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研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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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研究Word格式.docx

”而监狱的工作方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表达的也是相类似的意思。

这些带有目的性和思想指导性的规定,让刑罚执行者能够明确一个基本的价值立场和态度,从而正常开展各项活动,不至于与法律规定的本意相驳。

(三)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的特点

1、社会性。

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性,人的任何价值都是社会性的价值。

社会性是人生价值取向的最核心的维度。

虽然监狱场所是人为隔离出的一块区域,并且和外界的各种沟通与联系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但是从其本质来说,仍然是整个社会的一部分,并且,在监狱内部,也会呈现出一种特殊的社会性。

2、科学性。

罪犯改造价值取向要正确反映改造工作发展的客观规律性。

无论是立法者还是执法者,在设定价值目标时,必须令思想、计划、行动目标符合社会规律或自然规律。

3、可行性。

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到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如自身素质、性格特点、潜力等,这些内容的优劣强弱,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对于罪犯的教育改造;

另一方面,一些客观因素诸如监狱所具备的硬件条件、各项规定制度、服刑人员自身的素质等,也需要纳入到我们考虑的范畴。

(四)对我国《监狱法》中改造目的和手段的解读

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外国籍罪犯的改造价值取向定位,必然是与中国籍罪犯的改造价值取向有区别。

《监狱法》第三条则是具有类似功能的规定:

”下面对此条内容中涉及到四个关键要素进行分析。

1、惩罚。

惩罚的限度和依据究竟是什么?

对于狱内罪犯的纪律和惩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其中第31条规定:

“体罚、暗室禁闭和一切残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惩罚应一律完全禁止,不得作为对违犯行为的惩罚。

”第32条则规定:

“除非医官曾经检查囚犯身体并且书面证明他体格可以接受禁闭或减少规定饮食,不得处以此种惩罚。

同样规定亦适用于其他可能有害于囚犯身心健康的惩罚。

此种惩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抵触或违背31条规则的原则。

医官应每日访问正在接受这种惩罚的囚犯,如认为根据身心健康的理由,必须终止或变更惩罚,则应通知典狱主任。

”必须承认,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未必能达到如此细致的要求。

但是,对于外国籍罪犯的刑罚执行,若惩罚之依据不足、程度把握不当,一旦有偏差,或许就会带来重大的外交问题。

2、教育。

监管、教育和劳动是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

教育是一种增进人们知识、技能,影响人们思想、品德的活动。

教育改造是针对罪犯而进行的,以转变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改造人、造就人”为目的的,是灌输思想品德、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并强制实施的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的教育活动。

然而,受制于文化语言的差异,我们在对于外国籍罪犯进行教育时势必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教育效果并不理想,甚至于说,我们以传统观念所进行的教育内容是否对外国籍罪犯有效和实用,也需要打上一个问号。

若我们所认为正确的价值观灌输于外国籍罪犯,他们即便接受并且牢牢根植了这种观念,一旦释放回国,是否还有此必要性?

3、劳动。

罪犯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其根本目的是使罪犯在劳动过程中习得劳动技能、净化灵魂、转化思想,并在劳动中养成习惯,培养正确的劳动态度。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中有相关内容:

“在正常工作日,应交给足够的有用工作,使囚犯积极去做;

可能时,所交工作应足以保持或增进囚犯出狱后诚实谋生的能力;

在符合正当选择职业方式和监所管理及纪律上要求的限度内,囚犯得选择所愿从事的工作种类。

”依目前工作实际看,组织外国籍罪犯所进行的劳动内容,未必能保证其“足够有用”。

同时,由于这些劳动项目都是基于中国劳务环境下所选定的,其对于外国籍罪犯释放后的再就业也未必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所以说,组织外国籍罪犯以怎样的方式进行怎样的劳动项目是值得我们深思熟虑的。

4、目标——守法公民。

罪犯因违犯法律、触犯《刑法》而入狱服刑,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可以成为其犯罪的原因之一。

为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势必要进行普法教育,那么普及的究竟是什么法?

毋庸置疑,是中国的法律。

那么就是说,当外国籍罪犯在学习了中国法律后,如果接受程度尚可,便可以较好地遵守中国的法律不至于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但是,他也只是做到了守法,却无法成为守法的中国公民。

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要将外国籍罪犯改造成为遵守他们本国法律的守法公民。

但是如何很好地去实现这一目标,却又是一个难题。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我们当然应当按照《监狱法》第三条的内容为指导思想来开展对外国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但是,我们必须对其中所涉及到的几个要素进行重新的认识和分析,不能简单套用,否则势必在实际操作中阻碍重重,举步维艰。

可得出以下关系:

惩罚达到怎样的惩罚程度?

教育、劳动以怎样的形式和内容去开展?

目标是否仅仅是“成为守法公民”?

(五)研究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的意义

1、有利于确保外国籍罪犯的合法权利。

外国籍罪犯身份、背景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在基本权利上面有所差异。

目前中国监狱对外国籍罪犯的基本权利没有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

为何没有深入地去研究?

因为我们并没有明确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为何,没有全面考虑到国际上的一些规定和通行做法,导致仅浮于表面地粗浅地判断——外国籍罪犯的权利就是宪法规定的罪犯基本权利的一部分,比照国民待遇这一原则指定管理标准。

但实际上,外国籍罪犯的权利是我国罪犯权利与国际人权的交叉。

普通中国籍罪犯的基本权利固然来自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

外国籍罪犯不是中国公民,在权利方面有限制也有外延。

近年来,罪犯权利的法律规定、制度保障以及实际享有状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作为外国籍罪犯这一特殊群体,其权利的界线并没有得到过多的关注,监狱仅仅在接到外国使领馆外交照会提及罪犯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时才去做一些修补性的动作或就事论事地解释说明,而没有从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层面去思考一些问题。

这说明外国籍罪犯的改造还没有完全脱离改造中国籍罪犯的影子,进而导致外国籍罪犯特有的内容没有被挖掘出来,一些必须保障的权利被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

2、有利于提高外国籍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罪犯改造是我国监狱工作的主题和中心,对外国籍罪犯亦是如此。

明确了价值取向,我们就能顺着这一目标对外国籍罪犯改造现状有一个全面细致的分析,充分认识到外国籍罪犯在服刑改造方面所具有的特点、外部社会环境和国外舆论导向可能对外国籍罪犯改造造成的影响、现有监狱制度规定对外国籍罪犯存在的阻力、民警基本素质与外国籍罪犯改造工作的适应性、教育矫正手段在实践工作中的有效性等要素,进而对现有的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完善和改进制度层面、队伍建设层面以及实际操作层面上的做法,最终达到提升外国籍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更上一层楼的目的。

3、有利于拓展外国籍罪犯改造的研究。

国内关于外国籍罪犯的研究论文并不少,内容集中于关押模式、狱内处遇、权利保障、改造特点分析、管理方针制定等具体而富有实践性的工作内容,这些研究成果给一线民警的执法工作带来了启发,也在对外国籍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大部分理论研究都还没有上升到一个理念观念的层面,仅突出如何去做而没有在此之前先树立一个思想上的指引——我们该以怎样的价值立场去做?

因此认真研究外国籍罪犯改造工作价值取向的内容,将有助于我们树立明确的理念导向,并由此产生出应该如何去开展教育改造工作的思路,也能为更加全面系统研究外国籍罪犯提供有益的帮助。

二、国际上关于外国籍罪犯管理理念简析

国际上关于外籍犯管理的理论研究并不多见,笔者通过查询一些新闻、参观报告,与外籍人士的交谈来了解国外监狱对于外国籍罪犯的管理方法,从这些具体的方法中初步探寻国外监狱的管理理念。

1、给予外国籍罪犯一定的优待。

虽然很多国家都表示外国籍罪犯与本国罪犯享受同样的待遇,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国监狱还是会给予一定的照顾,以此表现出对于人权的保护,树立国家的正面形象。

在大部分国家的监狱中,如果外国籍罪犯语言有障碍,监狱都会联系通晓该罪犯母语的志愿者提供帮助,有时候也到社会上聘请翻译,费用由监狱申请国家支付。

曾有网友如此表述在新西兰遭遇牢狱之灾时的情景:

“这个监狱给人的感觉像是旅馆,所有建筑都装饰着银白色的马赛克,所有铁窗外面都悬挂着分体空调机。

而监号内给人的感觉更像是旅馆单人间,生活用品一应惧全。

盟洗用具都是一次性的,床单被罩一天一换,总之要不是四周岗亭里各有一个五大三粗的警卫,你都会误以为不是被送来受惩罚而是被送来度周末的。

”又如关押在日本最大的府中监狱的外籍罪犯因为语言、文化等障碍,监狱方面给予了特殊照顾:

专门有一个3层的仅用于关押外国籍罪犯的居住性建筑,这些外国籍罪犯完成监狱工厂的工作后便返回到这座建筑。

所有的牢房都是单身牢房,门上都有一个标牌,用于说明向罪犯提供食物的种类和数量。

而在韩国,监狱有关部门则建造其首个外国人专用监狱,将外国籍罪犯集中统一管理。

这所专门收容外国罪犯的监狱位于天安市的忠庆南道,收容规模为400人,内部结构设施先进而完备,优先接收那些在监狱表现良好的外国籍罪犯,法务部还遴选了24名会英语、中文、俄语等外语的专门人员在此工作。

2、较为积极地适用移管、假释、特赦等政策。

受到移民浪潮的影响,目前许多国家都面临着外籍犯押犯数量居高不下的窘境。

例如意大利是欧洲移民较多的国家,北非、中东、东欧移民相对较多,非法偷渡现象极为严重。

因语言、贫困、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外交制度等因素,在关押、押解、执行等环节面临诸多的问题,给监狱管理带来一系列的压力。

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许多国家的监狱都较为积极地适应多种刑罚执行手段,以此达到减少外籍犯数量的目的。

新西兰监狱对外国籍罪犯也适用假释,但是要受到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移民局会参与外国籍罪犯的假释,假释委员会通常会考虑由于是外国籍罪犯的原因,适当延长不得假释的期限;

在澳大利亚,外国籍罪犯假释时要由移民局来决定该罪犯能否留在澳大利亚。

即使不能留在澳大利亚,外国籍罪犯和联邦罪犯一样同样可以获得假释。

如果外国籍罪犯没有充分理由延长或获得签证,假释后会被立即遣返回国;

再来看看日本监狱的情况:

包括日本在内的64个国家签署了一项移交罪犯的条约,规定“除死刑犯外,服刑人员如果提出申请,可获准移交至其国籍所在国家服刑”,签订犯人移交条约不仅为减轻监狱负担、减少财政支出,也是出于保护在外国监狱服刑的日本人利益的考虑;

在越南则是积极试用特赦。

9月2日是越南国庆日,2013年越南政府宣布在全国大赦囚犯以显示仁慈之心,共有15446名囚犯获释,其中包括16名外籍囚犯。

特赦是越南国家的重大主张,并在每年国家重大节日之际实施。

越南媒体称,提前释放是越南预防、打击犯罪活动中的一项人道政策。

3、对罪行严重的外国籍罪犯直接给予驱逐出境。

我国人民法院可以对外国籍罪犯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

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然而在有些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法律的形式细化了驱逐出境所涉及到的具体罪名,从而加大这一刑罚的执行频度和力度。

2010年瑞士进行全面公投,拟通过一项自动驱逐犯罪外国人的法案。

这项法案规定,一旦外国人犯下谋杀、强奸、严重性侵犯、抢劫、贩卖毒品和诈骗社会保险等罪名,将一律遭到驱逐。

又如,根据瑞士现行法律,法官有权签署驱逐令,驱逐犯罪的外国人。

但新法案要求,外国人一旦触犯上述罪名,其驱逐程序将自动启动,且不享有任何上诉机会。

在阿根廷,廷政府加大对华人罪犯的惩处力度,警方一旦抓获犯罪分子和幕后指使者,立即驱逐出境,且永远不能返回阿根廷。

上述例子中,直接将抓获的严重危害治安的犯罪分子驱逐,这种做法其实和中国有着很大的不同,因为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直接单独适用驱逐出境的是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

这体现出不同国家之间对于外籍犯的改造与监狱功能定位上有不同的看法与价值取向追求。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法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外国籍罪犯管理的基本情况

以上海市青浦监狱为例,截至2014年11月底,共关押142名外国籍罪犯,涉及6大洲38个国家和地区。

监狱外国籍罪犯监管改造工作以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司法权威,配合国家人权斗争需要,对外树立良好国际形象为总体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外事无小事”的政治理念,坚持“事事认真,处处用心”的工作作风,坚持做到刑罚执行依法、公正、公平;

狱政管理严格、科学、文明、人道;

教育改造努力创新,形成特色。

日常基本管理制度如下:

1、通讯会见:

根据市监狱局《关于外国籍服刑人员会见通讯的管理规定》,外国籍罪犯每月拨打两次亲情电话,通话时间不超过七分半钟,如有特殊情况,可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增加电话次数;

每月安排会见二次,每次时间为30分钟,遇特殊情况,经监狱长批准后可延长会见时间。

2、邮包带物:

为照顾外国籍罪犯的生活习惯,监狱根据市监狱局有关规定,允许外国籍罪犯在狱内无法购买的生活必须品可由其家人、亲属在国外通过邮包的方式寄入,或者通过领事馆会见带入。

但所带物品须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将邮包寄入或会见带入,对所入物品监狱按规定进行检查和登记。

3、劳动习艺:

按照市监狱管理局劳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外国籍罪犯进行十字绣、纸模制作、艺术团排练、外文翻译、卫生打扫等劳役,并每月按照劳动等级工以及完成劳役情况发放劳动报酬。

4、疾病就诊:

监狱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基本治疗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

监狱按照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就医管理规定》,每周对外籍犯进行巡诊,罪犯一旦患病或提出就诊,会及时安排其至监狱卫生所就诊,对病情比较严重的罪犯,监狱卫生所会及时安排至监狱总医院或社会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同时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会及时将罪犯病情和治疗情况上报市监狱管理局,并向所属领事馆通报相关情况。

5、放风管理:

监狱按照规定,每天组织早晚两次外国籍罪犯放风,早上半小时,下午一小时。

(二)管理上存在的困难

为防止国际人权争端和外交纠纷,历史上对外籍犯管理采取较中国籍罪犯更为优惠的待遇。

目前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监狱硬件设施的整体性提高,以及民警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升,监狱对外籍犯的管理政策越来越强调国民待遇,逐步从优惠待遇向国民待遇转变。

如在监房关押人数,狱内消费金额,计分考核评价,亲情电话拨打次数、邮包会见带物、劳动生产、减刑假释政策等方面均逐步趋向一致。

因此在实际的管理工作逐步暴露出个别外国籍罪犯不适应监狱管理要求的案例,监狱监管工作压力逐步增大。

1、押犯量逐年提高

目前监区关押142名外国籍罪犯,已超过监区原有设计关押量(120名)。

由于新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542号文)出台后,外国籍罪犯减刑幅度大幅下降,原先每次减刑幅度在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但现在减刑幅度均在1年以下,导致外国籍罪犯服刑改造周期相对变长。

2、劳动报酬低

按照《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生产,但鉴于外籍犯的特殊情况,监狱没有对外籍犯安排劳动生产项目,只安排他们从事一些简单、临时性的劳动项目,故没有劳动产值产出。

现每月发放的劳动报酬是从中国籍罪犯劳动报酬中提出,监狱每月按人均80元的标准下拨。

但现外国籍罪犯日常消费比较高,2013年人均年度消费3770元(最高13030元,最少60元),除狱内购买生活用品、食品外,还要用于拨打亲情电话、发信以及缴纳财产刑。

经统计,2013年外籍犯用于购买亲情电话卡、写信的费用为64848元,人均年度消费522元,(最高1764元,最少18元)。

3、罪犯就诊难度大

押犯中存在老龄化、身体状况差、就诊需求大的特点。

罪犯中患有各种疾病为39人,占押犯数为27.47%;

60岁以上罪犯7人,占比4.93%,年龄最大为73岁,且死缓未改判。

疾病分布情况:

经精神科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且需要每日服药控制与日常管控的罪犯为3人;

肝胆疾病为2人;

心血管疾病为33人,其中每日服药控制高血压为30人,3人为患为高血压、心脏病,年龄偏大,经常性抱病与住院;

哮喘病为1人;

糖尿病为1人;

胃病为2人;

耳疾为1人,眼睛患白内障与眼睛视力不好为2人;

对性别认知存在障碍的“人妖”罪犯5人。

目前,一是需要到社会医院治疗的罪犯逐步增加;

二是外籍犯对监狱的医疗水平提出质疑比较,并经常通过领馆向监狱方提出到社会医院就诊的需求;

4、外籍犯管理制度缺乏

现行《监狱法》对外籍犯管理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虽然市监狱管理局对外籍犯管理上出过一些制度,但层面不够,如在认罪悔罪、分级处遇、劳动生产、生活卫生等,都没有将外籍犯的管理作为特殊情形考虑,因此在实践中对外籍犯管理往往凭经验办事,靠自己去争取政策,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不利于对外籍犯的管理教育,甚至有损监狱民警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应避免出现的执法理念偏差之分析

1、对于人权保护的过度解读与执行。

国籍上的区别必然会带来管理上的不同,适当尊重罪犯文化传统、宗教习俗、生活习惯,在语言沟通上给予一定的帮助,在会见通讯方面提供一定的便利并非不可。

司法部《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提出,对外国籍罪犯的管理,要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予外国籍罪犯平等的国民待遇,考虑到外国籍罪犯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差异,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居住、饮食、劳动、学习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

比如燕城监狱的外籍犯监区关押了20多个国家的罪犯,他们的住宿条件比普通罪犯优越些,是四个人一间监舍,并且是单层床铺,每个房间有一台电视机,监舍外还有一个乒乓球台。

尽管法律中要求给予外国籍罪犯在生活上一定的照顾,但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外在形式上的照顾而影响到内心对于执法问题的看法,不能因为追求罪犯权利的保障而出现价值取向和执法立场上的偏差,甚至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

这些偏差主要表现为:

一是对于优待照顾的过度执行。

监狱将适当的照顾转化成对外国籍罪犯改造生活物质上的极大提高,导致他们得以享受超国民待遇;

二是出现执法上的不作为。

对于外国籍罪犯日常出现的违纪行为不愿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应有的处置惩罚措施,片面强调权益保护,实则在为自身的执法不作为寻找虚华的借口;

三是表现出内心的不自信。

一方面是受制于监狱民警学识上的不足,在面对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外国籍罪犯时常常显得底气不足,担心说错话,执法工作束手束脚。

另一方面则是对于使领馆照会问题上的过度敏感和紧张。

在处理外事问题上确实需要谨慎,但这不应当演变成丧失国家主权般的懦弱与畏惧,在照会答复上应该讲求实事求是,不卑不亢,体现一个大国所应当具有的气魄。

2、带有个人主观判断的执法行为。

由于《监狱法》并没有关于监狱民警回避制度方面的规定,故我们只能以《公务员回避规定》规定的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回避的情形和回避程序作为对监狱民警执法回避具有约束力和指导作用。

由此可见,监狱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也会遇到与其利益有关的当事人,通过适当的回避我们可以规避可能出现的执法风险,但是民警对于罪犯这一群体的看法与态度却无法通过外界力量加以改变。

一旦这种看法与态度是偏离正常轨道的,则必然会导致执法的不公,一方面是公权力的滥用,一方面则是部分外国籍罪犯的利益受到侵害。

那么对于外国籍罪犯,监狱民警同样有其个人固有的观点和想法,一旦受到历史、民族、文化等外界因素以及个人主观判断的影响而把握不当,则会造成改造工作上的偏差。

一是有可能形成一种反对外国籍人士的仇恨与敌视情绪,进而以这样一种情绪对外国籍罪犯施以带有报复性质的改造,其结果必然是可怕而危险的。

二是带有居高临下的鄙视态度,对一些不发达、发展中国家的罪犯不屑一顾,在言行上表现出粗鲁与蛮横,对于罪犯的诉求不闻不问。

三是对发达国家罪犯的献媚讨好,认为这些国家的罪犯惹不起,必须全方位地施以人道主义改造,充分保障各方面的权利,以免遭受罪犯的投诉。

此种行为看似以外国籍罪犯的利益出发,实则导致公平正义受到挑战,一部分罪犯的利益必然受到影响。

3、对外国籍罪犯教育改造目的定位的偏差。

很多监狱都结合外国籍罪犯在宗教、文化、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理念等方面的特殊性,开展适合于他们的教育改造活动。

这些活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让外国籍罪犯能够以较为轻松快乐的心态面对狱内的生活。

那么我们这样做的目的和初衷应当是什么呢?

有人认为这样可以有效缓解警囚之间可能存在的对立情绪,营造一种比较和谐的改造氛围,外国籍罪犯如果可以保持良好的心境,则自然能减少罪犯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冲突。

从维护监管安全稳定的角度出发并没有错,毕竟这是所有工作的根基。

但如果我们的目标仅仅停留于此,则显不足。

维护安全稳定可以从人防、技防、物防、联防等手段入手,效果也更加明显,而教育改造所要实现的目标应具有更高的价值——在对罪犯惩罚和矫治的同时介绍和传播有益的中国传统与文化,通过执法上的公平正义树立国家的良好形象,通过沟通交流消除人与人之间可能存在的误解与偏见,促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友好发展,达到和平共处的目的。

四、外国籍罪犯改造价值取向之内容

(一)惩罚训诫

监狱功能之一是对罪犯的惩罚。

严格来说,又可将其成为刑事惩罚,它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依据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让刑事犯罪人员承受一定痛苦与损失的经历,这种处罚具体体现为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剥夺。

但我们在对外国籍罪犯予以惩罚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惩诫内容不得违反国际法之规定。

国际法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而国家具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之间的法,它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我国《宪法》对于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并非不承认国际法的效力和地位。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我国一直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相互尊重国家主权,正确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对于外国籍罪犯的日常管理,虽处于封闭的监狱之内,但其实质仍然是国家之于外国籍人士的管辖。

那么此时,就必须顾及两点:

一是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与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二是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规则。

当外国籍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应享受到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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