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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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

第八章使用管理

一、本章结构及主要变化

本章共有两节。

由“8.1基本要求”,“8.2电站锅炉特别规定”组成。

本章的主要变化为:

●修改了使用登记要求;

●增加了锅炉使用管理制度要求;

●明确了锅炉使用管理记录要求;

●增加了锅炉水(介)质处理作业人员要求;

●增加了电站锅炉有关特别规定。

二、条款说明与解释

8.1基本要求

8.1.1使用登记

锅炉的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到质监部门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3条、《水规》第13条。

《蒸规》第13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水规》第13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按照《条例》这一规定制定了本条款。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7月14日颁发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了管理登记时应该提供的技术文件,这些技术文件包括:

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②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③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④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⑤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不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8.2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2)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3)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4)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5)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6)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条款说明:

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安全技术档案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锅炉的特点制定了本条款。

8.1.3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科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作业。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4、16条。

《蒸规》第16条(部分条款)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蒸规》第14条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

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在用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规定。

《条例》第33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38条规定“锅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的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尽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39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40

条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月10日颁发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即70号令,其中第5条中规定,“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本条款。

B级及以下全自动锅炉因运行全部自动控制,所以不必每班设锅炉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但应设专人定期巡回检查锅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4锅炉使用管理制度

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下列制度、规程:

(1)岗位责任制,包括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3)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6)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8)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6条、《水规》第14条。

《蒸规》第16条(部分条款)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水规》第13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搞好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管理工作。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锅炉房管理制度的规定。

1988年1月3日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劳人锅「1988]2号文件《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1)岗位责任制:

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2)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其内容应包括:

①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②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③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④设备的维护保养。

(3)巡回检查制度:

应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4)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5)交接班制度,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6)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质定时化验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7)清洁卫生制度,应明确锅炉房设备及内外卫生区域的划分和清扫要求。

(8)安全保卫制度。

本条款是参照上述规定修改而来的,根据当前形势需要,水质管理制度改为水(介)质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改为安全管理制度,增加了节能管理制度,删掉了清洁卫生制度。

8.1.5锅炉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9.3条、《水规》第l40条。

《蒸规》第193条(部分条款)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水规》第140条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锅炉房记录的规定。

1988年1月3日劳动人事部硕发的劳人锅[1988]2号文件《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二条规定,锅炉房应有下列记录:

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②交接班记录。

③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

④设备检修保养记录。

⑤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⑥事故记录。

以上各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

本条款是参照上述规定修改而来的,附属设备修改为燃烧和辅助设备,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修改为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修改为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修改为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事故记录修改为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增加了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停(备)用锅炉保养记录,是为检查锅炉停(备)用保养的执行情况,与锅炉启动时水质合格的情况一起综合分析停炉保护的效果。

 

8.1.6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93条、《水规》第140条。

《蒸规》第193条(部分条款)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应执行有关锅炉安全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运行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水规》第140条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有关锅炉运行的各项制度,做好各项记录。

锅炉压火以后,应保证锅炉水温不回升。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锅炉操作人员工作职责的规定。

锅炉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认真检查,按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启动,运行中做好调节和记录。

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做好各种检查,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尤其是缺水、超压、超温事故,锅炉压火后要压住,防止锅水温度、压力回升,保证锅炉不缺水。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95条。

《蒸规》第195条当锅炉运行中发现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受热面金属超温又无法恢复正常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应停止锅炉运行。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应当停炉的规定。

本条款列举了需要停止锅炉运行几种异常情况,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热、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

如果再继续长时间坚持运行,情况会更趋恶化,不仅会延长锅炉停用检修时间,增加检修工作量,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历史上曾经因缺陷发展而造成事故扩大,教训是深刻的,应认真吸取。

所以在发生此类异常情况还没有达到立即威胁设备和人员安全的程度时,经请示汇报领导同意后,应将锅炉停下来,分析找出原因后进行处理。

8.1.7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需要立即停炉的情况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时;

(1)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是水位仍继续下降时;

(3)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然不能见到水位时;

(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时;

(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装设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时;

(6)锅炉元(部)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时;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

(8)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时。

条款说明:

保留条款。

原条款:

哎蒸规》第194条〔略)。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非发电蒸汽锅炉紧急停炉条件的规定。

与本章8.1.6

(2)不同的是紧急停炉不需要向领导请示,而由锅炉操作人员自己做出决定。

因为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锅炉随时有可能发生事故,如果向领导请示很可能来不及,可能在请示答复过程中事故就发生了。

下面将紧急停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下部可见边缘,就是水位表中已经看不到水位了。

锅炉水位究竟在何处一时难以判断,如不立即停炉,很有可能水位低于最高火界,会使受热面烧坏。

(2)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他措施,水位继续下降,说明给水系统或水循环系统存在严重泄漏现象,必须停炉进行检查。

(3)水位表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见不到水位。

一是水位过高,虽经放水,一时难以放至可见水位,如不立即停炉一将使蒸汽品质恶化甚至发生事故。

二是水位表看不到水位,虽经放水仍看不到水位,是漏水超过了可见水位,还是缺水低于可见水位,有时判断困难,应立即停炉。

(4)给水泵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

例如给水管泄漏,不能向锅炉给水,无法保证锅炉安全运行,当然应该停炉。

(5)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水位表全部失效,必须停炉更换水位表,否则无法监视水位变化情况下的运行,易发生缺水事故。

全部安全阀失效将使锅炉处于没有超压保护的情况下运行,一旦发生超压现象,可能导致锅炉爆炸事故。

安全阀失效后,锅炉在运行状态下无法修理或更换,必须将锅炉停下来。

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无法监视锅炉压力时,应该停炉。

(6)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时,为了保证锅炉操作人员的人身生命安全,必须立即把锅炉停下来。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时,如不停炉,则锅炉也无法运行,所以必须停炉。

(8)其他异常情况,例如锅炉发生二次燃烧造成烟道损坏,锅炉无法安全运行,也必须紧急停炉。

8.1.8锅炉检修的安全要求

锅炉检修时,进入锅炉内作业的人员工作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可靠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当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2)进入锅筒(锅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有人监护;

(3)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且与总烟道或者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可靠隔断;

(4)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炉膛、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

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条款说明:

保留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96条、《水规》第144条(略)。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锅炉检修时进入锅炉内部的作业人员进行工作时应做好的安全防护工作的规定。

(1)要割断与其他运行锅炉相连的汽水管道和烟风道的联系,防止其他运行锅炉的汽水烟气窜进维修的锅炉内,将人伤害。

(2)要打开锅筒、集箱、炉膛和烟道上的各种门孔,置换内部空气,防止作业人员发生窒息事故。

作业人员在锅炉内部工作时,锅炉外部应有人监护。

一旦发生意外,及时采取措施,将锅炉内作业人员及时救出。

(3)对燃油、燃气锅炉、作业人员进入锅炉前,应割断油气来源,防止作业人员发生中毒或着火伤人。

(4)明确在锅炉内部作业时使用照明电压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止作业人员发生触电事故。

禁止使用明火照明,是为了防止发生着火事故。

8.1.9锅炉水(介)质处理

8.1.9.1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

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人运行。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198条、《水规》第117条。

《蒸规》第198条为了延长锅炉使用寿命,节约燃料,保证蒸汽品质,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蚀而引起锅炉部件损坏或发生事故,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质管理工作。

《水规》第117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锅炉搞好水质处理的规定。

搞好水质处理的目的一是为了防垢、节约能源,因为水垢的导热系数远远低于钢材的导热系数。

二是为了防腐,延长锅炉使用寿命,因为锅炉给水如果不除氧,锅炉很容易腐蚀,尤其是热水锅炉。

三是保证蒸汽品质、当锅水碱度超过规定值易发生汽水共腾,使蒸汽大量带水,既影响供应又会给锅炉安全运行带来一定的事故隐患。

为了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11月4日颁发了TSG6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对锅炉的水处理工作做了明确规定,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得投入运行。

水处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能够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

(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能回收进人锅炉。

●条款说明:

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关于水处理系统主要工作内容的规定。

(1)由于锅炉参数、类型、水源水质、水处理方式存在较大差别,做好锅内、锅外的水

处理工作,向锅炉源源不断地提供优质的补给水是首要任务。

由于目前锅炉大多采用除盐水作锅炉补给水,控制补给水质量就是控制随给水带入锅炉杂质的量。

(2)工业锅炉检测水汽品质手段主要依靠人工取样分析化验。

电站锅炉主要依靠在线化学仪表监测,而自备电厂则是采取人工化验和在线化学仪表相结合进行监则,本条款中原则性地规定“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

(3)疏水、生产返回水最容易受到污染,对给水水质带来一定的影响。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有必要对蔬水、生产返回水的检测做出规定,不合格时不能回收进入锅炉。

8.1.9.2锅炉的水汽质量标准

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

电站锅炉的水汽质员应当符合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燕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以标准》的规定。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Sf蒸规》第199条、9水规8第747条。

《蒸规》第199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水规》第147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锅水、补给水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锅炉水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由于锅炉蒸汽压力不同和用途不同,对水质的要求也不同。

工业锅炉执行GB1576《工业锅炉水质》标准。

对于电站锅炉,由于考虑到过热器和汽轮机的运行安全,防止过热器和汽轮机腐蚀结垢,所以对锅炉水质的要求高于工业锅炉,因而电站锅炉执行GB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另外近几年来超临界锅炉、超超临界锅炉的数量不断增加,对这种锅炉的水质要求更严,执行新颁发的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以标准》。

8.1.10锅炉排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行调整。

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条款说明:

修改条款。

原条款:

《蒸规》第200条、《水规》第148条。

《蒸规》第200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执行排污制度。

定期排污应在低负荷下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水规》第148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认真执行排污制度。

排污的时间间隔及排污量应根据运行清况及水质化验报告确定。

排污时应监视锅炉压力以防止产生汽化。

当锅水温度低于100℃时,才能进行排污。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锅炉排污方式和排污量及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机的规定。

锅炉排污分为连续排污(也称表面排污)和定期排污(也称固定排污)。

连续排污是排除锅水中高浓度的盐分,定期排污是排除锅水中不溶于水的固态沉积物。

正确实施排污控

制,包括质量要求和数量要求两个方面,质量方面是要使排污有效地发挥降低表面浓缩物和去除底部沉积物两个功能,使锅水水质达到标准要求;数量方面是要在允许范围内有效地实现时排污量的宏观控制,即在准确的水质分析的基础上,经过计算,科学排污。

总原则是:

在保证防腐、防垢、净化蒸汽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小排污率,以降低锅炉热能损失。

锅炉排污率过高的原因很多,例如水源水质劣化、锅炉水处理系统设计时没有根据水源水质选择水处理方式、水处理设备选择不当或操作失误、再生废液进入锅炉、锅炉产生的蒸汽用于生产后冷凝水回收率普遍较低、不能有效降低给水溶解固形物等,主要是使用单位没有按要求化验水质,盲目排污。

所以本条款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行调整。

至于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是为了不影响蒸汽供应同时应严格监视水位,以免排污量过大而造成缺水,发生缺水事故。

8.1.11锅炉化学清洗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条款说明:

新增条款。

●条款解释:

本条款是对锅炉化学清洗的规定。

锅炉的化学清洗,是使受热面表面清洁、防止受热面因腐蚀和结垢引起事故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提高锅炉热效率、改善机组水汽品质的有效措施。

所以,当锅炉受热面表面结垢情况达到TSG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规定的条件时,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化学清洗。

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TSG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

电站锅炉的清洗范围和条件、清洗系统的设计和安装、清洗工艺控制、清洗中的化学监督及测定方法等,应当符合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的要求。

工业锅炉化学清洗包括碱洗和酸洗,当水垢或者腐蚀达到以下程度时应当及时进行除垢或者除锈清洗:

(1)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列lmm以上。

(2)锅炉受热面有严重的诱蚀。

按照《条例》第27条的规定,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对锅炉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

8.1.12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停炉保养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条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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