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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退休返聘人员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

当事人能否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

2012-05-06

  62岁的余某是某职业技术学院的退休教师。

2011年3月,因技术水平突出,余某经人介绍与某单位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聘用合同书》,约定由其负责该单位员工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工资按月结算。

  2011年8月,余某在上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后被送至医院救治。

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待治疗结束,余某共花费医疗费用35000元。

事后,余某通过诉讼方式就这次交通事故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他要求单位给予工伤认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该单位表示,余某受伤的性质并不属于工伤,而且已经就此次损失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单位不再支付额外赔偿。

于是,余某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属工伤,后经行政复议仍维持原决定。

余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过审理最终认定,余某与该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

  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比如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伤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已获得侵权赔偿的,其享受的待遇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如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五项费用。

故余某依此规定同时要求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余某是属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返聘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据此,法院认为,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单位在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时,一开始形成的就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而工伤认定是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

因此,余某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依据该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其相关权利义务只能由普通民事法律调整。

  除第三方已赔付的部分

  退休返聘人员可要求单位赔偿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发现,退休返聘人员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

但是,即便余某无法获得工伤认定,单位也无法逃避其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者人身伤害。

因此,余某可依法选择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就第三方已赔付部分不得重复主张。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1.单位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

这是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所规定的一种特殊制度。

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报道称:

国务院拟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欲将这一规定取消,在征求意见。

目前,尚没有修订。

2.职工退休后,即不再与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如果到另外的单位应聘,是形成一种劳务聘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但不属于劳动关系),社保机构也不接受这种劳务关系的工伤投保,因此,一旦发生因劳务而受到的人身伤害事故(注意,确切地说,在法律上不能称之为“工伤”),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社保机构是不会做工伤认定的。

3.退休职工到外单位应聘,通常是按照聘用协议来约定待遇(例如报酬、劳务时间等)的,对于在劳务工作中发生事故而受伤,也是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协议,则是按照民法的一般人身伤害事故来处理,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是由聘用单位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4.至于“退休职工受聘、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情形,如果在聘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话,通常是不认定为“因劳务而发生事故”。

这与“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情形不一样,关键是身份(法律上称之为“主体”)不一样,因而,法律关系不一样。

在这种情形下,聘用单位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当然,如果是乘坐聘用单位的班车上下班而发生车祸事故,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也是因交通肇事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不属于工伤或者劳务受伤的赔偿,赔偿的法律性质不同。

5.一般的男职工法定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例如,可提前五年),可以理解为:

特殊工种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岁。

只要办理了退休手续,社保机构即不再承保工伤保险,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会认定工伤。

以上意见,供参考!

点评:

退休返聘人员受伤是工伤吗?

时间:

2009-12-1514:

11来源:

劳动合同法网 作者:

admin 点击:

2010次

到了退休年龄,李军(化名)从原单位退休,但李军不服老,又到另一家公司打工,谁知在工作中受伤。

这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一系列的官司,并给司法机关带来难题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在务工中发生伤害,究竟算不算工伤?

一审、二审对此有不同定论。

此案最终以

  到了退休年龄,李军(化名)从原单位退休,但李军不服老,又到另一家公司打工,谁知在工作中受伤。

这是否属于工伤引起一系列的官司,并给司法机关带来难题———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在务工中发生伤害,究竟算不算工伤?

一审、二审对此有不同定论。

此案最终以李军所受伤害不是工伤而告终。

  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大幅增加,日前,武侯法院针对超龄劳动者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调研,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性质。

  退休后再就业受伤一审认定工伤

  李军原是四川一家工厂的职工,2003年企业破产后,李军与工厂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07年,李军经人介绍来到另一家公司务工。

两个月后,李军在工作中不慎受伤,李军的妻子就此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军所受的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

此后,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这一不属工伤的认定。

  李军不服气,向法院提起诉讼。

龙泉驿区法院一审后认为,法律并没有将李军这种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排除在职工外,也没有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工作。

李军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所以,法院一审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责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审改判不认定为工伤

  “他是退休人员,再次聘用遭受事故受伤害,应当通过民事途径救济。

”宣判后李军所在的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李军与公司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成都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军退休后到公司务工,与公司形成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范畴,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最终市中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法律不明确类似劳资纠纷大增

  “近三年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资纠纷大幅增加。

”武侯法院调研发现,在这些案件中,过半的超龄劳动者为临时工作人员。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没有作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应为超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购买社会保险、负担工伤保险,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对于此类案件,法院的认定存在困惑,案件裁判结果不一。

”法院称。

  “用人单位最好在聘用超龄工作人员时,制作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聘用合同。

”法院称。

法院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二者的法律关系。

(记者杜雯)

 

 

    李迎春律师点评:

退休返聘人员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各地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比如上海、江苏认为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

因此,退休人员因工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全国绝大多数地方法院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其实是否认定为工伤我认为并不重要,用人单位均需参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支付相应的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中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

该通知规定: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责任编辑:

admin)

正方:

退休人员与返聘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

 

  按照原劳动保障部1999年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男性55周岁、女性50周岁为退休年龄。

《劳动法》对劳动者资格的规定,除禁止使用童工外,并无其他限制条件,未禁止50周岁以上的公民从事劳动,未禁止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从宪法规定来看,劳动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参加劳动,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衡量能否参加劳动的,是劳动能力而非年龄。

 

  在上海、大连等地,相继发生了类似纠纷,这都推动了该类劳动政策和法律不断的完善。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于2003年发布《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执行相应的劳动标准。

该规定依法、务实地解决了当地退休人员的就业问题。

在本案中,江西省虽然没有对劳动就业年龄和退休人员返聘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是在《江西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赣劳社医[2005]8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已退休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应按《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工伤界定,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

”据此,张某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予以确认。

 

  反方:

退休人员与返聘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退休人员已不再是劳动力市场和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我国劳动力就业实行一定程度的市场管理,在就业市场上,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的限制,年龄就是目前统一的规定。

尽管《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的就业年龄,但是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将退出工作岗位。

目前的社会保险缴纳也是按照这个年龄界限执行。

当然,这也并不是意味着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不能解决。

事实上,将其理解为劳务关系,更具有合理性,更便于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有更大的自由度,多数不受返聘单位行政强制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要求的行政上的隶属性。

因此,返聘时签订的聘用协议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点,自然不受国家关于劳动就业的强制性保护,关于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等倾向型权利也不存在于聘任协议中。

这样理解也是符合政策和立法方向的。

退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的同时,还占据其他工作岗位,如果仍然执行倾向型保护,对其他劳动者有欠公平。

 

  退休人员在返聘阶段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正方:

退休人员在返聘阶段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中办发[2005]9号文件,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这一规定只能说明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享有相关待遇,而且双方发生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而不是按劳动争议处理。

所以这一规定,还不能说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伤害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

本案中,张某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认定为工伤的确切依据为《江西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

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意见》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给予工伤认定。

 

  反方:

退休人员在返聘阶段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范围之内,劳动仲裁部门也不应当予以受理。

本案发生地江西省所发《意见》,仅为一般行政文件,并且是“意见”性文件,不能作为裁判的法律依据。

故此,张某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受伤问题只能以民事损害赔偿的形式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上下班因非机动车辆摔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正方:

上下班因非机动车辆摔伤能被认定为工伤。

 

  骑自行车到校园内时,就已经到了工作区域范围,且发生的时间是在工作时间,职工骑自行车是为工作做准备,因此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至于找不到在教学大楼前跌倒的现场证人的问题,受害者无需过度担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当单位认为张某当时没有摔倒的,应当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反方:

上下班因非机动车辆摔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才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公路、街道或其他道路上运行时引起或所发生的死人、伤人或物件损失的事故。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中有各类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是用发动机或电动马达驱动的车辆。

非机动车中有畜力车和自行车等。

机动车事故是指机动车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单独、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摩托车、机动车与自行车、机动车与行人以及机动车与火车六种情况。

非机动车事故主要是指自行车事故,是指骑自行车人过失或违反交通规则所造成的交通事故,包括自行车单独、自行车与机动车、自行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其他非机动车、自行车与行人以及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与火车七种情况。

而本案情形不属于机动车事故,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

 

  【建议】 

  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案发地文件(《江西省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明确指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纠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当地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后的劳动权益有了法律保障。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该规定尚不能作为法律裁判的依据加以适用。

如何从程序上实现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权利”,仍然是个现实问题。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伤”认定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未作出规定,这也导致了各方观点不一,各地规定或实践操作不统一。

在社会老龄化、退休返聘日益增多的今天,制定中的《社会保险法》和修订中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以保障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

2013-04-0610:

51:

28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实践操作上,基本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05年发布过《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其中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发生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此发生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窗体底端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学术上很有争议。

但实践操作上,基本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

  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以上两段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工伤保险参与对象和待遇享受对象的条款。

其中没有使用《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职工"的概念。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10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删除了对"职工"的定义解释。

原本2004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这样一来,没有特别明确的证据表明,职工是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的。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也无法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因此各地基本不接受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2005年发布过《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其中认为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发生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此发生争议的,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这里确定了一个不是劳动争议,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的原则。

但是,真正希望参照的退休人员又会发现一个悖论:

如果因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发生伤害产生争议的话,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而退休人员是不可以做工伤认定的。

  谈了那么多,从实践操作上来看,退休返聘人员发生伤害,即使没有办法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至少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处理。

这条规定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你提到的退休返聘人员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要基于协议性质来考虑。

退休返聘人员签署的雇佣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法律约束。

因此,其中涉及的病假、加班、协议的解除和到期等问题都需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届时遇见了这类情况,却发现无约定可依,进而发生争议。

返聘受工伤单位须“买单”

【稿源:

 乌鲁木齐晚报 】【作者:

】【发表时间:

2006年11月19日15:

19:

48】

  一周数字

    据统计,本周免费问法热线共接到各类咨询电话近350个。

劳动纠纷方面问题较上期有所上升,咨询问题150例,约占43%;消费方面咨询有所下降,咨询问题40例,约占11%;婚姻家庭方面问题有80例,约占23%;经济纠纷问题占18%;其它方面问题为5%。

    ■疑难问题

    王先生问:

我退休后,被乌市一家汽车修理公司聘用。

当时,双方没有办理任何聘用手续,只是口头约定公司每月给800元工资。

今年9月,我受修理公司指派,搭乘公司工具车前往克拉玛依某客户处检修车辆。

途中,因对面一辆货车违章发生车祸,工具车司机当场死亡,我左脚被压断。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为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

我出院后,向汽车修理公司提出申请劳动鉴定伤残等级,并要求享受工伤事故待遇,却被公司拒绝。

公司的理由是,我虽被公司短期聘用,但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能享受正式工才能享受的有关保险待遇。

    ■律师答疑

    新疆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勇:

王先生作为退休返聘人员同样有权享受有关保险待遇。

本案与其他工伤事故处理的最大差异在于:

当事人王师傅不是汽车修理公司的正式职工,而是退休返聘人员。

汽车修理公司以为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是在职职工享受,而聘用人员则不能享受,即使是出了事故也应由原单位负责。

这与我国的政策法规是相违背的。

    首先,王师傅被汽车修理公司返聘后,本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但实际上双方并无聘用合同,对此,汽车修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其次,有关法规明确规定,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汽车修理公司作为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再次,从这起事故看,王师傅受指派搭乘公司工具车前往外地检修车辆,应视作因工随车外出,其间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按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当然,作为退休返聘人员也需注意:

一是在被聘用时应要求聘用方签订聘用合同;二是在签订聘用合同中要明确医疗、工伤事故待遇等条款,免得将来出现问题时相互扯皮无法解决。

    ■法规链接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48条第3款:

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办发[1996]28号):

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包括因工随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犯罪或自杀行为

只要没拿退休金离退休人员就算工伤

2014-05-0811:

16:

20  来源:

青年时报  作者:

时报记者沈娇丽文蔡郦制图  点击:

58  编辑:

朱敏

  离退休人员的工伤鉴定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一直备受争议。

有观点认为,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为劳动关系,应依法认定工伤。

也有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即便未办理退休手续,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应当列入工伤认定范围。

但是,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却有六旬老伯通过正当维权,拿到了工伤赔偿。

究竟,离退休人员如何鉴定工伤?

  

  案例:

  六旬老伯做门卫被打 医药费谁买单?

  家住杭州上塘路某小区的李大伯今年已经62岁了。

由于老伴在5年前已经去世,一个人在家太孤单,李大伯在到达退休年龄后,找了一家食品加工厂担任门卫。

公司和李大伯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2000元,但是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也没有拿到养老保险待遇。

尽管如此,李大伯想着现在还能靠自己赚钱,也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去年下半年的某一天傍晚,一名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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