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53732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11.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南光集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并根据有关要求,每年将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

第六条各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七条各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集团与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三章资产评估机构

第八条各公司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在集团提供的名录中(见附件1)进行选择,因特殊情况没有选择名录中资产评估机构的须经集团同意。

评估机构选择方式既可指定也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各公司委托的内地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委托的境外资产评估机构可参考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收费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各公司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二条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四章资产评估程序及方法

第十三条各公司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占有单位,可向集团申请资产评估,集团同意后可按第八条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占有单位名称、隶属关系、所在地址;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

(四)申报日期;

(五)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帐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作出鉴定,对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其内容包括:

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的主要内容: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单位名称;

(三)评估资产的范围、名称和简单说明;

(四)评估基准日期;

(五)评估原则;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七)评估方法和计价标准;

(八)对具体资产评估的说明;

(九)评估结论:

包括评估价值和有关文字说明;

(十)附件名称;

(十一)评估起止日期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十二)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评估汇总表、明细表;

(二)评估方法说明和计算过程;

(三)与评估基准日有关的会计报表;

(四)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被评估单位占有资产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按第四条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选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评定估算。

选用几种方法评估的,应对各种方法评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和调整,得出合理的资产重估价值。

资产评估方法包括:

(一)收益现值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三)现行市价法;

(四)清算价格法;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第十八条收益现值法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十九条重置成本法是现时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

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

第二十条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对比调整,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资产评估。

评估时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选用的价格标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资产评估时,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对象,选用不同的价格标准。

可以采用国家计划价,也可以采用国家指导价、国内市场价和国际市场价。

汇率、利率应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

国内各种形式联营(包括集团公司)、股份经营的资产评估,对联营各方投入的同类资产应该采用同一价格标准评估。

第五章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第二十三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各公司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集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二十四条各公司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集团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集团初审,经集团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由集团财务资产部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

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件2);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章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第二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公司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集团财务资产部,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二)集团财务资产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内部备案手续或报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附件3);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集团财务资产部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四)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五)各公司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六)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财务资产部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各公司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一条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三十二条各公司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

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集团财务资产部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二)评估的资产范围与有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资产账面价值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五)经济行为的实际成交价与评估结果的差异;

(六)评估工作底稿;

(七)评估依据的合理性;

(八)评估报告对重大事项及其对评估结果影响的披露程度,以及该披露与实际情况的差异;

(九)其他有关情况。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各公司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

第三十五条各公司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授权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原年月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L资产评估机构名录

附件2: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附件3: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