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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021年电厂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提高我厂的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全厂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高水平、高技术、高安全素质的职工队伍。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属各部门在职职工、劳务派遣员工、临时工。

第三条术语与分类

(一)术语

安全教育系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及安全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安全教育培训分类:

1.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在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3.外包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各部门年初(11月下旬)将本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上报安监部,安监部汇总后提交人资部纳入本年度全厂职工培训计划中,并以厂发文的形式发布。

(一)各部门培训计划和完成情况格式见(附件1)。

(二)全厂培训计划和完成情况格式见(附件2)。

第五条新人员入厂其厂级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监察部实施完成;部门级安全教育由部门主任(副主任)或安全专工负责完成;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完成。

三级安全教育讲课者和受教育者均要进行书面签字确认,并进行安规考试。

第六条 新人员入厂(含劳务派遣员工)的三级安全考试:

厂级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监部出题,试卷由安监部存档;部门级安全教育考试由安全专工负责,试卷由部门存档;班组级安全教育考试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试卷由班组存档。

部门临时请的临时用工由部门自行负责培训考试,培训资料及试卷由部门存档。

第七条 每年1月由人资部组织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后,在安监部的配合下组织资格考试,合格者以厂发文的形式发布。

培训资料安监部和人资部存档。

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考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出题和组织,人力资源部和各部门配合进行。

第八条 每年6月进行生产分场“安规”考试,由各部门自行出题,安监部、人资部配合进行。

第九条 每年10月进行生产分场“运规”和“检规”考试,由生技部负责组织,人资部和安监部配合,考试试题由各生产分场自行出题,考试成绩分别报生技、安监、人资存档,试卷由各部门自行保存。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复证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负责,按照证件到期情况统计需要复证和需要取证人员,提前聘请有资质单位进行培训和发证工作。

各生产部门安全专工每年元月份要统计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的需要培训情况交人力资源部,便于人力资源部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工作。

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并于每年年初公布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便于监督,以杜绝无证上岗现象发生。

第十条 人资部要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档案),并对档案随时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人资部负责组织全厂的所有生产人员进行紧急救护的培训,并熟练掌握现场触电急救法。

第十二条 保卫部负责对全厂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全厂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安全教育的内容有思想政治、安全劳动保护方针和政策、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及事故教训教育等。

第十四条新入厂的生产工作人员(含劳务派遣员工)要经下列培训:

(一)入厂教育:

对新入厂正式职工进行厂规、厂纪、生产流程、消防知识及安全知识等的教育,其中“安规及相关制度”有关部分(总则)学习后要经考试合格方可分下分场。

劳务派遣人员只需进行“安规及相关制度”有关部分(总则)学习后经考试合格即可分到分场。

(二)新入厂正式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分到分场后要经分场一级的《安规》学习考试:

电气专业学习《安规》(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热机专业学习《安规》(热力和机械部分)。

试卷及评分均由分场负责。

(三)新入厂人员分到班组后还要经过《安规》专业部分(如锅炉、汽机、电气、燃运等)的学习考试合格。

试卷及评分均由班组负责。

第十三条在岗人员须经下列安全培训。

(一)班组应对在岗生产人员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抽问、事故预想及反事故演习等培训,并作好记录。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人员重返运行岗位,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三)生产工作人员调换岗位,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教育,并进行实际操作训练,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四)全厂的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经紧急救护法的培训,并熟练掌握现场触电急救法,所有职工都应学习消防知识,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新提升和任命的各级生产领导人员,应经有关安全方针、法规、规程制度及安全责任制的学习,经上级管理部门组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六)每次应急预案演习作为应急培训的重要内容,参演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全过程,提高应急知识,同时参演人员进行应急演习签字。

(七)厂里组织的各类生产培训应有安全方面的课程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一)厂级正副领导、正副总工程师、职能部门主任按规定参加贵州金元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考试。

(二)厂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贵州金元集团公司组织的《安规》抽考。

(三)厂每年要组织一次对部门负责人、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四)厂属各分场的运行、检修、试验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和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五)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每年经过培训,考试合格,以正式文件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六)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一类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进行有关规程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外包队伍进厂施工在签订安全协议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并进行签字认可后方能签订安全协议。

工作前部门或班组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能开工,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一交到底,部门和班组安全管理人员要时常到现场进行安全提醒和交代。

第十六条 各部门临时工安全教育应建立培训档案(格式见附件5)。

第十七条 厂工会、人资部、党群部、安监部等部门每年应根据上级精神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演讲等;应用录像、电视、报纸、板报、图片、简报等对职工进行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生产部门对年度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总结,并将部门安全培训总结上交安全监察部和人力资源部。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安监部及分管厂领导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每年1月20日前各部门应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上报安监部,安监部1月30日前应制定全厂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上报人资部,未按时间完成的考核相关部门负责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每年11月30日前各部门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完成情况上报安监部,安监部12月15日前将完成情况检查汇总归档。

第二十二条部门应按计划时间落实开展好各种安全培训计划,安监部按季度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三条“安规及制度、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等人员考试不及格者考核当事人50元,对考试不及格的人员,部门应在10天内重新组织培训考试,未经考试合格人员不准上岗工作。

第二十四条参加金元公司抽查人员考试不及格者(60分以上为及格),班长(技术员)考核50元,专工考核100元,主任(副主任)考核200元,厂长(包括副厂级)考核300元。

第二十五条年龄(男)50、(女)40岁的老职工《安规及制度》可免考。

2021年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分公司。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部门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制度、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其职责:

(一)定时或不定时地组织隐患检查,掌握公司或部门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分布,分析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负责重大安全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并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对隐患进行整改。

(六)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各部门是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安全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对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一条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各有关部门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监人员依法履行安全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每月、每季、每年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向安生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统计分析表应当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安生部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对于一般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主要安全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各部门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有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按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上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予以消号。

第十八条安生部应当指导、监督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安生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同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对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被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在治理结束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并定期向上级汇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公司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生部按有关规定提出考核: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整改不及时的。

(六)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

本制度自下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安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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