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一站式办公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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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招标一站式办公办事指南

施工招标“一站式”办公办事指南

受理标准

一、公开招标

(一)项目入场登记时,申办人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项目立项文件资料: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包括发展改革或经济信息化部门、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或其他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

2)对于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审批文件中明确需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的,应当同时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准文件。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再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时,申办人需提交以下资料中的一项:

1)企业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关于进行招标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或银行的存款证明或资金贷款证明或信贷机构的信贷、信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或

2)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进行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或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注: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再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时,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2.拟招项目预计合同额的情况说明;3.上述文件中有附件的须一并提供。

2.项目规划文件资料

(1)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出具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复函等文件资料(不具备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提供单体信息明细表);

(2)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

一种为涉及外立面、结构变化等情况,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另一种为不涉及外立面、结构变化等无需规划部门审核的,只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招标人是房屋承租人的,除提供租赁协议外,还应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产权人同意其装修改造的函件;

3.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相关文件资料

(1)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从业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

在职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从业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2)由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半年以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3)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2)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分两种情况: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采用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无需提供其他文件资料;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未核准采用自行招标组织形式时,招标人需提供自行招标情况说明及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证明材料,包括: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材料、3名以上本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熟悉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至少含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其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项目未开工的承诺书(需加盖招标人公章)(格式自行设置);

5.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提交填写表格

(1)自行招标的,提供《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一式两份);委托招标的,填写《招标人委托招标登记表》(表1-2)

(一式三份)

(2)《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3)《招标公告发布单》(施工)(表3-1)(一式两份)

(4)《网上填报受理单》(二维码)

操作:

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网上办公平台”-“总承包IC卡企业网上办公”填写相关信息后下载打印。

说明:

1.相关文件资料(含证明材料):

要求申办人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留存复印件的,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2.填写相关表格:

表格中的内容、份数按照表格下方的说明填写,并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注:

招标公告投标报名截止后,申办人需持加盖招标人公章的《招标公告发布单》到交易中心领取《投标报名表》。

(二)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1.申办人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4)(一式两份);

(2)资格预审文件(封面应加盖招标人公章,委托招标的还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

注:

如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时未通过被退回,再次备案时仍需提交上述资料,同时需把上次提交的稿件一并提交,以便备案人员核对,资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2.资格预审文件版本的使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3.澄清、修改文件备案

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办理澄清、修改文件备案。

说明:

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不足三日的应推迟截止时间)办理备案。

(三)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

招标人应在确定的资格预审评审日期至少1个工作日前,办理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资格预审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表5)(一式两份)

2.当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资格预审评审时,还需提交《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6)(一式两份)

3.招标人拟派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需提交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和评审能力证明材料。

(1)在职证明材料包括:

1)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

2)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近半年以内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2)评审能力证明材料包括:

1)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或

2)加盖招标人公章和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招标人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资格预审评审代表的情况说明,并附拟派人员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说明:

1.上述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2.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申办人应提交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证明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书面材料(无法提供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可盖党委章)。

(四)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

1.采用资格预审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资格预审评审情况书面报告》(表8-1)或(表8-2);

(2)《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

(3)《投标候选人排序表》;

(4)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包括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到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记录表以及关于资格预审评审的其它有关资料);

(5)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评审记录表、汇总表、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拒绝资格预审申请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说明等);

(6)招标人出具的确定投标有关情况的说明。

如出现母子公司同时入围、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超过入围总数三分之一、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无法到位、投标申请人放弃入围资格等情况说明。

说明:

1.上述文件资料中,第(3)、(4)、(5)项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及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办人;对于其它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

2.《投标候选人排序表》中应体现拟派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

2.采用资格后审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一式两份);

(2)《投标报名表》(提交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备案

1.办理备案手续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招标文件备案表》(表10)(一式两份);

(2)招标文件(封面应加盖招标人公章,委托招标时还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采用电子辅助评标的项目应提交由电子生成器生成的带数字底纹且加盖CA电子印章的招标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的证明材料(施工招标、要求工期在一年以内、实行总价合同形式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注:

如招标文件备案时未通过被退回,再次备案时仍需提交上述资料,同时需把上次提交的稿件一并提交,以便核对,资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2.招标文件版本的使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备案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澄清、修改文件备案。

说明:

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办理备案。

(六)评标专家抽取

招标人应在确定的评标日期至少1个工作日前,办理评标专家抽取。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11-1)(一式两份)

2.《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12)(一式两份)(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评标时提供);

3.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的,需提交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和评审能力证明材料。

(1)在职证明材料包括:

1)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

2)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近半年以内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2)评审能力证明材料包括:

1)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或

2)加盖招标人公章和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招标人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评标代表的情况说明,并附拟派人员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说明:

1.上述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2.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交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证明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书面材料(无法提供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可盖党委章)。

(七)中标候选人公示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中标候选人公示登记表》(表13)(一式两份);

2.《中标候选人公示附件》(纸质文件一份及PDF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八)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表14);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表15-1)

4.开标会签到表;

5.招标人及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

7.开标情况记录表;

8.评标专家名单;

9.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10.评标专家声明书;

11.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打分记录表、汇总表、暗标编号确认表、评审和比较意见、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废标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说明(如有)等);

1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3.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4.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时需提供);

15.其它评标资料;

说明:

1.相关文件资料:

要求申办人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留存复印件的,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2.填写相关表格:

表格中的内容、份数按照表格下方的说明填写,并按表格要求盖章。

(九)合同备案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包括合同正副本);

2.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需提供);

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及监督部门章);

4.《施工合同备案信息网上数据申报表》(本表由承包人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数据申报时自动生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一式三份)

5.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需提交加盖招标人公章并由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加盖收讫章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以及公证文件复印件;

6.《园林绿化招标预登记表》;

7.已盖备案章的《施工招标文件》原件(一份);

8.《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9.已盖登记章的《中标通知书》(表15-1)(一份);

说明:

1.相关文件资料:

要求申办人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留存复印件的,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2.填写相关表格:

表格中的内容、份数按照表格下方的说明填写,并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十)规划许可证信息登记

因规划意见书入场招标等造成工程名称、建筑规模等情况变化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合同签订备案表》(规划许可证信息登记专用);

2.变更协议;

3.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规划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邀请招标

(一)项目入场登记时,申办人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项目立项文件资料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包括发展改革或经济信息化部门、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或其他具有项目审批权限的行政机关;

2)对于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审批文件中明确需要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的,应当同时提交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准文件。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再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时,申办人需提交以下资料中的一项:

1)企业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上级单位出具的关于进行招标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或银行的存款证明或资金贷款证明或信贷机构的信贷、信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或

2)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进行招标项目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或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注: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再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时,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招标方式及招标组织形式;2.拟招项目预计合同额的情况说明;3.上述文件中有附件的须一并提供。

2.项目规划文件资料

(1)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出具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或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或规划方案复函等文件资料(不具备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需提供单体信息明细表);

(2)改造项目分两种情况。

一种为涉及外立面、结构变化等情况,需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另一种为不涉及外立面、结构变化等无需规划部门审核的,只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招标人是房屋承租人的,除提供租赁协议外,还应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产权人同意其装修改造的函件;

3.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相关文件资料

(1)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招标代理机构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办从业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及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

在职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从业人员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2)由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半年以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为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办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3)项目负责人及经办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2)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分两种情况: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采用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无需提供其他文件资料;

2)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未核准采用自行招标组织形式时,招标人需提供自行招标情况说明及招标人自行招标能力证明材料,包括: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同类项目招标经验材料、3名以上本单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熟悉掌握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人员名单(至少含一名在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及其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项目未开工的承诺书(需加盖招标人公章)(格式自行设置);

5.投标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申办人的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7.提交填写表格

(1)自行招标的,提供《招标人自行招标条件备案表》(表1-1)(一式两份);委托招标的,填写《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2)(一式三份)

(2)《招标方式登记表》(表2)(一式两份)

(3)《投标人投标资格登记表》(表9)(一式两份)

(4)《网上填报受理单》(二维码)

操作:

在“北京市工程建设交易信息网”-“网上办公平台”-“总承包IC卡企业网上办公”填写相关信息后下载打印。

说明:

1.相关文件资料(含证明材料):

要求申办人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留存复印件的,受理岗位工作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2.填写相关表格:

表格中的内容、份数按照表格下方的说明填写,并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二)招标文件备案

1.办理备案手续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招标文件备案表》(表10)(一式两份);

(2)招标文件(封面应加盖招标人公章,委托招标时还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执业印章);采用电子辅助评标的项目应提交由电子生成器生成的带数字底纹且加盖CA电子印章的招标文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的证明材料(施工招标、要求工期在一年以内、实行总价合同形式并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注:

如招标文件备案时未通过被退回,再次备案时仍需提交上述资料,同时需把上次提交的稿件一并提交,以便核对,资料不全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2.招标文件版本的使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备案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澄清、修改文件备案。

说明:

澄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办理备案。

(三)评标专家抽取

招标人应在确定的评标日期至少1个工作日前,办理评标专家抽取。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表11-1)(一式两份)

2.《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资格条件登记表》(表12)(一式两份)(招标人拟派代表参加评标时提供);

3.招标人拟派评标代表的,需提交拟派代表在职证明材料和评标能力证明材料。

(1)在职证明材料包括:

1)招标人与拟派代表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人事合同;

2)社保管理机构出具的近半年以内的招标人为拟派代表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相关证明;

(2)评审能力证明材料包括:

1)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为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证书;或

2)加盖招标人公章和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招标人关于拟派人员作为评标代表的情况说明,并附拟派人员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办人的法人委托书

说明:

1.上述文件资料,申办人应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2.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确实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交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关于本单位与工作人员没有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加盖招标人(或其劳动人事部门)和招标人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证明拟派代表为本单位在职人员的书面材料(无法提供纪检监察部门印章的可盖党委章)。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中标候选人公示登记表(表13)(一式两份);

2.中标候选人公示附件(纸质文件一份及PDF格式电子文件一份)。

(五)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表》(表14);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表15-1)

4.开标会签到表;

5.招标人及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对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6.投标文件签收记录表;

7.开标情况记录表;

8.评标专家名单;

9.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

10.评标专家声明书;

11.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打分记录表、汇总表、暗标编号确认表、评审和比较意见、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废标情况和其它有关情况说明(如有)等);

12.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3.招标人对评标结果复核确认意见表;

14.各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时需提供);

15.其它评标资料;

说明:

1.相关文件资料:

要求申办人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留存复印件的,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2.填写相关表格:

表格中的内容、份数按照表格下方的说明填写,并按表格要求盖章。

(六)合同备案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包括合同正副本);

2.委托代理人的法人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代理人签订合同时需提供);

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及监督部门章);

4.《施工合同备案信息网上数据申报表》(本表由承包人通过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数据申报时自动生成,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加盖公章予以确认,一式三份)

5.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需提交加盖招标人公章并由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加盖收讫章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以及公证文件复印件;

6.《园林绿化招标预登记表》(施工总承包招标时应提交);

7.已盖备案章的《施工招标文件》原件(一份)。

8.《合同签订备案表》(表16-1)(一式三份);

9.已盖登记章的《中标通知书》(表15-1)(一份);

说明:

1.相关文件资料:

要求申办人提交原件和加盖招标人公章的复印件。

留存复印件的,受理岗位工作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申办人。

2.填写相关表格:

表格中的内容、份数按照表格下方的说明填写,并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

(七)规划许可证信息登记

因规划意见书入场招标等造成工程名称、建筑规模等情况变化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合同签订备案表》(规划许可证信息登记专用);

2.变更协议;

3.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规划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直接发包

(一)项目入场登记时,申办人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及表格:

1.直接发包情况说明;

2.项目立项文件资料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

1)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包括发展改革或经济信息化部门、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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