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田职业中专心理危机干预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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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职业中专心理危机干预预案.doc

大田职业中专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和改进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增强中职生心理危机干预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降低危机事件对学生的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 心理危机

心理危机是指当事人由于遭遇不能用现有的生活条件和经验加以克服的困难,从而出现严重的心理失衡,并有可能危害自身身心健康或危及他人安全的一种危机状态。

1.3 心理危机干预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当事人从心理上解除当前的危机,并通过后续工作,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1.4 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1)生命第一的原则。

发现危机情况,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2)亲属参与的原则。

实施心理危机干预时,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学生家长或亲属。

(3)全程监护的原则。

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4)分工协作的原则。

实施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

学院成立“中职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全面规划和领导全校中职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出决策。

2.2 工作机构

2.2.1 学生工作部(处)成立“中职生心理危机评估与干预工作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中职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各专(兼)职教师、有关系(院)学工办负责人。

工作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并会同有关系(院)共同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2.2.2 各年段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年段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积极参与该项工作。

全体师生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2.2.3各年段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并在每个班级中设立学生心理委员,不断完善我校中职生心理危机干预的三级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学生骨干在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3 干预对象

3.1 重点关注对象

下列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予以重点关注: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结果严重异常者;

(2)遭遇重大事件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者;

(3)情绪持续低落、抑郁、不与同学或朋友交往者;

(4)患有严重的身心疾病的学生;

(5)本人或家庭成员、亲友中有自杀倾向或自杀未遂史的学生;

(6)性格有明显缺陷者;

(7)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8)有强烈的自卑感、罪恶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9)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不安的学生;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3.2 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无端致以祝福、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 运行机制

4.1预防教育

做好中职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

各年段、各班级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应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心,消除自卑;应对学生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人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同学们的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各年段、各班应在学生中大力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学生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应通过中职生心理健康协会组织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本班级、本年段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应通过主办主题鲜明的特色班会,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4.2早期预警

4.2.1做好中职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4.2.2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1)各年段、各班应在每年新生入学之后,配合学校心理咨询室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并共同做好对此类学生的危机预防与转化工作。

(2)各年段、各班应在每学期对下列五类重点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

①情绪或行为表现异常的学生;②有严重身体疾病的学生;③经常违纪的学生;④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⑤学习困难的学生。

排查结束后各年段、各班要把存在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4.2.3学生心理问题汇报制度。

为掌握全校学生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院建立学生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同学的心理状况每周向年级辅导员汇报一次,并每月填写一份《班级学生心理状况报告表》,经班主任签字后交到校心理咨询室。

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班主任或心理咨询室汇报。

(2)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健康协会成员、学生干部、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

(3)各年段、各班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迅速以电话的形式向班主任汇报,并将该生的情况向校心理咨询室通报。

(4)对学生中存在的严重的心理危机、发生的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应及时向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6)心理咨询教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以电话形式迅速向学生工作处汇报,同时采取适当的干预措施。

4.2.4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

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区内有关专家进行评估。

4.2.5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录入制度。

中职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将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4.2.6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学校心理咨询室应及时将全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中的学生名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结果、各班、各年段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各系(院)。

4.3 危机干预

4.3.1对于名单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对象库》的学生或突发心理危机的学生,各班、各年段应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其危机程度由心理咨询室确定。

4.3.2建立支持系统。

各班、各年段、学校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学生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

全体教师尤其是班主任应该经常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与学生交心谈心,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学生干部对有心理困难的学生应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应动员有心理困难学生的家长、朋友对学生多一些关爱与支持,必要时应要求学生亲人来校陪伴学生。

4.3.3建立治疗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应进行及时的治疗。

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校接受心理咨询或到有关医院的心理门诊、精神科接受心理治疗为主,可辅以药物治疗。

4.3.4建立阻控系统。

对于校可调控的引发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相关部门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心理咨询教师、卫生所医务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应不让学生离开,并立即报告给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系(院)。

4.3.5建立监护系统。

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1)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学校正常学习者,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为负责人及同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以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

监护小组应及时向班主任及其心理老师汇报该生的情况。

(2)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学院应将其家长请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鉴定书面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3)经学校心理咨询室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

在学校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校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

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学校应安排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或在有监护的情况下送医院治疗。

对于出现危机事故的学生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亦应指派学生协助保卫人员根据医院要求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4.3.6建立救助系统。

校心理咨询师开通心理热线电话,派专人值班,便于对发出危机求救的学生进行紧急心理援助。

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学生所在班级的学生干部,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学政教处、保卫处、心理咨询室等部门。

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

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1)政教处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配合学校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校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3)卫生所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或配合相关人员护送其转至相关医院住院治疗;

(4)心理咨询室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5)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安排交通工具及提供紧急救助所需的其他工具和设备。

4.4 后期跟踪

4.4.1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向所在学校和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出具学院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4.4.2学生复学后,所在年段、班级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

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或其他学生干部对该学生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班级学生心理状况报告表》里向校心理咨询师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年级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4.4.3学校心理咨询室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政教处。

4.4.4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所在班级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应安排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心理健康协会骨干、该生室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学校心理咨询室应对他们保持密切的关注,组织心理咨询教师和专家对其进行定期跟踪咨询及风险评估。

5 工作制度

5.1 培训制度。

政教处及学校心理咨询室应定期组织对心理委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及心理危机应对方面的培训。

5.2 备案制度。

学生心理危机处理完毕后,所在班级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提供给校心理咨询室备案,填写《学生心理危机干预记录》。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班级亦应将其有关材料送心理咨询室备案。

5.3 鉴定制度。

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经专家组进行鉴定。

5.4 保密制度。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5.5 责任追究制度。

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对因有关人员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6 附则

6.1各班、各年段应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

应对失恋学生、学习困难学生、经济困难学生、适应困难学生、就业困难学生、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

6.2心理咨询室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

6.3本预案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6.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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