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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管理办法

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总则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直属队伍、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的直属队是指,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二条分公司、项目部及负责人对直属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

应将直属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属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

必须将劳务用工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

要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直属队伍及劳务用工,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分公司、项目部应与直属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

对于一个单位有多个劳务队的情况,要进行清理,原则上同类型作业只能使用一个外包队,且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对不服从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的直属队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必须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得重新录用,严禁直属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

第四条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直属队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

各分公司、项目部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直属队应提交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直属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直属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4、直属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5、直属队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第六条分公司、项目部对聘用的劳务用工和施工队必须进行入厂前三级安全教育,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

第七条分公司、项目部聘用的劳务用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直属队主要负责人是直属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蒹职安全员,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建立记录,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文明施工,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直属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辩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同施工人员划分班组及班组安全员组建情况,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审核备案。

分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应组织直属队和劳务工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施工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

直属队和劳务工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分公司、项目部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直属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直属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分公司、项目部及时上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并会同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工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十条公司对直属队及使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各分公司、项目部对直属队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5﹪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制定安全生产抵押金管理办法,按照死亡事故的性质、情节等情况,进行管理。

第二节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外包施工队发生各类事故,根据《项目职工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施工队进场时现场工程师,必须及时将进场人员名单通知项目安全环保部,有安全部组织对新进场的员工进行项目、工区、作业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告知,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三条承包施工工程的分部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部安全活动及安全学习。

队(组)班前会上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使每个员工懂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伤害。

第四条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经过队(组)安全教育,项目部记录在案后,才能上岗作业;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学习。

第五条离岗15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条队(组)安全教育内容:

(1)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违章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环保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办法。

(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第七条处罚

(1)项目部对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必须列为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复岗、转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况登记台帐,并建立外包施工队班组建设台帐。

此项工作项目将纳入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考核的内容;

(2)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排员工上岗的,一经查实,一次给予外包施工队500元/人·次,一年内出现三次,不再允许其承包工程。

第三节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真正落实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谁经营、谁主管、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全方位推进我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我项目综合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

以制度有效为原则,结合实际,履职到位为核心,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杜绝以包代管为主线,以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实施施工队安全管理职责的评估与考核。

第三条组织机构

为确保该《办法》的有效贯彻与落实,项目成立外包施工队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业务开展。

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保部主任担任。

职责要求:

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办法的实施,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最终形成综合性的评估报告,提交考核领导小组。

第四条检查评估的周期及形式。

采取专业性检查、日常检查相结合,实施全面检查,综合评估,月评估,优胜劣汰,形成长效竞争机制。

第五条评估的对象

项目所辖各外包施工队。

第六条量化等级界定

一类施工队:

安全管理状况良好,无伤亡事故,得分在90分以上,综合量化评估第一名的;

二类施工队:

安全管理状况一般,安全管理局部地方需要整改,得分在80-89分之间的;

三类施工队:

安全管理基础差,发生多起轻伤事故,现场安全隐患较多,得分在70-79分之间的;

四类施工队:

安全管理状况较差,发生重伤事故或发生工亡事故,安全管理急需停产整顿,得分在70分以下;

第七条综合评估考核内容(见附表:

按项目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考核内容考核)

第八条考核办法

一类施工队:

即综合量化评估第一名,奖励500元;

二类施工队:

不扣不罚;

三类施工队:

扣罚外包施工队7000元;

四类施工队:

扣罚外包施工队9000元;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在项目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节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项目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项目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项目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项目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项目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项目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项目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项目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项目安全环保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环保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安全部门,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3、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香格里拉县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分析,最终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结案。

4、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结案时间的规定要求:

(1)轻伤事故应在一个星期内调查分析、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在三十天内调查分析、处理和结案;

(3)死亡事故在九十天内调查分析结束。

5、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

(3)事故类别

(4)事故经过

(5)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6)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7)事故发生现场的生产设备、设施、工艺及条件

(8)事故经济损失统计

(9)确定事故责任者

(10)事故防范措施

第七条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1、发生死亡事故一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500元,并同时按《项目对外发包工程综合安全管理现状量化考评表》进行考核处罚。

在结案前将处罚款项交项目财务部,由项目财务部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2、外包施工队一年轻伤人数超过五人次,扣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1000元,一次性扣罚;

3、外包施工队在我项目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第八条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矿务局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项目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五节项目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项目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项目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环保部门或向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我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项目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项目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项目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项目员工违章处罚规定》处罚,第一次违章,责令其到所在项目部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责令其到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并要求所有外包施工队不得再聘用此人员。

外包施工队员工违章教育时间按《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执行,违章情况实行行文和对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外包施工队员工故意破坏生产设施、生产通讯,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发包单位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发包单位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六条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

1、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生产、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取证上岗;

2、遵章守纪,按章操作,服从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

4、自觉执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检查整改隐患;

5、承担因自身责任或违章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事故;

6、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伤亡事故,具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7、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

8、具有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权和紧急避险权;

9、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具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安全环保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实行。

第六节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为保护项目员工在劳动中的身体安全健康,规范项目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的管理、使用的各部门、分部、岗位。

第二条职责

1、安全环保部负责项目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的使用品种、用量、采购计划编制和发放控制等工作。

2、公司采购供应部门依照安全环保部所报、项目领导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

3、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入库前,须经安全环保部验收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4、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按使用计划进行发放。

新员工、施工队进场须经项目、部门负责人填写劳保用品领用申请单,到安全环保部备案,然后凭安全环保部所开劳保用品领用通知单到仓库领用。

5、安全环保部及项目各部部门建立“防护器具及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对本部门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的品种、型号、编号、数量、有效期、生产日期、使用日期等情况进行控制。

6、安全环保部负责项目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配备、使用和保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现象予以公布。

第三条具体内容

1、安全环保部劳保管理人员建立“常规劳保用品发放台帐”。

工作服、毛巾、手套依据其发放标准及采购工作的实施情况年度内集中发放。

使用单位和个人依据安全环保部的发放通知届时领取。

2、安全帽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发放。

3、不定期定量发放标准的劳保用品和定期定量发放后仍不能满足使用的劳保用品,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随时提出“请领单”报安全环保部,经安全环保部经理审批后,劳保管理员开出“劳保用品领取单”交使用部门,使用部门持“领取单”和“领单”到劳保仓库领料即可。

4、劳保仓库保管员发料后填写“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采购发放台帐”,各使用单位领取后填写“职业卫生防护器具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第四条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的采购

1、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全部实行代存采购,由仓库保管员对各类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的代存量进行日常控制,及时提报库存缺口,通过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经安全环保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下达正式的采购计划,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编制、提交采购订单后实施采购。

2、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分为特种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和一般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

特种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具体内容见附录“特种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目录”);未列入目录的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为一般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

特种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种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

3、安全环保部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采购人员负责做好“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采购发放台帐”。

第五条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的储存与保管

1、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发放前集中存放于劳保仓库,仓库环境保持干燥通风,无虫蛀鼠咬并定期检查库存物资。

2、生产维修单位领取个人或公用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后均应定点存放,确保安全易于存取。

定期清查数量,定期检查其部件是否整洁、完好,固定或放置是否牢靠、正确;检查空气呼吸器呼吸阀是否完整好用,呼吸器密闭及各部件连接是否紧密,气瓶压力是否正常,手动补给钮、自动排气阀是否好用;检查滤毒罐是否超重或试用是否有轻微异味。

第六条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的使用

1、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

2、各岗位员工必须根据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危害特点正确配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3、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使用后,必须对其完好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需更换的部件必须及时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公用呼吸器官防护用品使用后,应先用消毒液清洗,晾干后放回原处。

第七条安全标志、标牌设立的管理制度

为了识别项目施工的施工现场或者有关设备、设施存在的较大危险因素,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使其能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具体规定如下:

1.安全标志必须符合《GB2894-96》标准。

2.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

3.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便于作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识别。

4.在仓库、车间、易燃场所的内外、拌合站油罐、或设备设施上应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5.设备在进行保养、检修时应在相应的开关处设置“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

6.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堆放处以及禁止触摸的器件或高温油罐应设置“禁止触摸”的标志。

7.在非跨越区域或易发生跨越危险的地点(沟、坑、陡坎等)应设置“禁止跨越”的标志。

8.在大型拌合设备、脚手架、电线杆、变压器、围墙等处应设置“禁止攀爬”的标志。

9.在施工作业现场的入口、施工地段周围或因施工需要严禁通行地段等处应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

10.在高处作业、深挖坑井、机械转动部件及可能涉及人身伤害的危险区域应设置“注意安全”的标志。

11.在配电箱、柜、施工场地的临时电气线路、变压器等带电设施旁应设置“当心触电”的标志。

12.在机械施工附近、机械运转件周围醒目处应设置“当心机械伤人”的标志。

13.在塌方危险地段、土方作业的深坑等地方应设置“当心塌方”的标志。

14.在建筑工地的材料堆放处应设置“注意安全”、“当心绊倒”、“当心滑跌”等标志。

15.在通车路段进行施工作业时,应设置相关交通安全标志,夜间作业人员应着反光背心,设备上应设反光警示标志。

16.应在大桥、构造物及路线起止点设立相应标志牌,上面注明相关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确保文明施工。

17.在立柱,盖梁,桥面施工等危险区域,设置坚实可靠的防护栏,爬梯等,并悬挂安全网。

18.各施工队在施工前,先告知安全环保部所需的标牌计划,由项目部统一制作调拨,各施工区域内的标志标牌由各自保养维护,不得随意损坏。

19.各部门应明确责任人。

第八条监督与考核

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劳保用品配备、使用和保管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安全环保部负责每月一次对项目内安全设施及劳保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安全环保部每季度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4、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及队伍,将按照奖励与处罚管理办法进行执行。

第七节安全检查奖惩办法

为确保项目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较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使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跨上新的台阶,根据项目施工特点情况,项目部将在每月对标段内所有作业队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包括上级机构部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并依据每次的检查情况对各作业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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