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经济法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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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法学概论经济法讲稿
讲稿
讲授内容
备注
第五编经济法
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与作用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言之,经济法即指国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就本质而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体现了国家干预的本质。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来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1、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二、市场经济与经济立法
1、法与经济的关系
2、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三、经济法的作用
1、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
2、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3、扩大对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企业组织管理法
企业组织管理法,是指确立经济组织主体资格、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联营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企业兼并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
一、企业法的概念
1、企业法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活动并具有独立和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经济组织。
3、企业的特征:
企业是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企业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的经济组织
二、国有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通过并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
(一)国有企业法的概念
1、国有企业的含义、地位及作用
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它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国有企业法的含义
国有企业法是调整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有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1、国有企业的设立
设立国有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国有企业的变更
国有企业变更的主要形式有:
(1)合并
(2)分立
(3)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3、国有企业的终止
国有企业终止的原因有:
(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
(2)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三)国有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国有企业的权利
(1)生产经营决策权;
(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资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
2、国有企业的义务
(1)对国家应尽的义务;
(2)对社会应尽的义务;(3)对职工应尽的义务
(四)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1、厂长负责制
2、职工代表大会
3、企业党组织
三、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外对内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公司的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股东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股东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2)董事会
(3)监事会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所划分成的均等份额,它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由股东持有。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种形式。
2、公司分立
依原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分立可分为分解分立和分支分立。
3、公司破产
4、公司解散
第三章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是指调整在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它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2、行为的违法性。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仿冒行为的法律规制
1、仿冒行为的概念
仿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2、仿冒行为的表现形式
根据各国立法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规定,仿冒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形式:
(1)仿冒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2)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识的行为
(3)不正当使用他人未经注册登记的外部标识,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
(4)仿冒他人产品的质量标志和产地,引人误解的行为
3、对仿冒行为的认定
明确仿冒行为的法律特征有利于对仿冒行为作出正确的认定。
具有以下特征的才构成仿冒行为:
(1)仿冒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2)仿冒行为具有特定性。
(3)仿冒行为具有误导性。
4、仿冒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事仿冒行为的经营者必须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三)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1、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广告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广告或其他形式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2、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1)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
(2)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
(3)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
(4)诋毁性广告宣传行为
(5)变相广告(不实推荐及不实担保广告)行为
3、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认定
对虚假广告宣传行为进行规范,首先就要对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
4、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
1、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具备以下一些基本特征:
(1)秘密性。
(2)管理性。
(3)经济性。
(4)实用性。
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形式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五)不正当促销行为的法律规制
不正当促销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争夺竞争优势以胁迫、欺骗、利诱或其他不正当的手段使交易相对人与自己进行交易,从而影响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不正当有奖销售
2、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3、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1)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在依法降价处理商品之外,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法律特征:
不正当销售行为是一种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不正当低价销售是不正常的削价行为。
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滥用优势的行为。
(2)不正当低价销售的危害性
(3)对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认定
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是指正常价格以下的销售行为。
(4)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概念、特点
1、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是社会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两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者”,主要是指生活资料的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生产资料的消费者。
2、消费者的特征
(1)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3)消费者是指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二)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在消费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
1、安全权。
2、知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赔偿请求权。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9、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