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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李鸿年拍卖实务

第三章拍卖实务

拍卖活动是在《拍卖法》规范下进行的一系列有组织、有程序的交易行为。

拍卖实务是拍卖操作中的程序、规则、方法及技巧的总称.是衡量拍卖企业是否规范操作的基本标准。

熟练掌握拍卖实务也是对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

什么是拍卖实务?

拍卖实务就是拍卖要做的实际事务。

拍卖实务就是讲述我们拍卖人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

先列一下程序:

接受委托(含征集拍品)、拍卖公告及展示、拍卖会的组织(含拍卖会的会前准备、拍卖会的实施)、佣金价款的结算及标的的交割、拍卖资料的采集和保管。

第一节拍卖的委托

拍卖委托是指由委托人向拍卖人提起拍卖的第一程序,没有拍卖委托,便没有拍卖活动的进行。

拍卖委托的前提是委托人必须具有委托拍卖的动机及可供委托拍卖的标的,而且该标的必须是委托人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委托主体

拍卖委托主体是指拍卖委托阶段参与洽谈的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拍卖人。

所谓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一般处于主动的地位,无论是法定拍卖还是任意拍卖委托人均具有选择拍卖人的自主权。

(一)委托人

依据委托人的定义,委托人主要有三种:

1.公民。

一般指具有一国国籍,并依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

在拍卖委托中,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委托人(提出问题:

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可以委托拍卖吗?

)。

2.法人。

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其他组织。

指不具有法人资质,但又能独立作为民事权利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主要包括联营组织、个人合伙组织及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等。

拍卖企业在接受委托时,应该对委托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防止由于审查不严而带来拍卖风险。

(二)委托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依据《拍卖法》,委托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有:

1、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委托拍卖手续包括的主要内容有:

(1)委托人向拍卖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

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及法人代表的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2)提供委托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

(3)拍卖人对上述资料审查核实,确定接受委托的,要和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从而完成委托拍卖手续。

在审查了委托人的资质之后,委托人是否拥有对委托拍卖标的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是最为重要的问题,拍卖人切不要因为急于取得拍卖委托而疏忽这一点。

2、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说明标的来源,提供有关的所有权证明及资料,是委托人的义务,也是拍卖人接收委托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护竞买人的利益,拍卖人对标的瑕疵必须予以说明,因此在接受委托时,应要求委托人对标的瑕疵予以说明。

3.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4、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拍卖法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5、委托人不得参加自己所委托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自己参加本人委托拍卖标的物的竞买(炒价位、洗钱)。

6、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委托拍卖方式及程序

在拍卖实践中由于委托人的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委托方式和程序:

主要分两大类:

任意拍卖和法定拍卖

(一)任意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

1.任意拍卖的委托方式。

这是一种委托人依据自己的意愿提起的拍卖,一般情况下,只要是不属于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限制交易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限制的物品:

军火、毒品等),都可以由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有处分权的委托人任意委托拍卖。

这种委托拍卖程序简单,委托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若有意向通过拍卖的形式处置财产或财产权利,通过与拍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的方式,确立双方在拍卖活动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拍卖委托即告成立。

2.任意委托拍卖的程序:

一般包括委托人的拍卖意向、寻找拍卖人、当事人双方洽谈、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等四个步骤。

(1)委托人拍卖意向。

即委托人在选择物品交易方式时,有意向通过拍卖实现交易,而委托人以潜在的形式存在。

因此拍卖人应主动出击、掌握信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以寻找更多的拍卖委托。

(2)寻找拍卖人。

当有了委托拍卖的意向后,委托人要考察拍卖企业成立的背景、运作的规范性、信誉度、公司实力、运作能力及拍卖企业法人代表的人格等因素。

这是委托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确保自己委托拍卖的标的高质量成交、减少委托风险的重要环节。

(3)当事人双方洽谈。

即委托人和拍卖人就委托拍卖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甚至运作方式等进行商谈,达到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协议,否则洽谈终止。

谈判是一门艺术,拍卖人应审时度势,正确把握时机偏,既不可为了争取委托而盲目接受委托,又不能因为有风险存在而将人拒之门外,以致丧失商机。

(拍卖的技巧:

70%精力放在对谈判对象的观察和对方语意的理解上,30%放在自己的陈述上。

(4)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双方围绕委托拍卖事项进行协商,意见一致,即可签署委托拍卖合同,进人拍卖程序。

(标的的认定:

真赝、瑕疵,房地产产权、文本和实际的一致。

价值认可,保留价的商定,佣金,时限。

(免责,但要站在公众的立场上制定合理的合同文本。

(二)法定拍卖委托方式及程序

法定拍卖是指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而提起的拍卖。

在法定拍卖中,除按照一般拍卖惯例操作外,还必须和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相适应。

1.法定拍卖可分为公物拍卖和强制拍卖两类。

2.法定委托拍卖程序。

这一类标的在拍卖委托过程中均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拍卖委托程序固定,洽谈余地较小,从一定意义上讲,拍卖人所具有的协助服务的职能显得十分重要。

法定拍卖的程序主要有委托拍卖函、拍卖人接受委托、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等三个步骤。

(1)委托拍卖函。

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向拍卖人发出的委托拍卖要约,执法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质上也是一种委托拍卖的要约。

在发出委托拍卖函件时,另附保留价协议书、抵押财产清单、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及抵押双方同意委托拍卖的证明文件等。

(2)拍卖人接受委托。

一般情况下,法定拍卖委托中,拍卖人选择余地较小。

但是,如果有的委托其要求或保留价与拍卖人掌握和实际能达到的目标相差太远,拍卖人也有权拒绝委托。

勉强接受,可能出现既不能拍卖成交又耽误时间,拍卖人无劳而返的现象。

(3)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现实中,我国人民法院在实施司法强制拍卖委托时一般在法院入围在册拍卖企业中寻找拍卖人并与之办理委托拍卖事宜。

三、拍品征集

除开委托人主动上门与拍卖公司洽谈拍卖委托之外、在拍卖实践中,更多的是拍卖公司自己寻找委托方,征集拍品是其最主要的工作。

拍品征集、市场拓展没有固定模式,拍卖企业应从自己的业务范围、客户资源、竞争优势等方面,综合分析市场供给与需求,科学地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拍品资源和拍品征集方式,以保证拍品征集的顺利进行。

(一)拍品资源开发

当一些新成立的拍卖公司问到我企业的组织架构时,我总是建议他们设立一个资源开发部。

先求生存,再求发展。

扬其所长,避其所短。

“能够合法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都可以通过拍卖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运营”。

(新的房产、楼盘)

拍品(标的)的持有者对拍卖方式的认可。

我们山东——孔子文化节(孔孟之乡),潍坊的风筝节是我们特有资源。

(二)拍品征集的方式

1.零距离征集法(面对面的征集方法)。

艺术品、收藏品拍卖常采用这种征集方式。

近年来,其他拍卖领域采用这种方式征求拍品的概率也在提高,不少市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拓展出来的。

面对面洽谈的方式对业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

不但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而且还需要有丰富的生活经验与阅历、有较高的谈判技巧、较高的应变能力。

2.公告征集法。

利用媒体发布拍品征集公告,也是拍品征集的一种委托方式。

发布这种公告,公告征集拍品,还应注意做到确定有效拍品征集对象、合理选择公告媒体、做好费用预算及效果预测。

在实践中,艺术品拍卖常。

采用公告征集这这一形式,由于市场发生变化,现在综合类的拍卖公司也有这么做的,但要注意公告发布后市场的追踪、信息的反馈等工作。

3.开发型征集拍品

所谓开发型征集拍品指拍卖企业经精心策划,大胆创新的一种征集拍卖标的的方法,一般包括创意构思、市场调研分析、形成计划方案、向资源所有者征询、达成共识,其中创意构思是关键。

无形资产、政府垄断资源如冠名权、土地使用权、广告发布权、出租车经营权等,都是经开发、包装后可以成为质量很高的拍品。

但是对这些标的,拍卖企业如果没有新意,拿不出完整的策划、操作方案,很难和资源所有者达成共识,也就无从谈起委托拍卖之事。

在拍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高质量、操作性强的方案由于能体现拍卖人的综合能力而倍受委托人的关注,拍卖行因此不可掉以轻心。

(上海国拍)

(山东省的例子)

四、委托拍卖合同

在拍卖委托阶段,拍卖公司工作质量的检验和工作的进展,其最终的结果是委托拍卖合同的签署,拍卖企业应重视委托拍卖合同条款的协商这一关键环节,从而为其后拍卖操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签署合同时应尽量周密,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阐述清楚,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厂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主要条款有9条: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主要条款外,还应根据不同标的的不同情况,尽量详细地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写进合同,作为双方遵守的条款,千万不要为了追求得到委托而在前期委曲求全,挂一漏万,而在运作过程中甚至拍卖结束后出现纠纷.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委托拍卖合同的洽谈

委托阶段,拍卖人在与委托人谈判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保留价的商谈。

《拍卖法》四十四条第三款“委托人提出保留价”。

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称底价),是指出卖拍卖标的的最低价势、如果场上竞买人的出价低于这一价格则拍卖不成交。

由于拍卖标的在成交前其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属于委托人,所以保留价应当由委托人提出并决定,拍卖人有建议的权利。

(“红太阳”现象)

在拍卖实践中,由于委托人通常高估标的价值,因此往往影响拍卖的成交。

拍卖人则希望保留价定位客观实际、低于市场价格,以便留出一定的竞价空间,这就形成了矛盾。

虽然在决定保留价的过程中拍卖人处于不利地位,但仍应实事求是据理力争,争取形成共识。

如果确定保留价时委托人提出多少就是多少,就会加大拍卖操作的难度,导致拍卖失败。

确定合理的保留价是委托人、拍卖人共同关心的问题,保留价确定:

一是要遵循价值规律,二是应低于目前市场上的交易价(什么拍品好拍?

市场上没有的,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

这样有利于形成竞争,提高拍卖的成交率,也有利于维护委托人和拍卖人双方的利益。

在谈判、协商阶段,拍卖人应向委托人阐明以下观点:

(1)保留价不等同于成交价。

保留价仅是该拍卖标的最低成交价而成交价则是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如果保留价高于市场预期价值,其后果是一方面在招商、咨询中吓走竞买人,使拍卖会无法举行;另一方面在拍卖会上无人应价导致流标,陷人被动,影响标的物的处置速度。

因此,保留价适度偏低有利于招商的顺利进行和激励竞买人竞争,最终实现理想的成交价格。

(2)保留价不完全等同于目前市场价。

委托人常常依据现行的市场价格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这实质上是认识上的偏差。

拍卖是一种竞价行为,价格是通过公开竞争形成的,因此按照目前的市场价确定保留价,一般不易为市场认同。

因为在成交价款的构成中,除拍卖师落槌确认的价格外,还包括拍卖佣金、保险费、税收及有关证照、产权变更的相关费用,最终付出的款项可能会大大超过竞买人的预期,而影响到拍卖成交。

一般而言,委托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以实现标的物化为现金的目的。

(3)保留价不同于起拍价。

所谓起拍价是指拍卖师就某一标的开始拍卖时第一次报出的价格,起拍价可能低于保留价,可能等于保留价。

保留价与起拍价属于两种不同的价格现象,保留价有法律规定,起拍价则是因为拍卖师或拍卖行工作方便而使用。

(起拍价不要低于保留价太多,为了吸引竞买人,有的公司在公告中登出很低得起牌价,不妥)。

2.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洽谈。

佣金是拍卖企业主要的收人来源,是维护拍卖企业正常运行的根本保证,《拍卖法》对佣金的收取有专门的规定,除公物拍卖为单向收费外,其他的拍卖则均按双方约定的形式收取。

但佣金支付的多少,涉及到拍卖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在委托拍卖合同的洽谈中,委托人希望佣金比例低些,拍卖人又要求佣金比例高些,这是委托拍卖谈判过程中又一对矛盾。

拍卖人应就如下几个关键问题和委托人达成共识。

(1)收取佣金是一种法定行为。

《拍卖法》对拍卖企业收取佣金有专门的规定,拍卖企业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委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付给拍卖人拍卖佣金。

(2)佣金比例,依据《拍卖法》规定,任意拍卖和公物拍卖其性质不同,收取的佣金也不尽相同。

非公物拍卖,委托人和拍卖人未作约定的而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

收取佣金比例按照与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根据标的设定,如200万以下5%,200万——1000万3%,1000万——5000万2%,5000万以上1%)。

公物拍卖不向委托人收取拍卖佣金,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关于司法强制拍卖佣金支付的规定。

国际上,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左右,任意拍卖中拍卖的佣金收取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短期来看可能有效,但长此下去则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少数拍卖公司以降低佣金比例换取标的的的做法是一种不正当地行为。

拍卖公司在佣金比率的谈判上是被动的,但在运营操作中是主动的。

要进行投入产出的预算。

不收或少收佣金,投入必定减少,委托人也就不可能得到良好的服务,甚至出现委托风险。

2006年,我在内蒙古包头市主持了一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数宗债权标的拍卖会,其中一个标的保留价15万元,起拍价10万元。

最后231万落锤。

会后负责长城公司全内蒙事物的李处长说“今天才看到了什么是好的拍卖师,今后在选择拍卖公司的时候不要以佣金比例得多少作为选择条件。

要看一个公司的资质、实力。

这个公司的拍卖师的能力也要作为重要条件给以考虑。

当时在饭桌上也向这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提出了严厉批评——项目负责人要想想,为什么一个231万成交的标的保留价设定成15万?

”原来这个债权包内有两个被封掉的煤矿。

我举这么个例子只是想说拍卖公司要把心思放在提升自己内力上,而不要以少收佣金作为手段去和别人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3)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委托人佣金支付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前期支付法。

即委托拍卖合同签订后就支付全部佣金或部分佣金。

二是扣除法。

指拍卖成交买受人支付价款后,按照约定比例在成交价款中将佣金扣除,余款支付给委托人,这是目前采用较多的方式。

对于未成交的,一般按照委托人和拍卖人在拍卖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给拍卖人一定的拍卖费用,以维护拍卖人的合法利益(一般在保留价上委托人和拍卖人有较大分歧时,拍卖人对委托人漫天报价的一种制约手段)。

委托人支付佣金的期限。

因支付方式不同,支付期限也有所不同。

前期支付应在委托拍卖合同签订时支付,扣除法在拍卖成交价款划出之前扣除。

3.成交价款支付方式、期限洽谈。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有权获得拍卖标的的价款,拍卖人按照委托合同,有义务将成交价款在扣除佣金后全部支付给委托人。

因此,委托拍卖合同中,应当载明拍卖标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以保护委托人的权利,明确拍卖人的义务,防止发生经济纠纷。

而在司法强制拍卖中,只有将成交价款足额按时划拨到委托方账户,法院才能结案,然后开具裁定书,标的物也才能实现转移。

委托人在拍卖成交后,未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洽谈。

拍卖成交后,是由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还是由拍卖人交付拍卖标的,以及何时交付也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标的成交方式不同,移交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1)动产拍卖。

委托人可以按照约定;在拍卖之前将拍卖标的交付给拍卖人,由拍卖人负责保管。

,在拍卖成交后,由拍卖人将拍卖标的交付给买受人。

如果标的价值大(如名画、珠宝、汽车等)需专业保管或保险的,应明确其费用的承担主体。

(2)不动产拍卖。

由于在拍卖前委托人无法将其交付给拍卖人保管,双方可以约定,在拍卖成交后由委托人将拍卖标的交付买受人。

(3)权属过户。

对于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权证过户手续。

以上四个方面是委托拍卖合同洽谈时费时最多的,委托人和拍卖人都予以高度关注,因此也就成为洽谈的主要内容。

从实际出发,客观公正,以《拍卖法》为依据、以良好的心理正确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洽谈成功的关键,而企业的信誉、运作能力、实践案例等也是十分重要的参照、考核条件。

另外,在签订合同时,在其他条款中也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免引起分歧、产生纠纷。

第二节拍卖的公告与展示

委托拍卖协议一经签订即表示拍卖进入公告与展示阶段,这是两项法定程序。

一、拍卖的公告及发布

拍卖活动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便是公开的原则,依据《拍卖法》的要求,拍卖企业在接受拍卖委托后正式举行拍卖会之前必须发布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是指拍卖企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拍卖必要事项的一种文书形式,拍卖公告的撰写既要符合一般公告的基本要求,做到文字表达准确、精练,又不能有虚假成分,不致引起公众的误解。

实事求是,按标的物实际情况,依《拍卖法》规定是拍卖公告最基本的要求。

(一)拍卖公告发布的时间

《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这是对发布拍卖公告时间的规定,其意在于在拍卖前使有关方面有时间考查、准备。

而在实践中,标的物价值大的,其公告时间相对要长一些,特殊的拍品如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其公告时间与媒体的选择还必须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目前,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凡属司法强制拍卖,公告时间必须提前15日。

而其他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必须提前20日,法人股拍卖必须提前10日等,拍卖企业在实施类似拍卖时应加以注意。

(二)拍卖公告的发布须注意媒介的选择

《拍卖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指明了拍卖公告必须在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发布。

1.公开发行的媒体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有一定发行量和一定影响的报纸,街头小报或自行印刷、发送的内部报纸不能作为拍卖公告的发布媒体。

一般以地方主要报纸为首选媒体。

其优点是报纸发行对象集中、发行量大、费用合理。

若标的物的买家在本地之外,还可考虑选择全国性媒体发布。

现时,拍卖法人股则必须在国家证监会指定的三家证券类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市场周刊)之一发布。

2、拍卖公告发布的其他媒体,主要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立体媒体。

这两种媒体的优点在于传播范围广、时效性强、感召力大;其缺点在于不易保留、容易忘记。

从我国拍卖业运作的实际看,多数拍卖企业主要选择报纸这一平面媒体作为拍卖公告的发布载体。

(三)拍卖公告的功能

拍卖公告具有两大功能:

1.公开信息功能。

发布拍卖公告是一种法定行为,即拍卖人举行拍卖会必须依法发布拍卖公告。

它体现了拍卖信息、操作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拍卖企业也可似适度采用媒体报道披露信息的办法,它可以凭借拍卖本身具有的新闻性,更广泛的发布信息。

但这种披露不能替代公告。

2、招商促销功能。

拍卖公告除了信息传播外,还有招商的重要功能,媒体公告是拍卖企业招商最为重要、最有效果的招商措施。

为了充分发挥拍卖公告招商促销一功能,在注意控制费用的基础上,应增加刊登的次数。

同时精心构思报纸公告的平面设计,审事度势,选择好公告发布的媒体及发布的时间。

也可以刊登拍卖信息、快讯等作为公告的补充,以点带面,实现动态互补。

(不要把公告看成:

为了完成法定程序的一种手段。

在最省钱的媒体,最省钱的位置刊登公告。

(四)拍卖公告的内容

拍卖公告的内容指应该向公众告知的必要事项。

《拍卖法》在第四十六条中规定: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因为版面有限,法定的内容又多,因此,公告的撰写和版面的设计显得十分重要,现在国内拍卖企业已开始注意这一点。

1、拍卖的时间、地点。

即拍卖公告要公布拍卖会具体在某年、某月、某时、某地举行。

时间、地点要做到准确无误,以免贻误竞买人参加拍卖会。

2.拍卖标的。

拍卖公告的目的,一方面在于告知与拍卖标的有关各方,另一方面在于吸引潜在的需求者前来竞买,争取顺利实现拍卖成交,后者的重要性更大。

拍卖公告对标的种类、数量、品质、价值等应提供准确的信息,就更有利于招商,吸引竞买人。

3.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展示标的既是法定的,也是维护与拍卖活动有关各方的权益、进行招商的需要。

拍卖人应将拍卖标的进行展示,并在拍卖公告上公布展示的时间和地点、查看标的的有关条件和注意事项。

4.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拍卖人要在公告中规定竞买人要在拍卖开始前办理一定的手续,如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填写登记书,并缴纳规定的拍卖保证金等,这些登记材料还将交由工商备案。

(为了规范竞买人的竞买行为,避免竞买人竞买成功后,不履行支付拍卖标的价款、佣金、按事先约订的拍卖费用及不按约定提取拍卖标的等义务)。

5.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公告除必须载明上述事项外,还可根据每次拍卖标的具体情况,公告竞买人实际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通常有以下几个方面:

(l)竞买人限制条件。

如定向拍卖,竞买人只能是规定中的人或企业(烟草、石油、钢铁);

(2)商品的流通限制。

如有的字画不能出境,卷烟拍卖只能是有烟草批发权的才能参与竞买;

(3)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可以公告有保留价,保留价是保密的。

针对具体的标的,应该说明的限制条件,在拍卖公告中均应予以说明,以体现拍卖的公开性,同时也可让竞买人作好准备。

二、拍品的展示

拍卖作为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与其他商品交易不同的是,它是按标的物现状进行拍卖,告知和做出声明后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无售后服务,因此拍品在拍卖前的展示显得尤为重要,它既是法定的,也是不可省略的。

(一)拍品的展示及方式

《拍卖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拍卖标的展示是将拍卖标的陈列出来,并允许人们参观查看.对以财产权利作为拍卖标的、无法进行陈列的,需要展示有关权利证明和其他资料,以证明其权属关系。

拍品展示的方式主要有:

1、固定展示方式。

即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把所有上拍拍品集中展示,公物类、艺术品拍卖一般采用此方式。

对于不能移动的如房地产或储存在仓库中的标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展示,由竞买人进行看样。

2、巡回展示。

即为了扩大拍品宣传,将拍品的全部或一部分进行流动展示,在更大范围内寻找竞买人,目前海内外艺术品拍卖较多采用这一方式。

3.资料展示方式。

拍品中无实物形态的资产则要展示相关资料,在实践中,拍卖企业一般对于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编制详细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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