在竣工验收合格扣除1%质量保证金后三个月内付清;乙方进场时应向甲方交质保金60万元,在完成15层时退30万元,其余30万元在无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并顺利完成本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退还;违约责任为:

任何一方违约,则支付另一方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合同同时对乙方承包价中的自购辅材、机具设备范围和质量保修等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某某劳务公司于签订合同的当日依约向某某公司交纳了质保金60万元,并于2007年11月进场施工。

某某劳务公司进场施工后,双方书面约定施工进度款单项按“木工工资48元/平方米(主体)、钢筋工工资22元/平方米(主体)、浇筑混凝土工资10元/平方米(主体)、砖体工资15元/平方米、内墙抹灰工资12元/平方米、梯间屋面工资3元/平方米、外墙抹灰工资11元/平方米、外架工工资8元/平方米(主体)、管理工资6元/平方米(主体)、周转材料60元/平方米(主体)”执行。

在施工中,由于某某公司提供的水泥等建筑材料不能按时到位,导致某某劳务公司施工至2008年1月停工待料半月余后复工。

某某劳务公司于2008年3月12日至14日完成了第六层作业,同月22日完成第八层作业,同年4月4日完成第十层作业。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期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导致某某公司多次未按约定期限向某某劳务公司支付劳务费。

某某劳务公司施工至2008年11月23日停工。

在停工期间,某某劳务公司因租用管架、扣件等造成直接损失77770.4元,要求某某公司承担,但某某公司只同意给付3万元停工损失费。

后经开发商、某某公司及某某劳务公司协商,某某公司承诺在2009年4月20日前付清拖欠的劳务费100万元和退还30万元质保金,某某劳务公司遂于2009年3月15日复工。

但承诺期限届至,某某公司仅向某某劳务公司支付了劳务费40万元,退还了质保金20万元。

某某劳务公司施工至2009年5月12日再次停工,要求某某公司在2009年5月30日前拨付拖欠款100万元并退还质保金。

2009年6月1日,某某劳务公司自行清算认为,从2007年11月该公司进场至2009年5月12日止,某某劳务公司已完成主体工程量40870平方米,某某公司应支付其劳务费等771.4102万元(含质保金60万元);至2009年4月29日止,某某公司劳务费已支付其450万元,退还了质保金20万元,还应付其301.4102万元。

于是,某某劳务公司函告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所欠劳务费用。

一审法院另查明:

“石柱尚品-天佳”时代工程a区5层a19轴梁存在移位情形,某某劳务公司在施工中已予整改,该工程主体分阶段验收为合格。

2007年11月3日至2009年5月10日期间,某某劳务公司在施工中,共计向璧山县鑫诚建筑材料租赁站和重庆市涪陵区超越钢模架管租赁站租用钢管45118.5米、扣件39639套;租赁合同约定,钢管租金为0.012元/天,扣件租金为0.01元/天。

在施工中,某某劳务公司于2008年10月21日至2009年5月10日期间,共计退还租赁公司钢管17223米、扣件16790套,尚余钢管27895.5米和扣件22849套在某某公司工地。

一审法院另查明:

某某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后,于2010年3月23日函告某某劳务公司,要求该公司接到通知后25日内组织人员复工。

同月27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证处根据某某公司的申请,派出公证员魏某某,与某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朱某某、重庆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工程监理单位重庆渝石监理公司的监理员张某某和拍摄人员刘某某一同到施工现场,采取拍照并制作笔录的方式,对某某劳务公司未完工程的位置及其他进行了公证。

但公证文书记录的内容均为未完工程的位置及其他,无未完工程的面积大小等详细情况。

此后,某某公司另行组织人员对某某劳务公司未完工程进行了施工。

一审法院再查明:

某某劳务公司的木工组负责人熊某某在做工中,向工程开发商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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