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六大系统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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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六大系统验收标准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程序和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矿企业:

《湖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程序和标准》,已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2013年4月22日  

               湖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程序和标准

    

为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号)、《关于加强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监测和报警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28号)、《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3〕10号)等文件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组织

省属煤矿及省监管的中央企业由省煤炭管理局组织验收;其他煤矿委托各市州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煤炭管理局备案,同时抄送湖南煤矿安监局。

    二、验收程序

(一)预验收和申请。

煤矿企业完成“六大系统”建设工程后,应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向验收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煤矿企业申请“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1)验收申请书。

(2)预验收报告。

内容包括“六大系统”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和试运行情况;预验收的时间、内容、方式、人员、发现问题整改情况;预验收结论等。

(3)设计和管理的有关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①“六大系统”相关设计资料、图纸及审批文件。

②“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含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值班制度;操作规程、故障处理期间的安全措施;值班、操作和维护人员配备、培训规定;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等。

③系统运行和管理资料。

含设备布置图、设备台账、报表、值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设备、设施清单及产品安全标志证、安装调试或检测检验报告。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

验收单位应当成立“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机构(组),收到验收申请后,应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现场验收。

(三)整改和批准。

煤矿企业根据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申请验收部门复查。

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以文件形式批复。

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和完善。

    三、验收评分标准

(一)煤矿“六大系统”各系统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附表6。

(二)煤矿“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各个系统为验收单位。

每个系统基础分100分,设置若干分项,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标准扣除相应分值,基础分减去累计扣分值为该系统实际得分。

符合所有必备条件要求且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为验收合格,否则,为验收不合格。

(三)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

    

(1)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

(2)系统设备设施及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3)系统功能不完备或运行不稳定,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和安全避险需要的;

(4)未按规定建立“六大系统”维护管理制度的;

(5)系统相关资料缺失或不全的。

 

  

表1:

湖南省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检查验收评分表

序号

评分标准和要求

评分结果

必备条件

1

矿井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必须对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按设计布。

2

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3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4

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全部功能,在瓦斯超限后应能迅速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的全部功能。

5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为监控被控设备瓦斯超限及监控设备故障是否断电,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6

建立执行安全监测人员值班制度,监测监控系统地面中心站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确保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执行系统监测监控异常报告制度。

7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对紧急避险设施内外的甲烷和一氧化碳浓度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二、

系统及功能(25分)

1

必须配备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少于2h。

(5分)

2

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者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5分)

3

系统应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查询和打印报表功能。

(10分)

4

机房及入井监控电缆的入井处应具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

(5分)

管理和维护使用(30分)

1

煤矿应明确矿领导分管安全监控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值班、管理、检修人员。

(2分)

2

煤矿没有检修技术人员的,必须与专业维护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6分)

3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分)

4

系统值班人员应填写系统运行日志、安全监控日报表,监控日报表报矿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10分)

5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3分)

6

建立执行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6分)

传感器设置(40分)

1

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工作面上隅角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分)

2

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3分)

3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分)

4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3分)

5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

(3分)

6

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2分)

7

瓦斯抽放泵站应建设有防雷接地装置及设施,且必须在室内安装压力、温度和甲烷传感器;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宜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高浓度甲烷、流量、温度、压力传感器;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设备时,输出管路中也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3分)

8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及甲烷传感器,上述地点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该设置甲烷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3分)

9

井下煤仓、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及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1分)

10

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3分)

11

矿井和采区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处必须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2分)

12

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的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采煤工作面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3分)

13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烟雾传感器;(1分)

14

自燃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2分)

15

开采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面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其报警值为30℃;机电硐室内报警值为34℃(2分)

16

各采掘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采区进风、一翼进风、总进风巷道安装高低浓度甲烷和风向传感器,以监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导致的瓦斯逆流情况。

(2分)

安装和连接(5分)

1

井下分站、本安不间断电源、控制组件应设置在便于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悬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并按规定要求配置并安装到位。

(3分)

2

甲烷、一氧化碳、风速及负压、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屋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分)

验收得分

验收结论

验收人员签字

表2:

湖南省煤矿人员定位系统建设检查验收评分表

序号

评分标准和要求

评分结果

必备条件

1

系统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

设备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2

煤矿紧急避险系统设施入口及出口应分别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对出入人员进行实时监控。

系统及设备(30分)

1

中心站(20分)

①系统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4分)

②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分)

③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

(3分)

④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3分)

⑤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3分)

⑥中心站应24h有人值班。

值班N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打印监测日(班)报表,报矿长和有关负责人审阅。

接到报警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及值班领导应立即采取措施,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4分)

2

识别卡(10分)

①不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应不小于2年,可更换电池的识别卡的电池寿命不小于6个月.采用可充电电池的识别卡,每次充电应能保证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小于7d。

(3分)

②识别卡与分站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

(4分)

③识别卡应与矿灯、自救器同时保管、同时发放。

(3分)

功能要求(20分)

1

位置监测功能(4分)

①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出/入限制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

(1分)

②系统应具有识别携卡人员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1分)

③系统应能对乘坐电机车等各种运输工具的携卡人员进行准确识别;(1分)

④系统应能识别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

(1分)

2

管理功能(10分)

①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入井总数及人员、出/入井时刻、下井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2分)

②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重点区域时刻、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并具有超时人员总数及人员、超员人员总数及人员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2分)

③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限制区域时刻、滞留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1分)

④系统应具有特种作业人员等下井、进入重点区域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工作时间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具有工作异常人员总数及人员、出/入时刻及工作时间等显示、打印、查询、报警等功能;(1分)

⑤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显示、打印、查询、异常报警等功能;(1分)

⑥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区队班组、主要工作地点、每月下井次数、下井时间、每天下井情况等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1分)

⑦系统应具有按部门、地域、时间、分站、人员等分类查询、显示、打印等功能。

(1分)

3

系统应具有存储、报警、显示、打印、查询等功能。

(1分)

安装与维护(40分)

1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5分)

2

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方向的要求。

(5分)

3

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

(5分)

4

识别卡严禁擅自拆开。

(2分)

5

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经常下井人员的总数多10%。

不固定专人使用的识别卡,性能完好的识别卡总数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数多10%。

(5分)

6

矿调度室应设置显示设备,显示井下人员位置等。

(5分)

7

各个人员出入井口应设置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检测的装置,并提示携卡人员本人及相关人员。

(1分)

8

分站应设置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位置。

(2分)

9

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2分)

10

安全监测工应24h值班,应每天检查设备及电缆、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中心站。

(5分)

11

当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1h时,应及时更换。

(2分)

12

入井电缆的入井口处应具有防雷措施。

(2分)

管理(10分)

1

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调校、维护与管理工作。

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维护中心完成。

(4分)

2

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分)

3

监测工和中心站操作员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分)

4

技术资料设备布置图纸、设备运行台账、报表等资料齐全,并应保存1年以上。

(2分)

验收得分

验收结论

验收人员签字

表3:

湖南省煤矿紧急避险系统建设检查验收评分表

序号

评分标准和要求

评分结果

必备条件

1

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

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避难硐室施工前,应有专门的施工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避难硐室施工、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各种功能测试和联合试运行,并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验收。

2

所有井工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隔绝式自救器,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

3

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都必须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非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在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能安全撤至地面的,可不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但必须随身携带30分钟以上隔绝式自救器,并在作业地点附近配备45分钟以上隔绝式自救器。

4

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系统及功能(35分)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区必须建设永久避难硐室。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米时,应在距离工作面500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7分)

其他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米范围内必须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

(7分)

2

矿井、水平、采区应当形成2个安全出口,并确保安全出口通畅。

应当绘制避灾路线图,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主要巷道、岔道、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

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牢靠的标识。

(6分)

3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并达到设计要求。

(5分)

4

各紧急避险设施的总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全部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并应有一定的备用系数。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低于1.1。

(5分)

5

紧急避险设施应与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形成井下整体性的安全避险系统(5分)

(1)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外和避难硐室内的甲烷、一氧化碳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2)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

(3)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氧气,压风出口压力在0.1~0.3兆帕之间,供风量不低于每人每分钟0.3m³,噪声不高于70分贝。

(4)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

(5)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避难硐室(40分)

1

永久避难硐室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的巷道中,如布置在同一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少于20米。

(5分)

2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

(3分)

3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

外侧防护密闭门抗冲击压力不低于0.3兆帕,应有足够的气密性,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门墙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第二道门采用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的密闭门。

(10分)

4

过渡室内应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气幕应当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3.0㎡;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

(5分)

5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2.0米。

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两趟单向排气管和一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0米,每人应有不低于1.0㎡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20人。

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米,每人应有不低于0.9㎡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10人,不多于40人。

(5分)

6

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硐室地面高于巷道底板不小于0.2米(3分)

7

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o直径应不小于200毫米。

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少于2台。

避难硐室还应配备自备氧供氧系统,供氧量不小于24小时。

(3分)

8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避难硐室内宜加配无线电话或应急通讯设施。

(6分)

维护与管理(20分)

1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2分)

2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紧急避险设施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并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

应保证储存的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和下次更换时间。

(2分)

3

每天应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

煤矿负责人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5分

4

每10天应对设备电源进行1次检查和测试。

(3分)

5

每年对紧急避险设施进行1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2分)

6

经检查发现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维护处理。

采掘区域的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停止采掘作业。

(2分)

7

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采区设计及作业规程中应包含紧急避险系统的相关内容。

(2分)

8

应建立紧急避险设施的技术档案,准确记录紧急避险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配件更换等相关信息(2分)

培训与应急演练(5分)

1

煤矿企业应将了解紧急避险系统、正确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作为入井人员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确保所有入井人员熟悉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掌握紧急避险设施的使用方法,具备安全避险基本知识。

对紧急避险系统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对相关区域的入井人员进行再培训,确保所有入井人员准确掌握紧急避险系统的实际状况。

(3分)

2

紧急避险设施附近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矿工正确使用。

(1分)

3

煤矿应当每年开展1次紧急避险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1分)

验收得分

验收结论

验收人员签字

表4:

湖南省煤矿压风自救系统建设检查验收评分表

序号

评分标准和要求

评分结果

必备条件

1

空压机应安装在地面,必须有工作机和备用机,井下使用多套压风系统的应进行管路联网。

存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空气压缩机安装在地面难以保证对井下作业点有效供风时,可在其供风水平以上2个非生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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