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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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增值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专题一 最新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专题一、最新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专题二、最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专题三、最新其他增值税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专题一、最新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总体规定
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注释1】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注释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
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注释3】不是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是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全额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具体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注释1】必须是初次购买。
非初次购买不得抵减,但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注释2】抵减额为价税合计数,不足抵减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与只抵扣进项税额有区别。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注释】没有初次的规定。
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2011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不可以抵减增值税,在2011年12月1日之后补缴2011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也不可以抵减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释】由于价税合计全额从应纳税额中抵减了,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用再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
类别
条件
税务处理
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
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
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非初次购买
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但是一般纳税人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缴纳的技术维护费
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
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项目
栏次
一般货物及劳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项目
栏次
本期数
本年累计
本期应纳税额
10
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11
应纳税额合计
12=10-11
本期预缴税额
13
本期应补(退)税额
14=12-13
三、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入账时:
借:
固定资产
贷:
银行存款等
【注意】没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递延收益
【注意】此处是价税合计数。
2、计提折旧:
借:
管理费用
贷:
累计折旧
借:
递延收益
贷:
管理费用
3、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
管理费用
贷:
银行存款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
管理费用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入账时:
借:
固定资产
贷:
银行存款等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递延收益
2、计提折旧:
借:
管理费用
贷:
累计折旧
借:
递延收益
贷:
管理费用
3、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
管理费用
贷:
银行存款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
管理费用
【案例】北京某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1日首次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0元,税额340元。
企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折旧年限为4年,预计无残值。
2013年年末发生技术维护费450元,取得技术维护费发票。
(1)假设该企业1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5000元。
那么,该企业1月份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5000-2340=2660(元)
(2)假设该企业1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000元,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500元。
那么,该企业1月份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2000-2000=0(元),2月份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2500-340=2160(元)。
(3)假设该企业12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000元,那么,该企业12月份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2000-450=1550(元)
会计处理:
1、入账时:
借:
固定资产 2340
贷:
银行存款 234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2340
贷:
递延收益 2340
2、计提当年折旧:
借:
管理费用 585
贷:
累计折旧 585
借:
递延收益 585
贷:
管理费用 585
3、发生技术维护费:
借:
管理费用 450
贷:
银行存款 450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450
贷:
管理费用 450
专题二 最新营改增政策讲解及案例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3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试点之前:
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营改增试点之后:
增值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部分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一、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简称应税服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补充规定】
(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3)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管道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企业
业务
应税范围
远洋运输企业
程租
交通运输业
期租
光租
服务业-租赁
航空运输企业
湿租
交通运输业
干租
服务业-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代理记账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放映)服务。
【案例】我公司为成都某互联网公司,收入主要来源为搜索引擎和广告服务,如利用开发的平台帮助客户做精准投放广告,本公司的客户既有直接客户也有广告代理商。
请问本公司的上述业务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
应如何计算纳税呢?
互联网搜索引擎应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广告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中的“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
企业应当分别核算技术服务收入和广告服务收入。
对技术服务收入,应按“技术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对广告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文化创意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
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需要明确以下规定:
1.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非营业活动,是指: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规定标准: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注释】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总结】
必须申请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可以申请认定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
可选择认定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无须认定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案例】甲咨询公司是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客户提供应税服务,收取含税收入700万元,税率6%,假设当期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则:
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00÷(1+6%)×6%×(1+7%+3%)=43.58(万元)
税收筹划:
如果将甲公司分拆为丙公司和丁公司,应税服务的400万元由丙公司提供,300万元由丁公司提供。
丙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400÷(1+3%)×3%×(1+7%+3%)
=12.82(万元)
丁公司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300÷(1+3%)×3%×(1+7%+3%)
=9.61(万元)
筹划后节税=43.58-12.82-9.61=21.15(万元)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税率:
应税服务
税率
备注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11%
——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
6%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
零税率
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殊的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
【关于税率的补充规定】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案例】某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经营交通运输业、物流仓储业务,未分别核算,共取得含税收入800万元,本期进项税额为20万元。
应纳增值税=800÷(1+11%)×11%-20=59.28(万元)
如果分别核算:
运输业务含税收入为500万元,物流仓储业务含税收入300万元。
应纳增值税=500÷(1+11%)×11%+300÷(1+6%)×6%-20=46.53(万元)
节税:
59.28-46.53=12.75(万元)
【案例】某汽车租赁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含税租赁收入1170万元,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万元。
应纳增值税=1170÷(1+17%)×17%-30=140(万元)
税收筹划:
给车辆配备司机,将租赁汽车业务变为运输服务,税率由17%变为11%。
应纳税额=1170÷(1+11%)×11%-30=85.95(万元)
节税:
140-85.95=54.05(万元)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的确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