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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担保协议

管理人:

            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            ”)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担保人: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            集团”)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            租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鉴于:

1、            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发起设立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并作为该专项计划的管理人,为认购人的利益管理、运用该等专项计划项下的资产并获取收益;

2、            集团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鉴此,本协议各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应与《标准条款》中相关的词语或简称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具体见《标准条款》第一条的约定,该条约定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

第2条 保证担保

担保人同意为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向管理人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管理人同意接受该担保。

第3条 主债权与保证范围

3.1主债权

本协议所保证的主债权为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的约定要求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账户划付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的本金、收益及其他款项的权利。

3.2保证范围

本协议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因主债权及孳息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第4条  保证方式

本协议的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5条  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保证期间为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后满两年之日止。

第6条  担保启动事件

本协议所称担保启动事件,指:

6.1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前,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6.1.1(若该兑付日非预期还本日且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或

6.1.2(若该兑付日为预期还本日但非预期到期日)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到期应付本金;或

6.1.3截至任何一个预期到期日的前一个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完毕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当期预期收益和/或未偿本金余额。

6.1.4原始权益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原始权益人发生任何丧失清偿能力事件,或管理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第3条之规定要求原始权益人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时,原始权益人无法支付赎回价款。

6.2在专项计划终止日之后,指管理人根据经有控制权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确认专项计划资产仍不足以支付所有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届时尚未获得支付的所有预期收益和本金。

第7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发生本协议第6条下的担保启动事件的,管理人应于担保启动日(T-6日)向担保人发出《担保通知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一),同时抄送托管人,并公告启动担保事宜;担保人应于担保人划款日(T-      日)12:

00时前将《担保通知书》中载明的资金附言汇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托管人于当日以电话、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资金到账情况。

第8条  陈述与保证

8.1担保人的陈述与保证

担保人向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

8.1.1担保人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全部权利和授权。

8.1.2担保人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担保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经核准/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

(1)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担保人的任何中国法律的规定、判决、裁定、命令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

(2)不违反或导致担保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

(3)不违反或导致违反担保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4)不会导致在担保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担保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8.1.3担保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担保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担保人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

8.1.4本协议一经由担保人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对担保人有约束力的,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担保人主张权利。

8.1.5担保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了解《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的内容,为原始权益人提供保证完全出于自愿,且其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1.6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且其财务状况未因任何尚未了结或潜在的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而受到不利影响。

8.1.7担保人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未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且在可合理预见的未来,不会因本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任何其他交易而丧失清偿能力。

8.1.8担保人向管理人或原始权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8.2原始权益人的陈述与保证

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和担保人作出以下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

8.2.1原始权益人系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利和授权。

8.2.2原始权益人承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原始权益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经核准/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

(1)不违反或有悖于适用于原始权益人的任何中国法律的规定、判决、裁定、命令或政府规定,或与之冲突;

(2)不违反或导致原始权益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

(3)不违反或导致违反原始权益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4)不会导致在原始权益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置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原始权益人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8.2.3原始权益人对本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原始权益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若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需要进行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政府备案,原始权益人已经取得了该等政府审批、许可或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

8.2.4本协议一经由原始权益人正式签署、交付,并且是合法、有效且对原始权益人有约束力的,并可按本协议的条款对原始权益人主张权利。

8.2.5原始权益人向管理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第9条  承诺

9.1担保人的承诺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以外,担保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同意并承诺:

9.1.1担保人应履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要的程序和手续,使公司合法存续,继续保有能够影响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的经营许可。

9.1.2收到管理人发出的担保指令后,担保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9.1.3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应全额支付,除仲裁、诉讼或行政程序依法作出的裁决外,不得作出任何形式的抵扣,并不得进行任何税收方面或任何性质的扣减或预提。

9.1.4任何经济行为导致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发生转移,需事先经过管理人书面同意,并通知原始权益人。

9.1.5担保人发生任何可能对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其资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应于该变动发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担保人不因上述资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改变而免除或减少保证责任。

9.1.6担保人如在相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分立、合并或减少注册资本相关的变更登记,应于该变更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并将有关登记文件的副本(或加盖担保人公章的复印件)送交管理人。

9.1.7担保人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的,应当在其发生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管理人。

9.2原始权益人的承诺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以外,原始权益人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同意并承诺:

9.2.1原始权益人应履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必要程序和手续使公司合法存续。

9.2.2原始权益人应遵守一切对其业务经营、资产、其签署的全部合同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规章。

9.2.3原始权益人转让其在《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的,需经过担保人和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

9.2.4如原始权益人预知其可能无法履行《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人》约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原始权益人应于其知悉该等情形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及担保人,以便于担保人正常履行其保证责任。

第10条  转让

10.1债权转让

无需事先征得担保人同意,本协议所担保的主债权可被转让予任何第三方,担保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0.2保证责任的转让

未经管理人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和义务。

第11条  主合同变更

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协议变更《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的内容,除有可能加重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保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期限变更及加重债务)的变更以外,无需征得担保人同意。

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延期的,担保人仍在原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担保人同意而加重债务的,担保人仍按原约定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第12条  权利保留

12.1管理人的权利保留

管理人给予原始权益人履行《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义务或担保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管理人依据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且不应被视为管理人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管理人给予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事项导致《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变更的,依本协议第十一条执行。

12.2担保人的权利保留

除非本协议有明确相反约定,担保人给予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担保人依据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利,且不应视为担保人对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13条  违约责任

13.1担保人违约

13.1.1以下情况构成担保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担保人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人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担保人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重要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3)担保人违反本协议项下担保人应履行的任何承诺或义务。

13.1.2担保人违约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管理人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担保人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及时承担保证责任的,每迟延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13.2原始权益人违约

13.2.1以下情况构成原始权益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原始权益人在本协议或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以及原始权益人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任何重要信息或报告是错误的或虚假的;

(2)原始权益人违反本协议项下原始权益人应履行的任何承诺及义务。

13.2.2原始权益人违约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原始权益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管理人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13.2.3原始权益人违约的,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下,担保人有权要求原始权益人赔偿因其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13.2.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原始权益人向担保人承担的违约责任都不能超过担保人因原始权益人违约而遭受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以及新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

14.2不可抗力事件通知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立即用可能的快捷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

合同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并达成书面合同。

14.3不视为违约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各项义务,则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承担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该方对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受不可抗力阻止的一方应尽快向其他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消除的通知,而其他方收到该通知后应予以确认。

第15条  保密义务

本协议双方同意,对其中一方或其代表提供给另一方的有关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所有重要方面的信息及/或本协议所含信息(包括有关定价的信息,但不包括有证据证明是由经正当授权的第三方收到、披露或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类信息(不包括与本协议拟议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高级职员和董事),但以下情况除外:

15.1为进行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而向投资者披露(但根据租赁合同中的保密条款规定不得对承租人名称等信息进行披露的除外);

15.2向与本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其他专业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

15.3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中国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披露;及

15.4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所做的披露。

未经其他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拟议之交易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第16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6.1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国法律。

16.2争议解决

16.2.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           ,仲裁语言为 中文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16.2.2除双方发生争议的事项外,双方仍应当本着善意的原则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17条  其他

17.1通知

17.1.1本协议项下要求的或允许的向任何一方作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指令和其他通讯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且应由发出通知的一方或其代表签署。

17.1.2通知送达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

(1)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以邮戳记载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电传、电报传送,在收到电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章的情况下,则以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7.1.3双方用于第17.1款所述通知用途的地址和传真号码如下:

管理人: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担保人:

            集团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

            租赁

办公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7.1.4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他各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17.2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各部分应是可分割的。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承诺、条件或规定由于无论何种原因成为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该等不合法、无效或不可申请执行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部分,本协议所有其他部分仍应是有效的、可申请执行的,并具有充分效力,如同并未包含任何不合法的、无效的或不可申请执行的内容一样。

17.3修改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以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正式签署始得生效。

修改应包括任何修改、补充、删减或取代。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7.4弃权

除非经明确的书面弃权或更改,本协议项下双方的权利不能被放弃或更改。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都不应作为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和更改。

行使任何权利时有瑕疵或对任何权利的部分行使并不妨碍对该权利以及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或进一步行使。

任何一方的行为、实施过程或谈判都不会以任何形式妨碍该方行使任何此等权利,亦不构成该等权利的中断或变更。

17.5标题

本协议中的标题及附件之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本协议中任何规定的含义和解释。

17.6完整协议

本协议应取代此前各方之间关于《资产买卖协议》及/或《差额支付承诺函》相关保证的任何和所有(书面的或口头的)讨论和协议,并且本协议载有各方就本协议拟议之交易达成的唯一、最终和完整的表述和谅解。

除非经由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不得对本协议进行任何变更或修订。

17.7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玖份,管理人持有贰份,担保人持有贰份,            租赁持有贰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每份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7.8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管理人:

            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担保人: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附件一:

担保通知书格式

担保通知书

致: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简称“            集团”)

作为担保人

抄送: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或简称“            租赁”)

作为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

根据            集团、            租赁和            证券有限公司(或简称“            ”,作为专项计划的管理人)签订的《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担保协议》(以下简称“《担保协议》”),            集团作为《担保协议》项下的担保人同意为1、            租赁(作为卖方)和            (作为买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租赁      年第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买卖协议》;和2、            租赁(作为差额支付承诺人)出具的《差额支付承诺函》项下的义务向            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据此,            在此向            集团发出如下担保启动指令:

1、《担保协议》第六条所述的担保启动事件已发生,请            集团按照《担保协议》第七条的约定无条件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            集团应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之前将人民币     元支付至如下专项计划账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管理人:

             证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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