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复习.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539751 上传时间:2023-05-03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1.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复习.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经济法复习.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经济法复习.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经济法复习.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经济法复习.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经济法复习.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经济法复习.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经济法复习.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经济法复习.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经济法复习.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经济法复习.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经济法复习.docx

《经济法复习.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复习.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经济法复习.docx

经济法复习

合伙的三大类:

(不具有法人资格)

普通合伙企业(一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仅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技能(如法律知识与技能、医学和医疗知识与技能、会计知识与技能等)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机构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

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

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该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一起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

如果不应当,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提示1: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提示2: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①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

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入伙:

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的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的民事法律行为。

新入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入伙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入伙人对于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的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相互转变: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资格:

公务员、法官、现役军人、警察不能成为合伙人或股东

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的限制,只对合伙人发生效力,如果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

非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对合伙企业有效。

除非第三人知道他不是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人

只能由合伙人偿还,不得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偿还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该合伙人只能以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

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损益分配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未约定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强制性: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则有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财产清偿顺序:

清偿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

返还合伙人出资

若仍有剩余,按合伙协议的利润分配比例进行分配,未约定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作企业、合营企业的区别

(1)合营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董事会制有限责任公司;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而合作企业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但合作期满企业资产全部归中方所有。

(4)出资形式不同。

合营企业双方以参股方式出资,出资需折算成股份;合作企业各方不作价、不计出资比例;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

合营企业是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而合作企业是按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

首先,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其次,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

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

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

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

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  最后,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

公司股东权力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按约定分取红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表明自己意志和愿望的权利。

《公司法》第4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的诉讼权是指股东在其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侵害时依法向各级司法机构寻求救济的权利。

公司的分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

(都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具有重要关联关系的独立法人。

他们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本公司和分公司:

分公司只是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但可以取得营业执照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董事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

3-13

股份有限公司:

5-19

货币出资额

两类公司货币出资最低注册资本的30%

有限责任公司:

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缴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一次足额交纳)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式同有限公司;募集式一次性缴齐(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

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一般表决由章程定(1/2);投资经营决定权、人事权、审批权、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权

特殊表决: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

(一股一票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

资本多数决原则(由出席的代表表决多数的股东通过有效)

普通决议:

出席会议的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

……2/3

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非必设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

必设机构。

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必须全体董事的1/2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

(1).可以广泛筹集资金。

这不仅仅是因为它可以对外公开发行股份和债券,更因为其股份每股金额小,为那些即使只拥有少量资金的人也可以参与投资奠定了基础,所以,能广泛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后援。

⑵.适应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的现代生产方式的需要。

由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由具有专门经营管理才能的人员来进行经营管理,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大部分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决策与管理,因而经营者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

⑶.公司股票上市后可以自由转让。

股东遇有急需或者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不看好,可以将持有的股票转让出去,收回投资。

此外,开办股票交易市场,既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又可在客观上起到自发调节生产结构、平衡各行业投资比例的作用,有利于国家从中掌握有关信息,自觉地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

⑷.股东投资风险较小。

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一般较大,一方面抗经营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另一方面,有可能获得规模经营所带来的高收益。

因此,单个股东有可能以较小的投入分享规模经营所获得的高收益。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点:

⑴.公司设立条件、程序比较严格、复杂,发起人设立责任比较重,审批环节多,不仅易出纰漏而且在检查中不易发现问题所在,耗时耗人。

⑵.公司易被少数大股东操纵和控制。

为减少大股东的操纵和控制,使小股东也有反映他们利益的董事或监事,一般选择实行累积投票制,这样可以使得利益相对均衡,不会因为利益冲突而造成公司内部矛盾的激烈化。

⑶.中小股东对公司缺乏责任感。

公司股东流动性较强,不容易控制。

公司经营状况好,投资者就多,公司经营不佳,股东便抛售股票,转移风险。

这使有可能扭亏为盈的公司因股票价格暴跌而一蹶不振,对公司的顺利发展造成了严重的阻碍。

⑷.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严格保密性低。

由于公司上市后依法应定期向公众公开其经营和财务状况,并及时、全面地提供可能对公司证劵的买卖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从而导致了部分重要信息的外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则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最低资本额要求(10万一次足额交纳)

对投资主体同时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做出限制

公司登记特别要求(要注明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独资)

年度财务报表应经审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

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不设股东会、必设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董事会3-13人

合同的分类

1.单务合同(赠与、无息借贷)与双务合同(买卖、承揽)

2.诺成合同(买卖)与实践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

3.有偿合同(买卖、交易)与无偿合同(借用、赠与)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主合同(购房合同)与从合同(按揭合同)

6.涉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7.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8.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项要约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价格。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3)要约必须传递给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要约就没有法律效力。

要约邀请:

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两个要素是要约和承诺。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做出的希望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要求告诉另一当事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要求,同意成交的意思表示,如果该意思表示有效,双方的合同即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当事人在缔约时具有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如何?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

①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

二者关系如下:

①已成立的合同并非都能生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合同生效则是合同成立的最理想的结果;合同成立解决了合同从无到有的问题;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生效。

②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后是否生效,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a.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也就是说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在同一时间;b.合同成立后永远不生效,即无效合同;c.合同成立后处理效力待定状态,是否生效要看合成立时缺乏的生效要件后来能否得到补正;d.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生效时间视所附期限何e.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地生效。

③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则此时批准、登记手续为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予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但注意,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就应当认定该合同已生效。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判断标准不同;

性质不同;

构成要件不完全相同;

法律后果不同;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若无权代理行为均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的情形之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1)合同中止履行后,另一方恢复履行合同能力或者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中止履行一方应履行合同;

(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能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中止履行方所持有的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不确切,或者没有将中止履行合同的决定及时通知对方,或者对方已经恢复履行能力或对履行合同提供了适当担保时仍不履行合同的,中止履行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