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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新规定

办理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流程

(于2011年12月26日起实施)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措费使用、文明施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工艺选用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档案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安全验收。

安全验收合格后,形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验收报告(包括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签署的安全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形成的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

参与安全验收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安全验收。

(三)安全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备案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验收报告;

3、施工、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档案(见附件二)。

(四)安全备案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验收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同意安全备案意见。

对同意备案的,安全备案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要分别在《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加盖安全备案部门公章。

备案后,将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材料返还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一示四份,建设、监理安监备案部门2份,质监备案部门一份。

大建安发[2011]528号

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

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充分发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到负责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手续后,到负责该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要先进行安全生产验收备案,再办竣工验收备案)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取得《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的工程,施工单位不能领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总额的10%),且工程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中不得解除锁定程序。

三、各级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备案管理部门以“统一指挥、联合控制、闭合监管”为原则,以“事前控制、事中监管、事后评价”为重点,以“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为手段,进一步强化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管理,发现问题将处理意见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实现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报告》

附件2:

《安全生产验收报告》

附件3:

《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报告   附件1(施工单位填写,监理签署意见)

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

(万元)

建筑面积(m2)

 

建筑高度(m)

 

结构类型

 

层数

地上    层

地下    层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情况:

安措费的使用情况:

文明施工管理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

设备、设施、工艺选用情况: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其它方面:

施工单位意见:

监理单位意见:

 

 

 

安全员: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施工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本报告一式三份。

安全备案部门一份,施工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安全生产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填写) 附件2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m2)

 

建筑高度(m)

 

结构类型

 

层数

地上    层

 

地下    层

  工程造价  

(万元)

工程用途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安全监督受理书编号

 

施工许可证证号

 

安全生产验收意见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安全员:

 

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公章)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本报告一式四份。

安全监督部门一份,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各一份。

附:

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报告

  大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填写)附件3 

编号:

  年第    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工程造价  

(万元)

建筑面积(m2)

 

工程用途

 

结构类型

 

层数

地上   层

 

地下   层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安全监督受理书编号

 

施工许可证证号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资质

 

设计单位

 

资质

 

施工单位

 

资质

 

监理单位

 

资质

 

申请事由:

 

 

 

 

 

  本工程已进行了安全验收,验收合格,文件齐全。

现申请安全生产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安全备案部门意见:

 

 

 

 

  该工程符合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条件,同意备案。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注:

本表一式四份。

安全监督部门二份,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建设单位一份。

 

辽住建发[2011]38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局,绥中县建委:

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

二、施工、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档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将施工现场安全验收有关材料报送至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备案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验收备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未进行安全生产验收备案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要提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见附件一,全省统一样式,可在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网及辽宁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

第六条办理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包括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安措费使用、文明施工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设备设施工艺选用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二)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和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档案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和安全验收。

安全验收合格后,形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验收报告(包括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分别签署的安全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形成的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分析报告)。

参与安全验收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安全验收。

(三)安全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备案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验收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

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验收报告;

3、施工、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档案(见附件二)。

(四)安全备案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验收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同意安全备案意见。

对同意备案的,安全备案部门经办人、负责人要分别在《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加盖安全备案部门公章。

备案后,将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材料返还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安全备案部门一份,用于存档;建设单位一份,用于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大连一示四份,建设、监理安监备案部门2份,质监备案部门一份)

第七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安全备案部门应予以办理安全生产验收备案: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自觉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材料齐全。

第八条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安全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向建设单位退回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材料,并责令改正。

第九条对符合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条件,安全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安全备案或将不符合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给予安全备案的,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生产验收备案表

编号:

年第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筑面积

m2

总投资额

万元

结构类型

工程用途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安全监督编号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申请事由:

本工程已进行了安全验收,验收合格,文件齐全。

现申请安全生产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安全备案部门意见:

该工程符合安全生产验收备案条件,同意备案。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

1、本表一式两份。

安全备案部门一份,建设单位一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用)。

2、编号由安全备案部门填写。

附件二:

施工、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档案

一、施工单位

1、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2、文明施工安全档案;

3、脚手架工程安全档案;

4、模板工程安全档案;

5、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安全档案;

6、“三宝”“四口”安全档案;

7、施工用电安全档案;

8、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安全档案;

9、塔吊安全档案;

10、起重吊装安全档案;

11、施工机具安全档案;

1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其它归档资料。

二、监理单位

1、对危险生较大工程的监控记录、交底记录、旁站监理工作资料;

2、定期检查资料,包括监理联络单、整改单、停工单、处罚单等;

3、施工机械设备验收资料;

4、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资料;

5、现场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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