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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三台县学校幼儿园

(试行)

目录

一、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二、学校食品管理原则

三、学校现场监督管理人员重点监督内容

四、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登记与索证制度

五、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品及食品原料库房管理制度

六、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堂粗加工间卫生制度

七、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堂精加工间卫生制度

八、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堂配餐间卫生制度

九、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堂消洗间卫生制度

十、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品留样登记制度

十一、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堂废弃物管理制度

十二、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十三、从业人员食品卫生“五四制”

十四、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食品卫生安全制度

十六、从业人员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制度

十七、食品供应制度

十八、餐具、工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十九、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二十、食堂环境卫生保洁、检查制度

二十一、师生用餐制度

二十二、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十三、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制度

二十四、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五、食品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员职责

二十六、食品采购、验收员职责

二十七、仓库保管职责

二十八、食堂的辅助工职责

二十九、管理人员、厨师岗位职责

三十、食品供应人员职责

三十一、消毒人员岗位职责

三十二、学校校膳食管理制度

 

教育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2002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制售冷荤凉菜的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必须有凉菜间,并配有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 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第八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九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

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条 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三章 食品采购、贮存及加工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

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二条 学校分管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

  学生集体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食品。

严把供餐卫生质量关,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第十四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五条 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十七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定时进行空气消毒;应有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每餐的各种凉菜应各取不少于250克的样品留置于冷藏设备中保存24小时以上,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九条 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四章 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堂从业人员及集体餐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二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必须做到: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二)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对食堂采购、贮存、加工、销售中容易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重要环节应重点进行监督指导。

  加大卫生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督查力度,严格执行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标准,对卫生质量不稳定和不具备卫生条件的学校食堂一律不予发证。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要加大监督的力度与频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上报卫生部,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要建立学校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而发放卫生许可证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学生集体用餐:

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配置的膳食和食品,包括学生普通餐、学生营养餐、学生课间餐(牛奶、豆奶、饮料、面点等)、学校举办各类活动时为学生提供的集体饮食等。

  食堂:

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食堂从业人员:

食堂采购员、食堂炊事员、食堂分餐员、仓库保管员等。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

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一、学校食品管理原则

1、学校食堂应遵循“自主经营、保本微利、让利学生”的原则。

2、学校食堂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不得开办;学校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食品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3、学校食堂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管理。

学校要成立有学校校长、学校行政、工会、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参加的食品管理领导小组。

校长为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现场食品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做到一周一查,并将结果公示在公示栏,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做到一日一查,并做好记载。

4、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现场监督管理人员。

负责食堂、小买部原材料验收、出库、质量、数量、价格、卫生安全及各项记录、资料的整理等现场全面监督与管理。

高中、职高设现场食品监督管理人员2人,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现场食品监督管理人员1人。

5、学校食堂应当制定食堂进出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奖惩制度、财务预算及物品管理制度。

相关的安全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6、建立健全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分级达标体系。

城区学校、高中、中职学校及寄宿制学校食堂应达到三台县饮业卫生许可审查量化标准B级以上标准,其它学校必须达到C级以上标准。

教育局分管股室、学区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对学校达标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没有达到相关标准的学校食堂必须停办整顿,达标后方可开办。

7、学校食堂小买部实行餐饮服务许可制度,必须具备卫生、食药监、工商等部门规定的经营资质,引进社会餐饮企业经营者,必须在县教育局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程序通过公开招标方可引进,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列入承包合同。

小学原则上不办小买部。

8、实行食品管理“三公开”(管理办法公开、管理过程公开、运营情况公开),设置食品管理”三公开”宣传栏,每月更换一次。

9、学区同类学校食品价格标准统一,并使用一卡通,禁止使用现金交易。

 

二、学校现场监督管理人员重点监督内容

1、食品有无禁止使用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 

2、食堂有无禁止使用的“片片肉”、“坨坨肉”、无QS包装的冻肉、无皮精肉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食堂有无禁止向学生提供的生拌菜、凉拌菜。

3、食堂有无禁止使用的化猪油、散装大豆油、菜油、泔水油、调和油、亚硝酸盐、色素。

4、食堂有无使用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如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野山菌等不安全的食物原料。

6、小卖部有无销售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无包装、无QS标志的“三无产品”。

 

7、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8、食堂验收任何食品校方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到场参与验收签字。

 

 

三、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品及食品原料

采购登记与索证制度

1、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2、严格把好食品(包括面包、牛奶、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器具和一次性筷子及饭盒、食品用工具和设备)的采购关。

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同时按照相关卫生标准进行核查、验收。

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3、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并保证食品卫生(安全)质量。

4、学校(园)每年都必须对固定的供货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信誉评价,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5、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其新鲜度,不采购腐败变质、霉变及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有异味等)的食品。

6、采购大米、面粉、调味品、食用油和所有定型包装食品及食品原料必须索取产品合格证和定期检测报告,采购肉类食品必须索取检疫合格证;蔬菜等暂不索证的产品要尽可能向供货者索取购货发票或证明。

7、食品及原料进入学生食堂必须由专人负责验收,并按要求建立“采购、销售台账”,做好采购登记。

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别是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妥善保存各种台帐,以便溯源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台账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擅自销毁台账,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二年。

严禁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和“三无”产品进入库房。

8、验收定型包装食品时必须使用卫生部统一格式的《餐饮业经营者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应做好验收记录)。

9、现场监督管理验收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

 10、物资索证种类及频率:

序号

物资名称

频次

索证种类

备注

1

大宗物资

每次购买时

三证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

2

肉类

每次购买时

畜禽检疫合格证、消毒证

3

干杂

每次购买时

供货商资质

4

食品

添加剂

每次购买时

五专

专店购买、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帐

5

化学物品

每次购买时

供货商资质

11、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如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野山菌等不安全的食物原料。

12、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进行。

四、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品及食品原料库房管理制度

1、食堂库房必须专人负责,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现时上锁,除管理员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入库。

2、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认真验货,做好登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保存。

3、收集索证材料,分类存档,登记台帐。

4、食品及原料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5、库房内设置食品架,原料分类存放,存放时离地35cm,离墙15cm,离棚65cm放置;货架上应对每类每批食品严格标明采购日期,挂牌存放,并做到先进先出。

冷藏冷冻设施运转正常,冷藏温度在0℃—10℃,冷冻温度应达零下18℃。

6、定型包装食品应贴有完好的出厂标识,禁止存放无标识及标识不完整、不清晰的食品及原料。

7、经常检查所存放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等感官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除,清除后在专用区域内落地另放并标明“不得食用”等字样,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8、保持仓库内通风、干燥,做好防蝇、防尘、防鼠工作,仓库门口设防鼠板,仓库内灭鼠使用粘鼠板,不得采用鼠药灭鼠。

9、保持库房卫生清洁,物品规整,保证通风良好。

 

五、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堂粗加工间卫生制度

1、加工场地设有层架,原辅料必须分类放在层架上;清洗池(餐用具洗消池按一洗二清三消毒专用,洗菜池)做到荤、素分开,有明显标志(标识);刀、菜墩应分鱼、肉、菜专用,且生熟分开,用后立即清洗,并保持干燥、清洁。

2、择洗、切配、解冻、加工工艺流程必须合理,各工序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装有经粗加工清洗后的食品原料的盆、框严禁直接置放于操作加工台,防止其底面污染食品及操作台。

食品应边切边装进盆、框、盘中,尽量不要堆放于操作台。

3、加工后食品原料要放入清洁容器内(肉禽、鱼类要用不透水容器),不落地,有保洁、保鲜设施。

加工后肉类必须无血、无毛、无污物、无异味;水产品无鳞、无内脏。

加工后蔬菜瓜果必须无泥沙、杂物、昆虫。

4、蔬菜瓜果加工时必须做到一拣(拣去腐烂的、不能吃的)、二洗、三浸(必须浸泡半小时)、四切(按需要切成型)。

5、废料废物应一边择一边装入垃圾桶或框内,不得堆放在地上。

6、加工用工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用具、容器必须消毒;菜墩用毕必须竖放。

7、加工场所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并正常使用。

六、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堂精加工间卫生制度

1、待烹调食品应分类分架存放,不得直接落地存放,不得上下叠放,货架应有隔板或容器,以防止上层滴水流向下层。

2、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特别是肉、禽、鱼等切块大小应适宜,以防止里生外熟。

3、加工后的待售食品应置放于配餐间,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不得与半成品、原料食品、待加工食品混放,半成品应当与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4、食品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则应在高于60度或低于10度的环境下存放。

5、装熟食的容器必须专用,严禁生熟容器混用,容器使用后应有清洗、消毒、保洁措施。

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卫生要求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和标准的添加剂,如工业用色素、糖精等。

7.油脂经油炸一次后可用于炒菜,不得多次反复使用。

8.加工间内不得使用煤炉、柴灶。

七、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堂配餐间卫生制度

1、配餐间应为独立的防蝇、防尘、防鼠专用间(即应有纱门、纱窗),可开启关闭的售菜窗,配餐间应与供餐量相适应。

配餐间应装有空气消毒设施(紫外线按1.5w/m3离台面不超过2.5m高)及空调(夏天用)。

进入配餐间前应设有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室,使用电子刷卡收费,没有条件进行电子刷卡收费的要尽量避免钱币与食品污染。

2、配餐间内应保持清洁卫生,纱门、面应经常清洗不积尘;应保持纱门纱窗的正常使用,及时维修破损门窗,未销售时应关闭窗口及门窗,随手关门。

3、食品原料、半成品不得存放于配餐间,配餐间内不得存放与食品销售无关的任何个人物品。

4、配餐间在使用前半小时应当开启,使用时关闭;使用后做好消毒记录,累计时间超过1200小时紫外线灯应更换。

5、销售食品时工作人员应戴口罩、帽子、一次性手套,防止口水溅向食品。

6、不得在配餐间内加工、油炸(电用)、小炒食品。

7、非食堂工作人员及未穿戴食堂规定工作衣帽者禁止进入配餐间。

非食堂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配餐间。

8、每餐供应后要清理卫生。

 

八、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堂消洗间卫生制度

1、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2、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餐具、容器、炊具应分开洗涤。

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正确使用。

3、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餐具保洁柜应密闭并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4、消毒完毕后应将消毒剂名称、使用量、加水量、操作人、时间等进行记录。

九、三台县学校(幼儿园)食品留样登记制度

1、凡学生食用的所有食品(包括米饭、糕点、汤等)必须留样。

2、食品留样及销毁由两人负责,一人负责留样,一人负责销毁。

3、留样要使用专柜,上锁保存,不能上锁的必须专人负责看管;样品不得与其它生、熟食品混放。

4、所有食品留样份量各取不少于100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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