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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电力调度规程

济源电力调度规程

1.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济源供电区内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售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有关的行为。

2.术语和定义

2.1电力系统

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

2.2电力系统运行

电力系统各构成设施的协同运用。

2.3独立小电力系统

指与大电网不相连接的孤立运行的局部地区电力系统。

2.4发电企业

并入电网运行的(拥有单个或数个发电厂)发电公司,或拥有发电厂的电力企业。

2.5电网企业

拥有、经营和运行电网的电力企业。

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两者合并简称为发、供电单位。

2.6电力用户

通过电网消费电能的单位或个人。

2.7电力调度

为保障电力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电力市场规范运营,实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保护,保证电力生产的秩序,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的活动。

2.8调度机构

对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简称调度机构。

2.9电力调度管理

指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生产运行、电力调度系统及其人员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

一般包括调度运行管理、调度计划管理、运行方式管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管理、调度自动化管理、电力通信管理、水电厂水库管理、新能源调度管理、调度系统人员培训管理。

2.10电力调度系统

包括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运行值班单位指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下同)、大用户变(配)电系统等的运行值班单位。

2.11调度管辖范围

电力系统设备运行和操作指挥权限的范围

2.12调度许可

下级调度机构、厂(站)管辖(或受委托调度)的设备在进行有关操作前,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向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申请,征得了同意。

2.13委托调度

一方委托他方对其调度管辖的设备进行运行和操作指挥的调度方式。

2.14越级调度

紧急情况下值班调度员不通过下一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直接下达调度指令给下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运行单位的值班人员的方式。

2.15调度指令

值班调度员对其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或调度管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发布有关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令。

调度自动化系统(含AGC、AVC、实时调度等)下达的调控指令。

2.15.1发布指令——值班调度员正式向下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或厂(站)值班运行人员(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正常运行时)下达调度指令。

2.15.2接受指令——受令人听取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复诵指令并认可。

2.15.3复诵指令——受令人依照指令的步骤和内容,向发令人完整无误诵读一遍。

2.15.4回复指令——受令人向值班调度员报告已执行完调度指令的步骤、内容和时间。

2.15.5拒绝接受指令——受令人认为调度员发布或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调度指令会危害人身、设备和系统安全,表示不接受调度指令。

2.16调度自动化系统

调度自动化系统包括能量管理系统(EMS)、电力系统实时动态监测系统(WAMS)、调度管理及实时调度系统、调度员培训仿真系统(DTS)、电能量计量系统(TMS)、水调自动化系统、调度生产管理信息系统(OMS)、配电管理系统(DMS)等,以及相关的子站系统、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系统、调度数据专用网络系统和辅助设备(含专用电源、二次回路、卫星时钟、模拟屏/盘、配电/线柜、运行环境监测报警等)。

2.17调度自动化机构

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专业管理、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的组织。

履行调度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管理权、调度权。

2.18电力通信网

指用于电力生产、运行及管理的专用通信网络。

包括传输网(光纤、数字微波、电力线载波、接入系统等)、支撑网(信令网、同步网、网管网等)和业务网(数据通信网络、交换系统、电视电话会议系统等)。

2.19电力通信机构

电网企业内负责电力通信网生产运行、调度指挥、规划建设、专业管理职责的组织机构,简称通信机构。

2.20负荷备用容量

是指已连接于母线且立即可以带负荷的旋转备用容量,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计的差额。

2.21事故备用容量

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可供调用的备用容量。

2.22计划检修

电力设备列入年度、月度计划的检修、维护、试验等工作。

2.23临时检修

计划检修以外的所有检修。

2.24一次调频

指原动机调速器根据频率高低自动降升发电机负荷做出功率与频率反向调节的行为。

这是并网机组应具备的基本功能,有利于保持系统频率稳定及事故后阻止频率恶化。

2.25特殊运行方式

指在电厂或电网接线方式相对于正常运行方式(包括正常检修方式)有重大变化时,电厂或电网相应的运行方式。

2.26黑启动

指某个电力系统因故障全部停运后,通过该系统中具有自启动能力机组的启动,或通过外来电源供给,带动系统内其他机组,逐步恢复系统运行的过程。

2.27应、宜、可、能

本标准条款中使用的助动词含义

“应”表示要准确地符合标准而必须严格执行的要求,其反面词“不应”。

“宜”表示正常情况下首先的选择,其反面词为“不宜”。

“可”表示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允许稍有选择,其反面词为“不必”。

“能”表示事物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和潜在能力,其反面词为“不能”。

3.总则

3.1电力高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济源电力系统内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有关各方应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行业标准(规定),有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3.2电力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电力调度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

3.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活动。

3.4济源电网内各发、供、用(电)单位的规程与本规程有矛盾时,应按本规程执行。

3.5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破坏调度纪律会危及电网安全,应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应制定防范措施。

3.6济源电力调度系统人员须全面熟悉本规程;各相关单位的生产领导,生技、安监、规划、用电、基建、检修、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等有关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

4.调度系统

4.1河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省调)是济源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的上级调度机构。

4.2济源电力调度系统包括本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4.3济源电力调度系统设置一级调度机构,即:

公司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地调)。

4.4发电厂、变电站、大用户配电系统应根据设备运行及调度协议的要求设立运行值班单位。

4.5调度系统运行人员应经培训,并经有资格的单位考核合格,由其相应主管部门批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后,方可上岗值班。

4.6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调度系统运行人员,应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值班。

4.7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和协调电网的运行,实现下列基本要求:

4.7.1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按照电网运行客观规律和相关规定保证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能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7.2按照最大范围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化调度,充分发挥发输变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用电需要。

4.7.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程、规定,依据相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4.8济源地调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济源电网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的指挥人,对上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对下向变电站、集控站的值班长、正值值班员、发电厂值长和正值值班员及各用户变(配)电值班员、用户动力调度值班员发布调度指令。

4.9调度系统的值班运行人员,接受上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指令后,应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不允许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

指令执行完毕后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

5.调度机构

下列人员应参加本规程考试:

5.1地调全体调度员,地调管辖的变电站站长及全体值班人员;集控站全体值班人员。

5.2发电厂:

值长、电气值班长和全体电气值班员。

5.3用户:

各双电源用户及专线用户的电气值班人员,工作负责人。

5.4地调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用电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

5.5地调应定期举行有针对性的反事故演习。

反事故演习应使用调度人员培训模拟系统。

6.调度管理范围

6.1一次设备的调度管理

6.1.1地方水电、火电发电机(包括用户自备电厂发电机)有功、无功出力有其并网线路由地调调度。

6.1.2公司所辖输、变电设备除省调及以上调度机构调度的设备和变电站自行管理的设备外,均由地调调度;取自本站的自用电由本站管理。

6.1.3河南电网调度操作权调整方案中调度操作权调整至济源地调设备的正常停、送电操作,经省调许可由地调操作,事故处理、设备异常处理等仍归省调调度。

省调委托地调调度管理设备的事故处理、设备异常处理由地调负责。

6.1.4配电网内同一条线路能通过多个电源点供电的柱上开关由地调调度,在操作中适用许可操作。

6.1.5专线用户、高压双电源用户输配电设备,根据调度协议或新设备试运行调度措施为准。

6.1.6属网调、省调调度的济源电网内的一次设备操作前后,有关值班人员应向地调告知。

6.1.7必要时,地调有权临时指定下级某些非地调管理的设备由地调调度,在事故处理时可以根据情况临时下放某些设备的调度权,但事后必须通知有关单位且应认真记录。

6.1.8新投产设备调度权的划分、正常运行方式的规定在相关新设备启动方案中明确。

6.1.9调度管辖设备的退运需经地调同意。

6.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6.2.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原则上与一次设备相同。

如继电保护、自动控制装置、同期并列装置、发电机励磁、PPS及原动机调速系统等(但发电机、发一变组继电保护除外,由电厂管辖)。

6.2.2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二次部分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6.2.3微机保护装置软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地调管辖范围内的110千伏及以下电网继电保护装置(包括220KV变压器等)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由生产技术部二次专责负责管理。

电厂管辖设备的微机保护装置的软件版本由单位确定。

6.2.4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归省调调度(网调调度除外),如远方切机、切负荷控制系统(装置),低频、低压切负荷装置,同期装置等。

220KV以下电压等级的安全稳定自动装置由地调调度。

6.3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调度管理

6.3.1调度机构使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设备、相应系统的子站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由该调度机构管辖。

6.3.2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管辖。

6.3.3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设备的状态和方式的改变,如影响上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或信息完整准确,应经上级调度机构自动化部门许可。

6.3.4调度自动化设备由所在单位负责运行维护。

6.4电力通信设备的调度管理

6.4.1通信调度管辖范围指承载本级电网通信业务的通信网资源,以及受上级通信机构委托调度的通信网资源。

6.4.2并网电厂和用户变电站接入电力通信网的通信资源,不论其产权或隶属关系,均属于通信调度管辖范围。

6.4.3电力通信设备的检修工作,若涉及上级通信机构调度管辖的通信业务,应经上级通信机构许可。

7.调度规则

7.1地调是济源电网的生产运行指挥机构,在电网运行工作中行使指挥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应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7.2地调的上级机构是省调,下级调度对象是所属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地调管辖范围内发电厂值长和电气班长、用电负荷监控、供电服务班(站)、集控站以及各用户电力调度或用户变(配)电值班员。

7.3地调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公司的职能部门。

地调不仅要指挥济源电网的生产运行,而且要负责济源电网调度、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调度自动化等专业的业务管理工作。

7.4地调调度设备的一切正常操作,应按地调值班高度脶的指令或得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方可进行,发令、受令及填写操作票应使用调度术语和统一的双重编号。

系统内其它设备的操作原则同上。

7.5未获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发电厂、变电站或者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运行人员均不得操作该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设备。

电力系统运行遇有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值班运行人员应按现场运行规程处理,并立即报告有关的值班调度员。

7.6地调调度的下列设备的操作应经省调同意:

7.6.1省调调度的220KV母线保护及操作权下放的220KV线路。

7.6.2地调调度的110KV设备与主网短时合、解环可能造成220KV电网潮流异常的操作。

7.6.3省调委托调度的馈线变电站变压器220千伏侧中性点。

7.6.4省调委托调度的稳控装置及相关二次设备。

7.6.5其他可能对省网运行造成影响的操作。

7.7地调调度管辖设备运行状态的改变,对电厂、变电站、重要用户管辖的设备有影响时,操作前、后应及时通知相关值班员。

8.调度指令

8.1原则规定

8.1.1调度机构应制定电力系统操作和事故处理规程,运行值班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再场运行及事故处理规程。

8.1.2值班调度员是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值班调度员按照规定发布调度指令。

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值班运行人员应执行调度指令。

有权接受调度指令的调度系统运行人员名单应报上级调度机构,上级调度机构调度人员名单应通知下级调度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

8.1.3发布调度指令时,发令人和受令人应先互报单位和姓名,发布调度指令、汇报情况都应准确清晰。

发布指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指令)和执行指令的汇报,发令人和受令人都应使用电网调度规范用语和普通话。

发令人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对其执行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

任何形式的指令的发令、受令的复诵以及执行情况的汇报,操作前后的联系等,发令、受令双方都应有录间,并做记录。

8.1.4受令人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应立即向发令人报告,由其决定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发令人坚持执行时,受令人应执行该指令。

若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者电网安全,受令人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人和本单位领导。

8.1.5非调度机构负责人,不应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发布调度指令。

电网管理部门的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度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度员。

8.1.6下级调度机构的负责人、供电企业、发电企业以及变电站、大用户的负责人,对值班调度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可向发布该指令的调度机构提出,调度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应由调度机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人员,由其更改调度指令并发布。

但在得到答复前,调度系统值班运行人员必须执行原调度指令。

8.1.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的值班运行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指令。

调度系统值班人员依法执行调度指令,受法律保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权力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8.1.8违背、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受令人受自己行政领导干预,违背、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相关领导应对此负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后果。

8.1.9对于不按调度指令用电的电力用户,值班调度人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下令暂时部分或全部停止向该用户供电。

对于无正当理由或无不可抗力(如灭火、跳机、辅机故障被迫降出力等机组异常)而不按调度指令发电的电厂,值班调度人员应予以警告;经警告拒不改正的,值班调度人员经请示调度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以下令暂停该发电厂部分或全部机组并网运行。

对于不按调度机构要求装设及投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装置的发电企业、独立小电力系统、电力用户,调度机构可以暂时停止其并列运行或者停止向其供电。

对擅自并列或者解网的发电企业、独立小电力系统,调度机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调度机构可以拒绝其并列运行。

8.1.10未获相应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发电厂、变电站或者下级调度机构的值班运行人员均不得操作该级调度机构管辖范围内设备。

若遇有危及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的情况,发电厂、变电站值班运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处理,然后立即报告有关值班调度员。

8.1.11事故抢修工作,现场应办理事故抢修单(线路抢修可不用办理线路工作票),接到地调值班调度员电话指令后方可进行,双方应录音并记录。

8.2操作指令

8.2.1地调调度操作的四种指令形式

8.2.1.1逐项指令:

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操作(如线路操作),地调按项目顺序逐项下达操作指令,受令人按照单项指令的内容执行一项操作或一连串操作。

完成该指令操作后立即汇报,下一步操作需要再得指令才可进行。

在逐项指令中可以包含综合指令。

8.2.1.2综合指令:

只涉及一个单位(无须其他运行单位配合)的操作。

一般只包含有综合在一起的若干项一次(或一、二次混合)操作任务,值班调度员只下达操作任务。

其具体的逐项操作步骤、内容以及安全措施等,均由受令人自行拟定。

8.2.1.3即时指令:

事故处理、单一操作项目时使用。

受令人无须填写操作票。

如断、合单一开关或刀闸(含地刀闸),增、减有功、无功负荷,开停机炉,限电拉闸,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投退,下达或更改日调度计划等。

8.2.1.4许可操作指令:

只涉及一个单位且对主网运行方式影响不大的操作,操作只需经地调值班调度员许可即可。

操作的正确性、工作的安全性以及保护投、退的合理性,均由受令人负责。

9.调度计划

9.1原则规定

9.1.1长期计划是编制短期计划的依据,地调根据公司生技部年、月检修计划,结合济源电网实际编制调度周计划,下达调度日计划(以下均简称调度计划)。

9.1.2电网调度计划包括负荷预测、电力电量的平衡、运行方式安排、发输变电设备检修、二次设备检修安排、新设备启动安排等内容。

9.1.3编制调度计划须经过电网安全稳一校核、有关分析计算及论证。

9.1.4各发、供电单位应按有关规程、导则、规定对所辖输变电设备的检修统筹安排,尽可能避免重复停运,在规定的检修周期内同一设备原则上只安排一次(配电设备因有其特殊性,另作安排),并应维护调度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调度计划下达后,应准时完成各项任务,非安全原因不作调整。

9.1.5省调调度管辖线路、变电站设备的检修,由设备运行维护单位通过地调向省调申报检修申请工作。

9.1.6经本级调度机构主管生产领导批准后,值班调度员可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调整本网日调度计划,并将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向有关发、供电单位通报,做好记录。

9.1.7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统筹安排停电设备的一次、二次检修工作,密切跟踪工作进度,全面掌握工作内容,及时与地调计划人员沟通,提前做好停、送电准备。

开工后地调原则上不允许增加临时工作。

9.1.8对已批准的检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如设备在检修中发生意外情况不能按期完成时,必须在原批准工期未过半前向地调提出延期申请,地调视电网运行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延期。

不允许延期时,施工单位必须在批准的工期内使检修设备具备送电条件,设备延期检修带来的后果应由该设备维护单位负责。

9.1.9设备临时性检修(紧急消缺)由设备所在单位运行值班负责人向地调值班调度员提出口头申请,由地调安排。

其检修的必要性、及时性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请人负责。

9.1.10设备跳闸或紧急停运当天不能投运的,次日应及时向地调补报检修申请。

9.1.11地调调度的输电线路停电作业,前一天设备维护单位向地调值班调度员申报检修工作票。

9.1.12调度计划下达后,应准时完成各项任务,原则上除不可抗原因外不作调整,以维护调度计划的严肃性。

9.1.13调度计划申请应通过计划申报系统申报。

9.2负荷预测

9.2.1调度机构应开展负荷预测工作,采用科学的预测方法提高负荷预测准确率。

9.2.2负荷预测分长期、中期、短期和超短期负荷预测。

长期负荷预测为3~5年或更长时间的负荷预测;中期负荷预测为1~3年的负荷预测;短期负荷预测为月、周、日的负荷预测;超短期负荷预测为当前时刻15分钟以内的电网负荷。

9.2.3年度负荷预测应至少采用3年连续的数据资料,长期负荷预测应至少采用5年连续的数据资料。

在进行负荷预测时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电力系统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包括:

a)电力系统的历史负荷资料。

b)国家方针政策,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年增长率和地区分布情况。

c)电源和电网的发展状况。

d)大用户用电设备及主要高耗能产品的接装容量、年用电量。

e)水情、气温等其他影响季节性负荷需求的相关数据。

9.2.4年度负荷预测应按月给出预测结果,五年以上长期负荷预测应按年给出预测结果。

年度负荷预测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年(月)电量。

b)年(月)最大负荷。

c)分地区年(月)最大负荷。

d)典型日负荷曲线、典型周负荷曲线、月负荷曲线、年负荷曲线;年平均负荷率、年最小负荷率、年最大峰谷差、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典型日平均负荷率和最小负荷率。

9.2.5短期负荷预测应按照96点编制,每15分钟为一个点,预测时间为0:

00—23:

45。

调度机构在编制短期负荷预测曲线时,应充分考虑历史数据、气象、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等因素对负荷的影响。

9.2.6超短期负荷预测应在电网实时负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历史数据、实时天气、工作日类型、节假日和近期负荷等因素进行。

9.2.7为保障电网经济运行,提高负荷预测的准确性,各大宗用户应在较大负荷启停前,提前一天汇报地调,征得同意。

特做如下规定:

9.2.7.1总负荷在10MW以下的用户,启停负荷超过1MW的。

9.2.7.2总负荷在10MW以上的用户,启停负荷超过10%的。

9.3调度计划编制

9.3.1周调度计划

9.3.1.1周调度计划包括:

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新设备启动计划。

未列入月生产检修计划的内容,周调度计划原则上不安排。

9.3.1.2申报要求:

a)各单位每周一12时前向地调申报下周省调设备检修申请;每周三12时前申报下周地调设备检修申请。

b)各单位应对月生产检修计划已安排的项目进行申报或确认。

没有在月生产检修计划中申报或虽申报但未批准的项目,确有必要时可以在周计划中再行申报,但应说明该项目的必要性。

特殊的停送电要求应在申报周计划时说明。

c)对于影响较大、涉及范围较广的检修项目,有关单位应提交相关资料,必要时地调可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

d)各单位在每周四公司生产早会中讨论下周检修计划,确定后于周五12时前下达。

9.3.1.3各有关单位应针对周调度计划优化运行方式,落实各项预控措施。

9.3.2日调度计划

9.3.2.1地调在满足电网安全的约束条件下,根据地区电网运行方式情况、日负荷预测、阶梯供电方案、有关的供用电协议和并网协议、设备检修、新设备试运行等编制日调度计划。

日调度计划应包括:

地调调度范围内的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及相关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新建、改建、扩建发输变电设备启动安排及相关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影响本网安全的上级调度管辖设备的投运、停运安排。

特殊运行方式下的调度方案及事故处理预案等。

9.3.2.2申报要求

各单位可按照周计划安排提前两天通OMS系统向地调申请日计划工作,周计划未包含项目需报送临时停电申请表,临时停电申请表应填明停电设备名称、停电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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