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律法规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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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律法规解读,省种子管理总站葛晓轩2015年8月,种子法律法规解读,一、法律体系二、主要内容三、常见问题,法律位阶,原告,被告,法律位阶,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

”,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法律位阶,2004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下称答复)。

该答复写道:

“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2004年4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法律体系,1.专门法律:

种子法2.相关法律:

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计量法3.行政法规: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认证认可管理条例,一、法律体系,4.农业部规章:

标签、生产经营、监督抽查、田间鉴定、品种审定办法、加工包装、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5.相关部委规章:

质检总局: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工商总局: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一、法律体系,6.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条款的解释意见-20067.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8.行政解释: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一、法律体系,9.技术法规: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25个种子强制性质量标准、6个农业行业标准10.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2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种发20152号),二、主要内容,2004年修订,种质资源保护制度品种审定制度新品种保护制度种子生产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许可制度种子质量管理制度种子标签真实制度种子进出口审批制度,二、主要内容,

(一)种质资源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保障粮食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支撑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种中国豆,侵美国权,

(一)种质资源保护,种子法第二章第8-10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发布2004年修订,农业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种发2015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1526号,

(一)种质资源保护,案例:

2011年,,有5家种子公司未经农业部审批向国外出口种质资源,受到行政处罚。

这5家公司分别是:

东方正大种子有限公司、瑞克斯旺(青岛)有限公司、沈阳国丰种苗有限公司、大连米可多国际种苗有限公司、潍坊优立安种子有限公司。

(二)品种审定,种子法第三章,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2001年发布,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01年发布2007年修订,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发布,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种子法第三章,品种审定,转基因,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转基因食品安全,法院认为崔永元和方舟子连续发表针对对方的、具有人身攻击性质的系列微博言论,均构成对对方名誉的侵害,各自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崔永元、方舟子删除侵权微博,双方在指定媒体上向对方道歉,崔永元赔偿方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方舟子赔偿崔永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万元。

(二)品种审定,种子法第十五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种子法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主要农作物: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花生大白菜鲜食玉米:

糯玉米、甜玉米、粘玉米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平级,并行。

(二)品种审定,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

主要农作物5+2+2(包括转基因品种)未经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虽然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通过,但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农办政函20068号)停止推广,退出市场的,

(二)品种审定,经营、推广:

农技推广法第2条:

农技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以“示范用种”的名义销售种子的,应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农政函20013号)适用种子法64条处罚,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到五万罚款。

(二)品种审定,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少量销售行为也属于经营、推广行为。

销售数量可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处罚幅度时予以考虑(农办政函20068号),

(二)品种审定,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户无法承担1-5万元罚款实事求是,情节较轻的,从轻或免予处罚;严重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代销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可处罚委托人、经营许可证的持有人,

(二)品种审定,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品种,至少应当标注种子销售省审定编号(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5条)未标注的,按种子法第62条第2项“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予以处罚(农办政200313号),扩大适宜范围,未经山东省审定,(三)新品种保护,法律法规:

种子法第3章第12条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发布,2013年修订)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已发布9批,共93种植物),(三)新品种保护,种子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条例第六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新品种保护,独占权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

-生产或者销售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繁殖材料-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利范围:

生产权、销售权,许可他人生产和销售权,处置权保护客体:

繁殖材料,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例外:

科研教学活动,农民自繁自用品种,强制许可使用“掏地沟”大北农集团遭美国FBI调查,(三)新品种保护,侵权纠纷的行政调解(39条第2款)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原则:

当事人自愿调解内容:

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结果处理:

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未达成协议的,可提起诉讼。

(三)新品种保护,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罚(39条第2款)主管部门: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前提条件: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处罚措施: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1-5倍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三)新品种保护,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40条)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处罚措施: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1-5倍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可处2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生产许可,法律法规:

种子法第4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许可范围:

主要农作物(5+2+2)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转基因种子,无论是主要还是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四)生产许可,种子生产许可不审查“制种面积”种子法第21条仅从生产地点、资金、设施、人员方面提出要求要求具备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制种面积和生产规模属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不能将制种面积超规模认定为“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五)经营许可,法律法规:

种子法第5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许可范围:

所有的种子经营行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只要有出售行为,即使是“试验示范”,也要取得许可,(五)经营许可,只要有经营行为,除四种情形外,都应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第五章)农民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受获得许可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的、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五)经营许可,未取得经营许可分装的,按第60条无证经营处罚农办政函20068号十、分装种子是否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六、二十九、三十四条的规定,分装种子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而分装种子的,依照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五)经营许可,分支机构备案不是许可(30条)备案是一种书面报告行为,目的在于使备案机关了解有关情况,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不需要备案机关“准予备案”接受备案后经审查发现有违法问题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查处不备案的适用第62条第5项处罚(一千到五万罚款),(五)经营许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与委托代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若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需先行赔偿,再追偿(41条)书面委托代销的,可直接由委托者承担责任。

但若找不到委托者,则经营者先赔再追。

违法行政责任,同理。

(五)经营许可,有效区域不是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农办农20024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不是该证持有者种子的最终销售区域,可以在有效区域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书面委托有效区域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也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有效区域内或有效区域外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

”,(五)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二条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非法经营罪,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通知-2010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种子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种子法第七章主管部门、检验机构、检验员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25个种子强制性质量标准,(六)种子质量管理,劣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六)种子质量管理,假种子种子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种子的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不符的,(六)种子质量管理,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以不能作为种子使用的非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冒充种子的。

以杂交种子的后代冒充种子。

以商品粮冒充种子,(六)种子质量管理,假种子2.以此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品种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偷梁换柱张冠李戴旧瓶装新酒新瓶装旧酒套牌双胞胎侵权?

(六)种子质量管理,假种子3.种子的种类与标签标注不符植物分类学意义上的“种”。

常规种子和杂交种子非同一类别。

常规棉与杂交棉种子的世代类别标注不实。

以大田用种冒充原种,(六)种子质量管理,假种子4.种子的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属于主要农作物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应当与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相一致。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农业植物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标签标注的品种名称,应当与种子的实际品种相一致。

套牌侵权,品种名称与审定编号不一致,公司名称与许可证号不一致,假种子,晋审玉2010022,国审玉2004006费玉3号,假种子,(六)种子质量管理,假种子5.种子的产地与标签标注的不符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种子的产地是农作物种子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之一。

该办法第七条规定:

“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销售假劣种子罪,刑法第147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假劣种子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

“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

“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七)种子标签,法律法规: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20464-2006,(七)种子标签,标签作用种子使用者选择和正确使用的依据;标签提供着包括种子生产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产品所具有的产量水平,抗病虫性和栽培技术等信息,具有合格证与说明书的作用。

是企业延伸售后服务的一种形式。

进入种子市场的法定“通行证”;种子质量监督的依据。

行政执法的对象(许可的载体之一)、监督抽查的依据(质量保证与承诺)、诉讼与解决纠纷的依据。

(七)种子标签,标签内容可否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据此,只要相应图案或文字固定于种子包装物表面或内外,不易脱落,种子标签内容可以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2003年11月18日农政综函200347号)与伪造、涂改标签及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区别开来,(七)种子标签,(七)种子标签,净含量标注“净含量25kg”“净重25kg”“净重:

25KG”“Netweight:

200g”“1.5千克”,(八)种子进出口,法律法规:

种子法第八章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核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和外贸部门核发的从事种子进出口贸易的许可,虚假广告罪,刑法第222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种子法第17条种子法第十七条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种子法第三十七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虚假广告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五条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五)造成人身伤残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名称与编号不一致W8225,虚假名称!

都是假的地址及其品种及其名称,虚假名称夸大宣传,虚假名称哗众取宠,夸大宣传,虚假名称,(六)种子质量管理,赔偿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大面积推广造成损失的,农办政函20077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推广未在本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作物新品种,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种子法修订,2016年修订,种子法修订,种质资源保护,占用资源库、保护区、保护地;外国人、企业、组织利用种质资源,育种创新体制机制,品种管理,新品种保护,执法机构管理制度,行政许可,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经费分配、成果评价;公益性研究;禁止私自交易,主要农作物;绿色通道;品种退出;非主要农作物登记;,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实质性派生品种,执法主体;信息平台、监管平台、样品库;信息发布;种业安全审查;转基因,主要农作物;绿色通道;生产经营许可;育繁推一体化省级审批,制种机械;扶持企业育种创新;财政、税收、保险、信贷;人才培养、合作,加大处罚力度,增加侵犯新品种保护权,种子法修订,亮点:

实质性派生品种;扶持措施;省级以上建立储备制度;主要农作物;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绿色通道;生产经营许可合二为一;三种不办证情况备案;没有标签的列为假种子;明确了执法主体;授予强制权;侵犯品种权县级以上管辖;假劣种子处罚分开;视情节轻重,吊销许可证;未审先推加重处罚,主要欠缺:

种子管理工作经费;标签;种子广告;假种子定义;电商;专业用语,月报工作的几个问题,行政处罚案件的信息公开问题,数据的准确性问题,月报表报送及时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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