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山女人街美食广场档位经营合作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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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山女人街美食广场档位经营合作合同.doc

富山女人街美食广场档位经营合作合同

立约人:

(以下简称甲方)

立约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上列立合同人为合作经营甲方,位于厦门市湖滨南路东端宝福大厦西侧万禾广场富山女人街三楼美食广场,经双方友好、充分协商,议定甲方以本合同列明之各项条件邀请乙方参加美食广场(长米,见附图一)档位(以下简称该档位)的经营。

乙方发挥自身品牌、技术优势,遵照本合同之各项规定,参与该档位的经营。

兹为明确合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如下条款,以资双方遵照执行。

合作标的、时间及方式

第一条、合同标的

依本合同列明之各项条件,甲方提供位于厦门市湖滨南路东端宝福大厦西侧万禾广场富山女人街三楼美食广场(长米,见附图一)档位,供乙方生产加工、经营销售本合同约定的餐饮品种。

第二条、合作时间

本合同合作期间暂定半年,即从公元2005年07月0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注:

若本广场进行装修,提前完成可由所有乙方商议一致同意开业,则甲方的依照本合同约定日期2005年07月01日开始履行合同第二十九条款;若因装修延迟,则本合同顺延至正式开业日正式生效,双方开始履行本合同的权力与义务。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 依本合同列明之各项条件,由甲方提供美食广场(长  米,见附图一)档位;乙方自备食品加工经营所需的各种器具、用品及食品原、辅材料,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在该档位现场加工制作并协助从事销售工作。

3-2 乙方经营所需的一次性易耗品(如纸巾、筷子、收银纸等),需有统一标志,经美食广场认可方可使用,由乙方按自行需要量到仓库领取,费用在营业额中扣除。

3-3 美食广场由甲方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收银;甲方每10天与乙方以现金或转帐的方式结算乙方前10天的营业额,如遇周末延后,并由该档位的销售额(税前)中提取25%作为甲方成本及收益,75%作为乙方成本及收益。

3-4 为了能更好给广场所有商家创造更好的更多的利益空间,乙方必需甲方在营销与节日促销上的一切活动与优惠活动政策(以商家多数为主)。

合作条件

第四条、培训

美食广场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包括收银员)都需经过甲方培训方可上岗,乙方的厨师及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甲方培训广场管理制度。

第五条、经营品种

乙方在该档位内制作加工,经营销售如下品种(暨价格):

(详见附表二)

乙方不得经营附表二所列以外的品种或产品;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变更上述产品品种的质量及提高价格,如质量比其它档口差,价格比其它档口高,甲方有权取消该品种。

乙方如确需调整上述品种及价格或新增营业项目,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为之。

否则,即视为违约。

第六条、食品质量、卫生标准

6-1乙方须保证所售食品及原、辅材料的质量、卫生及新鲜度达到或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确保制作加工过程、器具清洁卫生、食品摆放、贮存等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卫生标准及美食广场统一要求。

由乙方食品及原、辅材料的质量、卫生及新鲜度以及乙方服务质量引起的各种争议、损失,概由乙方完全承担及赔偿损失。

若因此造成甲方信誉等其它损害,乙方还应对甲方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6-2乙方所采购的用于该档位的各项食品及原、辅材料均需接受甲方质检员检验,如被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即不得采用。

否则,即视为违约。

6-3该档位当天未售出的食品属熟食的须由乙方撤走自行处理,不得在该档位再行使用,出售;属生食的或由乙方撤走自行处理,或在保证食品新鲜度的前提下,按标准保鲜冷藏;但冷藏食品及原、辅材料解冻后已腐、不得在该档位再行使用。

否则,即视为违约。

6-4乙方应自行对其本档位内所售卖的食品质量、卫生标准进行自检(具体要求见《档口卫生服务稽核表》);存在不合格事项,甲方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扣罚,并从乙方分成中扣除。

6-5甲乙双方约定:

若在半年内因乙方食品质量、卫生标准存在严重问题引起顾客投诉(食品严重已腐、变质、引发顾客身体不适等)并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一次甲方给予扣罚人民币300元,第二次甲方给予扣罚人民币500元,第三次甲方给予扣罚当期十天之营业额。

第七条、营业时间

乙方须遵守美食广场统一的营业时间。

除甲方另有规定或通知外,不得推迟营业、中途停止营业或因缺货导致无法生产、营业。

7-1乙方未遵守营业时间,甲方有权视情节处以乙方200元的扣罚。

7-2乙方营业时间不得同时短缺2种以上的经营品种,否则,甲方有权视情节处以乙方500—2000元的扣罚。

7-3每周每一经营品种短缺不得超过1次。

且每周短缺品种不得超过3种。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视情节处以乙方200元的扣罚。

(具体要求见《档口管理手册》)

第八条、乙方人员

8-1乙方应派遣名以上经甲方认可,持有合格健康证件的从业人员从事该档位生产、销售工作。

8-2乙方须约束其派出人员遵照美食广场的统一要求,提前接受统一培训;统一着装、统一仪表仪容、统一礼貌用语;严格遵守美食广场各项纪律。

如有违反,甲方有权依美食广场明定纪律处罚,包括给予罚款。

如因违反广场纪律给予罚款,得由甲方从乙方分成中直接扣除,乙方再从该违纪人员的工资中扣罚。

如属严重违纪,甲方有权给予以开除。

(具体要求见《档口管理手册》)

8-3.乙方代理人、受任人、受雇人或股东之行为代表乙方,其违反本合同之行为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8-4.乙方所有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概由乙方自行负责;并保证相关劳动用工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法律责任概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九条、收银系统部份费用

9-1由乙方负担为之服务的收银系统部份费用,乙方支付每月每台收银机600元人民币,(贵档有 台收银机,每月共计支付人民币   元),由甲方在乙方的分成中扣除。

9-2若在次年乙方继续与甲方提前1个月续约,甲方给予乙方每年递减收银系部份费用总额的人民币100元整(壹佰元整)优惠。

第十条、员工薪资

除档口以外的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及洗碗员工的工资均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档位进驻费用

11-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档口进驻使用费总计每半年5000(伍仟)元整。

11-2方经营所需的特殊用具由乙方自备;但其品种、规格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经营押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定时向甲方支付档口经营押金半年5000(伍仟)元整。

第十三条、大堂的清洁及收碗

大堂清洁由甲方统一管理,顾客用膳后的垃圾及碗筷由甲方统一处理。

大堂若不清洁,乙方有权通知甲方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清洁卫生

甲方负责公共场所卫生保洁;乙方负责该档位内部场所及设备(包括操作台、灶台、墙面、地面、水槽水沟、前吧台、排烟罩、样品柜等及它全部橱具、用品)的清洗、打扫、消毒、保洁。

全体从业人员现场操作时必须做到仪容整洁,工服干净,不留长指甲,不配戴手饰等。

每日值班经理发现有未达卫生标准或前档位样品摆放、更新不符合要求的(具体要求见《档口管理手册》),有权视情节对相关人员处以每次/项50元罚金并由甲方在乙方分成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使用

15-1乙方为经营该档位之目的,必须合理使用美食广场公共设施、场所。

但若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在美食广场之楼梯间、储藏间、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做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或储存堆放任何物品。

15-2乙方公共场所申请制做或张贴相关档口广告,其制做版面、内容、规格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同时广告版面必须要有美食广场字样;若未能经甲方同意认可,甲方有权给予拆除。

第十六条、标记、标章

甲、乙双方为宣传推广美食广场之经营,必须合理使用双方之标记、标章、商标等。

唯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民事行为。

乙方对外宣传或发送媒体时涉及甲方或美食广场的相关材料及活动内容等,必须事先报送甲方书面核定批准。

否则以侵权论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侵权赔偿。

第十七条、档口名称

在任何一个档口上面都须将本档口原有店号名称及菜单以招牌形式挂出。

第十八条、物品运送、人员出入

双方物品运送、人员出入应遵守美食广场统一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正常营业。

第十九条、制服

美食广场内(除档口内)的员工制服由甲方提供,档口内所有人员(不包括收银员)的制服由乙方提供,乙方员工的制服必须符合食品行业的要求。

第二十条、合理使用

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用品。

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修缮责任

合作期间公共设施、场所的修缮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所有物品、设备则由乙方自行保管、维护。

第二十二条、促销管理

为共同营运之发展,甲双方应企划、举办各种促销活动;乙方同意:

其所有企划、各种促销活动之费用均按乙方档位长度进行分摊,并由甲方在乙方分成中扣除。

双方协商同意,本条款之操作事项所发生之费用均按公平、公开、透明为原则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分担

为给大家全体商家一个安全、合法的经营场所,乙方同意:

由甲方统一购买美食广场的各项保险,包括各种责任险、火灾险等。

所需费用由各档位按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税收

营业额的税收由甲方统一上缴,在甲方抽成中扣取。

第二十五条、三个月营业额评比及淘汰

为保证美食广场经营特色及业绩甲方应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各档位营业额评比。

乙方同意:

如果乙方经营的该档位之三个月营业额(每米平均营业额)在各档位营业额评比中经营绩效为档口最后一名,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在甲方正式通知后三日内乙方应及时撤出乙方所有物品、人员,恢复该档位原状,并配合甲方办理各项交接手续,不得藉词拒绝或拖延。

甲方则应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成三日内,无息退回乙方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之经营押金。

第二十六条、自有器材和设备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乙方依本合同规定撤场时,除甲方行使留置权外,乙方有权拆除、搬迁一切乙方在该档位配置的自有器材和设备。

但不得拆除固定于甲方建筑物上的设施,并不得损坏美食广场各项设施及甲方安装的其他器材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水电煤气等费用

乙方根据计量器标数按月支付该档位发生之一切水、电、煤气等各项经营费用并由乙方自行到各指字缴费地点进行缴费;如未能按时缴费,甲方有权从乙方分成中扣除并为代缴,同时,并扣费用的10%作为未按时缴费的罚金。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

28-1乙方应在该档位配置消防等各种必要的安全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乙方确保其从业人员遵守安全规范,正确使用各种安全器材。

28-2乙方安装或使用的电器煤气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应及时通知甲方协同处理。

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与甲方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28-3乙方不得在美食广场内储存使用违规危险品,不得擅自增加电器煤气等设备负荷,否则由此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完全责任。

28-4每日营业结束后,乙方应自派人员值勤巡视,确定该档位相关的水、电、煤气等各种设备开关阀门关闭严紧,确保用电、用煤气安全。

如不符要求或留有安全隐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处以每次/项500元罚金。

28-5乙方应自行妥善保管自有物品,并定期盘点,如发生遗失,概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保底条款

双方商定该档位每月每米营业额不得低于人民肆仟元整,如该档位当月每米实际营业额低于此保底额时,甲方提成基数按此保底额计算。

第三十条、收银

美食广场全部销售货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售卡中心点收,并开立甲方的销售发票。

第三十一条、优先权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优先权。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二条、合同解除

32-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达成本合同目的时,本合同得以解除。

32-2如该档位连续三个月销售额低于本合同第三十条规定之保底额,甲方有权自行解除本合同。

32-3如该档位经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责任事故;或消费者投诉乙方人员,乙方不服从美食广场之管理处罚;或因乙方人员严重违纪遭甲方开除,但乙方不服从处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将本合同解除及要求赔偿。

32-4如该档位经营中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有权对乙方财产行使留置权,并追究乙方违约或侵权责任:

32-4-1隐瞒收入;如乙方有外卖业务,必须甲方同意,并在甲方的督促下进行自刷卡,如违反规定将视为私收现金处理。

32-4-2私收现金;注:

若隐瞒收入与私收现金均罚金人民币5000元;

32-4-3擅自变更或减少经营品种或价格;

32-4-4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离该档位或停止营业的;

32-4-5在本合同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合同权利(包括各种转让、转租、合作、抵押涉及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的行为及其变相行为)或为其它损害甲方权益之事情;

32-4-6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未依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及程序(参见本合同32-5条)撤离的;

依本款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另须支付违约金额或损害金额十倍的赔偿金给甲方。

32-5本合同解除后,乙方在甲方正式通知后三日内,应及时撤出乙方所有物品、人员,恢复该档位原状,并配合甲方办理各项交接手续,不得籍词拒绝或拖延。

甲方则应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成后三日内,无息退回乙方扣除各项费用及罚款后剩余之经营押金。

甲方正式通知后三日内,乙方不撤离或撤除、搬迁的,视为乙方放弃对该部分器材、设备、装修及财产的处置权。

甲方可自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违约金

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按乙方所缴经营押金20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如损失超过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各派代表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厦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效力及文本分执

第三十五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有权代表签章,乙方交纳经营押金后生效。

经双方签章的附图、附表为本合同之组成部分,同具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文本分执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各份之效力同。

甲方:

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中国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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