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课程讲稿导论 翦继志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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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程讲稿导论翦继志1

经济法学课程讲稿

(1)

任课教师;翦继志

课程中文名称:

经济法学课程英文名称:

EconomicLaw

课程类别:

 必修       课程编号:

0301101043

课程归属单位:

法学院07法学1班43人

时间:

2009年9月3日

上课地点:

一号教学楼229教室 (多媒体教室)

我的寄语:

同学们,当你们已经完成了数门法学主干课的学习,专业知识结构初步形成之时,将与经济法学不期而遇。

在既有的法学意识里,你们尽可以为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民法思想而感慨,为如此生动且贴近生活的民商法制度而沉醉;可以为法度严谨、制度完善,处处浸透着人文主义思想的刑事法律制度而吸引;可以为以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为己任,在授权与限权之间辗转徘徊的行政法律制度而折服。

你们也许会问,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崭新的、有别于传统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将为你们展现一幅怎样的风景和画卷?

回首三十年来中国经济法的演进、发展之路,我们发现自己正处于一种十分尴尬的境地:

一方面,我们讲授经济法,撰写多种多样的教材,眼观经济法的兴旺与繁荣,感受着公众的向往和渴望,为经济法学极有可能成为最有活力、对中国改革开放进程最富有解释力的学科前景而欣慰;另一方面,我们构建着经济法学的理论和制度,却不能确定经济法为何物。

经济法学理论上观点之芜杂、学说之易变、学派之林立,制度上实证法律规范的缺失、诉讼机制以及司法实践的诸多障碍,使得经济法边界模糊朦胧,体系变动不居,难以定论。

正因如此,使得你们莫衷一是,难以树立对经济法的信心和兴趣,且疑窦丛生。

面对着古老成熟的法律学科和法学传统,经济法的位置在哪里?

你们从各自不同的背景,带着业已初步形成的法律观和法律思维走进我们的课堂,读我们推荐给你们的教材和参考资料,体味我们的感悟,与我们平等交流。

我们的目的并不是改变你们,而是试图赋予你们一种全新的认识、理解、改变现实的观念和方法。

因为我们深知,换一个角度来观察同样的世界,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景象和色彩。

我们不想将法律仅仅归结为“字面上的”知识,因为经济法是一个极其贴近经济运行和法律实施的领域,适时地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力量做出回应是它的本职。

我们将尽力保持一种广博的、不拘形式的和开放的视野与方法,特别是希望把我在众多经济案件的处理和解决后的心得和思索与你们分享,带领你们找寻经济法观念和制度的轨迹和方向。

为此,我们努力把自己放在初学者的位置上,希望通过一次又一次的教学活动,激起你们学习经济法学的兴趣和欲望。

我们深知,你们的时间是一种稀缺资源,要在短短的54个课时内将经济法学的精彩与美丽展现在你们眼前,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选择最重要和最持久的课题,采取简明清晰的陈述方式。

导论(3学时)

一、经济法的研究对象与特点

二、现代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三、运用多学科知识从多维视角研究经济法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与学习方法

五、经济法课程体系介绍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特点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作为法学体系中的重要新兴学科,经济法学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

而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则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学学科,1998年国家教育部将其确定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经济法学也被列入法律专业十四门必修的核心课之内。

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有可以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保险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资源与环境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等。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语源于法国,产生于德国,发展于“两极世界”,相继日本、前苏联、中国等国家纷纷对经济法理论加以引进、吸收和本土化。

于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享誉世界的扛鼎之作,如日本的《经济法概论》、德国的《经济公法》等,也出现了经济法学学派林立的繁荣局面,如德国的企业法说、组织经济法说、世界观说、社会法说、经济行政法等;日本的体系核心说、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与市场互补说等;法国的国家干预经济法说、普遍经济利益法说等;前苏联的纵横统一论等。

在中国,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共成长、同呼吸。

经过学者多年的辛勤耕耘,中国经济法理论园地已是百花齐放,万紫千红,欣欣向荣。

杨紫煊的“国家协调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干预论”(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论认为: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漆多俊教授的“国家调节论”、刘文华教授的“纵横统一说”(所谓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过程中和计划指导下的经营协作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管理协调说”又被称为中国版的“纵横统一说”,或是“大经济法说”。

它最早由继受苏联而来,为“现代经济法学派”所提倡。

)[经济现象、经济规律是经济法的“自然法”,经济区域化、一体化、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中国的改革开放、强国富民、统筹布局、和谐发展等重大战略的实施,无不为具有“经邦济世”之能的中国经济法奠定了深厚的法理基础,进一步显示出理论体系的自足性,也使中国经济法不断地面临着解构、重构。

解构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继承及吸收,重构则是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和制度扬弃和创新,两者之目的均在于使中国经济法更加具有与时代特性的适应性,以致使经济法在制度竞争中更加具有竞争力。

经济法学的特点是什么?

1、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对经济法而言,谈到“独立”,看似容易,实则艰难。

你们知道,一门学科要屹立于法学之林,必须具备某些区别于其他学科的自身特质。

有深厚的学科传统、独有的研究方法、成熟而稳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范畴体系,有体系化、类型化的法律规范群,有开放且能回应现实需要的制度设计以及相应的诉讼机制。

若用上述标准衡量经济法学,审视经济法的发展现状,则难免会对其“独立性”产生质疑。

的确,由于先天可资借鉴的理论资源不足,与经济立法、经济政策及经济实践过于紧密交织导致学说、制度的流动和易变,自身领域边界的模糊与不定,经济法学者功底和感悟的缺失,使得经济法学至今未能揭示出自身特有的认知起点、概念范畴和逻辑体系,因此很难说它已经是一门成熟而精确的法律学科。

但是,经济法一经产生便携带着天生的“致变”因子或者说其本身即是传统法律学科变异的结果,内在地具有独立的困素,它从传统的“六法”体系中杀将而出,在与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的争辩、论战中艰辛成长,突破了大陆法系严守公法、私法疆界之分,为法律的自我革新注人了新的动力。

发展至今,经济法学理论虽不够严密却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借用了相关学科的概念却赋予其新的含义;体系不够完善却脉络渐显,尤其是经济法在调控经济运行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其重要性日益凸显,为大家所共识。

由此,传统法律土壤中萌芽的种子终成参天大树,在经历了辗转曲折、波荡起伏和柳暗花明后,学界终不再质疑经济法的独立性,经济法学者的研究也跳出了为生存而战的狭窄视角和重复研究的窠臼,更加关注经济法学的自身构建和未来发展。

2、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现代学科

在时空的纬度上,法律有如生命体,经历了遗传、演进和成长,也由此不断分化,形成了不同学科之间的法律传统和独特精神。

远者如民法,可上溯至古罗马法时期,其市民法所反映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一般交易规则,在后续的岁月里,为大陆法系所继受和发扬光大,历经悠悠数千年而重获新生;近者如行政法,伴随资产阶级革命与宪政思潮的兴起及对王权的限制与挑战,于17世纪诞生,距今已有数百年。

相较之下,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肇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而中国经济法则在改革开放之后才开始出现。

单从时间来说,经济法当然不能与其他学科相媲美。

但是,如同一枚硬币之两面,成熟既意味着深度,却也意味着封闭。

如果学科发展过于成熟,难免形成某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体系,渐趋保守,对世事变迁的对应能力及对新思潮、新观念的吸纳能力大大下降,甚至为了维护学科的纯洁和所谓的至善性,否认新事物和新思维存在的合理性。

但是,历史的车轮并不会因为某个法律学科的成熟而停止,传统法学得以成立、赖以生存发展的社会、经济乃至思想文化基础的急剧变迁不以某种意志为转移。

当今,所有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都必须直面社会化、现代化思潮,承受压力与挑战,在守成与变革之间的民商法更是如此。

传统私法原则的不可逾越、私法体系的不可重组,加剧了民法现代化的艰难。

尽管在观念和制度上已出现社会化的倾向,但无论如何,其在自身体系内的修正程度是极其有限的。

而晚近才发展起来,具有“后现代法”特征的经济法,诞生于急剧变迁的时代,把握着现代化的潮流,没有资源可以守成,没有历史包袱,唯年轻而充满活力与希望。

经济法学者要做的只是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现实,构建出坚实的理论和制度大厦。

3、经济法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

现代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使得各学科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不断地走向交叉与融合,并由此分化出一些边缘性学科,经济法就是如此。

这里的边缘,有两个层次:

其一,法学体系内部的交叉融合。

经济法虽然产生于现代,但也是法学的一个领域,对其研究不能离开法学的基本思维。

因此,经济法学必然要借鉴成熟学科的已有成果,遵循法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其中尤以与民法学、行政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

在市场经济大行其道的今天,揭示市场自发运行一般规则的民法仿佛也获得了普遍适用的效力,其基本范畴和抽象思维方式对其他部门法影响深远,故有“万法之母”的美誉。

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之上发展起来的经济法,要获得对经济运行干预和调控的良好效果,就必须认识、把握与遵循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并尊重、借鉴反映基础交易关系的民法。

行政法学是以规范公权力、保护私权利为宗旨的学科,体现着控权与平衡的现代法治观念。

经济法表现为政府运用经济管理权,对微观经济的规制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涉及公共权力的运行,自然要在形式上移用、借鉴行政法学的一系列理念和制度。

正是这种跨越公私法之界限、融民法和行政法精华于一体的态度,成就了经济法的兼容性。

其二,法学与其他学科尤其是与经济学、政治学的交叉融合。

借助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范畴如成本、效益、稀缺、竞争和垄断等,加上精确的量化分析工具,经济学日益向相关学科渗透、扩张。

而体现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直接翻译”的经济法由于研究对象所致,与经济学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

要有效地调控和干预经济运行,首先必须正确认识、借鉴经济系统的自发秩序及自身规律,故经济学中的概念、原理可能直接为经济法移用,为经济立法和司法实践吸收;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经济政策、学说和流派极大影响了经济法学理论和制度的构建,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二者甚至呈现出同步演化的趋势,以致经济法学界将二者关系形象概括成“三分法律,七分经济”。

例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对经济法律关系的构建,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的更迭与轮回对经济法与民法关系的解说,竞争理论模式对竞争法的结构选择,规制经济学与市场规制法,税收经济学对税法的指导等,都展示了经济法学和经济学的同构同源。

(例:

产权交易法规制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上述问题是这两个学科所共同面临和亟待解决的,唯一不同的也许只是,经济学侧重于问题的描述和实证分析,而具有强烈价值评判功能的经济法学侧重于问题的确认、保障和规范。

政治学是研究人类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上,围绕着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利的学科,其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政府职能的变迁、能力的强弱,利益集团,集权和分权及制度变迁等是政治学中的重大问题,也是经济法学构建、展开的政治学知识背景;而政府的更迭,政治利益集团的对抗和妥协,以及各种政治性目标也会或多或少影响一国的经济政策、经济立法、执法和司法。

只有把握政治学的基本理念及范畴并将其运用至经济法的研究中,才可能延伸对经济法学理解的深度和广度,拓展经济法自身的发展空间。

4、经济法学是一门应用的学科

经济法学天生具有贴近生活、解释实践的内在品性。

经济法学者也一贯坚持将研究重心放在现时的经济政策和主张、新近的经济现象和态势分析方面,力求使经济体制改革和制度变迁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

由此,使得经济法能得风气之先,敏感把握、顺应每一个时代精神转换的趋势和脉动。

中国经济法学者亦秉承了此种学以致用的学科传统,近年来相关的论文、著述乃至经济法专业硕士、博士的入学试题都呈现出强烈的时代气息,从亚洲金融危机看金融监管、国企改革、微软垄断案到扩大内需、西部大开发,反倾销反补贴、国有股减持、国有资产监管、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危机预警机制、等,无一不是当年的热点、难点问题,无一不是关乎国计民生、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

经济法学只有继续坚持关注实践、关注生活的研究路线与方法,同时兼顾法学应有的主动性和独立性,才有可能建立起既立足于本国实践与本土资源,又顺应国际潮流的学科和理论体系,真正走向成熟。

5、经济法学是一门开放的学科

严格而论,法律永远滞后于社会生活。

但在法律体系中,不同学科对社会基础、背景变动的回应程度是不同的。

相比之下,民法可以相对固定,如《法国民法典》在百年内基本不变,保持了一个世纪的荣光,成为法国民族精神的记载与写照。

而经济法要规范、调控波澜起伏、周期性变化的经济运行和发展,不可能停留在一个时间与事实的断面上,它必须及时地将许多新观念、新思潮纳人自己的理念与制度设计中。

不能审时度势、与时共进就意味着经济法的死亡。

譬如:

知识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等已经成为法律制度创新的重要思想源头,极大地改变了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

具体而言,知识经济凸显了知识在生产要素构成中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它要求政府在高新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创办扶植等方面承担更大的责任,予以更多的法律制度保障,以提高国家竞争力与创新能力。

作为一种全新发展模式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已深人人心,引发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系列显著变化,如经济体制和生产组织形式的变化、宏观调控方式与市场规制方式的变化等。

由此,可持续发展目标内化为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取向与具体制度,给整个经济法的立法与实施带来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人们对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相互渗透乃至体现出一体化这样一个事实的引申性描述,在重组之中的世界经济秩序下,各国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切,效率越来越高,影响越来越大,各种世界政治经济主体的关系都在发生着重要变化。

全球化不仅是经济法学,而且也是其他法律学科所面临的新的生态环境,给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与全面挑战。

传统法律发展形成的价值体系,如安全、公平、效率等,在经济法的语境和规范体系中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如安全强调经济安全,公平侧重结果公平、代际公平,效率指称为体制效率。

皆表现为个性化的学科特征。

农业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土地,工业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资本,而知识经济时代竞争的决定因素为知识。

竞争方式从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的变迁即昭示了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历史差别,这种差别必然会为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所认识、包含。

二、现代经济法的理论基础

现代经济法是指社会由自由资本主义进人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而存在的经济法形态。

这个阶段的经济法为什么能够存在并发展,其理论基础究竟是什么,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

但是,考察现今主要的经济法观点,几乎都蕴含着国家运用经济法的形式介人或者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这一质的规定性,所不同的只是提法而已。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需要干预应当成为经济法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

虽然学者们有许多不同的观点,我国经济法的志士同仨们,都在殚精竭虑地揭示经济法的真谛,也是我国经济法走向繁荣的一个生动表现。

考虑到国家干预论为多数学者所赞同,同时,在实践上我国立法机关也颁布了许多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法律和法规,所以有必要对国家干预作出进一步思考。

纵观持干预论的学者的全部论述,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就是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

对经济法的本质属性作出这一界定的内在逻辑是:

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市场机制并非总是高效率,相反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配上的非公平性,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市场失灵,这就必然产生对外力介入的需求,国家也就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介入主体,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现代经济法。

简言之,市场失灵内在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来进一步认识经济法所指的国家干预。

(一)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

国家干预之所以是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源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其一,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

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教授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或者说,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应当监管干预的地方。

其二,推动市场经济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

国家干预的目的不是要取代市场,而是要排除市场失灵为市场机制高效运转而设置的障碍,使市场机制发挥其最大功用。

其三,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

这里要指出的是经济法的“需要国家干预论”所强调的是市场与国家间的双向互动制衡关系,国家干预市场,市场也干预国家,因为国家在干预过程中可能出现过渡干预、负效干预的现象,而对这种现象的遏制,最终力量只能是依据市场要求的经济法律规范。

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需要国家干预论”才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定位于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并指出,成功的干预是指在充分发挥市场优势的基础上的干预,“这种干预必须建立在对市场尊重的基础之上,任何背离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干预,只能阻碍乃至破坏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

对体制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国家干预理论所蕴含的超前性恰恰能给经济立法以指导,并通过立法来促进、规范和引导转型时期的经济朝着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向发展。

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加入本身就已经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行列,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干预理论显然还具有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意义。

(二)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

国家干预只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特殊表现,或者说它是属于国家职能的范畴,显然不应当把它等同于国家权力的滥用,那些认为一提国家干预就意味着国家权力不受限制的认识主要是没有区分出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这一组概念。

国家权力是国家的重要属性,是掌握政权的阶级运用国家机器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通常可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等。

国家职能主要涉及的是国家的动态活动即国家是干什么的这一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国家职能是指国家活动的基本领域和活动,通常可以分为政治、经济和社会职能。

国家权力和国家职能并没有正相关的关系。

也许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极大,但它的国家职能范围是非常小的。

相反,也可能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极小,但它的国家职能却可能较为完备。

经济法理论强调国家干预是对国家经济职能的一种完善,并不必然带来国家权力的滥用;相反,现代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是建立在对国家的有限理性这一哲学认识基础之上的,即认识到国家对经济干预,主要是通过政府去实现的,而政府作为一个有限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因此国家在实施干预的时候,一方面需要授权政府对经济进行干预,同时又要对政府本身进行干预,以限制其权力的滥用。

事实上干预论所主张的国家干预是有严格边界的,即“凡是市场能有效运行之处,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

〔李“论经济法的界限”2001法学5期〕因此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的有机结合的干预,包含了干预经济和干预政府的“双重干预”的理念。

(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

自由对于法律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西塞罗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认为“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在马克思那里“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因此追求自由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最为重要的法理念之一。

如果将自由置放在经济法这一特定语境中考量,它应当表现为“经济自由”。

作为经济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意志与行为的协调与合一,意味着市场空间的交易泛度扩大与成本低廉;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自主意志的相互尊重,意味着政府管制的交易禁区范围缩小。

”经济自由对于市场机制的高效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应当是辩证统一的一对范畴。

政府对法律所保护的私域权利,尤其是私人财产的侵害才是对自由的限制,由此可以认为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实施某种干预与自由并不必然存在冲突。

因为“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亚当·斯密本人,也在强调政府必须“建立并维持某些共同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即国家干预中的公共物品的提供。

所以,古典经济学派的论点也绝非那种完全自由放任(laissezfaire)的论点。

这里,我们注意到作为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虽然强调圄家调节和干预经济生活,但整个干预理论仍然是以维护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为基本前提”的,这表明无论是经济自由主义还是国家干预主义,虽然上述思想是从西方市场经济体制的立场出发来揭示自由和干预的关系,但是各国的历史往往又有许多惊人的相似,这些认识及其实践对于我们把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自由与国家干预的关系,仍然具有启发意义的。

因此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明确强调圄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辩证统一。

在经济法的语境中,国家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

正如反垄断法,虽然从表象上看经济法干预了某些企业的自由,但这种干预与其说是对自由企业体制本身进行限制,还不如说是用来扩大企业在市场上的总体自由。

(四)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从理论上讲,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并不是根本对立的,我们所坚持的国家干预只能是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这种干预不但不会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相反是要促进市场机制作用更有效的发挥。

事实上,我国正在推行的政府职能转变,其总的思路是从全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由神秘政府转向阳光政府、由任性政府转向诚信政府、由权力政府转向责任政府、由主要依靠政策手段治理的政府转向主要依靠法律手段治理的政府。

而这种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是有与生俱来的干预责任,完善这种干预责任,是一个对人民负责的政府所应当采取的作为。

从实践的角度看,政府职能转变是有进有退,即市场能办好的事就由市场去办,市场办不好的事政府不但要管而且必须管好。

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

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进一步健全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

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研究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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