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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税法笔记

第一章 税法总论

【第一节 税法的目标】

  知识点:

税法及其目标

1、税收与税法

(一)关于税收:

  1.含义: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在现代国家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

  3.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关于税法

  1.含义: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内容主要包括:

各税种的法律法规以及为了保证这些税法得以实施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体制。

  2.特征:

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3.核心:

兼顾和平衡纳税人权利,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也保证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税法与税收关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二、税法的目标

  1.为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为国家调控宏观经济提供一种经济法律手段

  3.维护和促进现代市场经济秩序

  4.规范税务机关合法征税,有效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为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提供可靠保证

【第二节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知识点:

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税法的地位

  1.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部门法,它是调整国家与各个经济单位及公民个人分配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

  2.性质上属于公法。

  3.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考】

  《宪法》第五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区别:

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带有明显的国家意志和强制,调整方法主要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

  联系:

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的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时,一般应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本质区别: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联系:

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区别:

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一般行政法不具备;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是义务性法规。

【第三节 税收法定原则】

  知识点:

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原则

  税法的原则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考】

  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和税法适用原则。

【考】2

原则

内容

要点

基本原则

核心基本原则【考】

1.税收法定原则【考】

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其他基本原则【考】

(3个)

2.税法公平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3.税收效率原则

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税法的适用原则

(6个)

 

1.法律优位原则【考】

(1)含义: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作用:

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

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考】

(1)含义: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

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2)应用: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1)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2)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1)含义: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2)目的:

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知识点: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考】

三方面

内容

1.权利主体

(1)双主体:

对征税方:

税务、海关、财政

对纳税方;采用属地兼属人原则

(2)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考】

2.权利客体

征税对象

3.关系的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有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考】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第四节 税法要素】

 

 知识点:

税法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税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

  重点有:

一、纳税人

  1.含义:

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考】

  2.范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考】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

即纳税客体

  1.含义:

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考】2

  2.重要作用:

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是税法最基本的要素,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种税的基本征税范围,同时,征税对象也决定了各个不同税种的名称。

【考】

  3.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

  

(1)税目:

是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考】2

  

(2)税基:

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概念

含义

与课税对象关系

作用或形式

(1)税目

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

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1.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贯彻国家税收调节政策的需要

(2)税基

(计税依据)

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1.价值形态(从价计征):

即按征税对象的货币价值计算,如增值税

2.物理形态(从量计征):

即直接按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计算,如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税率

  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考】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税率形式

含义

形式及应用举例

(1)比例税率

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①单一比例税率(如车辆购置税)

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考】

③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考】

(2)累进税率

征税对象按数额(或相对率)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

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额。

①超额累进税率

(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②超率累进税率(如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考】

 

4、纳税期限:

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相关的三个概念: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缴库期限:

税法规定的纳税期满后,纳税人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第五节 税收立法与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知识点:

税收立法

一、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在各级国家机构之间划分税权的制度。

税收管理权限按大类可划分为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

二、税收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税收立法权及其划分

  

(一)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种类

  第一,可以按照税种类型的不同来划分。

  第二,可以根据任何税种的基本要素来划分。

  第三,可以根据税收执法的级次来划分——我国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是属于此种类型。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

  第一,中央税、中央与地立共享税以及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税的立法权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第二,依法赋予地方适当的地方税收立法权。

四、税收立法机关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正式立法

法律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考】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

《消费税暂行条例》【考】

《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考】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等

地方人大

(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区)——税收地方性法规

——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代理试行办法》等【考】

省级地方政府

——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

五、税收立法、修订和废止程序

  税收立法程序是指有权的机关,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废止等税收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提议阶段;2.审议阶段;3.通过和公布阶段。

知识点: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一、税法分类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五种:

商品和劳务税税法,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税法。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二、现行税法体系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

  1.税收实体法体系

  由18个税收法律、法规组成,它们按性质作用分五类。

【要点】我国目前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主体税

商品和劳务税类

(间接税)

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直接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非主体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资源税类

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定目的税类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烟叶税、船舶吨税

  2.税收程序法体系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1)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实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2)由海关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的征收管理,按照《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的程序法的法律制度构成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第六节 税收执法】

知识点:

我国现行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权范围

  税收执法权包括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检查权、税务稽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税务行政处罚)。

二、税务机构设置和税收征管范围划分  

征收机关

征收税种

国税局系统【考】

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考】2;企业所得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考】等

地税局系统【考】

营业税(国税局征的除外)【考】、城建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考】、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考】2等。

海关系统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提示】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

  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3、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考】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考】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4大税3小税:

【考】

  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证券交易的印花税。

【提示】营改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

四、其他税收执法权

  关注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等。

【第七节 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知识点:

依法纳税与税法遵从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权利  

征纳双方

义务

权利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等

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等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等

2、税务代理等税务服务是税法遵从的重要途径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依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代其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民事法律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中的一种委托代理,特点表现为:

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确定性。

三、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1.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考】

  2.税收筹划有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考】

  3.税收筹划有助于实现纳税人利益最大化

  4.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提高【考】

  5.税收筹划有助于税务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6.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增加税收【考】

【第八节 国际税收关系】

知识点:

国际重复征税

一、税收管辖权

  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中的体现,是一个国家在征税方面的主权范围。

两大原则

三种类型

含义

属地原则

地域管辖权

一个国家对发生于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于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属人原则

居民管辖权

一个国家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居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公民管辖权

一个国家依据纳税人的国籍行使税收管辖权,对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取得的来自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

【解析】居民、公民概念不仅包括个人,也包括法人、团体、企业或公司。

二、国际税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不同于国家税收,也不同于涉外税收。

三、国际重复征税

  

(一)含义: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二)类型:

3种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一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

不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考】

  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

  (三)成因与形式  

项目

要点

1.产生的前提条件

纳税人所得或收益的国际化和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

2.产生的根本原因

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3.产生的形式: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考】

   甲国      乙国

(1)居民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2)居民管辖权 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管辖权 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例如支付地与劳务发生地的差异)

知识点:

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条约。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划分:

  1.按照处理的税种不同:

所得税的国际税收协定、遗产与赠与税的国际税收协定

  2.按照所涉及的缔约国数量不同:

双边国际税收协定、单边国际税收协定

  3.按照处理问题的广度不同:

综合性国际税收协定、单项国际税收协定

三、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适用范围

  2.基本用语的定义

  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

  4.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

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

  5.税收无差别待遇

  6.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四、国际反避税与国际税收合作

 

【第二章 增值税法】

 

  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实际操作上看,是采用间接计算办法,即:

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要根据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税款,然后从中扣除上一环节已纳增值税税款,其余额为纳税人本环节应纳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

  

(2)普遍征收

  (3)税收负担由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4)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5)实行比例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度

  我国增值税特点:

  1.消费型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前生产型增值税;  

  2.以票扣税为主;

  3.划分两类纳税人;

  4.对劳务划分应税与非应税。

  其中:

营改增分地区、分行业进行:

  2013年8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实施,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4年1月1日起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第一节 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注意1】看清题目中问你的是应税劳务还是应税服务

【注意2】看请题目中问你的是计税销售额还是含税销售额

征税范围

项 目

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有形动产)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提供应税服务

特殊规定

1.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2)混合销售行为

(3)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行为

(4)混业经营

  知识点: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本知识点的

  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划分)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三、提供应税服务  

试点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考】2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考】

(4)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2.邮政业

    

(1)邮政普遍服务

包括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

包括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服务

包括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考】等业务活动

3.电信业

基础电信服务

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

增值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等提供服务

4.部分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考】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考】、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考】、知识产权服务、【考】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考】

包括航空服务【考】、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考】、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服务{注意:

电影院和剧院收的是营业税}【考】

  【解析1】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如: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应税服务。

【考】

  【解析2】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指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但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或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境内应税服务。

  【解析3】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缴增值税。

知识点:

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和特殊行为

  

一、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22项

  按行业划分:

  

(一)金融业的增值税项目:

  1.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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